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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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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长期存在,属于不争的事实。更准确地说,这一矛盾的集中体现是,权利人维权手段不足,侵权人被追究责任的几率较低,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够严厉,知识产权法没有起到理想的激励创新和吓阻侵权的作用。要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老大难问题,并不能一蹴而就;相反,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既要从法治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努力,同时也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二者不可偏废。

在现阶段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切实有效,已不再完全由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完善程度决定,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整体的法治基础设施的水平。如果将法治基础设施比喻成高速公路,知识产权制度则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如果高速公路上布满各种泥坑,汽车配置再好,也很难达到理想的行驶速度。客观而言,近些年来,我们在法治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步伐,其实已经落后于知识产权制度前进的速度,影响到知识产权制度潜力的发挥。在将来的知识产权争议中,如何更有效地约束公权力,如何进一步保证法律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如何保证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如何进一步提升普通权利人对法治的信心等,应该是决策者加倍努力的方向。这也都是地地道道的法治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问题,无法在这里一一展开讨论。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在基础法治领域的每一项进步,对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吓阻侵权而言,都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当然,为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侵权者的代价,降低权利人维权难度,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这里仅仅列举几项最为迫切和重要的任务。

首先,我们应该抓紧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保护手段,降低其维权成本,保护权利人的投资积极性。对于绝大多数高科技企业而依然,商业秘密保护实际上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最为重要的制度,重要性甚至超过专利保护和版权保护。但是,我们在这一领域的制度却一直很简陋。现在,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依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法律中个别条款。虽然最高法院和行政部门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诸多方面作出解释,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立法过于简陋所带来的问题。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秘密性的举证责任分配、侵权损失计算和证明、侵权救济措施、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案与判刑标准等,均存在明显的操作性缺陷。同时,政府投入到行政和刑事执法的资源有限。这导致权利人维权困难,地方政府执法的积极性不高。因此,毫不奇怪,中国行政机关和法院每年处理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数量和损害赔偿数额非常有限,这与权利人所感知的猖獗的侵权现象形成巨大的反差。过去,这一将就策略或许有产业政策上的考虑。在现阶段,中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研发投入迅速增加,决策者应该尽快修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这一重大短板,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正常的商业道德。

其次,我们应该尽快完善商标制度以解决猖獗的商标抢注和囤积问题。商标抢注和囤积行为大大增加了中国商标权人的经营和维权成本,是中国商标法上最为迫切的问题之一。建立一套真正有效的防止商标抢注和囤积的制度,可能需要从诸多方面着手,比如,强化意图使用商标的证明义务,增加抢注者成本;从法律上明确恶意抢注行为的认定标准;构建商标注册的信用监管体系,降低识别恶意注册的难度;建立恶意抢注损害赔偿制度,打击抢注者的积极性;规范商标代理行业,降低代理人为这一业务服务的积极性,等等。这些措施的取舍和相互配合,不是轻易就能完成的任务,需要决策者付出艰苦努力。

再次,我们应该继续在知识产权修法或立法中强化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中国在商标法上已经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即将修改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将来的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中应该继续这一努力。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对象是恶意侵权者。惩罚性赔偿使得权利人能够获得损害赔偿增加,因而提升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使之愿意花费更多资源用于收集证据和诉讼。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和支付赔偿金的额度随之增加,这反过来对侵权者产生压力。除了引入惩罚性赔偿外,完善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侵权的刑事责任制度,并加强执法,也是非常重要的选项。知识产权只是众多的民事权利之一,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追究侵权责任的规则很可能会限制或损害公众的其他权益和自由。决策者不可能无休止地采用那些方便权利人的民事维权的措施。因此,在很多领域,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民事维权成本高昂的问题不太可能彻底解决,因此民事维权无法有效吓阻侵权行为。这时候,我们需要利用刑法来提供更大的威慑。于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刑事执法是不可避免的选择。

最后,我们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程序规则,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最为突出的程序问题是,权利人常常难以有效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我们应该在知识产权部门法或者诉讼法中,修改侵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迫使侵权者能够提供必要的证据。在侵权者不合作的情况下,法院能够作出对权利人更加有利的判决。此外,应当合理分配诉讼成本,增加侵权人的败诉成本,使得法律能够诉讼之前和法庭之外就能得到执行,而不是总是要等到权利人发起侵权诉讼。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国知识产权领域“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并非仅仅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缺陷造成的,也与我国法治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密切相关。随着中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并逐步取得全球竞争力,中国决策者除了进一步拥抱市场机制,更主动和更积极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别无选择。对于中国和世界,这都是好消息。不过,法治基础设施建设注定是一个长期和反复的过程。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这一过程中诸多因素的制约。这是未来决策者和公众必须面对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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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知乎邀请,我来谈谈大家关注的侵权成本低和维权成本高的矛盾:

(一)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为什么低?

