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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中国建立的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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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国家已经准备出台相关的反制裁措施和制度:

原文:

一、建议在对外贸贸易上用“对等”的原则

我还是建议用对等的原则,虽然很多人不同意我的观点。

所谓对等原则,就是别人怎么对待你,你就怎么对待别人。

应该颁布相关国家安全条例,或者“反制裁法案”,凡是跟随对抗国对中国企业进行封锁的企业,不管是谁,中国都有权对其进行“中国市场暂时禁入”,一直到你重新开放为止。

这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从今天起,一百年,甚至一千年,只要你跟随对抗国对中国企业进行封锁,那么,不是一年,两年,而是一百年,一千年,只要中华民族还在,你跟随对抗国对中国企业进行制裁,就要承受对等的风险,就要顾及对等的风险。

这就是对等原则。

必须要让这些企业忌惮,必须要让他们明白,中国市场和对抗国市场,只能二选一,绝对没有任何回旋余地。绝对不能让它们首鼠两端,两头赚钱。

如果认可,希望大家赞一下我这个回答,也希望决策层能听到这样的声音。

二、提倡“对等”不是闭关锁国

很多人想不明白对等这个概念。

例如美国规定,全世界任何一家企业只要含有25%以上的美国技术,那么,就必须受美国安全相关法案控制。这个25%是怎么来的?这个25%的法理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这么规定的?日本公司的一些技术,也是日本和华为合作的实验室研发出来的,那么,当他们也用了中国技术的时候,受不受中国安全条例控制?5G技术有大量的中国专利,那么多少比例受中国安全条例控制?中国有没有相关的技术控制法案?有没有未雨绸缪的技术控制法案?考虑过用法制的办法预防风险没有?

所以说,提出对等的概念,绝对不是闭关锁国,而是用法律的手段来规避风险和控制中国技术的流出。

三、在对等的基础上,用法律来为自由市场保驾护航

很多人没有法制的观念,以为对等就是闭关锁国。其实美国提出全世界任何一家企业只要含有25%以上的美国技术就受它的安全法案管制,就是很先进的用法律控制技术流出风险的方法。

同时它的安全法案的颁布,也明确规定了,政府什么时候可以根据国家安全利益来干预市场,对对方企业进行封锁,制裁,这是可以最大化减少决策风险,减轻市场风险,威慑竞争对手,保护国家利益,避免先进技术的流失的方案,这些经验,为什么不能学习呢?为什么学习了,就是闭关锁国呢?

制定相关的对等制裁法案,技术管控法案,不是为了闭关锁国,恰恰相反,是为了为开放,为保护自由经济而保驾护航。

这些对等的反制裁法案,技术控制法案,是自由经济的基石。毕竟,中国现在接近了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市场,或者说有潜力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市场。也就是说保护中国市场本身的自由运转,让为这个市场供货的企业不受第三方意志的干预,也是保护这些企业最大的利益本身。这样的法案,不是为了限制市场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捍卫市场自由,不是为了闭关锁国,而是为了保护和捍卫市场开放。

我们甚至可以不把这个法案叫《反制裁法》,可以起名叫《捍卫市场开放法》,任何境外企业/组织/国家用自己的意志,违背市场规律,去干预市场供应链的稳定,破坏市场的开放,影响国家的安全利益,就要遭到相应的,对等的处罚。实际上,世界上很多国家,为了捍卫市场经济,都制定了相关的制裁和反制裁法案。

学者将经济制裁区分为“一级制裁”(primarysanction)、“二级制裁”(secondarysanction)或“三级制裁”(tertiarysanction)。“一级制裁”所针对的是目标国,它禁止本国人与目标国进行贸易往来;“二级制裁”则禁止第三国与“一级制裁”下的被制裁国进行贸易。而所谓的“三级制裁”则更进一步禁止其他国家与“二级制裁”下的第三国进行贸易。无论是“二级制裁”还是“三级制裁”,都是将制裁范围扩张到与原目标国有经济贸易往来的第三方国家,因此它们也被称为“域外适用的经济制裁”(economicsanctionswithextraterritorialapplication)或“具有域外效力的经济制裁”(extraterritorialeconomicsanctions),意即针对外国人在制裁国境外的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1]。著名的制裁法有美国的据《对敌贸易法》,《赫尔姆斯-伯顿法》,《达马托法》,《全面伊朗制裁、究责和撤资法》等等。

