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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杭州奔驰闹市撞人致 5 死案一审宣判嫌犯获刑 6 年?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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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 @丁大龙律师@TEDCJK 的「洗地」回答,谈谈感想:

如果你认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七年最高法定刑期不合理,那么大可以积极推动修改现行法律。但请不要忘记,同时要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否则,就有可能产生一种颇为「精神分裂」的处境:同样是过失致人死亡,只要和车沾边,就自动罪加一等。

--

归根结底,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和故意杀人相比,虽然客观造成的结果相同,但犯罪的主观方面有着根本的差别。事件中,肇事司机穿拖鞋驾驶,虽然违反了交通规则,但实在难以从中认定肇事司机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故意,也难以认为其对危险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毕竟,司机穿拖鞋开车虽然可恶,但还不能等同于主观上希望别人去死)。

看到有知友认为,这种对于过失犯罪的「纵容」,可能导致「买凶杀人」的成本降低:如果能雇凶伪装交通肇事,那么就能以低廉的代价达到杀人目的。对此,需要强调一点:买凶杀人已经属于故意杀人的范畴,伪造交通肇事,是故意杀人的实施行为,其性质依然属于故意。如果硬要说「如果伪装的足够像,依然能够获得轻判」,那么我也只好承认,世界上的确存在无法侦破的犯罪行为,这的确令人遗憾。

提供一个比较的视角,供大家评判我国的交通肇事罪是否量刑畸轻。

在明尼苏达的刑法中(又是熟悉的大明律),有「驾车致人死亡罪」(criminal vehicular homicide),其构成要件和我国交通肇事罪较为相似,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主观方面是具有严重过失,或者具有一般过失再加上酒驾、毒驾等情形。这一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期是十年。

简言之,虽然我国七年的法定最高刑期看上去不能满足一部分人对于正义的期待,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是自洽的,和具有代表性的参照体系相比,也处于相当的水平。对于立法问题,公众的讨论是有意义的,但前提是建立在理性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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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细节:

一、量刑建议过于保守

从庭审现场获悉,公诉方建议判处3-7年有期徒刑

我翻了一下以前的新闻(杭州奔驰闹市失控致5死案开庭 女司机赔偿1000余万),确实也提到这个情况。但我要说,这是个非常不负责任的量刑建议。

我们先不考虑罪名的情况,只说指控的交通肇事罪。

它的刑法条文是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中不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况,因此以交通肇事罪这个罪名,本案的法定量刑幅度就是3-7年。

所以,公诉方其实就是把“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的废话重复了一遍。虽然在量刑规范化中,也允许这样的量刑建议,但是这种量刑建议没什么实际意义。

而且,按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导致2人以上死亡;按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浙江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特别恶劣情节”时的量刑起点的幅度就可以在3-4年之间选择,每多死亡一人,增加6个月至1年。

所以就这个案件的损害结果而言,光是5人死亡,量刑的下限就应该是3年(2人)+0.5年*3人=4.5年,更何况还有4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其他恶劣损害后果需要考虑。

哪怕是结合自首、赔偿谅解等有利的量刑情节,对这个案件的量刑幅度哪怕是4-7年,也比那个保守的3-7年要好。

而这个3-7年的量刑建议,至少可以看出公诉方在指控犯罪时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毫无激情可言。


二、为什么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纯粹从理论上说,想必很多人在本科的刑法课上都学过,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大的区别便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

这是学理上的区别,但是在实践当中,你会发现,交通肇事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是故意犯罪,但是实践当中因超载、醉酒、飙车等情况发生事故的案件,肇事司机的主观故意既可理解为“明知而放任”的间接故意,也可理解为“自信能够避免”的过失。

因此在实际的案件中区分时,我们会发现,从证据来判断时,两种方向都说得通,可左可右。

所以我们在实务中判断这两个罪名j时,通常从证据上无法准确对肇事司机的主观内容进行评判,无法给出个能让多数人明显满意、信服的理由与结论。

在主观上难以准确评判时,就要看在该场景下,客观上是否存在安全受到威胁的不特定公众”,不是看主观上肇事司机持什么态度。

而一旦“客观上确实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然后才看主观上是不是有明显的“不希望事故发生”,如果没有,那就推定是间接故意;如果有,就是过失。