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首先需要了解侵权成本低和维权成本高的原因所在。只有找对症结,才能对症施药。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成本、生产经营成本、违法成本。

首先,关于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成本。就知识产权所保护信息而言,除商业秘密信息外,其他类型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信息都是公开的,侵权人获取并利用该信息极为容易,成本很低。

其次,关于生产经营成本。生产经营成本通常包括研发成本、推广成本、原材料成本等。对于侵权人而言,其直接利用他人知识产权,可以节省很大一部分研发成本。同时,侵权人通常是在知识产权人已经将创新产品推向市场且在市场上获得商业成功之后才进入市场,无需像知识产权权利人那样付出商业推广成本,并可以避免降低失败风险。因此,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相比,侵权人的生产经营成本较低。

最后,关于违法成本。违法成本是侵权人因侵权所可能付出的代价,其至少与两个因素有关:被发现侵权的概率和侵权赔偿数额。与其他有形财产相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和因果关系复杂性等特点,发现和认定侵权行为比较困难,被发现侵权的概率相对较低。即便法院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与被诉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当,对于侵权人而言,其仍可能因未被查获的侵权行为而获利。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不像物权侵权损害那样具有确定性,且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复杂,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存在较大困难,最终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不一定能够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相吻合。

可见,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主要是由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当然,损害赔偿数额也是决定侵权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知识产权维权成本为什么高?如何客观看待“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问题?

维权成本主要包括发现侵权的成本、认定和制止侵权行为的成本等。前面已经提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和因果关系复杂性等特点,发现和认定侵权行为比较困难。与侵害物权等有形财产权相比,权利人维护其知识产权时需要付出相对更多的调查取证成本、法律服务成本等。因此,与有形的物权相比,知识产权维权确实需要付出更高的证明成本和维权代价。

但是,如果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成本的国际比较,我们就会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中国的维权成本相对不高。据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师协会2015年的经济调查报告的统计,在美国,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到1000万美元的各类专利案件,从起诉到调查取证结束的平均费用为95万美元,从起诉到结案的平均费用总额(包括律师费、法院程序相关费用、专家证人费用等)为200万美元;标的在1000万到2500万美元的专利案件,从起诉到调查取证结束的平均费用为190万美元, 从起诉到结案的平均费用总额为310万美元。据有关统计,2014-2016年中国法院专利审判中权利人支出的全部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支出)的平均金额不足一万元。与美国动辄数百万美元的诉讼支出相比,专利权人在中国的维权成本相对较低。

因此,对“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这一问题应该客观分析和恰当对待。它是相对于维护物权等有形财产权而言的,更多反映出权利人希望降低维护知识产权成本的愿望和期待。

(三)如何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

降低维权成本,就是要降低发现侵权的成本、认定和制止侵权行为的成本。其中,降低发现侵权的成本和证明侵权行为的成本至关重要。

对此,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完善证据保全制度,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努力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二是,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和技术调查官的作用,有效查明技术事实。三是,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合理分配证明责任,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四是,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激励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例如,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尽力举证仍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持有该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推定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需要以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真实;一方当事人故意毁损、隐匿证据、伪造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或者妨碍证人作证的,推定该证据或者证人所证明的事实不利于该方当事人。对于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毁损、隐匿和伪造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制裁。在海南旅游卫视诉爱美德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当事人提供伪证行为处以法定上限100万元的罚款,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强诉讼诚信建设的决心。

此外,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效率,对于降低维权成本也有重要作用。对此,人民法院正在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充分发挥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效能,积极受理和审查临时措施申请,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二是,妥善处理专利无效行政与民事侵权程序交叉问题,实现专利无效案件与民事侵权案件审理的无缝衔接和结果协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专利无效行政案件审理效率,尽快稳定专利权效力状态,为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良好的权利状态基础。合理强化特定情形下民事程序的优先和决定地位,促进民行交织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对后续行政纠纷的正确解决形成引导,不再一味等待行政无效案件的最终结果,切实缩短审理周期。三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使不同性质、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各适其宜、各得其所,从而提高知识产权案件整体审理效率。四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合理布局巡回点,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诉讼。

在上一部分,关于维权成本的讨论中,我引了美、中两国的统计数据。其中,专利权人在中国维权的平均成本不足一万元,与美国差别很大。这一差别的形成,可能有如下原因:一是,在美国,证据开示程序冗长,律师费用昂贵,几乎已成世界之最。二是,中国的统计数据中包括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的专利案件,而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占全部专利案件的一半左右。外观设计专利案件通常价值相对低一些,花费的维权成本也较低,大大拉低了全部专利案件的平均维权成本。尽管如此,即使剔除外观设计专利(统计时受限于条件未作区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中国的维权成本依然会大大低于美国。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许多外国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选择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情况下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公司。这一现象同时也说明,中国法院越来越得国际社会的信赖。

(四)如何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最为重要的是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把知识产权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近年来,人民法院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着力:一是,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有利益回报的价值导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为损害赔偿的确定建立可靠的证据基础,努力使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匹配。二是,加大恶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根据商标法、种子法等法律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正确把握“恶意”和“情节严重”要件,积极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提高侵权代价,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威慑力。三是,积极运用现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文书提供命令、证明妨碍等制度,对于侵权成立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文书提供命令或者存在故意妨碍证明行为的,参考专利权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四是,依法将权利人维权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害赔偿范围,由侵权败诉方承担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之后,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真正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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泻药。

很多法律问题的专家回答了这个问题,我表示非常赞可他们对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的解释,但是在我看来他们给出的解决方法是基本无用的。

我们此处还是要着重探讨小众作者的维权问题,比如几万读者的网文作家,几万粉丝的视频up主,如果是名震四海的大文豪,我想打几个关系对他来说问题不大,维权成本对他们来说也是微不足道的。

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从我的观点来看,这个问题也根本不是个司法层面的问题,这个问题本身就是版权版税制度的根本问题。

