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经由学习法律,通常可以获得以下能力:
(1)法律知识。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
(2)法律思维。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3)解决争议。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的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此之所谓“争议”,系从广义,除个案的争讼外,尚包括契约、章程的订定,法令规章的制定等。
上述三种能力,使一个法律人能够依法律实现正义(Justice According to Law),担负起作为立法者(如立法委员、县市议员、乡镇代表)、行政者(如部会首长、公园管理员、税局科员)、司法者(如法官、检察官、“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或公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者等的任务。一个社会所贵于法律人者,即在于其具备此等能力!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王泽鉴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