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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火锅店被半裸男子扑倒暴力猥亵, 店主事后为什么会因殴打违法人员被处罚二百元? 第1页

  

user avatar   zhan-yu-98-65 网友的相关建议: 
      

社会是复杂的,有一条定律说:任何事情,如果有可能造成最坏的后果的话,那么极有可能会得到最坏的后果。所以,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要考虑最坏的底线。


网上这些键盘专家们,往往连事情都没有搞清楚就开始喷,更不要说去看看法律条款,思考一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最坏的情况是如何了。


见义勇为,你事后当然知道是见义勇为,但是事前呢?谁知道最坏的情况会发生什么?会不会有一种可能,店主恰好和肇事者有仇,于是趁机报复?有没有可能一下把他重伤甚至杀死了?那么你处不处理?处理了会不会让见义勇为者寒心?


法律是普适性的,是事前规定的,不可能一事一法,也不可能事后立法。今天这个人报复肇事者了,他没有被处罚,明天出现同样的情况,但是加一个条件是店主和肇事者有仇,你也不能处罚他,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有仇者不能见义勇为。都是见义勇为,前一个报复了没违法,后一个也不能判违法。


当然了,这个肇事者是猥亵,所以你们认为他不需要人权,打死活该。那么下一个肇事者不是猥亵,该不该打死?法律要不要规定某些特殊罪可以打死,某些罪不准打死?


键盘法学家们最喜欢感情用事,那我们就说感情。比如这里有一个肇事者,他一直被一个恶人欺负,终于忍不住了,冲过去打那个恶人,然后旁边有人见义勇为制服了他,然后这个见义勇为者是恶人的同伙,他借机报复打死了被欺负者,你们又觉得该怎么算?人心隔肚皮,你敢判断见义勇为者到底几分是公心,几分是私心吗?你处罚他不?万一人家真是没有私心的见义勇为,只是出于“义愤”殴打肇事者,不小心打死了呢?寒不寒心?法律要不要规定一条,凡是与挨打者认识的人不准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之前是不是还得先做个身份调查?


再比如一男一女,女人是人贩子,偷了男人的小孩,男人好不容易追上了。拉扯之间,女人一声叫喊,说男人猥亵,于是一群见义勇为者一拥而上……最后男人眼睁睁看着小孩被偷走,你们觉得该怎么办?事后说声对不起,别让见义勇为寒了心?


你们知道了结果,所以可以在这里大放豪言,但是如果你们错了,谁来负责?后果谁来承担?

不要以为这种例子太极端不会发生,要知道有一帮人专门研究法律漏洞来牟利。他们什么事情干不出来?


很多你看上去不能理解的规定,恰恰是为了维护大家的利益,包括见义勇为者。法律明明规定你不能报复性伤害,这不是在限制你,是在保护你,保护你在出现最坏情况下,能够不后悔。


深圳这件事,我认为警方处理得很好,先是肯定了见义勇为行为,再教育处罚,而处罚也显然是考虑到见义勇为前提,做的最低限度处罚,你真的认为区区200元的处罚就会让你不敢见义勇为了吗?如果说一个人明知道报复不对,非要把见义勇为和报复扯到一起,不让报复就不去见义勇为,那么这种见“义勇为者”多了,是好是坏还很难说。


对就是对,错就是错,对了不是免罪金牌,错了应该勇敢承担。我们不缺事后诸葛亮,缺的是真正能解决问题的办法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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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眼视频,在整个过程中,至少有三个人对猥亵行为人进行拳打脚踢,如果真的按照某些回答的逻辑的话,至少三个人要被处以行政处罚,但是为什么只有店主一个人呢?因为除了店主最后这一脚外,其他的拳打脚踢都是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进行的,这是合法的,完全没毛病。

但是店主最后的这一脚是在制止行为结束、猥亵行为人已经停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一脚叫“报复”,法律禁止个人私自使用暴力进行报复,说白了,禁止私刑。趁别人坐在地上,用脚踹头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至少是行政拘留五日,公安机关已经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殴打他人的最低处罚标准进行了处罚,做的非常好。

至于说会使见义勇为的人寒了心,那还是寒一下吧,免得热血太多把自己烧了。以正义的目的行私自报复之事,中国历史上又不是没大规模发生过。

这不是前几天墨西哥刚发生过这种事儿么:m.weibo.cn/1974576991/4

物极必反,这是老祖宗给我们留下的哲理,当年老子首先提出物极必反的思想,他认为福可为祸、正可为奇、善可为妖,事物发展到极限就会向相反方面转化。恶意很可怕,膨胀的善意更加可怕。

这件事儿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深圳的民政部门认定店主的行为(除了最后那一脚)属于见义勇为,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质的奖励。并且,猥亵行为人有重大犯罪嫌疑,应当以涉嫌强制猥亵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报检察院批捕。


user avatar   tedcjk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道题目我是看了 @张飞小飞飞 的答案进来的,很遗憾他的答案被踩得很低,简单讲两句。


对于本案,我的第一反应是两个词,一个叫“瑕不掩瑜”,另一个叫“对错分明”。


见义勇为的店主为什么会被罚?

