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知乎自动让我关注了这个问题,就随手写两句。
新闻的报道内容有明显的倾向性。
1、如果新闻内容成立,正常的处罚可能怎样?
放到2009年,可能仍然不定正当防卫,也可能会定防卫过当。但是罪名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上最多一个人死刑(此时不需要确定是缓期执行还是立即执行),另外一个人定无期,甚至有期徒刑都可能。
但是,这个案件并没有这样认定。
2、案件中的疑点
首先,量刑上
打死一个人,正常的量刑惯例是一个死刑,另外一个最多无期,不会两个死刑。尤其涉案两个死刑是父子的情况下,更是会考虑这种关系,一般会尽可能放其中一个人一马。
所以一二审对父子两个人都死刑,必然有它特殊的原因。这个原因也必然对张氏父子极为不利,但从报道中根本体现不出来。
(死刑包括死缓和死立执,但是确认量刑时,并不考虑具体的执行方式)
其次,申诉经过了原审法院,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指令省检复查)这么多个环节,全部驳回。
2009年的司法环境,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确实很苛刻,不定正当防卫也正常。
但是时至今日,如果仅就新闻描述的案情,至少是防卫过当,而且是非常明显而无争议的。一般网民都能看出来,你至少要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业务能力达标报点信心。
这个案件能通过申诉审查,而且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基于前一点,我怀疑也仍然存在对这父子不利,但报道没有披露的案件细节。
第三,罪名上。
如果按报道内容的事件过程,正常正当防卫导致死亡的案件,哪怕不定正当防卫,罪名也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是这个案件定的是故意杀人罪,也一定有报道中没有体现出来,但是足以证明杀人故意的细节。
第四,正常的申诉过程都是先向法院申诉,一直到最高院,全部都被驳回之后才会考虑别的途径,比如找自己的对手检察院申诉。眼下恐怕已经穷尽所有法定途径,才诉诸舆论。
综上,在案件细节不明朗之前,我还是选择相信最高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一定有其充分理由。奉劝各位也不要被人当枪使比较好,先让子弹飞一会。
看到一个回答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法律文书,你们可以看看。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30072977/answer/1574166068
看到这最高院的答复答复,补充几点:
1、准备棍子在门后埋伏,不管死者进来干什么,都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2、把人打倒后,再拿尖刀、镰刀砍,明显已经过了正当防卫的时间,属于事后防卫,故意杀人罪且不成立正当防卫没问题。
3、乱刀砍死人的故意杀人罪,正常情况下至少得对一个被告人执行死刑。现在两父子都没死,说明也已经充分考虑了被害方的过错。
4、农村势力复杂,村支书是不是好人,举报支书的人是不是好人,报道中看不出来,也不应该轻易站队。
5、证据细节上,一定还有更多对这两父子不利的内容。
还能怎么看?
这个案例值得我说好多次。
以前看过一个特别记忆犹新的案子,cctv法制频道播的,至今不能忘怀。
某男苦恋有夫之妇不得,威胁这个家的妻子。女主懦弱,但不从。这个男的就以她的孩子生命威胁,挟持她逃亡边远地区,随后进行长达三年的囚禁虐待,锁着她。期间女主数次逃回被抓。终于,三年,女主忍无可忍逃回家。丈夫痛惜,为什么不早告诉他?遂担负起保护责任。(之前全家一直以为妻子赌气出走了,莫名失踪了)
之后,凶手追到家,以一家人性命威胁,强迫女主跟他回去,女主不从。第一次,凶手在家砍伤人被阻止(正好有亲戚做客,被殃及砍至受伤出血)。夫妻报案,好像是因为伤情太轻,jc没有大管。第二次,丈夫忍无可忍,在妻子协助下,干掉了凶手(他们俩人协力才能干掉凶手,你说这个凶手得多疯狂)。因为他们不想一辈子活在无穷无尽的提心吊胆和恐惧中。
当时我清楚地记得我问当公务员的爸妈,他俩分别答的,独立意见,都说无罪。我说肯定得判有罪,能不死刑就侥幸了。因为我太知道当时的惯例判法了。
结果,丈夫死刑,妻子无期。
我猜中了判罚结局,却留下一辈子阴影。
这件案子既然能在cctv播,说明官方认为这么判没问题(现在可能好多了吧)。
别的不说,对于有过伤人经历的,一定不能僵硬死板,说【闯入者不一定要杀人】。否则,逃脱不了xx相护的嫌疑。
我说这个案子是真的,不是举例,也是十多年前看的,大概还在上高中。震碎我三观。
后来,还播放丈夫在牢里说很后悔,告诫大家不要学他。妻子泪流满面。
官方播这个片子的目的是教育大家“无论如何,绝对不要冲动杀人”——这是片尾jc叔叔的总结。我敬佩jc叔叔们的辛勤劳苦。问题是,这事你遇上,你该怎么办?