说回这个案件。

首先,时间是晚上19时许,地点(从视频上看)是人来车往的闹市路口;

其次,穿拖鞋(注意不是题目中描述的高跟鞋);

再次,在左转操作失误后,多次把油门当成刹车来踩,使车辆不断加速(最高达到132km/h,平均速度112km/h),这种速度在闹市街头已经非常危险。

无论是客观环境,还是临时处理,都足以给当时的客观环境带来极大的危险,这已经达到了与爆炸、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的危害程度。

但是,在主观上,偏偏存在有利证据:在加速途中连续避让两个行人

公诉机关也是根据视频中的这一细节,再加上经过调查,事故起因确实仅仅是因为操作失误,没有其他额外的高危原因(比如开车时打电话或吵架、酒驾、毒驾等),才认为肇事司机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损害结果。既然不希望,那这个案件只能定为过失犯罪,以交通肇事罪认定。


三、为什么量刑是6年

我们还是要客观看待案件。

虽然这个案件的损害结果很恶劣,但是它同时也存在两方面的量刑轻判情节:

其一,这个案件存在赔偿谅解的情况,而且是基本上把受害方的损失都赔齐了。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交通肇事罪这种过失犯罪,这是对量刑非常有利的情节;

其二,肇事司机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可能存在自首。

看不到判决书原文,不确定是否有认定自首情节。但是交通肇事罪中,由于司机本来就有肇事后如实报告、抢救伤者的法定义务,履行该义务的行为虽然可以认定为自首,但量刑时也是从严把握。更何况这个案件中的肇事司机是因受伤而“被迫”留在现场,所以认定自首的可能性不大,哪怕认定了,也得不到太多的量刑利益。

由于上面这两个情节(关键是赔偿谅解的情节),还是会给这个案件的量刑带来一定的利益。

与此同时,法院也不可能轻易对一个案件顶格处理(判到法定量刑幅度的上限),因为在不确定的未来,仍然有可能发生更加恶劣的情况,比如同样造成5人死亡,但受伤者超过8人;或者同样造成5死7伤,但没有赔偿;等等。

如果对这个案件顶格处理,那将来更加恶劣的情况就没办法比这个案件更重了。所以法院仍然要留出一定的空间。

这些情况下,综合上文提过的量刑规范化,6年确实是比较合适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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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基础的几个点,讲一下:


1、罪名是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杭州在浙江,浙江省有专门的量刑实施细则。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五、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死亡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造成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十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本案有谅解及自首情节

10.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应少于1个月。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前略
(4)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后略

16.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综合以上规定,为何量刑为六年有期徒刑,应当是一目了然的。


至于除开现行法律规定,如果评价本案判决结果,同样是三点:

1、「取得绝大多数被害方的谅解」意味着大多数受害者,包括死者家属、伤者本人及家属对结果是满意的,希望所有的讨论都不要忽略以上前提。

2、本案主要起因是「误将油门当刹车」,换言之,是过失犯罪,本案的惨痛结果不是行为人欲求,而是疏忽大意未能避免。

3、本案是「依法裁判」,现行《刑法》经全国人大修订通过,是全体国民意志的反映;如果认为法律不公,合适的做法不是在个案中苛求法官无视法律,而是通过《立法法》规定的修订程序谋求修订刑法,或者在征求社会意见时通过向法工委去信、网络登记发表意见。

当然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未经法学训练的一般人对罪量与罪刑缺乏概念,只凭日常生活直观印象,难说公义,如果真的矢志于推动刑法完善,建议从基本知识积累做起。


以上。


user avatar   long-cheng-94-78 网友的相关建议: 
      

5死11伤,判刑六年,很多网友觉得判得太轻,难以接受。这里就需要跟大家解释一下,过失犯罪的问题。

量刑不仅要看犯罪后果,同样也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之所以过失犯罪定刑较低,是因为故意犯罪都是不排斥损害后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主观上是排斥损害后果发生的。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仍然追求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但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过于自信,觉得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

