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一般认为杨永信的罪名是非法拘禁。
那我们看看非法拘禁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哎,好像有戏吼。那我们进一步讨论杨是否满足法律定义的“非法拘禁”?
杨永信打的旗号是“网瘾戒治中心”,类似学校。学校把学生留在学校里上课,这好像不能叫“非法拘禁”吧?公立学校每天把学生“非法拘禁”八个小时以上,这话说出来就有点恐怖了。所以从法理的角度看,杨永信组织的只不过是个“训练营”,不能叫非法拘禁。其次,杨永信也取得了监护人的同意。大部分受害者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除去完全受益行为其他行为几乎都无效,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既然同意,那法理上杨永信并没有“非法”拘禁,他“只是”“代行管教”“而已”。(注意这三个引号)
从证据的角度看,目前只有受害者口述杨永信下属殴打、侮辱“学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再者,刁钻如杨,必定是和监护人签过相关合同的,这也进一步压缩了受害人维护权益的空间。
从家长(监护人)的角度看,杨的做法非常合理。用一般手段管不住孩子,用些对孩子身体没有伤害的手段去管也无可厚非嘛。反正杨教授手底下出来的孩子大部分都哭着喊着求家长说我以后听话不要把我送去这样子,结果已经有了,手段无所谓嘛。
综合以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非常悲伤的结论:杨永信就是在钻法律空子,家长这边还挺支持,要是受害人去起诉估计还真告不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