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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 10 岁女孩疑被 13 岁男学生杀害一事,案件调查进展如何?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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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事情以后会越来愈多,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教育跟不上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变化。甚至法律(司法打击)都不是重点。

我们知道很多动物会根据环境调节生育,甚至性别。其实人类也是一样的,在物质越丰沛的环境下,为了繁衍后代,人类生理上就会发育越早。

美国60年代女孩平均13岁胸部开始发育,但是90年代10岁就开始发育了。到2005年,大约10%—25%的一二年级女生(7岁)胸部就开始发育了。

也就是说,在美国很多过往初中生才会遇到的青春期问题,现在很多小学生就开始遇到了。至于到了初中则是以往高中才会遇到的问题:早育。因此,美国现在单身学生妈妈问题非常严重,合法堕胎已经成为例次大选核心议题。

同样,中国的发展更快,同样的社会问题出现的阶段就会更早。你会发现90年代的琼瑶剧男女主角还是各种扭捏,但是如今热映的青春片无一例外,大多都有打胎情节,这就是时代的变化。

虽然人们的性成熟在不断提前,但是大脑控制力、认知等区位的发育却相对没有多大变化。即便是现在,一个人大脑完全停止发育,也会要等到差不多30岁。

当然,本期案例是极端事件,在人群中,有些人发育早,有些人缺乏同理心,有些人缺乏自控力。当一个人同时具备这么多极端条件,自然会引发极端案件。

可时代的变化会让这类事件越考越多。如果你明白背后的因素,你就会明白要降低相关案件,需要的不止是法律,还有教育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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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处大连,听闻感到十分震惊,想不到东野圭吾笔下《彷徨之刃》的情节居然在我们的身边上演。

人性真的是非常可怕。

具体细节很多网友已经说的很全面

未成年人杀人免刑带来的恶,一定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进入到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领域。


一、不管什么样的小孩,在父母眼里一定是可爱的。

二、他知道自己没有制裁犯罪的权利。这应该是法院的职责吧。那么,法院真的会制裁犯罪者吗?不会的。透过报纸和电视,长峰多少知道审判是如何进行的、或是对什么案子判了多重的罪。就他个人的认知,法院是不会制裁犯罪者的。说法院会拯救犯罪者其实比较恰当吧。他们会给犯了罪的人重新做人的机会,然后把犯罪的人藏在憎恨他的人看不见的地方。这样就是判刑吧。而且刑期都短得令人惊讶。夺走了别人一生的凶手,其人生并没有被夺走。

三、社会所制造出来的怪物,是无法用人类的力量让他变回人类的。

四、难道生女孩的父母就必须每天提心吊胆过日子不可吗?

五、曾经作过的恶永远无法消失,即使加害者改过自新了,他们制造的恶仍然会残留在被害人心里,永远侵蚀着他们的心灵。

六、犯罪哪里分大人和小孩,只有坏人而已。

七、可这样真的能消灭万恶吗?把坏人抓起来然后予以隔离,换个角度看,其实就是在保护坏人。经过段时间,当社会逐渐淡忘被保护的坏人时,他们又可以回到原来的世界,其中有许多人会再度犯法。他们会不会以为自己不会因犯的罪遭到报复,甚至觉得国家会保护自己呢?

八、少年法并非为被害人而制定,也不是用来防止犯罪,而是以少年犯罪为前提,为了拯救他们而存在的。从这些法律条文中无法看见被害人的悲伤与不甘,只有无视现状的虚幻道德观而已。

九、警察并不是保护市民,而是法律,为防止法律受到破坏,拼命东奔西跑。但法律是绝对是正确的吗?如果绝对正确,为什么又要频频修改?

十、让误入歧途的少年改过自新固然重要,但由谁来医治无辜受害者心中受到的伤害呢?这样的观点是目前的法律所欠缺的。失去子女的父母还要去为罪魁祸首的未来着想,这未免太残酷了,不是吗?