一个制度诞生之初可能很有用,但随着时代发展,bug有时就会越来越多,一个社会问题如果几十年都解决不了,那多半就是制度上的根本问题。

这种问题你再从司法层面怎么探讨解决方案都是无意义的治标不治本,不更新整个系统是不可能得到根治的。

目前的版权版税制度在我看来,已经病入膏肓无药可救了,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只是诸多弊端中的一个微不足道的而已。

只有彻底废除这种制度,取而代之以新的制度才能解决问题。

我接下来以一个简单模型为例:

1:假设一笔律师费用和各种起诉费用为2万元,我想这个问题下的律师大V们不会觉得这很高。

2:某人写了一本书发在xx网上,如果有一个人买了,那么他会收到1块钱的版税。

3:如果他被抄袭了,那么抄袭者会分走他的版税。

4:如果他起诉抄袭者,那么被分走的版税将全部还给他,但他需要支付一笔律师费。


在这个例子中,即使不考虑时间和手续成本,也只有当抄袭者骗了两万读者以上的时候,起诉这个抄袭者才是赚的。

扪心自问,抄袭者都有两万读者,原著至少有5万不为过吧,有多少写网文的有5万读者买单?

再而且这还只是只有一个抄袭者的情况下,如果有两个以上抄袭者抄袭了你不同的桥段,那你的维权成本可想而知。


所以这个问题是根本无解的,对于无数互联网上活跃的小创作者而言,你是不可能用司法手段和行政力量一一解决的,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的根本症结,在于:

“赚钱的时候是直接向群众赚钱,维权的时候却只能向官方机构起诉,这两边的沟通成本是完全不对称的。”

在版税制度下,即使10个读者有九个知道他是抄袭,就因为剩下那一个读者没发现,他都有可能是赚的,你怎么制裁得了抄袭?

所谓“洗粉”,“骗流量”,原理也是一样,只要10个人里有一个脑残粉,你就可以回本了。

所以要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律师不收律师费?不可能,你让人家律师吃什么?所以这个问题在这个体系下是无解的。

即使绞尽脑汁让律师费降了一点,也只能保护几万读者以上的作者,几万以下的也不能保证,所对于小众作者,靠司法手段是得不到正义的。


这个问题只能从制度根本来思考,如果你仔细思考整个过程,会发现真正的症结根本就不是“发现”抄袭,“发现”抄袭是个非常简单的过程,两篇一样的文章,后写的那个肯定是抄袭了先写的那个,在网文和小视频的时候,这种事情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专业的法官来做决策,群众自有公道。

真正的症结在于如何把抄袭者的收益转移给原作者,目前这个手续不通过法庭无法执行,而通过法庭就必须要支付高额的代价。

但我们把制度改一下,问题就自然解决了。

1:我们规定,凡是买了某人的网文的读者,均可以按“赞”,或是按“踩”。

2:读者观看后可以发表自己的评论,且作者不能删掉下面的评论。

3:网文作者的收益,不来自于版税,而取决于“赞”数和“踩”数,一个“赞”2块钱,而如果吃了一个“踩”,则等于少了一个赞,扣2块,月底结算赞数和踩数,踩比赞多的场合,作者没有任何收益。

只要制度这样一改,针对小众作者的侵权问题就基本自然解决了。


如果某个作者被抄了,他或他的粉丝只需要到被抄者下面发一条评论,给个原作的链接,读者们就自有公道。

他如果是真的抄袭,想必按踩的人不会少,而只要有一半读者按个踩,这位抄袭者就等于白抄了,而且还起到了给原作者宣传的作用,抄袭者下面想看原作的读者自然会跑回去支持原作者,也能给原作者一些补偿性的收益。


在互联网时代,必须要发挥互联网的力量,互联网不仅要调动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也必须调动读者参与的积极性。

文学艺术服务的对象是群众,只有尽可能的调动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才可能解决艺术范围内经济问题。

而目前的版税制度只能反映读者的赞扬,而不能反映读者的批评,不能忠实的反应读者的意思的制度,这是不可取的,不科学的制度。

在过时的制度下寄希望于司法行政力量来解决一切问题是不可取的。


以上只针对小众作品而言,当然,如果是大众作品的话,我相信对大众作品而言,打官司的费用不算什么。

将消费者的评价与创作者的收益更好的挂钩,是一种正确的思路,不仅可以通过赞和踩来挂钩,还可以通过星数评级来挂钩,可以通过计算平均星数来支付收益。


user avatar   liang-xiao-zhi-66 网友的相关建议: 
      

谢邀

这条回答法律方面的巨神已经出现了。他们回答的方向就不用复述了。这里我想说几点我的看法。

首先这几年知识产权的案件的提审和宣判来看,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和努力是看得见的。至少于正就被判了几次了。从结果上来说,大部分知识产权的申诉者都得到了较为合理的审判,侵权者也成功的被法律认定侵权。这点可以肯定。

在各位大佬的答案里几乎包含了所有成本和方法分析,但是有一项我觉得最重要,最根本的却似乎一直没有看到有人提。

我觉得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居高不下,有一个死环节,只有这个环节解开才有可能真正的将知识产权其他方向铺开,那就是时间成本。

