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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引用他人在网络上发布的内容,需要得到原作者的授权? 第1页

  

user avatar   song-zhu-shi-74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一类问题,首先应该从法律上规范一下主要术语。我国著作权法里,"引用"一词只出现在二十二条,也就是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原则)下,而其余条目用的都是"使用",也就是说从术语上来说,“引用”一词本身就表示合理的使用。尽管在二十二条里对引用附有“适当”的修饰,但从逻辑上来看,不适当或过度的引用,那也就是广泛概念上的“使用”。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就是“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这里就已经在用语上对“引用”和“使用”做出了界定,也即不是“引用”的,那就叫做“使用”。

其实对于"引用"和"使用",我们可以从词义的角度理解,"引用"的基本目的是"复述",也就是说我只是在著作权法二十二条里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情形下,为了保证自己上下文的连贯,而将他人作品中的部分内容转述一遍。作为引用者,我做的仅仅是”转述“,而原文、原作者的状态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也就是说,这个行为和直接给个链接让读者自己去看是一样的,但前者能够让我自己将要发表的内容更为完整、连贯。

这里就还要提到一个问题:题主提到了学术论文中的"引用",这实际上属于"给链接让读者自己看",对应于英文里的"reference"。但著作权法说的"引用",相应的英文是"quote/quotation",这个词的意思是”repeat“,也就是把其他文献的一部分一字不动地抄过来,或者将其他文献的图表拷贝过来,这两者还是不同的概念,其实际适用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后者必然要比前者严格。

为什么”引用“行为会被天然认定为"合理使用"(fair use)?这可以从法律中对引用行为之目的的解释来理解。引用的目的是介绍、评论、说明,显然这是基于宪法言论自由原则对著作权法做出的限制:著作权人"发表"了一个作品,一方面能获得部分权利,另一方面也要让渡出部分公共权力,这其中就包括必须允许他人对自己作品进行正常的研究、评论,以保证正常的言论自由秩序。

从这点出发,理解界定“引用”的条件就很简单了。引用行为必须保证被引用内容仍处在原先的发表状态,也即我必须保证自己只是为了评论、说明而转述了他人的内容,而不能在自己的作品中,因为引用而直接或间接再次发表了原内容。所以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说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这一条就很好理解了(问题里有人把这一条搞错了,是"引用人作品"即自己的作品而不是"他人作品")。你的引用行为只能是作为辅助的转述,而不能成为你自己作品的主体,否则你就已经再次发表了原内容。也就是说你摘录他人内容或是只提供来源让读者自行查找,对你自己的作品不应该产生显著影响。如果你的作品去掉引用内容或将其改为”自行翻看XXX“后,无法再构成完整的主体,那显然你并不是在引用,而是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同样,引用必须注明原作者,这也出于相同原因,因为你要是因为自己的发表导致读者对引用部分的所有者产生混淆,那显然破坏了作品原本的状态,也就不能构成引用了。

所以,就我国著作权法而言,全文引用、引用篇幅过大等情况,不一定就是"使用",而有时哪怕只是用了对方一句话,也依然可能构成侵权,关键是看引用部分是自己内容的主体还是辅助,跟引用部分的篇幅无关。比如有些人在一个知乎问题下,直接复制另一个人在另一个问题下原创的抖机灵答案作为回答,这就是需要获得对方授权的,哪怕自己在下面又写了几千字废话,因为引用他人的抖机灵已经成了自己作品的实质部分。但要只是自己在答案中引述了另一个人的一句抖机灵,这实际上也是"全文引用",但显然我们不能认为他是侵权。在图片的使用中也一样,很多”一图流“实际上很有可能构成侵权,但有时很多纯粹就是为了行文说明进行的贴图却硬要加句毫无意义的”侵删“就显得很自作多情了。

于是回到题主的问题,基本上这些条件界定的核心都在是"引用"还是”使用“的判定上,进一步说,要摒除这些纠纷,不在于别人同不同意,而在于你必须要有属于自己的东西

对于来源问题,无论你是引用网络媒体文章、引用段子、引用第三方内容,只要你确实是在"引用",你的行为就是正当的,这是宪法赋予你的言论自由。但如果你存在了把他人的东西移植到自己名下发表,利用他人的创作获取了超出自己原创内容的影响力的行为,无论来源是网络媒体、微博贴吧段子、第三方内容还是国外网站翻译,那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对于用途问题,上面说得很清楚,”引用“的部分不能成为你自己发表内容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满足此要求的评论、说明、学习、研究都是合理的,这点美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the fair use of a copyrighted work, including such use by reproduction in copies or phonorecords or by any other means specified by that section, for purposes such as criticism, comment, news reporting, teaching (including multiple copies for classroom use), scholarship, or research, is not an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另外题主还提到了所谓戏谑仿作(parody)的问题,这在全世界吵了很多年,打过无数官司,但目前在西方国家parody已经基本被法律认定为合法的fair use。国内目前没有对戏访作品进行明确立法,但在著名的《无极》和《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争论上,舆论对戏访的合法性给予了很大支持,最后以《无极》放弃起诉告终。当然对于《答香港记者问》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时事新闻不适用于本法,所以针对这则新闻的戏访当然是不会涉及著作权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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