——东野圭吾《彷徨之刃》




转一篇在网上看到的文章作为结尾。


这是一个日本第一个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案例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县光市发生一件残忍的凶杀案。当时23岁的本村 洋先生于晚间七点左右下班返家,发现大门没有锁。进了家门之后,四处不见妻子跟11个月大的女儿夕夏的踪影。家里一片凌乱,不安的本村洋先生开始在不算大的家里找寻妻女的踪迹。最后在收纳棉被的柜子里面,发现妻子半裸而且已经变僵硬的尸体。本村洋先生马上报警,**抵达之后,在收纳柜最上层的地方,发现用塑胶袋包着,当时才11个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尸体。

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当时刚满18岁一个月的少年(日本法律规定20周岁为成年)。根据犯人的供述,他于4月14日当天下午两点左右,乔装成排水管检查的工人,按门铃顺利进入被害人家中。目的只有一个-强奸被害人。少年将本村弥生压在身体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于是动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弥生窒息死后,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被害人双手捆绑,并在口鼻处也黏上胶带(预防被害人"万一"又苏醒),对死去的被害人进行尸奸。

当时11的月的婴儿夕夏一直在妈妈的旁边哭泣不休,少年将婴儿抛往别处,可是婴儿还是挣扎哭着,往已死去的母亲遗体处爬去。兽性大发的少年怕婴儿的哭声引起邻人的注意而坏了他的好事,于是将哭闹不止的夕夏从母亲遗体旁边拉开,重摔地面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毙。

虽然加害的少年当时未满二十岁,可是所犯的案情残忍重大,山口县的少年法庭决议将全桉移交山口地检署审理。第一次开审议庭时,本村洋 先生抱着妻女的遗照出庭,却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少年的心理绪。是的,你没有看错,当时主审的法官确实是这麽说的。因为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者的心理情绪。
开庭时,犯人 福田 孝行 穿着拖鞋进入法庭,辩护律师推推他的手示意, 福田这才对着被害人家属的方向鞠躬,说了一句:「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这句"对不起",成为之后法官认定犯人"已经有悔改意思"的参考。

杀了两个人,只要事后表现出"我很抱歉"的样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后就可以得到宽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断的跟法官抗议,最后,法官准许他带遗照进去,条件是必须用黑布将照片盖住才可以。当时一审下的判决是 - 无期徒刑。跟台湾类似的是,日本并没有真的无期徒刑。尤其当时的少年身上有着少年法保护,顶多关个七、八年(表现良好的话)就可以出狱。当时被告的辩护律师,竟然在法官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 对着旁听席的被害家属,比了一个"胜利"的手势。

本村 洋 先生在判决之后招开记者会,他是这么说的:
「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人的人权。被害者的人权在哪儿?被害家属的权益在哪儿!?如果司法的判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记者会结束之后,本村先生走进担任本命桉的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吉田先生戴着银框眼镜,个性沉稳内敛。平时给人一种酷酷的感觉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愤怒颤抖的声音对着本村先生说出自己的想法,这突然的举动 让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检察官说:「我自己也有个年幼的女儿,无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将一个还不会走路却拼命的爬往母亲身旁的婴儿,抓起来往地面重击然后残忍杀害。如果 司法对这样的人无法做出严重的惩戒,那还要司法做什么?我绝对不认同 这样的审判结果!!一但你屈服于这样的审判结果,以后这个案子就会成为法官判案的基准。我绝对不容许!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对意见,我也要 控诉到底。就算失败一百次我也要试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让我们一起为推动司法改革而奋战吧!」

吉田检察官的这番话,让本村先生的脑海里第一次浮出"使命" 这两个字 。
为了不让妻女宝贵的生命就这样白白的牺牲,本村先生决定,今后他要扛起改变司法的这个使命。走出吉田检察官的办公室之后,本村桑从宇部机场搭飞机前往东京羽田机场,参加日本朝日电台的热门新闻节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现场演出。

自从"使命"这两个字浮现在脑海之后,本村桑决定透过电视传播媒体向一般社会大众表达自己的主张,让社会大众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当天晚上十点半,本村先生准时的出现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节目上。脸上的表情已经没有中午开记者会时的激动,或许他已经意识到 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静客观的对着全国观众作诉求。他说:「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知道的范围之内,关于被害家属权利的部分,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利这两个字,就连被害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现状是这样的:“ 国家独占了刑罚权,居于强势位置的国家(政府)裁决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着许多法规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权利。可是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完全将受害者及其家属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带妻女的遗照出庭,也被阻止。 」

