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同样有可能发生在每一个其他人身上,包括检察官或者法官在内。
不仅如此,任何一个人,包括检察官和法官,都有可能无意间犯下相同的“错误”,且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小心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把别人的牢狱和赔偿来作为息事宁人的手段时,人们总是觉得省事儿轻松;那么等到自己成为被息事宁人的手段的时候,就不会有人站出来保护自己了。
这起事故的确有人犯有“过失致人死亡”,但不是这个司机。而是郑州铁路局科研所现场处理纠纷的人员与门口保安。
因为“过失致人死亡”条件是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这次事件里,司机并不知道门口躺人,所以并不构成“应当预见”。而郑州铁路局科研所处理纠纷和保安人员,当时知道门口有人躺着和车辆要开进来,“应当预见”有事故的风险却不加阻止。这显然是符合“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
题目无关,如果,如果可行,那这属于低成本杀人么,感觉有点可怕。
咋这个时候又开始讲法治,翻法条……搞得好像真像那么回事……
这事先骂检察院。
检察院的起诉建议书典型就是怕死者家属啥的闹它。
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有过失。过失分两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就是,觉得没事,但是出事了,这显然不是这回事。
疏忽大意就是,应当看到,但是没看到,这个情况里,应当看到吗?
检察院做了两次侦查实验,两次都是“在刻意盯着的情况下勉强能看到”,但是日常生活中谁能看到?谁能知道那个后面有人?
这个事我觉得物业反而有责任,这种地方躺个人,是不是应该放个桩子不让过?而且据说还报警了,那么警察也应该想到这一点啊。
总之,即便本案认为出警民警有责任,都不应该认定司机有责任。
当然,物业和民警责任非常小,有的话也就是罚款、警告,责任最大的在于死者本身。
那地方不能说和铁轨、高速路比,但是也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地方,明知道如此危险,还要为了自己的私利躺在那个地方扰乱公共秩序,并且造成了司机的车子贬值,耽误了司机大量时间,理应赔偿司机才对。
至于死者的家属,这么说吧,看看这些家属就知道死者是个什么样的人。据说这个死者是去闹,想按闹分配,反正是无理取闹,这家人什么素质也是不用多解释。
死者一家这种,说都懒得说,这种人满大街都是,不予置评。
问题是检察院,你们做这种侦查实验,一百次也没用。
你们应该在类似的小区,里面放上和老人一个样子的气球,看看路过的车会不会压到。
但是,检察院不敢这么做。对的,不敢他们怕担责任。
万一有个司机是孕妇,压爆了气球被吓到了这么办??到时候谁付这个责任?
所以,就让自己人搞侦查实验。
废话,自己人谁不知道那后面有东西…
这就好像高速上有个老人被撞死,接着让你做实验高速上开车看看能不能撞到假人一样,有准备的人要是还能撞到,这得是什么车技…
从当天的光线情况,现场情况等等,司机均不具备过失。
个人建议,司机无罪释放,不赔偿一毛钱,物业负5%责任,赔偿3万元,警察那边给个警告。
侦查实验不是这么做的!这个检察官的业务水平根本不过关,怎么拿到从业资格的?!!
这种侦查实验,如果初步实验得到了“可以看到内侧有人躺在地上,所以是过失致死”,那么还应该有下一步验证阶段:检察官自己躺在这个位置一个礼拜,直到全须全尾儿地回到工作岗位,才能出具这样的调查结论。
首先这构不构成犯罪,个人认为这是显著构成的。
看了视频,当然门口有警车,有人围观,但是开车视线不至于完全被阻挡。
同时,如果有警车,有人围观,应该起到了一个警示的作用,但是他居然没有起到警示作用。
一般来说常规的司机经过这种路段都会特别注意,如果可能存在盲区的情况下都会先观察盲区具体情况,而且应该是缓慢驶入。
在大白天,视线良好,有足够的反应时间(不是急转弯),有个躺着,因为疏忽大意,压死一个人。
这显著构成过失犯罪。
构成什么罪,因为这是公司内部道路,不属于外部道路,所以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的,三年以内,这个两年半也属于正常中偏重的量刑,一定是没有考虑从轻,也就是检察院认为这是情节较轻中情节比较重的。
原因显然是这个人的态度显然没认为自己有多大错,显然只是走保险赔偿,而没有积极赔偿。
他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不要相信一些坑货律师,搞无罪辩护,而是及时的认罪认罚,同时积极赔偿受害者,争取从宽处理。如果他积极赔偿,即使受害者不出具谅解书,法院也可依职权认定积极赔偿同时认罪态度良好。争取一个缓刑还是有可能的。
最后因为是交通事故,即使不在马路上保险公司也该赔偿,但是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还是会以此为借口拒赔,很多还是要起诉到法院来判决。
这类事故不可能完全不处罚,否则没有维护维权者的生命权,道德伦理存在问题,此外,万一有人总是借口没看到,压上去呢?那不是成了。。。。。
更新一下,总有人说这个人不构成犯罪,首先说这些的人,我请你们自己想一想,如果被压的是自己家人而不是自己是开车还会不会那么说?