因此过失犯罪往往法定刑较低。交通肇事罪就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该罪名法定刑三年以下,如果肇事之后逃逸,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到七年。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刑为七年以上。

本案致五人死亡,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但肇事者没有逃逸,这与酒驾毒驾之后造成交通事故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而且犯罪行为人之后还有自首、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形,因此最重也只能判到七年,判六年已经不算轻了。


user avatar   li-miao-wen-2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而且就目前的资料来看,

那女的顶多就是笨,

说要严惩她的人都没搞到点子上。

我们不妨想想,

谁给她发的驾照?谁让她那么容易拿到驾照?

开车再怎么样比实验室摇试管难吧?

要进实验室的人,

起码要通过中考、高考;

搞不好还要再过个考研。

而且这些考试都是淘汰性考试,

按我们省的数据,

适龄人口最终只有30-40%能通过高考,

也就是说人群里

只有这么点人能去实验室摇瓶子!

能开车的人再怎么样都不能大于这个比例吧?

每次出现这种是我都不想骂司机,

我要骂那些唯利是图的主管部门,

看看下面这个图表,

我相信马路杀手的正态分布

和这个汽车销量图绝对八九不离十!



为了那么点利税,养路费,

疯狂的乱发驾照,是人是鬼都能开车?!

这些人才是真正的元凶!


user avatar   caijust 网友的相关建议: 
      

撞死5个刑六年,我觉得太轻了。你不爽了抽点海洛因消遣消遣都得两年呢。

但法条在那里,也看不到有什么必要为这类罕见的情况去修改

我觉得这事的关键得在于民事诉讼。撞死5个,得让丫的倾家荡产才对


user avatar   zhao-xiao-k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种事情其实就是受害人在替低下的司法执行能力买单。

为什么每次出现这种事情,受害者家属都要谅解?因为刑事判决附带的民事赔偿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伤残补助金这两个大头,你要获得这两项赔偿,只能选择和解或者重新发起民事诉讼,但民事诉讼孱弱的执行力,根本无力对付那些老赖,以死亡赔偿金和老赖为关键词,你就会看到n多拖欠死亡赔偿金的案例。当然交通肇事罪是个例外,为了弥补较低的量刑,支持死亡赔偿金,但金额也会相当有限。所以受害者家属想要讨到足够的钱,几乎只有跟加害者做交易这一条路可走。

想想吧,如果是你,一边是失去顶梁柱的家里急需用钱的现实,一边是法官、律师都在暗示你如果不和解的话你自己可能就一分钱都拿不到了,你能选的什么?

现在那些电视剧里,不论是人民的名义还是破冰行动,犯罪分子一提到买凶杀人就是伪造交通肇事,这可不是偶然。


user avatar   xwy-3-48 网友的相关建议: 
      

补充答案

大概的总结了一下各位老板的问题,给一些个人看法

1,和打巴掌扫一年半还有掏鸟10年的对比,撞死5个人才6年?

前二者均为故意所为,掏鸟那个案件我印象还有撒谎欺骗办案人员,后者为无心之过,二者不可放在一起讨论。

2,是不是我赶明心情不好或者看谁不爽就可以开车去撞,然后也是6年?

如果你心理素质足够高,能够将案件做到天衣无缝,你可以试试。否则就是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杀人了。

3,判6年有没有问题?

从现有法律的适用来讲,6年是可以了,再多也就是多1年,7年给你。不能再多了,合法的判决

4,会不会法律有滞后?