本村桑的诉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应。当时的总理,小渕恵三,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很显然是不够的。身为政治家的我们,对本村桑的情境跟诉求不容忽视!」

在回应的11天后,小渕总理因为脑梗塞紧急送医、不幸于5 月14日逝世 。可是在他过世前两天,「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 「改正检察审査会法」这三个法案在国会全数通过。
本来只能在旁听席上旁听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属,以后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像本村先 生一样的犯罪被害者的声音,开始被司法正视。

检察官不服第一审无期徒刑的审判,决定继续上告广岛高等裁判所(法院 )。2002年3月14日,广岛高等裁判所将检察官对被告求处极邢的控诉驳回。理由是:“犯人当时才刚满18岁又一个月,思想尚未成熟,顾及被告未来还有无限的可能性。对于将来,不能论定犯人完全没有更生的机率,所以驳回检方死刑的控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

二审虽然又被法院驳回,可是检察官还是不屈不挠,决定继续上诉最高裁判所(法院)。
检察官得知被告在狱中曾经寄出几封信件给外面的友人。 于是挨家挨户的查访,终于探访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并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亲笔书写的信件。

对于自己犯下的强奸杀人罪,被告福田孝行是这么写的:
「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被告福田孝行因为法律的保障,国家有义务提供替他辩护的律师,费 用由国家全数支出。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这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师并非由国家提供,而是民间的律师团体自愿出任。本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被告福田孝行的辩护律师由原来的两人(自愿担任)增加为二十一位,规模之大, 堪称世纪辩护律师团。

这些辩护团律师成员们正是所谓的人权拥护者,以废除死刑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务。
至此,本来是一场单纯的凶杀案的审判 ,却被这群赞成废除死刑的人权派律师们当成表演舞台, 开始他们一幕幕卑劣可耻的表演活动。

第一、二审时,被告福田对于犯行的经过以及对受害人的杀意完全没有 否认也没有争论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开庭公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 师从原本的两人改成二十一位辩护律师团之后,突然全盘否定之前的供述 。
辩护团的主任律师 -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见被告时,被告向他宣称 当时他对受害人本村 弥生以及本村 夕夏并无杀意。之所以没有在一、二 审的时候提出,是因为被告当时的主张并没有被采纳。

世纪辩护团提出以下的主张:
被告福田的母亲是自杀身亡,被告因为渴望母爱,希望被母亲拥抱的欲望过于强烈,才会在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的抱紧被害人,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遗憾。被告并非是强奸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爱。

至于被害人死后还对被害人尸奸的行为,世纪辩护团的律师是这样辩解的:因为被告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的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所以死后对遗体的性行为并非污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至于用绳索勒毙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让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
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世纪辩护团律师的结论是:被告并非故意强奸杀人而是伤害致死。检察官那方因为想让被告被处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恶不赦的形象。

还好,检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给友人的信件做为证据。对照一审跟二审法官认为「被告未来仍然有无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经有悔改之意的说词」与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内容,
无疑是一大讽刺。

2008年4月22日,法官对被告一方的辩护主张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恶行重大处以死刑。距离命案发生时已经经过九年的岁月。
死刑宣判后的记者会上,本村先生并没有任何"胜利"的喜悦。

2002年审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本村先生曾经这样说过:
「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 ,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
可是,国家社会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无情的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张,竟然在福田身上应验。一、二审判无期徒刑时,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后就可以假释出狱。
写给友人的信件当中,充满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属的言论,其中还有藐视司法的部分。
他写着:「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啊」

你完全没有办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决之后,福田被告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的严重性,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很遗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

本村洋虽没有庞大律师团助阵,却不是孤军奋战,2008年4月22日高院开庭,4千位日本民众齐聚替本村加油打气,福田终於被判死刑,但全案仍在上诉最高法院。但本村洋说,「我会把判决书带到墓前让妻女知道。」