官方意见是必须对方动手你才算正当防卫。
问题是,你护得了自己,护得了一家吗?男女主家里上有老、下有小,上面有七八十岁的老父亲母亲,下面有尚未成年的儿子。如果下一次丈夫不在家怎么办?如果能保护得了自己,女主也不会被掳走三年。
也不能怪jc。有的人就威胁说说,证据都没有,有的人关几天放出来会变本加厉报复。
只能期望,如果说,真是那种穷凶极恶的上门之徒,真的不要太僵硬执法,允许百姓有他们保护自己的权利吧。
如果说之前不鼓励“见义勇为”,那行,我们可以袖手旁观,装作自私自利人情冷漠;现在,恶人都欺上门了,我们还能往哪躲?
搬家吗?还有那种你搬到哪就追你到哪的坏人,阴魂不散。像这个案子那凶手绝对是,你逃都逃不了的极品。
之前校园霸凌1v15那案子,比例那么悬殊,你还能要求对方先动杀机?15个人动完杀机,基本当事人命都没了。江苏南通校园霸凌2v1,就赤手空拳把初三男生打到脑死亡,至今没有判决。嗯还15个人……
至于本案,该怎么判怎么判;不希望冤枉任何一个好人。希望正义虽迟但到。
https://www.zhihu.com/answer/1573588906 关于这个案子不敢多说话,怕被封。看见另一个回答,有兴趣的可以看看。
p.s.有不少朋友问为什么之前没判那个凶手罪行。我也不知道。jc叔叔没说。按理说,就凭这个三年,也应该抵消男女主一部分罪行啊。就是因为想不通,我才记了十多年。
杀人偿命我理解。但有的事,真的不明白。
真希望这个案子里的男女主也有死缓。
有人觉得cctv不会播这些。再说一个跟这个不是特别密切的案子,也是真人真事,防卫过当。【这一辈子印象最深的就是这俩】
https://www.zhihu.com/answer/1347020952 初中民警给我们讲的,也是为了普法(案例在最后)好在这个案子好人好报,有惊无险,看完应该比较治愈的,平衡一下吧。
针对评论区做几点补充:
第一,是关于证人证言说“打架”的问题,其实我在写之前是有担心村民无法分清打架和防卫说错话的,但是还是希望大家能相信侦察机关和公诉机关。一般来说问证人都会问何年何月何日何时何地,你在干什么,看到了什么,周围还有谁看到了,具体发生了什么,描述一下看到的情况,确定一下看到的人体貌特征和穿着,认不认识等。在这种情况下,最后定性还是“打架”本身就值得思考。
第二,很多人在调侃、嘲讽河南省检《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中的一句话“仅仅依据许振军上次有明显过错的经历,并不能直接确定其本次一定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其实怎么说呢,因为申诉复查通知书的内容基本都放出来了,结合内容来看,我个人认为这句话说的还是很有水平的,因为正当防卫时间限度是必要因素,而对时间把握不同,会造成事先防卫、事后防卫,而除了时间,对是否具有不法侵害的判断,则会造成假想防卫。这些防卫,都称不上正当防卫。所以我说这句话有水平。
当然,有一点我很支持,那就是我们不能事后以理性人的角度去分析,虽然客观上大家只能如此,但这不妨碍我们全面去分析,我在评论区里说过,这一点是个问题,但不是最大的问题。
第三,防卫意图的确定。
和朋友具体讨论了这个案子,大家觉得,从有人跺门开始,不法侵害就已经开始了,这也是我个人的观点,对于这一点,正当防卫司法解释也很明确,而此时被告人关灯埋伏的举动,从防卫角度看并无问题,但随后在死者赤手空拳进门后,二被告持棍棒与死者打斗,其实也问题不大,但随后二被告更换武器,开始搂砍、砍击死者,行为性质就发生了很严重的转变,再结合被告人“我也想要打他一顿,出出气”的口供,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二被告人从一开始就不具有防卫意图,那么如果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再讨论客观就没有必要。
当然即使我们假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其从更换武器开始,行为性质也发生了转变,最后两条路殊途同归,都走上了一样的结果,那就是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
以上是补充,以下是原答案,欢迎大家评论区指正讨论。
去裁判文书网检索了一下,没看到当时的判决,,这个正常,因为是2013年以后裁判文书才开始上网的,但是发现了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的一份《驳回申诉通知书》,是最高院给常卫云(被告人张好峰之妻,张海宾之母)的一个通知,从这里面我们或许可以窥见一二事实:
该通知书全文分为两个主要部分,即分别针对常卫云提出的两个申诉理由进行了回复:
第一:常卫云申诉提出“原审认定张好峰、张海宾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高法答复如下:
经查,证人张好方、张洪州、张进清均证明案发后张海宾向他们说自家与别人发生了打架,其中张进清还证明张海宾脸上、肚子上都是血,手上拿着刀;法医鉴定意见证明死者头面部、颈项部、胸腹部、背部及四肢等处有多处创口,根据创口形态,推断系两种以上锐性外力作用;公安人员在张好峰卧室床底下提取到了一把镰刀并在镰刀上检出了被害人的血迹;证人***的证言证明其被张海宾砍了一刀,说明张海宾案发时持有刀具;被告人张好峰和张海宾在侦查阶段均供述了分别持镰刀和西瓜刀朝被害人身上乱砍的事实,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张好峰、张海宾共同持刀致死被害人许振军的事实。
答复很长,给大家提取几个关键信息:
1、有证人证言,证实“张海宾向他们说自家与别人发生了打架”
关于这点大家看一下,证人名字叫“张好方、张洪州、张进清”,而被告人叫“张好峰、张海宾”,因为本人老家是河南南阳的,据我了解,在农村老家排字辈还是很盛行的,也就是说“张好X”这种名字格式下,双方应该是有血缘关系的亲戚,但就是这个亲戚证实被告人和别人打架,注意是打架,而不是正当防卫。
