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法律角度详细说下,「offer取消」之后,打工人能否要求企业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项目。
一、太长不看版本:
1.「Offer取消」属于民事的「缔约过失责任」,不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者应当直接前往法院起诉;
2.「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是以信赖利益为限,故劳动者为了履行Offer而付出的合理的费用,企业都应当进行赔偿。
二、详细分析:
Offer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实际的性质为录用函、邀约函。Offer中一般会写明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试用期、福利待遇等条款,以及询问劳动者的意见。
劳动者在收到Offer后,如为信赖Offer而花费时间和金钱成本,则可向企业要求赔偿。
1.法律依据:
普通人可能翻遍整个劳动法律,也找不到「Offer取消」后,员工可以要求企业赔偿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Offer取消」并非为劳动争议范畴,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所以,对于「Offer取消」应当去查阅《民法典》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Offer取消」对应的是该条款的第三种情形「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在缔结劳动合同过程中,作为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更应审慎履行对劳动者信赖利益的尊重和保护等义务。
劳动者为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和准备,而且双方已就入职时间、工作职位、薪金待遇、薪资构成、试用期限等主要条款进行明确,「Offer」虽不属于正式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是可以认定已经就劳动合同签订意向达成了一致。
2.赔偿范围和项目
关于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即劳动者在合同缔结以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而非合同的履行利益。
所以,如果以Offer中约定的月薪为赔偿金额,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如果为履行Offer而辞去原工作的,主要的赔偿项目为:
①工资损失,可以以原单位工资标准为计算依据;
②社保损失及公积金损失;
③体检费用损失
④交通费及食宿费,需要以发票为依据
劳动者所要求的的精神赔偿金,法院则一般不予认可。
对于劳动者,「至暗时刻」可能就是遇到Offer毁约的事情了。
希望打工人们遇到这类事件,能够积极的用法律依据与企业沟通,「绝不投降」、「绝不屈服」,能够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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