在被判死刑后,福田才真正的做出省思自己的所做所为,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网友认为,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没有 亲人、好友被凌虐杀害,你不懂那种痛!社会要和平本该存在尊重他人生命!不尊重他人者没资格谈人权!法律保护人,人但不该保护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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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误为《刑法》挡刀的时候。朋友们,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也就是俗称「十四岁以下杀人不犯法」)真的是来自于刑法的规定,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但回到问题,说说原因:显然,在本起案件中,刑法并没有如人们所期待的那样,起到普通预防的效果。在之前关于未成年人弑母案的讨论中,我拍脑袋想出一个解决此类争议案件的思路,就姑且当一回键盘立法者,和大家交流下:

是否能把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 具有充足的医学、心理学证据,能够认为该年龄段的幼童无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无法形成是非善恶观念,因此一律不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第二阶段 -基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的生理和心理状况,一般不认为具有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分辨力。但检方根据具体犯罪情形(例如进行了长期预谋和精细的准备,手段特别残忍,具有毁灭证据、伪造现场等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等),可以推翻不具备刑事责任的预设,要求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第三阶段则是第二阶段的反面,默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辩方亦可以基于被告人的心智状况推翻这一预设,确保在个案中的公平公正。

第四阶段则是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不多赘述。

这一规定类似于国外一些法律中的「恶意补足年龄」,即对于一定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一般推定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案件有特殊情况,可以推翻这一预设。

我们或许不能效仿美国一些州,简单地不对可被追究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作出规定,完全交给陪审团判断(这在我个人看来,也是一种粗暴甩锅给民意的做法),但也需要针对当前未成年人身体成熟较早、接触信息能力更强的特点,为极端个案留出灵活性,避免出现舆论和法律背道而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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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说说,个人看法,不对案件本身进行评论:

这几年,单单是媒体曝光出来的“未成年人侵害案件”就有不少:

还有很多案件,就不在这里发了......越发越觉得气愤和心痛。

在这些“案件”中,侵害者往往是13-17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受害者,有的是未成年人,有的是年富力强的成年人!

这些案件的结果,往往是侵害者因为年龄不满14周岁而免于“刑事处罚”!

现在在国内有2种人我们要躲远点——“精神病”和“未成年”,因为他们的很多行为是不会受到“刑事处罚”的!

那我们不禁要问——那些“受害者”该怎么办?

今天暂时先抛开“精神病”这个群体,单说“未成年”。

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支持,这些残忍的“未成年”有了一块强有力的“挡箭牌”!

这个2018年发生在湖南益阳的弑母案,因为罪犯是一个年仅12岁的小男孩,被“免于刑事处罚”之后,这个“杀人者”被释放,因为没有合适的类似"劳动教养”的场所,他又被家里的亲戚接回,亲戚希望他能继续回学校上学,引起恐慌.......

现在,这个时间的后续已经很少有媒体提及了,我们是不是要想想,这个12岁看上去柔弱的小男孩,确实一个弑母的恶魔,而这个恶魔还在不知某个地方“游荡”......他杀了自己的母亲可以不受任何惩罚,那他会不会在百无聊赖中再干出更残忍的事情呢?细思极恐.......

教训已经不少了.......我们在保护“无辜”未成年人避免受到侵害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对于这些“未成年的恶魔们”做点什么了?

在这个网络相对发达的时代,经常会看到3,4岁的小孩子就可以玩手机玩的很“溜”。一群小学生聚在一起讨论一些在我们看来应该是“成年人”才能讨论的话题......

现在的“未成年”的“早熟”超过我们的想象。加上他们的家长,因为“巨大的生活压力”而属于管教.......因此,“残忍的场景”会不断的上演!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增加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机制”势在必行!

同时,个人认为,对于这些“未成年”的监护人,也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增加“连带责任追究”!


