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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 第2页

     

user avatar   yang-de-jia-96 网友的相关建议: 
      

感谢知乎的邀请。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侵权成本低与维权成本高这两个问题,产生的原因与解决的路径不尽相同,所以我在这里分别与大家进行交流、探讨。

一、关于侵权成本低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我想关键在于加大侵权赔偿力度,也就是提高赔偿额。那么如何提高赔偿额?我想,可以从法律与政策、参照标准、司法实践三个层面进行思考。

首先,在法律与政策层面。回顾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正过程,我们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到,立法机关对大幅提高赔偿数额的鲜明态度。例如,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就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从五十万元提高到了三百万元。特别是近年来,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以及政府工作报告中,频频提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反映出重视程度之高;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惩罚性赔偿、裁量性赔偿等赔偿判定方法也开展了大量的调研、讨论和尝试。这些方面的不断推进,为我们在具体案件中提高侵权赔偿数额提供了充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其次,在参照标准层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某一具体案件中的赔偿数额,无论我们认为是“高”还是“低”,都是相对而言的,关键要看我们是以什么作为参照。例如,某人身高1.75米,如果我们将其与武大郎比,那肯定算是高个子了;但如果与姚明比,还是矮了很多。所以说,如果没有一个相对明确、合理的参照标准,那么对赔偿额高与低的评判,就很容易出现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状态,甚至陷入“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境地。在我审理过的案件中,就曾见过在侵权情节相似、适用同一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某一当事人作为原告时就明确表示赔偿额过低,而作为被告时则坚决认为赔偿额过高。由此可见,如果仅从原告或被告的单方角度去评判,往往很难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市场资源,对其价值的评估与确定,最终要由市场给出答案。同理,判断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也必须是以其市场价值为参照标准。摆脱了市场价值这个“锚”,赔偿数额这艘“船”的行驶恐怕终将走向难以把握、不可预期的险境。因此,司法应当充分了解市场、尊重市场、保护市场、推动市场,切忌试图主导市场定价甚至取代市场定价。只有认定了市场价值这个参照标准,我们在谈论赔偿额的高与低时,才有基础、有意义;我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够做到恰如其分,而不是矫枉过正。

第三,在司法实践层面。这是解决侵权成本低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中,最核心的问题:第一是证据,第二是证据,第三还是证据!我们经常说“以事实为基础”,这里的事实是要通过证据来证明的。在以往很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当事人提交大量证据、集中大量精力在是否构成侵权这一问题的争论上,而一旦进入赔偿数额这个阶段,双方往往没有任何证据提交给法庭,相应的辩论意见也是一带而过。在两三个小时庭审的唇枪舌剑中,分配给赔偿数额的时间不到十分钟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恐怕也是很多高额索赔难以得到支持的重要原因之一。值得欣慰的是,这种状况近年来得到了很大改善。一方面,权利人及律师收集、提交证据的类型、范围不断丰富和扩大,从证明涉案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授权文件、许可合同、交易凭证,到证明被告非法获利的上市公司财报、侵权商品销售数据以及广告收入等,为法院准确做出认定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也为大幅提高赔偿数额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法官也在证据的认定和调取、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恶意侵权的惩治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特别是对举着妨碍规则的适用,如果认定被告确实掌握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证据,但拒不提交或提交虚假材料,则将在合理范围内对原告的索赔主张给予最大限度的支持。2010年,我在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案的过程中,就曾通过调取第三方存储的电子销售记录,获得了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详细数据。在被告拒绝提交销售成本等证据的情况下,对其非法获利数额做出了较为准确、合理的计算,最终判令其赔偿近200万元,远远超过当时5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充分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近几年,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判令侵权者赔偿数百万元的知识产权案件屡见不鲜,上千万元赔偿额的案件也不时出现,这既是权利人、律师与法官共同努力、依法维权的成果,也是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解决侵权成本低这一问题的例证。

二、关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改善:

一是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的诉前解决机制,使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士的介入、指导下,通过简便、快捷的方式协商解决。将侵权纠纷化解在诉讼前端,大大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这种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由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员甚至律师共同参与的诉前调解模式已经在海淀法院摸索了一段时间,积累了不少经验,并切实解决了大量维权问题,尤其适合于单个纠纷数额较低、但总体纠纷数量较大的维权情况。通过不断地积累和完善,此类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可以在降低维权成本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充分利用新型技术手段。特别是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采取网上立案、网络送达、网上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交换,以及网络远程视频询问、开庭等方式,在各个诉讼环节降低当事人的时间、人力、交通等各方面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对于网络取证、电子存证等新兴事物,我们应当在坚持和遵守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抱以开放、研究的态度。既要避免盲目地技术崇拜,也要防止一味地技术恐惧。鼓励、引导当事人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维护权利、解决纠纷。

