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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国际法中的「引渡」,什么情况下一国的引渡申请会被批准? 第1页

  

user avatar   facethesun 网友的相关建议: 
      

想要了解案子,需要先了解什么是引渡。

引渡,用大白话说,就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是两国国家非常普通的司法合作:一个人违反了A国的法律,跑到了B国去“避避风头”,那么这个人能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呢?

答案是,不能。

“避避风头”其实就是躲避司法裁决和执行,而引渡的原因,可以理解为两国的司法管辖权冲突的时候,A国向B国主张,在A国进行司法管辖。在符合引渡的条件情况下,那么A国要求B国把这个人“弄过来”接受法律制裁,而这个“弄过来”这个行为,就是引渡。

而“引渡”问题体现的矛盾,是各国既想要保障自己的司法独立,但是又希望自己的执法权可以长臂管辖到海外去,同时还不希望别的国家来掺和,所以就变得非常复杂。

由此可见,这个问题,讲深了非常复杂,绝对是需要国际刑法学教材专章讲述的,也完全可以写书,写博士论文了。在这个答案里,我会非常简单介绍一下这个制度是是什么,可能涉及到的问题,以及批准引渡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你可能要问了,不就是弄个人?为什么这么复杂?

这其实不只你吐槽,很多国家也吐槽,有趣的是,加拿大曾经的司法部长Edward Blake,在1876年就给美国写过信,吐槽美加之间的引渡条约是“犯罪人的狂欢“(‘carnival of crime’ ,参:The Sessional Paper, Vol 7, Fourth Session of the Third Parliament, Dominion of Canada, Session of 1877, 425)。因为引渡条款如果过于宽松,那么相当于是我在A国犯罪,赶紧跑路啊,那就躲避了法律的制裁,多么完美的犯罪计划。

但是不好意思,答案也不是这么简单的。

首先,这个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引渡并不是一个理所当然的国际义务。不是说只要犯了A国国内法,罪犯逃到了B国去,那么B国就有义务把这个罪犯引渡到A国的。引渡义务的产生,源于双边或者多边条约。

所以,理论上说,只有两国签订了引渡条约(treaty),那么两国之间才相互有引渡的义务,就美国而言,这一法律地位的确定,是在美国的Factor v. Laubenheimer case中,因为引渡不是国际义务,这样的法律地位导致了许多根本性问题,截止至2012年,美国签了108个引渡协议。

但是,如果说两国之间签了条约,就是承担明示的引渡义务,引渡的义务也可以是国际条约中的一种默示义务。比如 1956 年废止奴隶制、奴隶买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Supplementary Convention on the Abolition of Slavery's general duty to cooperate) 第八条提到的国家间相互合作的义务,就暗含引渡。除此之外,还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TOC),都属于这种情况。

那么,A国想要成功引渡罪犯,需要做些什么呢?

答案是,原则是两国政府之间要有协议,此外还有例外,就是在一下这四种情形,不可以被引渡:

  1. 这个罪犯是政治犯,不可以引渡
  2. 这个罪犯是B国公民,不可以引渡
    因为B国要保护自己的公民,这里可以理解成属人管辖,司法主权的问题。
  3. 这个罪犯被引渡到A国之后,依照A国的法律,是死刑犯,那么不可以引渡
    不能B国同意引渡,结果人到了A国,A国说死刑。这相当于是B国在帮A国杀人,这不行
  4. 这个罪犯不是双重犯罪,不可以引渡。(或者说,这个罪犯只有是双重犯罪,才可以引渡)
    这话有点绕,意思就是,就是这个罪犯在A国犯事了,跑到B国去,B国的法律也认为这个罪犯犯的事属于犯罪,那么就可以引渡。如果B国认为不是犯罪,那么B国就不可以把罪犯引渡到A国去。