法律本该是,维护正义,保护弱者的利剑,现在却变成了某些“恶魔”的挡箭牌,实在是发人深省!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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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多说两句。

其实华人在海外,尤其是欧美社会遇到的很大的一个问题是意识不到种族的重要性。近代以前,中国基本都是处于一个“国家=天下”的状态。这就导致了很多中国人在面对近现代以威斯特法伦体系为基准形成的“民族国家”没有形成一个明确概念,因而在欧美,尤其是在北美(USA/Canada)这种移民国家里生活的时候政治上十分受挫。

不管你承认也好,否认也罢,一个人在美国的社会认定更多地来自于一个人的种族(race)而非阶级(class).以我们最关心的教育为例:大学录取会很大程度上根据你的种族来决定录取标准,而不是社会阶层,更不是政治倾向。不管家境如何,只要你是亚裔,那么你就有大概率碰到录取标准的歧视问题。

在这个前提下,任何一个有智商的人都能够看出来:在美国这个大背景下,在争取自身(个人/族群)权益的过程中,种族的优先级是排在最前面的,其次才是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因为大多数情况下你在填表的时候,不会让你选你是conservative还是liberal,只会让你选你是“white",“Asian”还是“Hispanic”. 而事实上,只要一个族群能够意识到美国社会种族优先的前提下,内部的政治光谱不仅不是问题,反而是优势,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犹太人。

犹太人在美国有多成功想必不用多说。但是犹太人并没有把自己局限在左翼或者右翼,而是通过在不同政治光谱上的发展,成功的让自己的种族在美国取得优势。说右翼,犹太人里面的一大票银行家企业家大家也有所耳闻;说左翼,犹太人中的囧叔,主持界传奇larry king,喜欢谈笑风生的华莱士等等都是业界传奇。这样他们右手掌控了经济和政治力量,左手掌控了舆论和传媒的力量,最终让族群取得成功。可见,以族群利益为先,则族内各个政见派系均受益;以政见利益为先,则族群分崩离析。

反观以叫兽为首的旧华“精英社会活动家“是怎么做的呢?不仅不去积极组织和联络真正能起到作用的政治基本盘(一个越来越壮大的华人群体),反而主动地去做出例如:损害自己族群的利益以换取一小撮外部政治利益(SCA5),试图不断的分裂族群内部力量(亚裔内部细分法案)等等赤裸裸乃至荒唐可笑的背叛种族利益的行为。这种叫兽,如果不是脑子进了水,那就只能是因为政治觉悟和政治水平实在太差,吃枣药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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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脊之犬,狺狺狂吠。 一开始看到这篇文章我特别震惊,不单单是文章内容,更重要的作者身份:美国百人会会长及首个法学院院长?这样的人竟然说出如此粗鄙之语?不过回想一下,这倒是解决了我一直以来的疑问。

作为一个在美国各个领域都有杰出贡献的种族,作为一个平均收入和学历都远超平均线的种族,作为一个贡献了马友友,关颖珊,刘玉玲等杰出人才的种族,为什么美国华人的政治地位如此的低下?为什么华人的权益总是受到系统性的侵害和歧视?最重要的是,为什么华人,尤其是旧华人及其后代的自我认同和民族荣誉感低到令人发指?现在看来,这些旧华人中的“精英”“社会活动家”政治水准低到不堪占了很大一部分原因

其实在美国待过一段时间的人都明白,各个族群之间有竞争,有合作,也有斗争。但得到尊敬的条件只有一个:拥有力量。这个力量可以是经济力量,可以是知识力量,当然也可以是政治力量。所以这次大选华人主动出击,参与助选的行为我是非常认同的:重要的不是你站在哪一条队,而是展现能够左右选战结果的政治力量,这才是华人赖以发展的基础。相反,任何一种任凭意识形态洗脑而站队的行为都是政治水准低下的弱智行径。

其实稍微看了看叫兽的个人经历,未免有些可怜他。作为一个数次试图否认和摆脱自己华人身份的“社会活动家”,他的“习得性无助”十有八九也是在成长的过程中一步一步建立起来的。在中国崛起,新华人一步步向前的大背景下,他就像一头曾经被锁链拴住的幼象,完全没有意识到力量的对比总是会转化的,而华人政治家真正的基本盘只有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旧华人的社会认知,一种貌似平等实则歧视的社会认知,只会进一步地被抛弃,最终由新华人引领实现真正的社会平等。旧华人畏畏缩缩的活了一百多年,却连美国这个国家的一点基本精神都没有学到,而这些分明写的很清楚:The land of the free and the home of the brave.