因为他在见义勇为完成后,受害人已经逃离,侵害行为已经停止的情况下,出于义愤,再一次脚踹行为人头部,对其进行了殴打。

警方通报是:

但在林某鹏已被控制,等待警方到场处理的过程中,曾某再次用脚踢打林某鹏头部,幸未造成严重后果。

店主对该行为的自述是:

一生气,就又踹了林某鹏一脚。

出于义愤对已被控制的行为人进行殴打侵害,尽管动机或许是朴素正义感,但本质是一种私刑。

公民个体并非执法机关,对惩罚的比例和限度都没有足够的掌控能力,同时未经法定程序,对事件的性质可能会有误判,因此法律禁止私刑。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是罚款的法律依据,也是本次事件的“瑕”。


然而,正如我在答案篇首所言,瑕不掩瑜。

面对行为人的猥亵行为,店主挺身而出,见义勇为,这是本案的“瑜”。

依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七条 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申请常住户口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见义勇为的店主,应当获得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多重奖励,且如果符合条件,在配偶、子女申请深圳市常住户口及配售配租保障性住房上应当优先纳入、安排。


依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十二条 具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深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其见义勇为行为予以确认。


这道题,自始至终都很简单,只是媒体报道或是业务能力不足,或是为了吸引眼球需要,将所有事混为一谈,而大家看待事件时又掺入了太多的其他情绪,以致讨论一团乱麻。

为了阻碍侵害行为而打人,是“见义勇为”,当奖。

为了发泄义愤而打人,是“私刑”,当罚。

这是两件事,功过不能相抵,对错需要分明。

所以处理结果应当是罚两百元,同时嘉奖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金、荣誉称号、户口和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等奖励。


至于说批评,当然也是可以有的。

虽然说见义勇为的评定主体是评定委员会,警方罚都罚了,不如工作做到底,主动联系督促一下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进度。

否则媒体添油加醋一番报道,把好好的普法工作搞得怨声载道,反而不美(笑)。


以上。


user avatar   pang-jiu-lin 网友的相关建议: 
      

见义勇为有功奖励一万 殴打他人违法罚款两百


首先,认定店老板构成见义勇为,就应该奖励,因为见义勇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为了公众利益,为了全社会安全,不是为了小莎一个人利益,根据见义勇为条例,应该予以重奖。

如果不奖励,可以申请认定见义勇为,可以到法院诉讼要求奖励。

但是,违法犯罪行为结束后,如果对他有殴打行为,应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

功是功,过是过,有功重奖一万,有过罚款两百,都没有没有问题,


user avatar   guang-ying-31-41 网友的相关建议: 
      

知道,超级英雄电影为什么在中国这么火么?

因为,除开那些炫目的特效,这些超级英雄让我们看到了心里所期望的正义。会让我们感受到,这就是纯粹的正义和公正。

拯救者就是英雄,坏人就是需要惩罚的。

而不是这样。

或者,电影换个角度这样拍,会有怎样的效果?

超人克拉克因制止一场盗窃后,让小偷受伤,罚款500块。

蜘蛛侠在街上制止一次抢劫,涉嫌斗殴拘留十天。

可以想想这是何等可笑和尴尬的画面?


女孩子从出生到成长总会面对太多的恶意。而绝大多数的恶意甚至都是你所没有办法去拒绝的存在,就像饭桌上面对领导的无数陪酒,生活中来自各方面莫名言语的调戏。

而这次,


得到的惩罚只是十天而已。

很多回答中的理中客,你可以在手指飞舞在键盘上的时候,把这位受害者的名字替换成任何一个你所珍惜的女性。你还可以大言不惭的说,这样的处罚都是合理应当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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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很多人说,女孩子晚上了就不要出去。

想到了前两天和女朋友聊天时候的一段对话。


user avatar   ror-yaband 网友的相关建议: 
      

小时候跟母亲去买菜,路过市场街口,见众人围成一圈,里里外外堵的水泄不通,人们口中似乎还不停谩骂着,隐约还能听见一声哀嚎。跟母亲走近后得知是有个男子偷钱被抓,还惨遭暴打。虽然痛恨小偷,但看不下去一个活人被打成这幅鬼样,马上就离开了。