这四个条件,光说就有点抽象,但是看到这里,你就可以理解我接下来要结合这个案子分析的内容了。

此时此刻,美国只是提出了引渡的请求,但是想要成功引渡,并非易事。

首先,加拿大引渡其实是有很多具体的操作的,比如美国和加拿大之间有条约,在具体操作上,应该要遵守双边条约,加拿大的引渡法在1999年也有了更新,因此,美国和加拿大之间,有引渡法律,有引渡程序,这次引渡请求,可以说基本上是依法办事,把孟晚舟换成任意一个国家的公民,程序都是一个样子的。

但是,这次引渡可能的原因我们现在并不知道,所以不能瞎说,阴谋论更是不合适的,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这个引渡的程序,到底要怎么进行,这样才能准确预判到下一步要进行什么样的操作,最大程度保障我国公民的权益。

而就程序而言,在美国和加拿大之间,整个引渡程序,包括美国提交引渡的临时请求—美国准备引渡的案件材料—美国提出引渡的正式请求;对于加拿大来说,则是先要看看有没有可能保释,同时,对于加方,有三个月的时间对美国的请求作出应答,可见,这个过程是需要时间的。

而我们想要让引渡失败,就要从“不可以引渡的几种情况”动脑筋,可以提出的观点包括:

  1. 利用好双重犯罪原则。
    正如前文所述,美国法律认为,某人某行为是犯罪,但是加拿大认为不是犯罪,那么就不可以引渡。比如假如真的是涉及到美国对伊朗制裁等等的问题,加拿大并不认为是犯罪,那么美国的引渡请求就可能会被加方驳回。
  2. 量刑。
    加拿大在引渡法里面有提及,如果罪犯面临的刑罚处罚,其刑期是低于两年的,那么加拿大不予引渡。同时,根据美国加拿大的引渡条约规定,这个起刑期下降了,到了一年。但是客观的说,就美国的量刑看,一年已经是重罪了,因此在这个上面也可以动脑经。
  3. 最后,是一些加拿大司法部可以酌情不引渡的其他条件:比如,死刑。美国目前有31个州和联邦政府以及军队是有死刑的,因此这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条件。

同时,即使加拿大决定引渡,孟女士也可以在30天内提交意见书,表示自己并不符合引渡条件;即使真的引渡成功,也不等于说在美国的司法判决就是一片灰暗,因为量刑、定罪是司法的问题,在一切被宣判之前,任何国家都要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最后,引渡可能涉及到那些问题呢?

答,太多了。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之所以国家对引渡问题非常慎重,因为这里涉及到国家主权的问题,也就涉及到了立法权,执行权和管辖权的问题,但是同时引渡这个东西,又不能不存在,不然就会有英国前俄罗斯间谍毒杀案这样的操作,你不给我引渡,那我派特工到你家去“干活”,那就乱套了。而引渡条约的存在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但是引渡条约的签署又涉及到了各方利益的角逐。

此外,还有包括保障罪犯的权利的问题,管辖冲突解决的问题,嫌疑人犯罪地点的确定,多重国籍嫌疑人可能涉及的争议,等等等等,无法穷尽。

大胆预测,这个将是一个旷日持久的案件,前景扑朔迷离,非常复杂的案子。而司法,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没有国家愿意随随便便就让渡这样的核心利益,每一个国家在提及这个问题时,都是慎之又慎,没有例外,加拿大也不例外。同时,引渡问题也是非常复杂的国际法问题,并不是三言两语就可以解决的,键盘侠动动手指,拯救不了世界。对于任何事情,在知晓真相之前,不信谣传谣,不胡说八道,不听风就是雨,保持理智,是法律人基本的素养,更是每一个公民应该做到的本职工作。

您说是不?


拓展阅读:

好奇奴役问题的小伙伴,请戳:ohchr.org/Documents/Pub

好奇普通法系独特概念的,戳:

如何深入浅出地解释合同法中的「对价」?zhihu.com/question/3046

想吃螺狮粉的,戳:

如果在公共场所食用螺蛳粉致他人死亡……zhihu.com/question/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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