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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吴川14岁少女被12人(包含未成年人)轮奸案的判决? 第1页

  

user avatar   jesor 网友的相关建议: 
      

每每当有关于司法的新闻出来的时候,也是我少有的对【哔——】国民主进程本身感到【哔——】的时刻。

知乎上也好,微博上也好,中国的任何一个社区、论坛上,只要出现了有关司法的新闻,其回答区、评论区的那些人们都应该被这套图反复【哔——】。

虽然他们所受的教育程度之【哔——】,他们的思辨力之【哔——】,可能令他们中的很多连这种被摆上日本国公共媒体并且获得广泛认同的东西都并不一定能理解。




但我还是要把这套图反复地拿出来给你们看。

因为多一个人能明白这个如此简单的道理,至少我的眼前就少一个【哔】。


以上。


管理员大人,不知道这样可友善了呢?


user avatar   cobra-ki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许多人未曾学过法律,这无可非议。

但请你们思考一下国家是一头何等可怕的凶猛巨兽,法律是他的一口锋利牙齿。个人,尤其是在刑法面前是何等渺小。我们用他来看家护院,而其并非没有反噬主人的风险。

所以,请你们看每一次案例每一次判罚都不要基于道德基于个案。

请基于规则

而法律,他是道德的底线,而非道德的体现!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补充:

罪犯不是人么?


实名反对绝大多数答案。

我认为这案子,司法被舆论裹挟比较严重,判刑太重。这也是国内司法一大特色,要顾及社会影响,不能完全着眼法律。

刑罚的目的不是复仇。而是通过刑罚,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以及预防潜在的可能犯罪人实施犯罪。

刑罚是一种出于预防犯罪的目的的预防教育手段。

而不是复仇用的。

即使是死刑,也是因为犯罪人被改造好非常困难,所以决定执行死刑,而非复仇。

现在已经不是奴隶制社会的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了。

未成年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主要原因是未成年人的思想,比起成年人来说固执度较低,容易改造。所以才会给未成年人轻刑。

(不过我反对14岁以下无罪,但那是另外的问题了。)

刑期的长度足以让未成年人认罪伏法、完成改造就可以了。改造完了为什么不尽快放到社会上去创造价值?让他当个工人,盖点房子,制造几个手机,对社会不是更好么?

另一方面来说,刑期太长会有不良影响。20-28岁左右是人一生中比较重要的一个上升期,如果动辄给未成年人判10+年,等他出来都快30了,他怎么融入社会?融入社会不好的话,他很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监狱在他身上投入的成本又废了。

以上。


user avatar   icarus-60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国际上发达普遍是14岁,但是我国对于八种严重犯罪的责任年龄(包括强奸)也是十四岁,这点上我国立法角度看并不是很落后的。世界各国法治或者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没有未成年人可以判死刑的。


现在很让我讨厌的,是网上一群键盘侠染发的浓浓的戾气,什么事情出来都是杀声一片。最近监利沉船的船长,网上也说,死了那么多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我就想问为什么?平谁的愤?凭什么?船长有无过错调查结果没出来暂且不说,就算船长责任,刑法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才是七年。你凭什么杀?


呼格案,佘祥林案,念斌案。呼格是死了,后两位得到了最后的清白。你会发现,那些痛骂国家草菅人命的,为呼格年轻生命惋惜的和今天喊杀的其实是一群人!这三个案子当时哪个不是民意也喊杀声不绝的??


你们喊累了,喊爽了,就散了,回了。因为你们不需要做决定,不需要承担责任。却用你们的民意给法官绑架了。不杀,挨骂,说是拿钱了;杀了,以后出了问题了挨骂,也说是拿钱了…


药家鑫案时,药的死刑复核到最高院,负责药案死刑复核的法官说,“当时做这个决定是很痛苦的。因为药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犯罪也无预谋,还那么年轻,主观恶性没那么严重。最重要的一点是,药是在案发次日在父母陪同下主动到公安局投案的。可是民间对此案反响那么大,我们无奈只好核了,我个人认为他是罪不至死的。”


药家鑫已经死了,现在复旦投毒案的林森浩的死刑正在最高院复核中


你们说要民主,要法治,你们说要公开要透明。你们能接受它的成本么?

