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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反杀夜闯行凶者被判死缓,检方称「非正当防卫,闯入家门未必行凶」,你怎么看?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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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社会的社会契约不同。这个契约包括,在你的住所你拥有多大的权力,包括产权以及自我保护的限度。对方在我家有攻击性的时候我可以无限自卫吗?如何判定对方的攻击性,举证的责任和力度要做什么程度?

我家和我的院子,我和我家人居住的地方,谁能推门就进?

既然大家都这么不避嫌的进来了,以后就不说是我家了,以后就说是我们家。

这个故事就明朗起来了,村支书的儿子来到我们家,找我们大家伙聊天,我在我们大家伙的家里把他打死了。


user avatar   qlqhai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就是我们龙哥死之前,我国对正当防卫的“正常”处理。


你们忘了,是谁唤醒了沉睡的“正当防卫”法条?


曾经的正当防卫就是这么可笑。

里面那句“被害人尚未明确闯入的目的”有没有把你蠢哭?

别哭,这是他们的正常操作。


我当年在知乎上看过三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一个是赵宇正当防卫案,一个是涞源反杀案,还有一个比较冷门,王浪反杀案。

前两个案子很出名,想必还有很多人有印象。

赵宇因为听到走廊传来呼救声,在阻止施暴者猥亵他人的时候对其进行了一定物理规劝,被猥亵者的女伴报警,警察到场后,没有刑拘施暴者,任其重伤二级仍坚持在家打麻将,却反手按故意伤害将赵宇刑拘,后因社会反响严重,被最高检纠正。

涞源是一死缠烂打男子多次求爱不成,带甩棍等多种凶器,多次上门骚扰,在受害人多次报警无果的前提下,受害人在其最后一次前来骚扰时,使用锄头对其进行物理规劝,致对方死亡。警察第一时间出警按故意杀人将受害人一家刑拘,后因社会反响严重,被最高检纠正。

王浪是在酒吧喝酒,被死者多次挑衅都忍让处理之后,死者变本加厉向王浪手中塞酒瓶要求对方打他,死者最后主动打碎一个酒瓶向王浪挥动并掐住王浪后颈,王浪忍无可忍出手殴击致使对方死亡,最终法院因死者事前挑衅,举碎酒瓶等行为系恐吓(因为还没有打到王浪,王浪就已经还手),以及掐王浪后颈的行为达不到无限防卫的紧迫性,判处防卫过当,有期徒刑五年。


以上三个反杀案,我个人都认为是标准的正当防卫案,今天又添一个反杀村霸案。

有一种说法,之所以前两个正当防卫案能被纠正,是因为前两个都发生在了昆山案之后,当时的对正当防卫认定的主流观点已经没有那么苛刻,而王浪案发生在昆山案之前。父子反杀案发生在十年前。

大家有没有发现在这四个反杀案中,有一个共同点,

就是他们总是倾向于对死者进行无罪推定,对生者进行有罪推定。

如果他们都一视同仁也就算了,但是往往在这个时候,为了使生者显得有罪,甚至选择性的无视或弱化了死者的过错。


比如说,

父子反杀案中,他们假装不懂村霸要半夜纠集五六个人踹门闯入别人家是要干什么,

福州赵宇案中,他们假装不懂猥亵者要踹开女子家房门,冲入女子家中和女子“互殴”是要干什么,

涞源反杀案中,他们假装不懂死者上门求爱要半夜翻墙身带凶器是要干什么,

王浪反杀案中,他们假装不懂死者死前要打碎一个酒瓶并掐住王浪脖子是要干什么,


从而出现了网友们嘲笑的,所谓河南村霸进屋给父子送西瓜,福州猥亵者是和女子玩过家家,涞源死者是汽车修理工随身携带扳手是很正常的,陕西李某是要给王浪看他夜光手表等段子。


而且更为离谱的是,

父子反杀案中,他们声称父子因为携带实现准备好的武器因此“具备杀人的主观故意”,却假装忘记了他们“杀人”前还让自己的女儿报警。

你可曾听过故意杀人还先报警的操作?

他们强调在行凶时,死者是一人进门被父子击杀,却不考虑门外还有五六个手提武器的帮凶,以此来将五六个流氓强闯民宅行凶颠倒成张氏父子双人诱杀一人。

难道两个人打五六个,还要等到对方都进来吗?


