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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漫画主笔狼人小姐自称 15 万包裹被销毁德邦仅赔 300 元一事? 第1页

  

user avatar   lang-ren-xiao-jie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是受害者小李,我刚刚毕业来长沙工作,将全部家当打包,重27公斤的包裹于8.4号用德邦快递从大连寄往长沙,可是,包裹8.7号到达长沙后没有任何通知,德邦居然直接将其扔到了旧衣回收厂!

从旧衣厂监控录像看,厂里员工分解了我的包裹,将里面的东西都提走了!并且在员工宿舍找到了我的插线板、专业书和台灯、身体乳!更多东西厂长说全部当垃圾销毁了,找不回了!而德邦没有任何道歉,并且告诉我只能按保价赔付300元……

300元?这些东西是我大学四年不停的画漫画打工省吃俭用攒下的买的,总价值十几万左右,而且,这些东西带着我大学时期最美好的回忆,我最喜欢的汉服,首饰,手办,都是绝版,还有放着我全部商稿的U盘…是多少钱也无法赔偿的东西。

我现在真的没有办法了,我刚毕业从大连远赴长沙,本来怀着对新生活的憧憬,现在除了身上的一套衣服什么都没了……我现在都感觉自己在做梦,从来没想过自己会遇到这么荒谬的事情,我走投无路了,只能求助媒体和大家的帮助…


这件事情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和我家人朋友的生活…现在我的工作已经完全停了…我家人也不上班了在为我奔波,父母一直满面愁容…我公司老板也一直在帮我处理,公司流水也为此损失不少…这件事让我我精神也受到了严重打击…整夜的睡不着…去了好多趟医院…现在说话都语无伦次…我现在只想快一点解决完这个事回到工作岗位继续画画…
 我只想要找回我的东西…

在我明知这个东西在那个厂子里,并且在监控里看到他们开了我的包裹的前提下,是否有机构执行力让他们把东西追回来。比如我丢了一个手机,别人捡到是否该退回。而且我这个东西不是我主观丢的,是第三方弄丢的。我想通过这个平台询问一下相关的法律人士。
律师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德邦私自签收并销毁我的包裹属于重大过失行为,我希望德邦物流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 并为为此行为道歉。
 希望他们早点成立调查组,查清事件真相,表明态度立场,挽回公信力,还消费者一个公道。


user avatar   chao-yi-11 网友的相关建议: 
      

第一,德邦不会到货不通知收货人,一般七天联系不上你就通知出发部门要求返货,如果出发部门联系不到发件人,按照公司规定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的才会做弃货处理。

第二,高价值物品必须保价,不保价或者没足额保价物品,最高按邮政法规定金额理赔。或者保价金额,或者运费的3-5倍。

所以,楼主,你好好想想是不是把陌生电话都拦截了导致人家德邦联系不到你超过三个月才弃货的。


user avatar   pang-xiong-mao-4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因为工作原因,偶尔有些不大不小的东西走物流,德邦可能是我知道的最无良的物流(快递)公司了,偷换概念一级棒,他们自己拆分为德邦快递和德邦物流两个部门,然后对外统一使用德邦的牌子,玩出很多猫腻,一开始,处于对大品牌的信任,加之德邦一个点离工作的地方很近,就让对方给我发德邦,然后德邦告知我这个看似离物流园区很近的地方是德邦快递,不是德邦物流,要取得去很远的一个地方,cnmb,揽件的时候地址说得清清楚楚,取件就支支吾吾。


user avatar   tedcjk 网友的相关建议: 
      

来的比较晚,但大概还能补充两句,假设题主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做个参考:

一、主体与管辖

这一段有点无聊,但,饭要一口一口吃,工作还是要做细。

尽可能简略地指出一点——目前的新闻报道和知友问答(包括受害者本人的答案)仍旧只是泛泛将快递公司称为「德邦物流」,但实际上「德邦物流」是一个设立于上海,麾下投资有近百家子公司的大型股份有限公司,虽然这些公司大多带有「德邦」二字,法律上却都是独立主体。