2、法医验伤之后发现作案工具、伤口形状吻合
3、被告人自己口供描述事实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均表明张好峰、张海宾故意杀人意图和事实明显。
第二:常卫云申诉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请宣告无罪”:
最高法答复如下:
就本案来说,本案系因张好峰检举被害人许振军之父许洪振有贪污、受贿、殴打多人等问题而引发。对于张好峰的举报,当地纪委尚未作出明确的结论。案发前不久,被害人带人闯入你家将你殴打致轻伤,案发当晚,被害人又再次闯入你家,对本案的引发确有明显过错。但张好峰、张海宾在得知许振军跺门时即手持棍棒躲藏在院内,在许振军闯入后即实施殴打,而此时许振军尚未对被告人的人身造成不法侵害,且其闯入的目的尚未明确,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时间条件;之后二被告人又分别持镰刀和尖刀对许振军进行砍击,最终导致被害人身中多刀后失血性休克死亡,具有明显的攻击、报复意图,而非防卫意图,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的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根据本案的起因、被害人具有过错以及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在持刀致死被害人过程中的作用相当等因素,对二人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并无不当,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在这里重点就来了,这是与之前第一点相互呼应的,再次为大家提取关键信息:
1、案发当晚,被害人又再次闯入你家,对本案的引发确有明显过错
也就是说,司法部门对死者的过错是认识到的,这一点司法机关也没有回避,而这也是大家争议的焦点所在,那就是都闯到别人家里了,还不能算是正当防卫?
2、但张好峰、张海宾在得知许振军跺门时即手持棍棒躲藏在院内,在许振军闯入后即实施殴打,而此时许振军尚未对被告人的人身造成不法侵害,且其闯入的目的尚未明确,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时间条件
这里说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大家可能不知道,正当防卫制止的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此时死者闯入之前被告人就预先埋伏,闯入之后没有交谈直接动手,可能构成事前防卫、假想防卫。
3、之后二被告人又分别持镰刀和尖刀对许振军进行砍击,最终导致被害人身中多刀后失血性休克死亡,具有明显的攻击、报复意图,而非防卫意图,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里说的“之后”,大家作为局外人无法判断有多“后”,但作为办案机关,应该是能够判断出棍棒殴打和尖刀砍击之间时间上的是否连续,而在文书未明确表达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两个行为的发生应当是连贯的,而这才可以推导出“具有明显的攻击、报复意图,而非防卫意图”。
个人认为,如果事实确如最高法答复,那么本案被告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是需要打一个大大的“?”的。这种行为放在以前,绝对构不成正当防卫,可哪怕是放在今天,也难以说被告人是正当防卫。
虽然个人认为死者开始跺门,不法侵害就已经发生,但就像我在唐雪案中表达的观点,不法侵害的程度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就我个人观点,当死者破门而入开始,谈正当防卫是应当的,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预先埋伏的意图太明显了,再加上俩家本来就有矛盾在前,而且俩家之前的矛盾到底是谁对谁错目前也很难分清,在这种情况下,结合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等诸多因素,认定被告人具有报复、杀人的故意,应当是没有错的。
河南省检出具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明显不符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以下要求: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七起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2]中,根据「杨建伟故意伤害、杨建平正当防卫案——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的界分」作为参考:
个人认为,张家父子:
张家父子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是造成一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家父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杨建伟的判决标准,个人认为不应该超过7年有期徒刑。