这个我说不准,个人觉得不会滞后,7年合理。原因是,目前中国单行刑罚最高刑期15年,再往上就是极刑了,无期或者死刑。最高15腰斩一半7年,为什么我觉得合理,因为交通肇事本身就是一件极其平常普通的案子。这么说吧,你在马路上追个尾,剐蹭一下,撞个辆单车,都是交通肇事,只是因为情节过于轻微,不列入刑法处罚,只是罚款啊扣分啊什么的。那何时列入刑法呢?后果严重咯,撞死人咯,那就是犯罪了。

这个案子呢,是严重中的严重,是已经从普通的肇事升级到了罪,再升级到罪里面的重罚了。这就是我认为法律顶格7年合理的原因。如果还要往上升,那就有两个问题,过了7年就是重罪了,那么第一,一个交通肇事成了重罪,那和扣分罚款那些放一起竖向对比,刑罚的跨度未免过大了。第二,过失犯罪也成为了重罪,故意犯罪本身就是重罪,那二者的差别在哪?就因为人数?这是不合法理的。

目前我国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顶格7年和3年,如果交通肇事更改了,是不是这两项也得随着更改?那还有一些我还没注意的法条是不是也得改?这个量有多大可想而知。法律可不是随随便便改个数字就行了的

过失本身就是无心之过,就是自己都不希望也不想发生的事。无论你严重到死刑还是轻到无罪,该发生的还是会发生。过失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故意犯罪那么大,最起码你是预防不了的或者预防的效果微乎其微的,你不小心忘了带钥匙难道因为钥匙不重要?钥匙可是你回家的命啊对吧哈哈哈

5,很多人串案了。这个案子不是保时捷女醉驾撞宝马的案子,那个案子还早呢。


分界线...以下为原答案


他撞完人后立刻救助,没有逃逸,没有酒驾毒驾等其他故意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赔偿受害人,这都是一个知错就改尽全力减少损害的人做的事,本身就已经符合了可以从轻判罚的情节(最后法院认为在闹市影响过大不予从轻)

然后说量刑,最高7年,判6年,已经是从重了,很ok了,说白了他就是操作不当撞死人,不是故意的,正经人谁愿意没事开着车在路上撞人?赔钱坐牢不说,心里压力得多大知道不?

至于法律,对于出了事主动承担错误帮助减轻损伤(能救活的别死了,能轻伤的别重伤了就算减轻损伤)本身就是鼓励的态度,虽说这本身就是义务,但是敢于立刻救助的人对于现阶段的中国而言还是比较少的,得发扬,所以辩护人提出从轻发落。

然后7年,是一个正常人非故意做错事后能接受的刑期,少了没效果,多了会有反效果。什么反效果?你试试给他定死刑和无期,待会他就想,既然现在的已经活不下去了,不如逃了算了。待会受伤的人得不到救助,死的重伤的人数增多了也就算了,要是开着车逃逸慌不择路在路上乱撞,更多人因此偿命你说谁划算?对他来说反正都是死,那还不如拉几个一起?惨的是更多的无辜市民!!!

不要和我杠我说的多粗俗,绝对不要去试探人性的恶,你绝对没法想到在绝望之时会有怎样的想法,即使只是一瞬间,但是在这个案子里,一瞬间就是5条人命了,你是国家统治者,你选什么?保护人民重要还是惩罚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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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往死路上逼,真是叹为观止。

同样是斗争,亚文化圈互斗的烈度上限,恐怕都比不上主要民族和少数民族斗争的烈度下限——肖战事件至今七个半月,因斗殴死亡或重伤的人数目前为0,放到民族矛盾中连个事都算不上:别说史书,就是新闻里面的民族矛盾,有死有伤都是常事;至于上限,亚美尼亚大屠杀、卢旺达大屠杀这种几十上百万的中等新闻遍地都是,纳粹集中营和美国剥头皮这种数百万级别的大新闻也不止一次两次,把肖战的铁杆粉丝和铁杆反对者打包塞进集中营里杀个一干二净,也就马马虎虎够上“大屠杀”的字眼。

现在斗争的一方宣称要强行把斗争层级从前者提升到后者,干不成也就罢了,干成了的话,专政铁拳饶得了他么?真把我党当成不读史书也不知道怕的铁憨憨?

话说回来,通过引爆更高层级和更高烈度的矛盾来转移或者推迟当下面临的矛盾,这搞法有多作死,部分肖战粉丝就没有一点数么?九年义务教育总接受过吧?通过殴打苏联来解决“生存空间”问题,通过殴打美国来解决原料缺乏问题,这哥俩结局如何都已经写在历史教科书上了,不至于一点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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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我,就去看我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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