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这样的事,无论醉驾与否,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于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的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
怎么判断呢,很重要的一个标准是有没有造成二次冲撞,即肇事以后逃逸过程中有没有造成新的损害,关于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在09年出台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有明确规定: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 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该解释随后还举了在当时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两个案子为例: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这两个案件里,真正起到加重罪名的其实不是醉驾,而是二次冲撞。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第一次冲撞,对于违反规则来说可能是故意,但对于结果发生更多可以解释为出于疏忽或者过于自信的原因,而一旦肇事以后,任何一个有常识的司机都应该知道要停下来等待处理,所以这时逃逸,对于逃逸过程中发生的伤亡,就会升格为故意。
那么为什么大家会认为只有醉驾才会加重罪名呢?因为无论社会关注的热点,还是媒体报道的重点都是醉驾,法院判的没有醉驾但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媒体不报道,一般人也不大会去查询,自然产生了这样的错觉。
但是你不知道的不等于不存在啊,有没有上裁判文书网搜一下不就知道了吗?
比如这个案件,没有醉驾,在人流密集的地方驾驶电动三轮车逆行,发生事故以后逃逸造成一死一伤,法院定的就是以危险方式公共安全罪,判处死缓
中国裁判文书网还有这个案件,因为母亲坟墓被另一家族的人破坏,心生报复年头,在村道上驾驶农用车冲撞,一死一轻微伤,定的也是以危险方式公共安全罪
中国裁判文书网所以从来不是说只要开车撞死人就一定是交通肇事罪,还要综合考虑他违规动机、案件发生时的情况以及其他的证据,所以网上居然还有些人说如果雇凶开车撞死人也最多只判7年我只能说naive。哎,我也替你们着急啊,真的。你们题主千万要注意了,不要见得风是得雨,自己本身也要判断,假使这种完全无中生有的东西你拿来提问,等于你也有责任吧
楼上法条已经出了,我来解释。本来都是只能七年的,因为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很困难的事,你得证明他伤人是故意而不是过失。但因为酒驾的人实在太多,最高法专门出了个解释,规定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特别是已经造成事故还不停车继续制造事故的,以危害公共安全论处。
这是一个特别规定,应该属于法律拟制范畴,仅仅针对酒驾,毒驾都没包括。
至于你说清醒的人故意冲撞,真能审查出这种可能,同样可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