三是公平负担诉讼合理开支。对于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审计费、诉讼材料印制费等开支,凡属必要、合理范围内的,均应判令侵权方充分予以承担。特别是律师费,应当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结合实际支付的律师费数额、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的工作量、案件裁判结果等因素,酌情确定支持的数额。避免权利人因诉讼开支负担过重而止步于维权之路。


user avatar   wu-sheng-wei-40 网友的相关建议: 
      

前面有朱法官 @朱理@王瑞恩@姜源 前辈分析了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原因及现状,王瑞恩认为法院在未来会有大量洗稿类案件,长期会有更精准、明确的定义。此外,我说一点点简单的意见,供参考,

1.原创保护

王瑞恩举的例子非常形象,当你走进自己家的时候发现有人住在里面,你可以用房产证证明你家是你家。

但在知识产权领域,由于作品产出的高频性和随意性,无法轻易实现作者创作作品后给予强有力的原创保护。

但是这可以是一个努力的方向,如果作者对自己的作品的权利希望得到原创保护,可以在政府xxx(我设想的)上传备案,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和税费,获取一份权威的著作权证明,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先有权利,也给政府提供了一定的税收收入,允许登记自然允许转让,而转让势必产生一定的所得税和增值税,这无疑于作者于国家来说,都是件好事情。


2.侵权的惩罚

目前对于「抄袭」和「洗稿」的惩罚,主要体现在原创作者起诉至法院后的轻微赔偿及道德上的指责,可谓是侵权成本极其低。

对于「抄袭」和「洗稿」,一旦认定,应当从行政、民事、 刑事三个方面完善处罚。犹如商家卖假货,消费者举报到工商局,工商局会予以罚款;消费者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支持赔偿;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追究商家的刑事责任。

面对洗稿者、抄袭者,一经查实,政府xxx部门(我设想的)也应当给予侵权者征信、罚款、禁止在网络平台注册写作账号(短期或者终身封禁已有账号)等处罚。而同样的,给予双方救济手段,对政府部门认定不服,可以起诉至法院,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判。



只有当非单一的惩罚足够抑制侵权者侥幸的心理的时候,才有可能从根源上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

目前被侵权者唯一的维权救济渠道就是诉诸法院,而法院的门槛高源于法院判决的权威与终极性。与其通过粗暴的「惩罚性赔偿」降低法院的门槛、提高侵权成本,不如多渠道综合性对原创作者进行保护,对侵权者进行惩罚,当其因「洗稿」和「抄袭」被反噬(征信受损、封号、罚款)后,让他自己去攀登法院的大门,感受诉讼成本。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想象一下:如果有一天你回到自己家,发现里面住了另一户人,对方口口声声说这是他们家。这时候想要证明「你家是你家」容易吗?容易,因为房产证上写得清清楚楚。

相比之下,面对洗稿,类似的工作就不这么容易了。譬如说,如果本问题下另一位回答者,开头也是举一个例子,把一套房换成一辆车,把房产证换成车辆登记证,再绘声绘色地加入一段对窃车者鞭辟入里的批判,那么我想要主张对方侵犯著作权,就没这么容易了。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这一点在中外法律实践中都存在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在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认为: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 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然而,这种表达和思想的区分,并不意味着只需要改动表述,就可以将他人的精彩构思据为己有。

早在自媒体时代来临前,「洗稿」现象已经进入了主管部门的视线。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在《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中写道:

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可以看到,这份答复已经点出了@周源 提出的问题核心:「洗稿」这种「高级抄袭」,需要认真进行鉴别,甚至需要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进行相关鉴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对于不以写作为专职工作的创作者来说,实在让人望而却步。

对此,我们需要法院发布更多指导案例,让各级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抄袭方面有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依据,而非在个案中,坑哧吭哧地一次次重新发明轮子。

实践中,「洗稿」这个概念已经逐渐出现在法院的视野之中,在2018年宁波日报报业集团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案中,诉讼双方就直接使用了「洗稿」这个词:

而法院也对面对「洗稿」主张时,如何认定相关作品的独创性,进行了直面问题的说理:

提到降低维权成本,有的朋友可能会想,既然诉讼成本太高,那么我们是不是应当努力促成和解、尽可能让双方关起门来解决呢?对此,我个人是不赞同的。霍姆斯大法官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关于「洗稿」的案件越来越多,「洗稿」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就会越来越明确,定义越来越明确,创作者保护自身著作权的成本就会随之降低。