你们能接受一个手段残忍的强奸杀人案嫌疑人因为证据不足无罪释放么?

你们能接受药家鑫不死么?

你们能接受如果调查结果确定沉船船长无责任么?

你们好好想想,你们能么?


我不是搞法律权威主义,拒绝每一个普通公民去发表自己的观点,去探讨去批评某些判决,但希望保持两个原则:

以可以证实的完整的可靠的消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作为评价行为的依据

仅此而已,再有就是说话过脑子

窃以为,我国法治的阻力,来自下面的比来自上面的要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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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问题重点我第一次回答时候误解了,补充一下 这个是回复一位朋友的评论的:

回复 猫小颜 :

首先阐明立场,我个人是反对废除死刑的,至少现在是。

我们为什么现在要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就和我们现在强调保护野生动物、强调保护环境、强调保护私有财产一样,因为与他对立的事物,或者说他的“对手”太强大了。

你觉得刑法只是惩罚犯罪的人的麽?这样的话只需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就行了。刑法通过罪刑法定也是保护罪犯的。确定哪些因为是犯罪,哪些犯罪应该接受怎样的处罚,一共有哪些处罚。规定的意义也在于,绝对不能超出这个范围,所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同样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


一次刑事审判就是国家权力的一次行事。在刑事审判中,有国家公诉机关为受害者代言,站在被告席对面的不仅仅是公诉人和被害人,而是整个国家与社会。整个国家和社会都在保护者受害者的权利。这时候,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处于绝对的劣势,当一方处于绝对优势,一方处于绝对劣势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暴力的滥用。所以需要证据,所以需要法律,所以需要相对公正的程序,所以需要辩护人辩护,所以需要法官居中裁判。给嫌疑人符合他罪行的惩罚。

回复 伍六一 :你好,还是再回复一下吧。如果按照您的观点,杀人必死,一个人杀死一位医生后,他知道他必然死刑,那么一个对医生怀有极端恨意的人会自然的想:“反正我已经必死了,医生都那么可恶那么我多杀几个医生就是赚得”。然后他可能对全科室的医生痛下杀手,而且犯罪后可能逃逸流窜继续针对医生犯罪。 而如果杀人不必死,犯罪者会不会考虑,我现在还不一定会被判死刑,那么他会不会不再伤害在场的其他医生,并投案自首坦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争取不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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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补充一下吧,有人说我是圣女心??

你看完我的观点了么?我有一句说罪犯很可怜,能放就放了吧这种话了么??


我要说的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被键盘侠肤浅“民意”绑架的判断,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

招远邪教杀人案,要处光头强死刑,我问我姿瓷不姿瓷?我说吼啊!我肯定支持!

要你说,这种人千刀万剐了!杀他全家!!他女儿不错,大家一起XX她!叫他杀人!叫他那么坏!我说,滚你丫的吧。

有人说等没杀的罪犯们拿着火把杀到我家我还有没有时间打这么多字了?

我感觉这种情况在法治国家里不太可能出现。最可能出现的是一个以私刑为法律,被键盘侠们的暴虐和愤怒裹胁的国家。

这群人打着火把,冲进我家,大声喊着:打死这个法科狗/反动派/托派分子/反革命/右派/左派/反动学术权威/坏分子/阶级敌人/地主/犹太人/黑人/基督徒/异教徒/同性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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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杀人偿命,这句话一点道理都没有,这是同态复仇就不说了。

杀人偿命如果是一个原则,那么是不是可以当然的解释成“不杀人不偿命”?

如果我偿命了,责任就承担完毕了,那么被害人的父母谁赡养,被害人的子女谁抚养?