我国法律工作的效率太低,工作太慢,效力太低。整体时间太长。时间成本高到普通创作者无法接受。

以轰动中国的琼瑶案(于正抄袭门)为例。

时间节点:
2014年4月26日 琼瑶发微博并正式提起诉讼,一审2014年12月宣判判定,为期8个月。
2015年2月于正不服上诉,二审开庭
2015年12月16日最后终审。
二审为期10个月。整个案件历时近20个月,审理时间近十八个月(中间排期或者拖延了两个月)
然而这还没完,于正还可以拒不执行。赔偿金几时支付的不知道。
最后2018年5月,因为于正被判侵权迟迟不向琼瑶道歉,三中院依据判决在《法制日报》刊登案件内容作为公告。2018年5月23日,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该公告费用33.6万元全数由于正承担,他现已将钱交付。这意味着,该院审结的陈喆(琼瑶)与余征(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20个月近两年的时间,这还是轰动社会,加速处理的案件,尚且需要处理20个月。这还不算琼瑶阿姨在起诉前与律师协商准备材料的时间。且不说大家没有没有琼瑶阿姨这样的人脉和影响力,即便与你有幸得到与琼瑶阿姨一样的处理效率。

敢问你一个普通创作者如何有能力像承担的起20个月无法正常工作,每日应对各种开支以及法律上的负支出。琼瑶阿姨为了这部戏直接停笔停拍了《梅花烙传奇》。团队停工很正常等,因为等你打完官司什么都凉了。团队不可能整年停工不运作,工资水电那都是钱啊。哪个普通创作者敢20个月没有收入去赌这一纸判决?于正敢,你会发现他真的不亏。

为什么呢?因为这个时间成本摊到他身上他不但赚了钱还休了假简直爽歪歪,美滋滋。

本案最终裁定于正于几家公司共赔偿500万以及各种诉讼费。在普通老百姓眼里哇500万大手笔啊。这个判罚还不让于正哭唧唧?但是恕我直言,我等真的是没见过钱才这么想

注:陈喆即琼瑶

由琼瑶阿姨举证可见她估算于正获利过千万。整套片子利润过亿。500万对于他们的利润可谓是九牛一毛。并且法律并未执行停播,这些利润是正常滚动的。由于几家公司与于正不愿意出示签约合同,真实数目不得而知,可能会小一些,也可能会更大。即便琼瑶阿姨有夸大也不会夸大到哪里去,因为这一行的水,行内人都懂。


好现在大家懂了。让我们再把时间成本摊进来是个什么情况。

也就是说侵权者于正花了一年时间侵权,然后获利过千万然后与几家公司均摊500万赔偿。然后美滋滋的休息了两年。啥意思呢?于正抄袭赚完钱还有长假放,多爽!

而琼瑶则是停止工作两年去各种奔走,最后获得500万的赔偿。

须知道这两年里琼瑶阿姨是在赌博,如果案子胜利了才有不知道多少钱的赔偿,而于正则是拿着钱吹着空调买着豪宅在和你打官司。你一个普通民众,基层创作者有几个人能有这等魄力,先做好未来两年零收入,且需要支付高额律师费的准备去和侵权者打官司?而时间成本的增加还间接抬高了律师费。

但凡开始走诉讼就已经做好了要花钱的准备,很多人甚至就是为了要个说法。但是我们国家似乎从来不为纳税人考虑时间成本,仿佛中国人穷的只剩下了时间。时间可以随意浪费。



第二,这还没完,这个我一定要重点吐槽一下。我国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真的实在太低。

除了死刑可以准时执行以外,其他的真的是遥遥无期。公检法,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尊严被自己的工作者踢皮球,践踏成这样真的心塞。

还是琼瑶这个例子,判决完以后于正是可以拒不执行的。钱方面是不知道他拖了多久,但是道歉是可以拖2年多的。2015年的道歉可以拖到2018年。而且这期间不是国家自己强制执行的,还需要你被害人去申请强制执行。什么意思?你不申请或不记得了法律可能就当没那么回事了。这真的很恶搞。

再来看这么个例子就更恶搞了。

一位微博名叫“认真的赵先森”的朋友,父亲2015年被撞,他当时变提起了诉讼。期间一直自费为父亲治疗。

审了两年,最后法院于2017年6月8日民事判决裁定肇事者黄淑芬负主要责任,应赔偿总额约90万的罚款。

然而判决后赵先森无论找到肇事者还是找法院强制执行均无效,赵先森决定将事情原委发到网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然而直至2017年12月1日其父去世,其所受到的赔偿款仅几万块。而拘被害者赵先森称老赖黄淑芬本人期间经济完全违背制约还能为家人买房换车。直到今年3月任差七十五万未履行。

这个案子一点也不复杂。证据两天就能收集完。无非就是个调监控找证人。结果这个案子审了一年半。一笔已判的医疗决赔偿可以拖到人死了还能继续拖下去的。这是何等效力无能,效率低下。

公检法作为一个国家暴力机关,申诉,审判,执行本来就是一套既定流程,为什么中途会断开的??如果国家只包受理宣判不包执行,那还要法律来有什么用?