这是因为,当双方能对诉讼结果产生明确预期的时候,就更有可能通过其它的争议解决机制实现双方满意的分配方式。这也就回应了一开始的例子:期待有一天,证明他人「洗稿」自己的作品,就像证明别人擅自住进你家一样容易。


user avatar   yu-ben-guo-w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谢邀

首先,我看到这个问题高赞的,排在前面的大部分都是,法律界的专业人士,有法官,有律师,可以从法律的专业角度去说明,现在法律界对于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追究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做出了多少工作,并且,鼓励更多的人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但是,这些都是法律工作者站在法律的高度上去看待这个问题,虽然表述的非常好,但是,似乎不解决实际的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涵盖的范围非常大:包括,电影,歌曲,文学作品等等,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各种大大小小的自媒体平台,除了一些原创的作品以外,还会转载,引用一些其他渠道获得的素材,而在这期间,就会引发许多“知识产权纠纷”,应该说,“自媒体”平台已经算的上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灾区。所谓的,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在“自媒体”平台的侵权纠纷里是最典型的。

这就牵扯到了几个问题(攒不讨论成本与回报的问题):

1.取证难,因为,如果有好的作品,特别是一些网络爆文,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病毒式”的扩散,加上现在“洗文”的普遍存在,取证难,成为了法律维权的第一道门坎。跟何况,如果传播速度快的话,侵权方的数量会很大,所谓“法不责众”,面对一大群侵权的人,普通的作者势单力孤,如何有能力维权?没有确实的证据,法律也不一定会全力支持。

2.诉讼时间长,版权维权的官司,流程复杂,虽然,法官们,律师们,已经阐明了现在的政策是多么的好,但是,不真正牵扯到官司里,是不能了解,所谓的诉讼时间长的。。。如果是公司被侵权或许有精力去安排人员去参与到诉讼中,如果是个人呢?很多时候可能会力不从心。。。

3.胜负难料,即使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在诉讼过程中,依然会存在很多意外的情况,即使是自认为胜券在握的一方,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胜诉,一旦败诉(比如,因为证据不足,或者是其他的原因),不单单是无功而返的问题,需要负担诉讼产生的费用,以及白白消耗掉的诉讼时间。所以,一般的老百姓,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去考虑诉讼的问题,这就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我想说,还有很多其他原因,造成了,维权难,这里只先说以上3点,先不说维权的成本和收益的问题,维权本身就是存在风险的,特别是对于那些对法律并不了解的老百姓和普通的作者来说,更是这样。所以,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可能轻易不会考虑通过法律维权的。

要想解决这样的问题,我想从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普通的作者来说一下自己的看法:

在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上,是不是可以考虑借鉴现在“车辆保险”的一些做法。现在很多保险公司有“车险代位赔偿”的服务,我想很多人应该知道,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额度现行赔付,并取得追偿的权利,代替客户向相关责任人追偿损失。

之所以,知识产权问题上可以借鉴这一做法:

个人认为,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情,保险公司有专门的法务团队,对于各项法律事务都十分了解,可以更好帮助他们的客户去追偿损失,同时,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解决了他们客户的后顾之忧。当然知识产权问题上,可能不能依靠保险公司,但是,可以考虑通过专门的机构,先通过登记,审核,等一系列的措施,在这样的机构登记之后,进行相应的费用评估,如果出现侵权问题,由这样的机构出面为被侵权人去追偿,可能很多事情就好办了很多。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提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但是,我想说,音集协的作用可能和个人的想法有类似之处,但是,确是有很大的局限性,并且,在门坎上,太高,依然不适合为老百姓和普通作者撑腰,加上,他们主要精力是放在“音像制品”,对于文字性作品可能无法涉猎其中。

这个第三方机构,应该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政府支持,如果有相关的执法权就更好了,更权威!

2.非盈利机构,当然这个条件比较苛刻,不盈利谁干活啊,但是,如果想规范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还就得不能只看经济利益,通过成功帮助普通作者维权,收取一部分的费用是可以,但是,如果只是为了收费,那依然会存在,普通的作者或者老百姓不愿去维权的问题。。。

3.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处理相关的问题,包括免费的法律咨询。

4.低门槛——可以让更多的普通人享受到维权的便利。

把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全部集中的到专业的机构处理,比大量的被侵权人集中到法院去处理,要好很多,在筛选,调查之后,又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可能很多事情就会更好办了。。。

当然,以上只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非专业人士,不喜勿喷!


user avatar   bj36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技术上:光刻机的制造和使用工艺。

金融上:打破美元的霸权。

军事上:台湾问题。


别的问题(房产绑架经济、老龄化、东西部平衡等)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都是可能通过发展来解决的。

上面列的3个问题是当前面临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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