要怪,只能怪我们可爱的龙哥,死晚了。。。。。。要是龙哥早死几年,这个父子反杀案也不会这么判。


昆山案给正当防卫带来了什么转机呢,就是昆山案解锁了当年正当防卫的时机限定。终结了曾经的所谓强奸案只能在插入的环节防卫,脱裤子时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和拔出时防卫属于事后防卫这个可笑比喻。

当时昆山案发时,很多知乎群众也是认为防卫过当,因为龙哥在刀掉了之后,有明显的逃窜(有说法是去后备箱再取凶器)行为,而于某是主动拾起刀去追砍,这个主动追砍能被认定正当防卫在当时是很出人意料的。

这个父子案据说不能套用昆山案,其实是可以套用的。

父子案里,因为死者踹门时没有武器,踹门进入后,也没来得及做出任何反应,就被父子殴杀,所以很多人认为,这是典型的假象防卫。

为什么是假想防卫,是因为他们把整个侵害事件割裂开看,就像把强奸案里面脱裤子和强奸割裂开看一样。

只单纯的看一个人没有凶器走入别人家门,自然不具备无限防卫的紧迫性,就跟单纯的脱裤子并不代表就是在强奸一样。

他们否认村霸前几天对父子的殴打与这次半夜踹门硬闯有连续性,他们否认门外有流氓把守以及事先踹门硬闯与村霸进门后可能发生的后续不法侵害有连续性。

就相当于否认强奸案里面脱裤子一样,仅仅因为尚未实施强奸就把脱裤子单纯的理解为脱裤子,这种扯淡性质的割裂。


老百姓是人,不是蝙蝠侠。在父子反杀案里面,双方本身从力量上到地位上就是明显不对等的,在弱势方躲在自己家里,尚不能维护自己的安全,你们竟然强迫他们去维护半夜强闯的歹徒的安全???

不是放屁是什么???


user avatar   chongziX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很多年以前,在大学宿舍里,几个同学讨论“正当防卫”时,一个法学大牛哥们儿引用了几个案例来论述执法机关的解释,另一个学渣哥们儿听完,开了个恶俗的玩笑:

“假如我想强奸你女人,把她迷晕了,你就拿刀在旁边要阻止,但是你是个知法懂法的理性人,或者说,你就是这些案例里的检察官、法官、律师,你要用法律赋予你的正当防卫权来阻止我,你不能犯罪。

所以我脱她裤子时,你不能砍我,因为我可能只是脱她衣服,不一定要强奸,我最多算耍流氓,猥亵,猥亵的话你没有无限防卫权。警察对猥亵也就是批评教育,最多拘留几天,你咋能砍我呢?

我脱完她裤子,又脱了自己裤子,你也不能砍我,因为 接触才算强奸,我还没接触呢,你怎么能说我是强奸?在接触之前,我随时可能犯罪中止,这时候你砍我就是故意杀人,不是正当防卫。

然后我飞快地插进去,再马上拔出来,对,我犯强奸罪了,你可以报警让警察来抓我了,但你还是不能砍我,因为我已经犯罪结束了。

然后我再插一下,再拔出来,再插一下,再拔出来……除非你下手足够快狠准,刚好在我插入的一瞬间砍死我,否则你就不是正当防卫。

可惜你一直没有抓住这么准确的机会,于是,你就拿着刀在旁边举起来,又放下,举起来,又放下……最后我都爽完了,穿上裤子去警察局自首了,你还没有找到正当防卫的机会。”

我们:“你说的这剧情,咱们昨晚上不是刚看过么,岛国电影的套路,’夫目前侵取’么?”


user avatar   meng-xing-45-39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觉得这句“闯入家门未必行凶“,实在是可以和“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比肩了!

这是我看到这个问题的第一反应!

然后是害怕!真怕!

有人闯入你家,难道还是为了给你送锦旗?还得先等着看看他是想打你还是想杀你再决定你是要同等程度回打还是回杀?又或者是啥都不做束手就擒坐以待毙?