希望各位公检法的大佬不要和我说你们整天有多忙,在忙啥,以及你们不可能再提高效率了。我也不知道你们说的是不是真的,我也很忙没时间去求证你们说的话。如何提高效率和效力那是大佬们和国家的事情,但当官不为民做主真不如回家卖红薯。。这个做主是在民遇到困难期间,就像赵先森这种父亲的死了这个钱还没到手,这还算不算做了主?这个问题就哲学了。

不上升到愤青和抱怨社会的层次。我只是看到这个问题并提出来,至于你们如何让自己能忙的过来那是法律大佬们和国家的事情。

很简单的道理,如果能把诉讼期由18个月减少到8个月,这样申诉人也能很快回复正常生活,再接新的工作跟上社会节奏。退一万步讲,即便败诉了接下来10个月的收入就是他减少的成本。

你只有降低了时间成本,提高了执行力和执行效率,这样才有可能降低其他成本,否则相对于一个漫长的诉讼过程和一条无法兑现的判决来说,一切真的都是空话。


消息,报道引用来源,


以及认真的赵先森的微博


user avatar   acstar 网友的相关建议: 
      

法官、律师们从立法、司法角度谈了很多,我试着换个角度来解题。

无论怎么优化,维权都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优化维权的路径固然重要,但真正有效的措施,在于减少侵权的数量。以版权侵权为例,在自己的网站添加禁止右键的代码、限制爬虫可能比请一个律师更能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当然有的是方法可以绕开这样的技术措施)。对照现实,我们为了防范小偷,加高围墙、装防盗门可能比其他任何法律、执法手段都更加立竿见影。

之前写过一篇文章:

用非法律的手段解决法律问题早已司空见惯,比如加高的围墙有时比物权法更能有效保护我们的家园,还有在香烟上印刷吸烟警示图片来控烟的通过设计来减少吸烟的方案。技术的进步给了维护权利更多方案,比如防盗门比木门更能保护住家的安全,128位的SSL比64位更安全。
Lessig教授在Code一书中提出了“代码就是法律”的观点,并且认为规制人们行为的一般有四个元素:市场、架构、行为规范与法律。这四个元素互相制约,法律只是能够达到规制目的的元素其中之一,而在网络空间中,代码有时也可以扮演扮演法律的角色。反过来从合规的角度,企业也需要同时考虑市场、构架、准则与法律这些元素。
当现实空间中使用技术或设计手段解决问题被视为理所当然,在网络空间中还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以版权保护为例,有效的产品设计可比律师函要更具效率,更能促进平台作品版权的保护,在网页代码中添加“禁止右键”的代码会比数封律师函更能有效维护作者的著作权。以问答网站“知乎”在版权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为例,当复制知乎上的回答时,知乎会通过绑定“复制”事件的方式,自动在剪切板里加上作者信息,注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并给出链接。除此以外,知乎还设立了专门的侵权投诉产品,自动处理用户的在知乎商店回答被其他网站抄袭的情况。知乎的这些设计极大地为版权保护提供了便利,降低了侵权的风险。
同样,微信在版权保护方面也投入了相当资源。比如设立“原创”机制在转载时自动显示文章出处,通过设立“洗稿投诉合议小组”的机制避免洗稿。还有非常常见的,很多互联网产品在用户点击外部链接跳转前,进行风险提示,以降低网络安全风险,同时提供用户的留存率。

我真正想说的是:解决知识产权维权难的问题,着眼点并不应只有法律一条线索。


user avatar   chen-lian-44-79 网友的相关建议: 
      

作为科技创业者,我们还是比较信仰技术和模式创新的意义的。通过技术提升版权侵权的检测,判定甚至版权数据管理的效率;通过模式创新让更多平台、企业,渠道把版权治理部门不再当成成本中心,而是对企业发展有综合价值甚至产生收益,这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1. 技术监测可以更为及时全面的发现侵权线索

随着智能硬件设备的发展,侵权变得便捷,从传统的一对一侵权,发展成目前批量侵权,目前发现的侵权者,都是一次性侵权多个作品。

尤其我们要提的是隐蔽性,与传统的在淘宝平台售假不同,新形态的如微信、百度网盘,都是点对点传播,尤其是裂变式传播,速度快且难被发现。并且取证难,微信、百度的投诉通道不流畅,维权难度远大于侵权难度。

而利用技术监测解决侵权行为隐蔽性的问题,更为及时,更为全面的发现侵权线索,从而提高侵权监测的效率,节约版权方发现侵权的时间,这方面维权骑士的天网监测系统基于24h智能监测可以让侵权线索无遁形;并且在侵权判定方面,技术也可以带来效率更高的解决方案,降低人工判定侵权的校验成本,维权骑士在18年7月上线机器学习系统,通过机器学习来实现版权侵权线索的校验、过滤、分类、分析以改变过往人工审核的低效率情况,截止到目前校验成本已经降低了85%以上。

除此之外,技术监测得来的数据沉淀也能为版权方降低维权成本。根据版权数据,版权方可以在侵权平台开通账号,通过原创内容对平台内原本的侵权内容形成挤压,从而使得侵权内容的生存空间越来越低。

2. 标准化管理体系可以让版权环境在市场意义上得到改进

维权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制止侵权方的侵权行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侵权投诉通道及时下架侵权内容,还有一种是通过法律制止侵权并要求赔偿。

如何降低这种方式的维权成本,各位专家以及律师已经提出了较为全面的建议,那么对于侵权投诉这种方式则可以通过模式创新来降低维权成本。

过去大家维护版权,都是需要每一个权利方去对接N多传播渠道,这种模式最后就是一种网状的版权治理模式,每增加一个权利方,每增加一个渠道,治理的成本成指数上升。因此在17年年初,维权骑士选择组建骑士版权联盟,先后吸引头条号、百家号、阿里大鱼号、简书、雪球、什么值得买等国内知名内容平台成为联盟成员,联盟成员共享版权治理绿色通道,侵权线索的治理效率更高。