关于「杨建伟故意伤害、杨建平正当防卫案」,最高院有如此意见:
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引发打斗,特别是一方事先准备工具的,究竟是防卫行为还是相互斗殴,准确界分存在一定困难。司法适用中,要注意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以准确认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第一,正当防卫必须出于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意图既包括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包括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第二,妥当界分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实践中,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双方相互打斗,具有互殴的形式与外观。二者界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具有防卫意图还是斗殴意图。
行为人为防卫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准备防卫工具的,不必然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第三,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以准确认定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四,妥当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以确保刑罚裁量的准确和公正。防卫行为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3]
嗯,下次按儒家经典案例来
厕所厨房先埋伏一百刀斧手,客厅里好烟好酒大排宴宴招待好这位闯入的。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一家之主问明闯入者所为何来。如不行凶继续好吃好喝最后奉上珠宝银两礼送下楼。如若行凶摔杯为号刀斧手杀出顷刻将来人砍为肉酱。
因为中国还是人才太多,可以随意挥霍罢了。
50、60年代你试试,别说“双非985博士”,高小学历都能进国企,那时候进国企是真正的金饭碗,一辈子吃公家饭。
而且这些高小、文盲还真把工业化给搞起来了,我琢磨着什么社区卖菜、网上叫车,跟从零开始建设工业化比,只能叫低技术劳动密集型行业。
两类词的来源不一样。英语的底层是日耳曼语,然后诺曼征服之后又被讲法语的贵族深深影响。
pig这个词来自日耳曼语。现在德语的“猪”也还是pig。饲养动物能直接接触这些活物的基本都是农民。所以他们对动物的用语也就保留下来了。
pork这个词来自法语。古时的肉食者基本非富即贵。他们见到的基本都是烹饪好的熟肉,而平民很少能吃到肉。所以对于肉类的称呼更多地来自于贵族的语言。
两类词的来源不一样。英语的底层是日耳曼语,然后诺曼征服之后又被讲法语的贵族深深影响。
pig这个词来自日耳曼语。现在德语的“猪”也还是pig。饲养动物能直接接触这些活物的基本都是农民。所以他们对动物的用语也就保留下来了。
pork这个词来自法语。古时的肉食者基本非富即贵。他们见到的基本都是烹饪好的熟肉,而平民很少能吃到肉。所以对于肉类的称呼更多地来自于贵族的语言。
自认为是明粉,来回答这个问题。
不少明粉,其实粉的是和“金钱鼠尾,几成遍地腥膻”的清朝形成鲜明对比的汉文明,不是一家一姓,不是几个皇帝。
有清一代,民间的反清活动打着“复明”的旗号,也出于现实的民族与阶级双重压迫(圈地投充、迁界禁海,剃发易服…)的不满,并不是真的要把朱家人请回去当皇帝;明朝只是个寄托朴素民族情感的“意象”。今天的明粉心态在这一点上和民间“反清复明”者类似;如果稍微有点什么不一样,那就是近代中国百年耻辱的buff。
至于明粉对明末乱局怎么看这个问题,朱舜水在追忆明末时局时,指出“搢绅罪恶贯盈,百姓痛入骨髓,莫不有‘时日曷丧,及汝偕亡’之心”。官僚与百姓之间的冲突矛盾最终动摇了政权的社会基础。“故流贼至而内外响应,逆虏入而迎刃破竹,惑其邪说流言,竟有前途倒戈之势;一旦土崩瓦解,不可收拾耳。”因此得出结论是“罪在士大夫”。如果把明粉放到明末接受了现实主义教育之后,大概他们也会抱持相似的看法。
所以真把明粉扔到明末,对拯救明末危局还有信心的可能投闯投献,也可能跟着永历去缅甸,也有可能像穿越小说里那样搞个根据地;没有信心的则可能东渡日本朝鲜或南下出海。
说到明末东渡移民,可以参考这本书。
提名1919席卷美国的猩红之夏。
图示是一名被处以私刑的黑人,他的尸体正在歧视的火焰中毕剥作响。
迫害黑人似乎并不那么残暴,但是这是发生在黑人解放后将近六十年之后的全国性迫害热潮。其残暴不仅仅在于对黑人的残暴迫害,更是对民主,对法治,对平等,甚至对人理的残忍暴凌。所谓的政治精英与民主卫士,正是迫害的最大推手。
不知道美国有什么脸面去说民主与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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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还有美国人在瘟疫时期的鬼才操作
外加一个加拿大的
那些评论烦死了!之前因为评论还被知乎制裁了,现在评论区封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