要是真有人闯入我家,我特喵的吓都吓死了好吗!我哪还有心思去想闯入者打我一巴掌我就还他一巴掌,他踢我一脚我还他一脚的!我恨不得能马上就打倒他,然后赶紧跑出去喊人报警好不好!这时候谁还顾得上管打轻了还是打重了!

我不想对这个案子的判决做什么评论,毕竟我没有全面了解案情。但是我觉得能说出“闯入家门未必行凶”这种话的人,是在不适当的场合说出了不适合的话!这种出言不谨的人不适合做这个岗位。


user avatar   fatuncle 网友的相关建议: 
      

“别人拿刀子冲你家里来了,你拿刀子砍他算合法自卫么?”

“当然不算,只是吓唬你,又没真的砍你身上。”

“那要是真的砍身上了呢?我能拿刀子砍他么?”

“想什么呢?当然不能,刀子已经砍在身上了,没有继续深入,就证明伤害已经停止了。不存在继续伤害了,你何来自卫。”

“那我该怎么办?”

“别人捅你的一瞬间,你要做到几点,首先要判断的准,对方这是一刀一定会扎你身上,其次你要出手比他快,对方刀子扎你身上还没停之前,你出手击中他,而且,你出手集中的部位不能致命,还只能是阻止对方继续伤害你。这样才合法。”

“一定要对方扎我身上么?”

“不扎你身上怎么叫正当防卫,你用什么做证据说你是正当防卫。”

“那我出手只能阻止他?”

“那当然了,不然有伤害别人性命的意图,那就是故意伤害。”

“可是我阻止了他还怎么扎我身上,扎我身上了我还怎么阻止?”

“这就是精妙之处了,我们要求你完美的制服对方,而不是伤害对方。”

“我要是做不到呢?”

“我只要求你不要伤害别人,其余不关我事。”


反讽完了,补一条对判决来说是正面的。

早些年没有摄像头的时候,所有斗殴死人的案子,死的都是先动手那个。

一个主要因素是,死了的人没办法说话。

另一个主要因素是,真想杀人的人,都是等对方先动手后再下的死手。


user avatar   yu-qing-shan-45-29 网友的相关建议: 
      

张三有话要说





没想到我的这个回答受到了大家关注,说明罗翔老师的案例的确很能引起共鸣

不过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从业者,这个回答也是看到案件后的第一联想,纯属抖机灵 ,希望千万不要对大家产生误导,如果有同学有异议或批评,评论区欢迎指正

法律应该是很严肃的,罗翔老师描述的案例和题目案例能不能做类比,欢迎专业的小伙伴评论区留言

有很多专业的答主对题目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角度,大家可以更多参考专业的观点


user avatar   yu-shi-shu-to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是不是正当防卫,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申45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关于你申诉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请宣告无罪”的理由。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行为人系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
就本案来说,本案系因张好峰检举被害人许振军之父许洪振有贪污、受贿、殴打多人等问题而引发。对于张好峰的举报,当地纪委尚未作出明确的结论。
案发前不久,被害人带人闯入你家将你殴打致轻伤,案发当晚,被害人又再次闯入你家,对本案的引发确有明显过错。
但张好峰、张海宾在得知许振军跺门时即手持棍棒躲藏在院内,在许振军闯入后即实施殴打,而此时许振军尚未对被告人的人身造成不法侵害,且其闯入的目的尚未明确,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时间条件;之后二被告人又分别持镰刀和尖刀对许振军进行砍击,最终导致被害人身中多刀后失血性休克死亡,具有明显的攻击、报复意图,而非防卫意图,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的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根据本案的起因、被害人具有过错以及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在持刀致死被害人过程中的作用相当等因素,对二人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并无不当,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最高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才是我们现在最值得相信的客观事实。

根据这份文书认定的事实,实际上,张好峰、张海宾二人在这件事中有2个行为:

一是许振军在闯门的时候,张好峰、张海宾就已经手持棍棒在院里准备好了,许振军一进门就先下手为强把许振军一顿胖揍。
二是在用棍棒打完之后,张好峰、张海宾又分别持镰刀和尖刀砍许振军。造成12处创口,7处划伤。也就说,共被砍了19刀。

另外还有一些与认定正当防卫有关的事实,这个可以从河南省检察院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可以知道:

那就是,从头到尾,只有许振军一个人在与张好峰、张海宾战斗,而不是许振军带了一群人与张家父子对打。而且,许振军进入张宅时候是赤手空拳的。

所以,如果这三点事实如果成立的话,张好峰、张海宾成立正当防卫的理由在哪里呢?