其次我个人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司机犯得过失合情合理,可合情合理的过失仍然是过失。让我自己去开,也许100次也有30-70次可能会出一样的事故,可这毕竟不是100%,只要不是100%机动车驾驶员者有有必要保证安全驾驶。司机在转弯时没有集中注意力观察门口,门口有人讨论,让开了就一脚油门进去了,他也不是第一次知道他们单位门口的结构。这不是疏忽大意什么是疏忽大意?毕竟你是在开着车,对方是弱势的人。
有人说,那高速和铁路怎么驾驶员不是犯罪。第一高速和铁路如果有人侵入都属于即使保证了安全驾驶义务,驾驶员也难以避免事故。第二,高速和铁路允许路人进入嘛?这是单位门口,是允许行人通行,这情节能一样吗?
补充一下,我也开车,我也有驾驶经验,类似的路我也不是开过一次两次,很多人提了意见后,我又重新看了一遍视频和路的结构。我的判断警方如果做实验,在转弯的时候,栏杆底下有个人,应该不属于盲区,虽然人群让开导致了他之前没法观察,但是人群让开的瞬间,他如果注意栏杆是一定可以看到栏杆底下有个异物,但是司机在人让开后急着进入公司,错过了观察机会,这是有情可原,但的确是过失。
从法理上来说,如果当时的阻挡和道路结构,司机全程余光都无法观察到栏杆底下有异物,且全程没有违法,那就应该属于意外事故,但是从警方的立案给检察院批捕,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来说,我显然不认为警方会是这个实验结果,正常来说,检方和公安也不可能犯那么低级的错误,否则就是国家赔偿。
最后补充一下,很多人回复认为这个人躺着,被压死不构成过失犯罪。我想说,就算闹访,你知道别人的理由正当不正当,无论正当不正当,这都是一个普通百姓的生命,她也可能有她的难处,她也可能很可怜。生命权是我们所有要保护的权力的根本。如果法律不保护人的生命权,那其他的物权债权名誉权又算是什么呢?
这句话对被害人说才是对的,躺在马路上,有错,但被害人没罪,更不该死。
这话未免太搞笑了,你是开车进门,又不是在大马路中间,车速一定很慢,这大中午的你居然看不到地面上有人,当别人没开过车?退一万步说如果你开的是suv,车头盲区大,找这理由也就算了,你开的是轿车诶。
买个教训吧。
从南京彭宇案以后,司法部门理应意识到一个道理:
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仅会影响当事人的公平正义,还会对全社会的行为规范产生巨大的导向作用。
这起案件的判决会起到什么导向?
就是以后遇到纠纷和不满,堵门和堵路是有效的。
如果来往司机没轧过去,那么堵塞交通、挟制维权的目的就达到了;
如果司机没注意给轧死了,那么家属会得到赔偿、司机会坐牢。
你看,堵门堵路要么能达到个人目的,要么能给家人换钱,总之都是积极有效的。
那以后作为社会公众的我们,谁还采用正常途径维权啊?
都去堵个门、堵个路!不想死的话可以多买几个反光三角架放在身前50米的地方,既保护了自己、还能有效挟制交通……
这起司法判决无论能不能在法律上立住脚,它在社会风气导向上的负面影响都是巨大的!
按照我的理解,用伤害无辜第三人、影响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极端形式维权的,不但一切后果应自负,而且要予以打击制止。
医闹是怎么来的?不就是因为大闹医院、攻击医生有奇效,所以衍生出了专业医闹者?
堵门是怎么来的?因为堵门不用付出代价!堵门可以挟制有关单位!万一不小心被撞死了,还能给家人换钱!
即使排除社会影响,仅仅从案件当事各方的责任划分来看,司机张中华也是做了替罪羊。
司机张中华!莫名其妙卷入一场和他没有任何关系的维权纠纷里,成为所有当事人的替罪羊。
这起案件的关键点压根不是司机「应不应该」注意到死者的问题,是死者不应该躺在正常通行道路关键位置的问题,是道闸管理方没有及时关闭自动抬杆的问题,是在场XX没有及时制止死者挟制交通的问题!
在这起事件里,郑州铁路局科研所可能有错,维权当事人可能有不妥,当事人家属可能未尽到对老年人的监护责任,在场保安可能未尽到维持秩序的责任,出X的XX可能未积极制止事态发展,只有司机张中华……
只有张中华没有做错任何事!
一个正常开车的人,谁特么能想到道闸后面会躺着人?
只有没做错任何事的张中华破财招灾,用天降横祸的形式消弭了一场维权纠纷。
大哥你是什么割肉饲虎的菩萨转世么?
交通肇事,没有刑责,而且民事责任也得判定个合理比例,坚决上诉。
全社会舆论要施加压力,律师要提供法律援助,官司一级级打上去。
这个铁路检察院用的罪名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