这一点已经在数据上得到了验证,通过骑士版权联盟绿色通道,侵权内容可以在一个小时甚至在半个小时内处理下架,根据2018内容行业版权报告,2018年侵权投诉处理率在90%以上的图文内容平台中,骑士版权联盟成员占比60%。

更为根本的则是通过搭建版权管理体系以提高版权保护的效率,促进版权环境的改善。版权保护从来不仅仅是维权,维权只是版权保护体系的一个最终动作之一,继续往上溯源则是版权工作流管理,从确权、授权、维权等透明化、可视化,以及发挥版权的更大价值,才是提升版权保护效率,改善版权环境的终极方式。

目前来看,确权、授权、维权等环节都是脱节的,并且许多权利人通过司法诉讼、投诉等有各种受限,还有许多人则是通过舆论来解决侵权问题,这些都是版权管理缺失的体现。只有通过线上化、数据化的管理体系让内容资产能够高效流转,获得更大的版权价值,版权环境才会在市场意义上得到最终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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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若干年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从成果与方法两个方面一窥究竟:其一是国内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对于知识产权申请的需求,例如,2017年,发明专利申请138.2万件,其中国内申请超过了90%;商标申请量达到574.8万件,其中国内申请量占到96%。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阙如的社会条件之下,必然抑制创新主体的申请需求与创新欲望。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当前为知识产权保护所创造的优渥环境。

其二,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息息相关的另一个方面在于,我们仍需要相应的保护与制裁机制为国内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提供最后一道防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提出的“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要求,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这种设置专门法院的形式,凸显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与毅力。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为我们继续创造一个优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条件提供了有利的武器。

以本中心所在四川省为例,在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由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改委、科技厅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意见》,该意见在全国属于出台的首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指导性文件,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协同性、规范性。该意见共二十一条,着眼于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创造性提出建立全国首个方便、快捷、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与执法办案“一站式”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全国首个具备服务、协调、培训、预警、援助功能于一体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在全国率先从惩戒性层面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等等。这些创新举措,对于推动党中央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在四川具体化、实践化,为营造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和美丽繁荣和谐四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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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份,我的一篇文章被转了,转了就转了,公众号还调侃:“要不我找这名博主要广告费?”

是可忍,孰不可忍,本来已经被抄习惯了,但这次我决定,告他!

1、确定目标

经过一番检索,我确定了26家情节严重的抄袭者。其中有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公司、司考培训班、出版社、金融企业会以及单纯的微博抄袭狗。

2、证据保全

考虑到维权成本问题,我没有用传统的公证证据保全(参考价格:2000元/30页),而是使用了保全软件,做了时间戳证据保全,成本降低到了10元/次。

3、联系索赔

在起诉之前,我还是很客气地给各家单位都联系了一番,结果并不理想。

律师事务所与我联系,并很爽快地赔了1500元。

出版社法务与我联系,以“稿费”名义支付了900元,并根据我的要求送了一本书,《网络时代著作权法的保护》。

两家金融公司与我联系,并提出了“公众号文章只要注明作者就可以随便转”的神论,最后我们约好“法庭上见”。

其他公司都没有动静。

4、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的,可以在被侵权人所在地起诉。

也就是说,你的文章被公众号转载了,你可以在自己这边起诉,让对方来你这里应诉。

于是我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共24个案子,每个案子的诉讼费是50元。

24个公众号/微博号,可以分为两类,公司主体和个人主体,起诉之后发现各有各的问题:

第一,公司主体的公众号,大部分送达不到,因为公司工商登记的地址,仅仅是工商注册之用,无法实际送达,如果要公告送达,那么公告费是400元/次,判下来之后,还不一定能得到执行。

第二,个人主体的公众号,无法直接起诉个人,需要先起诉平台,拿到了个人的信息,之后再委托当地律师调取人口信息表,但调取之后也没有卵用,因为还是送达不到,只能公告送达。

经过一番折腾,有5家公司主体的公众号/微博号,赔偿我11000元,剩下的全部撤诉。

总结一下:26次侵权,2个直接和解,5个诉前和解,剩下的无法送达,前后时间3个月,收益13400元。

为什么会有“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象呢?

这是因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填平损害”为原则,理论上所有的维权行为都是亏的!因为总有损失无法体现,还需要花费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维权的赔偿,分为两块:一块是经济损失,一块是合理费用。

因此,要想办法,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赔偿数额,个人的经验如下:

1、把问题抛给对方

直接起诉,把问题抛给侵权人,让他们纠结:和解,还是不和解?和解要赔钱,不和解也要赔钱,好纠结。

目前来看,大部分侵权人都会选择和解,因为来不来应诉都会输,还不如直接赔钱。

2、要有搞事的决心

在维权的过程中,我觉得非常奇葩的一点是,侵权人居然会反过来给维权者施加道德压力。

然而,他们遇上了我。

“我们不是故意的,就是不小心。”

不小心,那就是过失,同样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严肃脸!)

“您如果坚持索赔,公司会让我赔偿的。”

“那您需要律师来帮你打劳动官司吗?”(更兴奋了!)

