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比如自杀碎尸。
郭德纲曾经有个段子,说是某人被碎尸了,一看是自杀。其实,郭老师有理有据。
两年前的一次舆论热点,某些媒体又打出“某某官员被碎尸矿井内,警方排除他杀”的标题。这样吸引眼球指数高达10000的标题,立即在网络上引来一片奚落和嘲笑之声,认为警方荒唐得惨无人道。
那么,警方真的荒唐幼稚到这种地步吗?
一、它们是什么?
自杀是什么?自杀是相对于他杀、意外而说的。在所有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法医和其他专业警察都必须对现场进行勘查、尸体进行检验,结合调查情况,为事件定性。所谓的定性,就是能不能排除他杀。这是一项技术活,结论下达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并不是想当然而为之。在法医学中,他杀、意外、自杀被称之为“死亡方式”,就是指机体所发生的死亡,是由别人所致的?由自己所致的?还是一些意外因素导致的。
“碎尸”又是什么呢?在这里我不禁感叹汉文学的博大精深。碎尸其实有两种意思,一种是大家常理理解的,尸体被人分解后抛弃、藏匿,碎尸在这里作为动词;另一种,如果警方发现的不是一具尸体,而是几块尸块,也被某些人称之为“碎尸”,碎尸在这里作为名词。
二、它们有关系吗?
看完了上述的观点,大家会知道,其实死亡方式和尸体状态之间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那么,自杀、意外死亡的尸体能“碎尸”吗?
1、首先,我们把“碎尸”当成动词来看。
自杀、意外死亡的死者,有可能在死后被人碎尸吗?在我的小说中,说过一个案例。
从前有个有妇之夫在外地当官,和当地一女子姘居。女子多次要求其离婚未果,伤心至极,在男子住处自杀。男子怕奸情败露,遂将尸体肢解后抛弃、藏匿。
在这个案件中,自杀仍作为死亡方式存在,而碎尸则是一种匿尸手段。在警方明确死因后,只能追究男子毁坏尸体的刑事责任,而不能把“杀人”罪名强加给男子。
2、其次,我们仍把“碎尸”当成动词看。
在法医学实践中,很多“自杀”、“意外”的死者,选择的(受到的)致死外力作用,是会将尸体碎裂的。没有人敢说,自杀的人就一定要选择留全尸的方式;意外死亡的人也一定会留得下全尸。
在爆炸、高坠、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自然灾害或利用一些产生巨大机械外力的机器进行自杀等很多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尸体都会在致死因素施加的过程中发生碎裂。
比如从数百米高空坠落,这样的情况会留全尸才叫幸运。
3、最后,我们把“碎尸”当成名词看。
法医在勘查非正常死亡事件中,经常会指发现尸块。但是如果一旦发现尸块就确定死亡方式是他杀,那也就太简单了。岂不是谁都能来干法医了?
比如自杀投河的尸体被船只螺旋桨打碎,江河边城市公安机关法医最常见的“碎尸”就是这种。当然,在隐匿位置高坠,尤其是坠落中接触硬物的人,通常也会被报警人发现成了“碎尸”。
看完这段文字,你还觉得“自杀碎尸”是逗比吗?
总之,警方在发现尸块后,一定会通过各警种的配合,在掌握所有现场、尸体、调查的材料后,下一个妥善的结论,而绝对不能凭空臆测。
想当福尔摩斯最基本的条件并不是有一个自认为缜密的逻辑推理能力,而是能做到在推理之前,先全面掌握现场情况。
没有人比警方更了解情况,所以我选择相信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