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1、国际大行应该有一个艺术品所谓“现状拍卖”的规定,拍卖手册上会对作品现状情况有所说明,标的即为这个“现状”艺术品。
2、按照规定,买家有义务在拍卖前对被拍卖物品进行检查。当你完成这项检查任务,一旦完成落锤,理论上这件作品就归属买家。买家就无权对艺术品自身的瑕疵或者问题追究卖家或拍卖行的责任。
3、但是,如果落锤后到作品移交买家这段时间,这件作品理论上还是处于拍卖行监管和代为保管状态。如果因为保管期间保管方责任出现拍品损坏,理论上拍卖行应该承担责任(但一般应该有相应的保险方案,转移这个风险)。
4、再但是,这项拍品内置了碎纸机,而这些是拍卖公司未检查出的因素。实际上这件作品并不是拍卖公司因为未尽保管义务导致的拍卖品损坏。而是由于某人蓄意损坏导致的损坏,拍卖公司和现场保安机构最多承担未检测出问题的责任。
5、所以更多的责任要由作案者来承担。
6、问题是作案者本身可能就是卖家,或者有说法是“艺术家本人”。这样就涉及到卖家或者艺术家本人作案。
7、如果是卖家和艺术家本人并非同一人,而破坏者是艺术家本人,从法律上,应该视作艺术家本人对卖家财产的侵害。而这一侵害涉及价值相当于当日拍卖价格。
8、如果卖家和艺术家本人并非同一人,且破坏者是卖家本人,则这是卖家本人破坏交易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应该相当于拍卖行服务成本或服务费,一般大概相当于当日成交价格的10%。
9、如果卖家和艺术家本人是同一人,且破坏者是卖家,与第8条相同。
实际操作,我估计在这一事件中,首先买家不需要承担责任,其次一般而言拍卖公司会协议终止或者废止这一交易。第三是保险公司会介入对这一作品和相关的业务进行赔付。接下来就是警方的事情了。
当然如果是热衷行为艺术或者重视这间作品行为性的买家,也许买家会坚持这一交易,并且将破碎的作品作为藏品。毕竟它提供了更多的话题性,也产生了全新的价值。知乎上的一些艺术爱好者就是这么看的。也不是不行。那么如果是这样,艺术家在场外操作遥控器自动碎纸的行为,就可以视作是一次继续艺术创作,无需承担责任(但仍可能需要协议、免责和警方介入)。即使这样,艺术家的行为仍然是对拍卖行的一次挑衅,从企业角度,可能仍需强烈反弹和制裁,避免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无论如何,画框中藏有碎纸机这种事情,也会损害拍卖行的声誉。
以上。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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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艺术不死。
——明信片水彩纸、白夜固体,黑色和红色,注水尼龙便携笔。
那些飘扬的红气球,并不只存在于拍卖行的墙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