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了ofo。
起诉ofo一案,离题目中“惊天动地”的程度委实相去甚远,然从其社会影响力,以及与其他法学专业同学的经历相较来看,也算是一段难得的经历,姑且答之。
ofo不退押金已是过气的旧闻,到现在为止绝大多数用户的押金仍遥遥无期;熟悉我的朋友还会知道,ofo以在用户协议中添加仲裁条款的方式变相阻碍用户行使诉权(押金99/199,诉讼费25,仲裁费6100,约定仲裁就不得起诉)。如果说考虑创业艰难、兼有对其开创新业态的同情,押金可以不要;但恶用法律设置诉讼障碍,其心可诛,我觉得需要有具备法律知识的人来说“不”,并且很乐意自己来充当这一角色。
这件事获得了一些媒体的报道,我的知乎关注量从三位数升至四位数,还得到了某头条一个免费的热搜。在各个评论区,绝大多数的观众是赞许、支持这一行动的,甚至有网友付出了现实的经济支持,我也得到了为数不少的“称号”,什么“正义的化身”等等不一而足。我不愿恶意地将此揣度为“捧杀”,但确确实实地过誉了。我不是愤青,更不是斗士,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学以致用、希望用所学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学生;如果说再多一点,至多则践行一下一个法律人应当具有的社会担当。特别地,在这个过程中,我结识了消费者维权领域真正的先驱老回前辈 @不老的老回 和法律领域不断产出高质量回答的大V伟麟律师 @王伟麟 ,这是我的荣幸。
关于本案,从承办法官处了解到,目前已被报送至上级法院,而后则再无音讯。对于社会影响力大的、疑难的案件,确实存在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内部渠道,审限也可经院长批准后延长。然而,可延长几次,每次延长多久,法律没有规定,这是一个遗憾,本案已实际上陷入了久拖不决的尴尬局面。日前曾尝试上访,也并无渠道对这种情况进行救济。
现在唯一盼望的,即是本案可以胜诉。倘若胜诉,即在司法层面上明确了消费者格式合同中导致维权成本与权益明显不相当的仲裁条款无效。这是个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缴缠的地带,之前完全没有解释、批复、判例,如果我可以以自己的诉讼实践对这个空白地带做出一点点推动、完善之功,善莫大焉。
我是理工出身,大二下学期才转专业学习法学,这是我人生中最引以为傲的一件事。谨以此回答献给我这行将结束的两年半法学学习生涯,是我母校周到完善的培养才使我具备了诉讼的勇气。最后,欢迎报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