“我们也是不懂呀。”

“本人另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培训,价格优惠,预订从速。”(期待的眼神!)

“你还不是为了要钱!你目的不纯!”

“不,我目的很纯,就是为了要钱。”(微笑脸)

顶住所谓的“道德压力”,坚持高额的索赔的诉求,对侵权人绝不姑息。

3、在自己当地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的,可以在被侵权人住所地起诉。

也就是说,你被公众号抄袭之后,可以在家门口起诉,让公众号来你这边应诉。

4、时间戳证据保全

公证费可以赔偿,但也是一笔不小的成本,选择做时间戳证据保全,可以有效降低成本。

5、自己起诉

鉴于:第一,版权诉讼相对比较流程化;第二,大部分案件不需要开庭。

同时:法院判决会考虑一部分律师费。

因此:作者可以自己去起诉,在开庭前达成和解,如果无法达成和解,再考虑请一个律师去开庭,会便宜非常非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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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恩 邀。

先说说为什么知识产权不易维护、易被侵犯罢。

私权可分为绝对权(如物权)和相对权(如债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意即对世界所有人生效、排除任何其他人侵犯的权利。比如我手里拿着一个杯子,我享有其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这是一种对全世界的宣告,未经我的允许别人谁也不能用我的杯子;若是偷或抢走了这个杯子,便是侵权。

知识产权可以看成一种特殊的物权,只不过这里的“物”不再是杯子之类的有形之物,而是文学艺术、表演传播、商标专利等无形财产、智力成果等。

如物权一样,知识产权也是对世权。我写了一篇文章,我就享有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能。这意味着,(在作品保护期内、并非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情况下)世界上谁也不能未经我的许可对这篇文章乱署名、先发表、瞎修改、复制作品、发行图书、摄制影片、在网上传播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知识产权的核心在于控制他人不去做,而不是自己能去做。对于一般的物权,这两者往往是统一的。我拿着我的水杯,所以其他人都不能用它。

但对世权的本质其实是排除其他人,也就是说我对杯子享有物权的关键不在于我能对我的水杯做什么,而是我能要求其他人不许动我的水杯。

知识产权更是这样。比如著作权中,署名权的意思不是我能署名,而是别人不能乱署名(不仅包括别人署了自己的名,还包括我匿名别人署了我的名,我用网名别人署我真名等等);修改权的意思不是我能修改,而是别人不能改;复制权的意思是别人不能复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意思是别人不能网上传播。

邻接权也一样,表演者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不是表演者能说自己是谁,而是别人不能不表明或者乱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意思不是我能用,而是我专用、别人不能用。专利权的意思不是我能以外观、实用新型或发明获利,而是我专利、别人不能用其获利。等等。

然而,知识产权与一般的物权不同之处在于,我控制着我的水杯就可以排除其他人的侵犯,但我无法像拿着水杯一样“控制”无形的智力成果。

如果我把智力成果埋在心里、把其唯一载体锁在保险柜里或许可以“控制”。问题在于,无论是作品、商标还是专利,其价值往往都不是通过自己一个人的使用而实现的,而是在传播中实现的。

当然,自娱的作品可以不公开不发表以控制,一般也没有侵权的烦恼。技术成果可以不申请专利,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但也就不能“专”利了。不考虑这些情况,作品和表演等一般是给人看的,商标也是给人识别的,专利是向其他人宣告自己“专”利的。那么,势必就要公开、要传播,也就会脱离“控制”。可它们又不像杯子一样主要是自己使用的,这便是知识产权难保护、易侵权的矛盾所在——想攥在手里被保护的恰恰需要通过“放手”流动实现其价值。

另一个知识产权制度的固有矛盾在于其产生背景和目的。不了解知识产权的人或许会觉得知识产权被保护是自然而然、理所应当的,但与历史悠久的物权不同,知识产权直到近现代在真正确立。知识产权制度不是因“私人智力成果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原因产生的,而是以鼓励创新为根本目的,以寻求保护创造和促进流动之间的平衡为手段。

如果完全不保护智力成果,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复制使用改造,短时间内或许有利于知识交流,但长期来看人们就没有激励去创新了。反正创新了也是被人抄自己落不着好,那不如抄别人。这样不利于社会创新进步。

如果永久无条件保护知识产权,也存在问题。比如我想引用别人作品里的话等合理使用也需要授权,编纂教科书作者不同意就用不了,作者去世很久了其后人仍然可以收取高额版税,拥有专利就可以一直垄断等等。这样不利于思想交流碰撞、不利于科学技术发展,也是不利于创新的。

所以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是一堵密不透风的墙。著作权有保护期,商标需要续展,专利的保护期更短。而比如著作权,还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情形。这堵漏风的墙就是在鼓励智力成果传播和保护创新者积极性之间权衡的结果。

说完原因,我简单谈一下如何解决。

“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这也是为什么以前提建设法制,现在强调推进法治。事实上,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可以说是在世界范围内都算得上先进了,当然这是因为加入WTO时签了TRIPs协定。然而,与欧美比起来,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却不容乐观。

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最终落到诉讼上。诉讼,作用是定纷止争。本意是在有纠纷争议的时候让法院法官局中裁决。法律或者说司法本就有被动性,法官上街去找谁违法了谁有纠纷是不可能的。但当违法侵权太普遍的时候,光靠被动的司法途径来维护良好的环境就有心无力了。