前段时间两高一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明确了正当防卫构成的条件。

即使适用这个意见的规定,张好峰、张海宾父子的行为也只能得出2个结论:

要么是防卫过当;

要么就是故意杀人。

正当防卫构成要同时满足5个条件:

防卫前提:有不法侵害。
防卫意图: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防卫时间:正在进行。
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
防卫限度:必要限度。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限度要求。

除了防卫对象符合以外,其他均不符合。

首先,从防卫前提和防卫意图来说。用棍棒殴打私闯民宅的人我能理解,但用刀???

不否认许振军是个流氓,他这种行为肯定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进一步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许振军私闯民宅的行为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但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代表所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都可以用砍刀来自卫。

就好比你打我一拳,我一砍刀招呼,然后说我这是正当防卫?

其次,从防卫时间来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不法行为已经发生,但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不法行为还未发生。

张氏父子主观上并不是针对许振军私闯民宅的行为进行的防卫,他们想的是许振军闯进来之后可能会殴打他们所以才进行的“防卫”。

不排除许振军下一步确实可能会殴打他们,但是说一千道一万,许振军还没开始发挥就已经被终结了,不能说许振军在“行凶”。

《意见》第15条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从这条规定来看,当时许振军的几个同伙都没上前帮忙,说许振军“行凶”,确实不是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点,唐僧或许比更多人理解的都透彻:

观音姐姐,这是你的不对了,悟空他要吃我,只不过是一个构思,还没有成为事实,你又没有证据,他又何罪之有呢,不如等他吃了我之后,你有凭有据,再定他的罪也不迟呀。

你看,多有法治精神!

不过法律并不要求要等砍死砍伤人之后才还手,你起码要等人家动手吧?法律不允许提前防卫。

在构思阶段就把人干掉,如果这都能算是正当防卫,那么这个社会就乱套了:

首当其冲的——你不能爆粗口了!

万一哪天你骂一句“X你M”,人家一刀就可以把你砍翻——你正准备进行强奸犯罪活动,我是正当防卫!

你找谁说理?这不是你当初支持的观点吗?


user avatar   xu-ze-qiu 网友的相关建议: 
      

说点帮忙保命的东西:

1.仅在入口处安装摄像头,清晰些,带报警功能。

2.可能行凶者被制服后迅速打报警电话告诉警察自己很害怕外面有人要杀自己。

3.警察来了后告诉警察自己(最好有家人,家人)被挟持,抢夺凶器制止犯罪的过程中不慎碰到了对方。记住关键词:抢夺凶器制止犯罪!

4.还记得2么,警察来了要说2是在3之前完成的。因而,反杀后记得再打一个电话并让警方帮忙叫救护车。如果行凶者尚有气,记得帮他做比较夸张的心肺复苏术并拍部分不夸张部分的视频表现你的救人意愿(无主观意愿)。记得,你干死他的器具需要有他的指纹。

5.如果有家人,排练串供。因为接下去你会面对一个小凳子最多24小时的隔离审查。但是,千万,千万别怕!在警察赶到之前,请尽量把这个消息散播出去,让自己的亲属和能人朋友去疏通关系。再有理,不疏通关系都是白搭。有关系的,不明原因的坠楼搞成自杀都很多。

6.口供中,要反复询问凶手有没有急救后生还,并表示对方一定有生还可能如果去世警方有极大责任(救护车叫慢了一类)。同时,极其的懊悔表现。最后,一定要把动作说清楚:对方在杀我时我去抢夺凶器,结果两个人都很紧张一不小心就……对于不太好圆的部分,记住重复询问和斥责的内容,神经质一点。

7.说明自己收到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取保候审。候审期间让家人争取舆论支持。现在,基层民意也十分被看重,比如村联名,业委会联名这种。别小气钱,发发烟搞个联名。