毕竟,大清都亡了,也请你们这些遗老遗少们滚回历史的尘埃里吧。 -------------------

原答案

这个所谓教授才真是把“歧视”二字阐释的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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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基层派出所民警。

可以说当今中国警察普遍羡慕美国警察可以采取暴力手段绝对的镇压不法分子。

但是,不得不说,这次这位美国警察,太过分了,不仅是过分,而且我的理解是那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那黑人已经制服了就可以正常上拷带走了,没必要一直压着脖子压那么长时间。没能置身其中不知现场那美国警察的所思所想,反正我个人挺不理解他为啥那样干的。

只能说无论什么地方,无论什么行业,只要是人的社会,都有像样的也有操蛋的吧。

_________此处为分割线 _________

以下为统一答复评论中有些人质疑的我所讲的羡慕二字。

能够出现这种质疑在我料想之中,因为中国警察也有过过分的时代,据我所知就是在七十八十九十年代,就如同地痞流氓,看谁不顺眼就能打谁对老百姓而言没王法可讲,那时候的警察说好听点可以说是威风凛凛说难听点儿是横行霸道。

但我想表明的是,时过境迁,现在的中国警察无论是受舆论约束还是因为法治社会建设制度规范都已经变得逐步文明与规范起来,起码我认为从我们现在开始从公安司法院校毕业参加公务员考试考进来的新一代警察已经具备新的面目,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个行业内目前仍然存有历史的顽疾,仍然存在着臭虫,但我已经讲过无论什么行业都有操蛋的吧,这是个人问题,不是群体问题。相比之下,拍拍良心看,现在的整个警察队伍比照曾经确实过分的年代是不是已经是天地之别,问问曾经真正挨过曾经年代老警察欺负的中老年人就知道了。

为何会说起羡慕,因为警察每天面对的人群,大多是三教九流之辈,没有武力加身,很多事情在处理上警察显得软弱无能,说白了,好人谁没事儿上派出所转悠啊都忙着自己的生活呢,警察打人这句话,我们常常听到,但是但凡有点脑袋的人都能想明白,警察会闲着没事儿干把那在家里消停待着的遵纪守法的人抓起来暴揍一顿吗?

以上言辞不免更会有人质疑,请允许我解释,武力,当然不可滥用,我所说的羡慕不是羡慕美国警察的随意滥用武力,而是在合法范围内准许在对方不听从警察指令时动用武力,现在确实有人民警察法赋予了相关权力,但实践中现在的中国警察并不能或者说不敢执行人民警察法里的所有权力。拿防疫工作举例,卡口的工作人员在让出入的人员扫码登记时,就会有不愿意配合的人,然而这些不愿意配合的人可会知道工作人员的所做所为是为了整个社区的稳定安全,因为这整个社区包括了这名不愿意配合的人啊,在这个时候是否应当对其进行武力控制来保障其他居民的安全呢。同理,警察盘查也好,调查也好,总会有那些不愿意配合的人,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没问题所以警察不必要对其进行盘查所以就不配合,而警察当看到对方不配合时会以什么视角审视,难道要说谢谢您的不配合吗,万一这不愿配合的人真背着案子呢,那便是对更多的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因此,我要说,民众的素质如果真正达到了人人互相敬重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文明程度,要求警察绝对文明不要有暴力举动,一点问题没有,一味强调了警察不该暴力执法而分毫不过问被执法对象自身是否存在问题,是不是看问题的角度些微的片面了些。

请注意,我说羡慕里的那句话尾巴实际已经表明了,羡慕的是暴力手段对不法分子的镇压,可不是对遵纪守法的百姓也要肆意妄为。例如像给群众办个身份证居住证之类的业务,警察当然应该热心服务。但当面对泼皮无赖时,还要笑脸相迎,得来的只有蹬鼻子上脸,警察都不怕了,您们认为这些无赖还有谁管得了。

列位存有异议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教诲。言辞中犀利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敦促。

让我知道当警察,需要吾日三省吾身。

还想要质疑甚或是骂的您们,若是能让您舒服,骂两句无妨。我不算您辱骂警察。不过是,道不同不相为谋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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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22:53 出警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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