杀人偿命,交通事故算么?意外事故算么?公安执行公务打死恐怖分子算么?正当防卫算么?长期遭受虐待家暴,最后忍无可忍愤而杀死丈夫的妇女算么?你说这些都是例外,有这么多的例外的原则,还能称之为原则了么?

法律不是价目表,明码标价,伤一个手指怎么样,伤两个手指怎么样……法律规定一个范围。故意杀人的,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从三年到死刑,这么大一个范围,怎么确定?需要法官裁量,凭什么裁量?就是考虑这个考虑那个的,就是你说的可乘之机吧……


就这样了,不回复了。我还有别的事,我的观点就这样,没想说服别人,也接受批评指正。希望能给人一点点的反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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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话:

这个问题主要讨论的是轮奸案,我说药案只是随便举个例子,重点不在这个,大家也不要把重点放到这里,有争议可以保留意见,

题主问题多次被修改你们没看到。题主之前我看到的大概的意思是:

这十二个人因为未成年被判那么轻,应该判死刑。

希望评论讨论的主要观点放在这个上。


我们讨论物理问题,需要基本的物理常识定理作为最基本的基础,我们讨论化学、数学都是这样,都需要该学科最基本的公理常识。我法学也是一门专业学科,为什么就不这样呢??

复仇权委托代理,叫什么杀人偿命复仇授权书,这个观点刷新了我觉得之前听得某人的“司法独立需要法院自己拥有军队和收税”是最神奇的法律改革观点。。。。


这篇回答要反对的,不是死刑存废,不是药家鑫死不死。而是“未成年也给判死刑”,“杀人必须偿命”以及网易新闻上的大多数案件的大多数评论。就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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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强调很多次我要说的重点,我强调很多次提药案只是举个例子,药是可以判死刑的,药也是可以不判死刑的。虽然最后最高院选择了核准了,但它还是很有可能不准的。这就是法治的成本,确定了规则必须按照规则行事,你们能接受这成本麽?


我写了那么多字,有的人只看到了药家鑫三个字,因为他们只知道这三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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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判的回答

回复 田文轩 :我不了解事情全貌我没法下判决。大概说一下的话。

情节恶劣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原则上不适用无期。所以量刑范围在十年到十五年之间。

然后犯罪嫌疑人都是未成年人需要从轻减轻。

根据最高院指导意见,

十四到十六减少30%—60%,

十六到十八减少10%—50%。

这个是确定主犯,然后从犯还要比照主犯减轻20%—50%。

所以主犯(满16)刑期范围是5—14年

主犯(未满16)刑期范围是4—10.5年

从犯(满16)刑期范围是2.5—10年

从犯(未满16)刑期范围是2—8.5年

然后再考虑其他情节微调。

大概就是这样。

我觉得,犯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徒刑时间越长越容易和社会脱节。十年二十年,整个社会的变化都很大的。所以关压那么长时间的罪犯出狱之后,对社会感觉十分不适应,这样很难找到工作,所以没有什么收入来源。再加上十四岁十年二十年后二十四岁、三十四岁,正是年轻力壮时候,很自然回去选择再次犯罪。

参照本案法院最后的审判结果看:

其中主犯董某量刑由一审的12年有期徒刑增加到14年

陈某僧由5年9个月加重为9年。

对于受害人家属强烈提出异议的另外几名被告,量刑也分别有大幅度增加。

被告人陈某东被判有期徒刑7年,其一审被判4年7个月;

康某豪被判有期徒刑5年8个月,一审被判4年3个月;

欧某斌被判有期徒刑5年,此前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不管一审二审的量刑,都是在法定范围内,二审结果相对一审都有加重,我对这个判决是比较认同的

设计二审程序,是为了如果觉得刑罚重了犯罪嫌疑人可以上诉;如果觉得刑法轻了检查员可以抗诉

就这样了,基本没什么补充的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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