8.希望法律能越来越完善。

至少不会无期。


user avatar   dong-liang-85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问题从古代法制史角度谈点想法。在中国汉代至清代,法律对一种情况其实都是允许正当防卫的,即著名的“夜无故如人家”条文。夜无故入人家,表面意思就是夜晚没有正当理由进入他人家里。

这种行为的后果是什么呢?汉代以来的法律都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老百姓进行正当防卫,而且防卫致死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比如汉律:

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唐律:

诸夜无故入人家,答四十。主人登时杀之,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致死者加役流。

明清法律也制定了跟唐律差不多的夜无故入人家条文,不过清代的条文更加细致,在明律基础上增加了一条:

凡黑夜偷窃或白日入人家内偷窃财物被事主殴打至死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杖一百、徙三年。若非黑夜,又未入人家内,止在旷野,白日摘取蔬果等类,俱不得滥引此律。

从上面这些古代法律来看,大多是允许业主在歹徒无故闯入家宅时进行正当防卫的。不过有几个限制条件,第一,必然是发生在夜晚的擅闯;2、必然是没有正当理由的闯入;3、必然是闯入室内;4、实施防卫的人必然是主人(业主);5、必须是登时杀死,即闯入当时将歹徒杀死。

从夜无故入人家条文来看,这条法律不要求防卫方一定具有防卫的意图,也不需要闯入者一定要实施除闯入以外的不法行为。

唐律疏议规定,如果事先已经知道闯入者有作奸犯科的意图,可以退避情况下,仍然允许业主根据夜无故入人家条文将闯入者登时杀死。

如果按照古代的法律,今天检察官关于不确定闯入者有实施不法行为,所以不能正当防卫的观点,值得商榷。

对夜无故入人家防卫的后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业主杀死杀伤闯入者者不追究责任。对防卫过当的,可以减轻处罚。

夜无故入人家条文在清末修律以后,就消失在法律中。原因主要在于,到清末民国,宵禁制度已经事实上不存在,所以夜晚串门也多了起来,这时候如果滥用这条法律,会导致无辜的人惨死。

其次,国家权力的不断集中,国家不断对暴力进行垄断,一般不允许老百姓再实施自力救济。而入无故入人家条文,其实是对老百姓自力救济的一种认可。

但不管怎么样,夜无故入人家条文,对强调私有产权保护的今天还是有借鉴意义,我们的法治要从西方汲取营养,在犯罪刑罚这方面,也要考虑从古代法中汲取营养,毕竟“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古代法统治了几千年,其中的规则已经形成潜移默化的文化,影响着广大国民。

如果将古代法中的有益精神吸收到今天的法律或者裁判规则中,或许在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上会好很多。

由于这个案子不了解全面情况,只是根据新闻描述。从新闻介绍的情况来看,夜无故入人家的条件者中,鉴于双方早有积怨,“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的条件都已经具备,但尚不清楚的是,这对父子杀死闯入者,是否是在登时?

另外,考虑到双方此前就有积怨,死者本次闯入,即使父子可以回避,但是在自己的家里,也应当在防卫意图和防卫时机、起因等方面,进行宽松的解释。原因无他,家是老百姓最后的防卫堡垒,断无为不法分子退避的道理。

总结一下:这类案子的处理,或许可以借鉴“夜无故入人家”的法制精神,这样,也许情理法更加融合,裁判文书和裁判结果更有说服力。

参考文献:张群:《也谈夜无故入人家》,《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2期。


user avatar   tian-yuan-nan-quan-5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以为昆山龙哥扬肠而去以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不会再如此苛刻,没想到反而似有更令人迷惑之感。

如果新闻报道属实,那么这个判决可以称之为最大最恐怖的杠精判案。

一伙十多天前强行翻墙闯入且将女主人打成重伤的暴徒半途再次砸门,同伙还带着砍刀的情况下,仍然能有"不能确定攻击意图"?

"仅仅依据许振军上次有明显过错的经历,并不能直接确定其本次一定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上次的行为仅仅是"明显过错"吗?那是故意伤人啊!

这逻辑好像就是"我抽烟喝酒打胎强奸,赌博斗殴坑蒙拐骗,但其实,我本质上是个好人。"

难怪太极拳能流传至今,而降龙十八掌却已失传。

太极的后发制人完美正当防卫,而亢龙有悔的一十三道后劲妥妥的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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