而欧盟为了抵制上述制裁法案,则颁布了著名的反制裁法,例如《反对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的条例》;英国也有自己的反制裁法,这就是著名的《1980年保护贸易利益法》。2018年俄罗斯也颁布了自己的反制裁法《关于影响(反制)美国和其他国家不友好行为的措施的法律》。

至此,美国,英国,欧盟,俄罗斯都有了自己的制裁法或反制裁法。

说制定相应的《制裁法》或者《反制裁法》,就是“闭关锁国”,这是站不住脚的,也是短视的,事实证明,这是世界主要大国的普遍立法,也是各主要大国对自己国家“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保护,制裁法或者反制裁法,是保护自由经济的基石。当然,擅长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经济,这也是欧洲发达国家擅长的事宜之一。因为用法律说话,比用“人治”的方法说话,更有效力,也更有威慑力。制定反制裁法,不仅仅是对遵从对抗国指令的企业以打击,还是与本国合作的企业以犒赏。也就是说,不仅仅是有对遵从对抗国指令的企业以严厉的重罚甚至禁入,也有对和本国合作的企业以各种准入和优惠。

四、从根本上说“需求”而非“命令”才是推动科技发展的动力

要“对等”,还是“不对等”,其间的争议 , 归根结底,还是应不应该用法律手段为市场保驾护航之争。强调对等,其实是让市场发出自己的声音。中国庞大的市场才是最有力的武器,也是最好的盾牌。

从实际利益出发,有这样的法规在,为了中国市场,为了在中国赚钱,中国的相关外资合作企业,也会尽量研发和出售不含美国技术,零件的产品,导致世界产业链的“重构”,这样对于把美国技术排挤出世界市场,也是一个有利的方案。

因为它能给美国技术以“市场不确定性”,你虽然先进,但是风险高,不能用,给市场美国技术=有高度风险的技术的印象 ,能鼓励其他国家的研发,最大限度地团结所有非美系的企业,为非美系企业开拓市场空间以及无穷的上升渠道。

也是说,这样一系列的法制化的反制裁法案出台后 ,只要你不屈从对抗国的压力,或者你的技术不含有对抗国的技术,那么,你就可以顺利进入中国市场,得到应有的利润 ,甚至在没有对抗国技术倾销的情况下发大财,逐渐让对抗国自我孤立,其技术,沦为小众的,非主流的技术,被隔绝于技术孤岛之中,这本身其实对美系技术的“去魅化” ——这件事的根本是,在法律的保障下,让市场经济而不是政治本身起到调节和分配技术的最基础的作用,很多人不明白的是,“需求”而非“命令”才是推动科技发展的动力。

开放才是一个体系发展的原动力,而反制裁法案也好,管控技术也好,都是为保障市场开放,防止它被第三方意志干预而服务的。正常的市场经济,其最基本的保障条件就是有完善的法制环境,而世界上的几个主要大国,都有自己的制裁/反制裁法案,这些都为自己市场的正常运转,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而中国势必会在坚持对外,对内开放中,让另外一个动辄违反市场规律的国家,沦为世界市场之外的孤岛。

参考文献:

[1]、杜涛. 欧盟对待域外经济制裁的政策转变及其背景分析[J]. 德国研究, 2012, 27(3):18-31.


user avatar   jupingxiaowangzi 网友的相关建议: 
      

抗战十年都过来了,你不信我真掀桌?

慢刀子割肉?

对不起,天下没这好事情。

荒野遇见狼,你有3种选择:

1.run,逃。

2.fight,战。

最要不得的是

3.freezing,僵住。

达成一致的前提,是你真信我有不顾一切的勇气。


user avatar   18668161100 网友的相关建议: 
      

大家都的意见很好

修正为

震慑和争取骑墙派


====原文====

我理解商务部的说法应该是

别他妈小打小闹了

要玩就玩大的

你制裁我一个企业

我回敬一群

当然,目的就是确保相互毁灭

关键时刻还是要发扬两弹一星精神


第一重点打击骑墙派

尤其是非美国企业

对,说的就是日韩欧和台湾省企业

你敢跟随美国

那抱歉

我也弄你

让你两头受气


第二打击美国高科技企业

不跟这个个别企业做生意

那就别来了

大家一起完蛋


要坚决奉行敢打

才能求得谈

都不敢打

谈个屁


user avatar   leon-86-38-81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是韩国人值得中国人学习, 而不是鄙视和嘲笑, 的方面.

特别是在目前汉民族自尊自信被砸得粉碎的现实环境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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