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仅是精神病院,还有儿童福利院。类似的机构。是个案,还是有相当比例的存在侵犯病人的问题。这个我们要关注。如何预防,有什么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不要让罪恶滋生。不知道多少人活在恐惧和无助之中。经过某某某事件之后,我经常为此感到忧虑。但是我现在也不知道做点什么才能有所帮助。
说说个人的看法,不喜勿喷:
1.报警,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是不是存在“强奸“行为!这是关键中的关键!
先引用一下法律条文: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同时,如果确定”强奸“情节,可以追究医院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可以考虑”离婚“!
虽然很残酷,但是对于这个“二次接盘侠”的丈夫来说,这确实是一个可选项!特别是如果经过司法鉴定不存在“强奸行为”的情况下:
《婚姻法》
第十条 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如果事件中这位女患者的情况属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即使不存在“强奸”行为,也可以起诉婚姻无效!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至于事件中这位女精神病患者,如果存在“强奸”行为,那她就是受害者,可以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及要求医院的赔偿!
但如果不存在“强奸”行为的话.........要么尽快“打胎”开始新的生活,要么可以考虑把孩子生下来,向那名护工要求抚养费.........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不需要,我已经几乎两年没用过有线充电了。
把常用场合都部署好无线充电以后,真的不用操心换手机换充电器之类的事情。
其实很简单的一个问题:取消耳机口之后,各位是改用L口耳机C口耳机,还是改用无线耳机?我曾经以为会普及L口或者C口耳机,然而现实就是无线耳机开始普及。
无线充电座普及之后,由于它没有插拔,所以她的寿命其实远比手机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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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你没有无线充,强烈建议你尝试无线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