人家小偷偷钱都被围殴,如果换成暴力猥亵怕是得被群众打得半身不遂命根不保,不过现在讲究和谐社会,需要依法办事,不得滥用私刑。但是倘若火锅店老板不出手相助,该女子极有可能遭受更大的伤害,到时候新闻标题就会变成《女子当众遭强暴,围观群众竟无人相助?!》,到时候女子身心受重创,老板受舆论压力关门结业,而施暴者舒服地在牢房躺着,想着这辈子估计也碰不到这么好的女人,坐几年牢而已,血赚血赚,一边想着一边露出了色淫淫的笑容,实在可怕。


这件事上,我支持老板出手相助的做法,虽被罚两百块,但是所带来的正面形象以及社会风气的影响更加巨大!走!吃火锅!支持老板!


user avatar   gong-zi-hai-39 网友的相关建议: 
      

给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戴上“强人所难”的枷锁,这种观点要不得。见义勇为的认定尺度,也是道德规范的指南针。警察蜀黍是不是在暗示我们:见义勇为有风险,行动起来需谨慎?

所谓的“综合考虑动机、情节、后果等因素后,公安机关对店主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大概是综合考虑过以下因素吧:

[北京青年报报道]微博中“施害者的家长不停骚扰威胁店老板,说店老板殴打他们儿子,要求店老板赔偿”的说法,得到饭店老板娘的证实。她向记者表示,施害者家长确实来闹过。
19日早,警方让小莎夫妇及饭店老板去派出所与对方调解。小莎在微博中表示,“对方父母各种颠倒黑白,不依不饶咬定店老板多管闲事伤害他儿子,说拘留出来以后要求鉴定伤情,要店老板赔钱上门道歉,最好保证他们儿子三年内不会死。”

店老板究竟有没有赔钱和赔礼道歉,我们不得而知,但警方的处理态度,至少让施害者家属在心理上获得了平衡。

结合视频内容,受害者的检查情况,可以看出:饭店老板不仅仅是见义勇为,他制止了一场即将完成的随机猥亵犯罪。

小莎在微博中说:“他扑倒我后,用双腿紧紧夹住我,一只手往死里掐我脖子,一只手捂住我呼救的嘴巴,随后对我全身乱摸和猥亵,我的家人和店老板使出多大的力气都掰不开他,幸好还有旁桌其他人帮忙才得以逃脱。”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看视频中的情况,受害者已经无法反抗,不能反抗,在见义勇为者的帮助之下,才摆脱恶魔的脏手。

而根据受害者的检查报告,受害者已经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随时可能自杀自残:

小莎因为这次遭到猥亵,受到很大的惊吓,出现紧张、害怕,伴有心悸、头晕、头疼、口渴、手抖、肌肉酸痛等症状,心中总是在回想当时的情景,觉得恶心,好像又被人掐住脖子,不愿意出门,蹲在墙角哭泣,两天没有入眠,感觉闭上眼睛就没命了。

受害者所遭的罪,比身体受伤还要难受百倍。综上,在公共场合实施猥亵行为,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且是该罪的加重情节。

等待警方期间,饭店老板临门一脚,并没有造成施害者的明显伤害,我猜测:他的初衷并不是“夹带报复私心”,而是“你小子给我老实点,等下警察就来了”。如果这一脚造成施害者受伤,自应另当别论。

如果饭店老板确实造成半裸男子受伤,处罚甚至拘留,我能点三十二个赞。但现实是,半裸男子没有受伤。针对这类暴力猥亵妇女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老板和其他见义勇为者已经保持了相当理性的克制。

警方是不是没有将这几个因素考虑到200元罚款里呢?


肆无忌惮的半裸男子被处以10天拘留,与他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对受害者的伤害相比,明显畸轻。

饭店老板,被罚款200元,与他制止的猥亵行为、弘扬的见义勇为精神及正能量相比,比例上明显失衡。

十天拘留对于施害者来说,只不过是过眼云烟,丝毫没有任何震慑作用。

200元罚款,将成为所有见义勇为者心头之上的一片阴影。

10天拘留,真便宜了那小子。

这个罚款,无疑是是普法教育我们:

见义勇为也要像正当防卫一样,要注意施害者施害行为的终止时间,精确到秒,在施害者施害行为的终止之后,多加一拳一脚,都属于违法行为。

再次强调,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严厉苛责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存在的轻微伤害行为。

给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戴上枷锁,让他们跳舞,这种观点要不得。

所谓见义勇为的认定尺度,也是道德规范的指南针。


如果警方一定要给饭店老板那一脚定为伤害,并给予处罚的话,也罢,不如换个说法(请轻点喷):

综合考虑饭店老板的行为的动机、情节、后果,罚款200元。但考虑到饭店老板举报有功,对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提供了重要线索,存在立功表现,其伤害结果显著轻微,没有明显伤害,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对于其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应予奖励的情形,我们已经将该案线索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反映。警方将全力配合申请,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这样的话,会不会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呢?