试想,别说是知识产权这种谁对谁错往往很难分辨的事情,就算是盗窃抢夺,如果猖獗起来随处可见,靠法院显然也是不行的。

想一想,小偷小摸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谁来管、怎么管?没错,法院检察院不管、公安管,刑罚不能用可以治安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法检是司法机关,公安则是政府组成部门,是行政机关。

司法被动,但行政手段可以主动出击。如果知识产权环境良好,司法可以居中裁判解决那些有争议的纠纷。但如果知识产权环境不好,司法当然要有,行政更要有,且要主动管理。司法手段要适当严厉(包括民商法,也包括刑法——没错,侵犯知识产权也是可能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也要严厉,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不仅是罚款力度,还在于需要许可的领域暂停和吊销许可、不需要许可的领域可以考虑从业限制、建立黑名单制度,等等。

此外,面对无数流通中的智力成果,司法不宜主动管,行政可能也很难管得过来,怎样强化所有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制定的法律内化为社会公德,也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就像一个盗贼横行的社会,司法机关就不用说了,警察都可能管不过来,怎么办?虽然有点虚,但根本解决办法还是只能一代代从思想道德方面解决问题,普及法律法规常识,强化知识产权意识,久久为功。行政管理和处罚不能停,司法途径要畅通。多方努力,不急于求成,徐徐图之,最终才会见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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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收录于 @王绎心 的法律、法学类回答合集:法律也可以很简单,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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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绎心(点击查看详细资料),微信公众号 yxt2114 ,欢迎关注;私人微信号 yxtzyx ,欢迎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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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道超纲题,不仅仅是在知乎超纲,在全地球都超纲,因为没有人知道答案。

哦,我说错了,在南极北极可能不超纲吧……因为没有人的地方,没有创作,没有侵权,啥也没有(笑)

零散的抄袭,我们可以零散的解决,比如维权骑士什么的,但是如果是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甚至还组成了一个“洗稿”公司,合法形式掩盖灰色行为,甚至是非法行为的……

其实我们需要解决的,是如何“以小博大”,用最低的成本,获得高效的回报的问题。

而解决维权成本高昂的问题,如果就简化成如何在法律上“以小博大”,那么其实答案呼之欲出:

集体诉讼

集体诉讼其实是个洋名字,在中国嘛,换个帽子,叫代表人诉讼。

一、集体诉讼是个啥?

集体诉讼(其他的称呼还有:class action、class suit、representative action、集团诉讼 等等),又称代表人诉讼,指的是诉讼各方中有一方是一群人,他们会派一名代表人代表众多当事人来参与解决矛盾,由于这些成员之间有共同的利益,因此成为了共同的原告,同时进行维权。

二、集体诉讼为什么能以小博大?

很简单,因为人多力量大。

虽然说,集体诉讼最早有据可考的是出现在13世纪的英国,现在最常见在美国,多是消费者告公司侵权,也会在证券法上发挥作用。只要有个“挑头的”愿意诉讼,然后征集一下愿意成为共同原告的公民,那么如果诉讼胜利,大家都能拿到好处:赔偿款。加拿大和一些使用大陆法的欧洲国家近年作出过一定的变更。

中国其实也有集体诉讼——虽然第一次的82民事诉讼法没提,但是其实是发生过的:

1985年发生了“安岳种子案”,安岳县1569户稻种经营户诉县种子公司水稻制种合同案,安岳县法院借鉴国外集体诉讼案件的经验,只由田安邦等三个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结果1569户农民胜诉,获得赔偿。

这个制度蛮好用的,于是,在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明确规定了两种代表人诉讼制度,一种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种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这个制度的设立,既有立法的借鉴,又有我们自己的宝贵司法经验总结。这项制度的试行,极大地节省了诉讼当事人的成本,节省了国家司法资源,是一个优秀卓越的好制度。

集体诉讼的威力在于,只要有一个人发起诉讼,其他所有相同利益受损者会一呼百应,最终导致的赔偿数量会非常惊人,如上世纪90年代赔款额高到数千亿美元的美国烟草业诉讼案就是典型的集体诉讼。

集体诉讼的威力也发挥在在证券市场,成为是有效的维权方式。比如:银广夏造假、证券当局监管与民事欺诈诉讼

三、集体诉讼有啥缺点吗?

当然有。这依然无法解决零散抄袭的问题,对于“洗稿”更是很难,除非大规模的进行这项活动,引起了被洗稿人/抄袭人的公愤等等,一对一的零散侵权,还是很难解决。

集体诉讼源如今仍然主要是美国在进行,但加拿大和一些使用欧陆法系的欧洲国家近年作出过一定的变更,使得消费者组织能够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

具体到互联网侵权中,保存好网页快照,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存在,证明侵权行为确实是某个IP进行的,证明此IP皆指向同一个人/公司,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说白了,这其实是一个网络上的技术活,也就向律师提出了新的要求:

不懂网络技术,莫瞎搞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法。

最后,今年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法庭,讲国际商事诉讼法的时候老师抓着问了好半天,所以首先,这样专门法庭的建立,不管收效如何,就已经表现出了法院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有了决心。

这题很棒,看了各位的回答,感觉就是……哈,感觉这是要准备开启知乎智囊团后备人员选拔?

最后,谢谢 @王瑞恩 邀,我也就瞎说一点,还且看各位知友儿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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