近期刚出炉的解答,不妨移步 @楚国公子海 [微信公众号:楚国公子海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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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avatar   chang-an-zhi-jin-wu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本案见义勇为的成本到底高不高,看看视频里其他挺身而出的人有没有受罚就知道了】

做一个不踢最后一脚的好人并不难 https://www.zhihu.com/video/1049286859108294656

各位别忙着寒心,做一个不踢最后一脚的好人并不难,视频为证。

从视频上可以很直观的还原整个事情经过,当时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对醉酒男子进行拳打脚踢的并不止店老板一人,但最后对着坐在地上的违法行为人头部飞踹一脚的只有他一人,所以只处罚了店老板一人。假如没有前面的事情,这飞踹一脚起码拘留五日起。


等待警方期间,饭店老板临门一脚,并没有造成施害者的明显伤害,我猜测:他的初衷并不是“夹带报复私心”,而是“你小子给我老实点,等下警察就来了”。如果这一脚造成施害者受伤,自应另当别论。
如果饭店老板确实造成半裸男子受伤,处罚甚至拘留,我能点三十二个赞。但现实是,半裸男子没有受伤。针对这类暴力猥亵妇女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老板和其他见义勇为者已经保持了相当理性的克制。


作者:楚国公子海
链接:zhihu.com/question/3031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从这一脚的力度和打击部位来看,深圳警方说“幸未造成严重后果”,有两层意思:

  • 一是真的幸运,这种做法很容易将人打致轻伤,我就曾处理过多起一拳致人轻伤的案件。
  • 二不是某律师所说的没造成后果,只是没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指轻伤以上)——挨这么一下子人不受伤除非是练过铁头功。


user avatar   si-tang-l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当众猥亵女性,造成受害者精神不稳等症状,行政拘留十天

按照前一阵某个玩脱了的傻屌的计划,行拘这个甚至不计入档案的——当然那位玩成刑拘了……


自己播下的是跳蚤,希望老百姓给捧上一条龙来,没见过这么没品的。

哪天被这些黑跳蚤反噬,咬出鼠疫来都活该。


user avatar   jin-zhou-tie-ji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9月21日,美国总统拜登在和英国首相约翰逊的会面中,突然毫无预兆的要求记者清场,而在那段现场的视频中,似乎有一记者问了一句:“Did he shit?”(“他是不是拉了?”),而旁边的另一位记者回道:"I have no idea,hope the microphone got it。"(“我也不知道,但愿麦克录到了。”)

这段视频流出之后,全世界的舆论场都炸了锅,人们纷纷怀疑,已经是80高龄的拜登,是否在这样严肃的场合,一个不小心,拉在了裤子里,所以才会突然要求清场,而现场的记者是闻到了味道或者听到了声音,才会有此一问。

这个看似荒谬的猜测,却意外的流传极广,以至于向来标榜言论自由的外网都开始大量封杀此类帖文,而美国官方也很快出来辟谣说清场跟总统拜登的身体情况无关,只是出于政治和外交因素,两位领导人必须密谈。

但网民们可不管这么多,美国政府越是删帖和澄清,他们就越是对拜登的“脱粪”深信不疑,传言越传越是有板有眼,之前俄罗斯总统普京的那句“祝他身体健康”也被拉出来反复分析,进一步佐证了拜登的“失禁症状”。

这个曾经代表着“战无不胜,众望所归”的超级大国和世界第一强国,居然以如此不体面的方式迎来了舆论的毁灭性打击,这让许多美国的敌人和反对者都大为诧异。

然而,冷静下来思考,我们会发现,这其中疑点颇多,因为在那段广为流传的视频中,第一位记者在提出疑似脱粪的疑问之后,另一位记者给她的回复是“我希望麦克风录了下来”,如果真的是拉裤子这种事情,被麦克风录下来的可能性实在太小,还不如说希望摄像头拍到了。

即便退一万步,认定确实是拜登没有控制住大小便,但其实他作为一个80岁的老人,出现这种情况也并不稀奇,衰老并不是罪恶,也不至于为此如此残酷的嘲笑一位老人。

因此,拜登如今的被群嘲,可以说只是美国国力衰退的一个缩影,无论拜登是否真的大小便失禁,但他作为美国总统,领导着这个衰退的美国一路火花带闪电的跌下了神坛,曾经的荣耀必然会一道一道全部化作孽力反馈回他的身上。

简而言之就是,如果美国今日没有从阿富汗撤军,新冠也已经完全被控制,那么拜登就是拉的到处都是,也依然会有人跪舔说他这就像廉颇“一饭三遗矢”,是有大将之风,可当美国撤出阿富汗,新冠病死七十万之后,哪怕他这位总统日日正襟危坐,我们也总会怀疑,他屁股底下,是不是粘着什么不雅的东西。​

这,就是今日的世界,就是美国从“谁也打不过”到“谁也打不过”之后,所必须要面对的残酷现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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