母子公司虽然在经营上具有关联性,但法律上是两个独立主体,参考案例(2017)川0113民初1445号中,原告针对德邦物流(总公司)诉请就被以法人独立性驳回,法院认为:

郑州德邦濮阳分公司的责任应由郑州德邦公司承担。上海德邦公司虽系郑州德邦公司的母公司,但二者系各自独立的法人单位,民事责任各自承担,上海德邦公司非本案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所幸原告同时起诉了当地子公司与上海总公司,因此驳回并没有影响诉请的最终实现。

舆论声讨确实无需区分两者,但如果决意采取法律手段维权,被告主体尤其需要注意。


就现有信息:

按照受害人所提供之快递单号(7138672920),可查询到收货网点为大连瓦房店市长春路营业部

通过德邦物流官网查询网点信息,确认大连瓦房店市长春路营业部位于大连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148-5号

通过天眼查查询,可发现该地址对应公司为大连星光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瓦房店长春路分公司

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法》第十四条),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很可能应当是大连星光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具体仍要以签署的邮寄单为准)。

以上检索共参考。


二、保价条款的适用

快递行业保价条款其实也算是「行规」了,其设立初衷倒也没那么不公平,主要是虑及邮政寄送资源有限,且道路运输客观上存在风险,因此鼓励寄件人主动声明价值,以便最大效率分配邮政资源。

通常情况下,邮寄者比起快递公司更了解托寄物的实际价值,对高价值托寄物有义务进行申报并选取合适寄送方式,参考案例(2016)粤03民终5270号中,原审法院即认为:

海亿公司理应知悉深圳德邦公司沙井营业部关于高价值托寄物保价及赔偿的相关规定,海亿公司在托寄高价值易碎电器时却不选择保价服务,足可见海亿公司自愿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货损风险。


根据德邦物流官网《电子运单服务条款》:

按照受害者本人展示的电子订单,受害者是选择了保价的(并不是未选择保价,很多知友在这一点上没有审查原始材料,想当然了)。

受害人选择保价金额为300元,按照「若您已选择保价,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托寄物全部损毁或灭失,本公司按照保价声明价值予以赔偿」的条款,假设完全依据合同约定,对应赔付为300元。

(为了方便讨论问题,此处只是假设)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保价本身是对托寄物价值的一种声明,有利于按需安排邮寄方式,由于本案的邮寄费为113元,如果径行适用保价条款,会出现主动声明告知货值反而降低了赔付的情况(未声明不保价赔付上限三倍邮寄费339,声明反倒只有300),因此基于公平原则,调整为339更为适宜,这也是一种观点,但过于细微末节,不多展开了。


三、保价条款的排除

这一部分,是本案的关键,即「本案中,显著低于实际价值的保价声明是否依旧有效」, @木末先生 的答案已经分析得比较全面了,此处略作补充:

1、快递行业的保价声明条款源于《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该条款原文是: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本条第三项指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无权援用保价条款限制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2018)湘01民终2205号即据此判定:

德邦公司大桥分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安全运送目的地的义务,在货物运输途中有管理和知晓货物运输情况的义务。德邦公司大桥分公司称货物因被盗丢失,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德邦公司大桥分公司对涉案货物的丢失存在重大过失。故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误将快递送至回收站致托寄物全损是非常罕见的情况,若果确为采访所言,系「没有仔细审核面单,误以为旧衣回收」,称之为重大过失绝不为过,很可能可以引用本条款排除保价约定。


2、仍旧参考前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指出了快递公司对保价约定的提醒及说明义务。

不过这个问题上与 @木末先生 判断不同,管见以为,现有材料不必然能推出快递公司未尽说明义务。

参考案例(2018)湘0103民初5101号(也就是 @木末先生 所引用的案例)中,法院认定:

被告印制的《圆通速递(详情单)》上特意在保价条款下方留有寄件人签名栏,而原告并未签名,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已对该项责任限制条款履行了明确告知及解释说明的义务,故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例之所以认定被告未尽说明义务,很重要的一点是原告并未在保价条款下签名栏签字。


与之相对的,参考案例(2018)浙民再9号中,原审法院认为:

德邦公司将其托运单中关于是否保价、托运货件的赔偿责任限额等保价条款内容分别进行了加黑、加粗,以区别与其他条款的字体,且有奥德克公司章世卓的签字确认,说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

本例仅仅基于保价条款内容加黑、加粗及原告签字确认,即认可被告已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


通常情况下,快递公司确实有义务对保价条款进行说明,并依据托运人的保价声明,对托寄物进行确认。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大量托寄物均为私人藏品(汉服、绝版手办),私人藏品大多比较小众,快递公司作为非专业人员难以对价值进行有效辨认,若是托运人主动声明托寄物价值为300元,依此定价也符合市场惯例和交易常识。

比较关键的问题在于,托运人为何声明保价300元?是因为对保价条款的不了解,或是快递站统一建议下的误填,还是为了规避保价费用的刻意填写?若果实际情况为后者,恐怕很难以快递公司未尽说明义务排除保价条款。


小结:

综上,如果受害者预备采取法律(诉讼)手段,首先应当通过邮寄单确认适格被告,就目前信息来看,很可能是大连星光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就现有材料看,由于受害者主动做出了保价声明,如果依据保价声明,只能在保价范围内(300元/339元)获得赔付,想要获得更多赔付,只能寻求排除保价约定。

大方向上,排除保价约定的途径有二,其一是主张快递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其二是主张快递公司未对格式条款尽说明及告知义务。前者能否成立取决于快递公司能否为托寄物被误寄至回收站致全损给出合理理由,后者能否成立取决于法院是否认可黑体、加粗方式足以尽到合理提醒义务,及受害人能否就主动声明保价300元给出合理解释。

只就案例检索的结果来看,法律维权不失为一条解决途径。


以上。


user avatar   Ivony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还有一个没有提到的问题。


即便快递送错了地方到了旧衣回收厂,旧衣回收厂签收的时候应该能发现这不是自己的地址,更能发现收件人不是自己,快递员在签收的时候也应该能发现。

所以,这个旧衣回收厂怕是脱不了干系吧……



贵重物品走顺丰,大件商品走中铁……

其实在以前的答案里面就说过,快递这个行业最容易丢东西的地方在末端,也就是最后一公里,说白了快递配送站是最容易丢东西,最容易出事情的地方。转运过程中都是大卡车上大锁的,除非出事故否则不可能产生货物丢失。我以前换城市就是直接走中铁,自己送到火车站,自己去火车站取。


中国市面上只有两种快递,顺丰(含京东)和非顺丰。顺丰几乎所有配送点都是直营的,这个情况下你才能说什么加强管理,处罚员工。其他所有的快递,不管是三通一达还是什么,全部都是做概率,淘宝卖家为什么喜欢选择这些快递,唯一的原因就是便宜,寄丢了没关系,只要丢失的概率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那么省下来的快递费就可以覆盖丢失的成本,反正大不了重发就是……


user avatar   li-miao-wen-2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觉得这位同学斗争的方向就错了,

这不是经济纠纷,这是刑事案件!

我家有人送过快递,

有经验的快递员东西拿一下就知道里面是什么,

要是没保价,拿妥妥的被遗失

这次是捉贼拿赃,

在员工宿舍发现失主的部分财物,

这就是赤裸裸的盗窃行为!人赃俱获!



德邦物流怎么证明东西被销毁了?

当事员工怎么能证明是【工作失误】?

现在已经起获了部分赃物,

不排除更值钱东西已经被卖掉销赃了,

所谓销毁,只不过是毁尸灭迹的幌子!

丢东西的那位同学我建议先报警,

就已经发现失物走刑事流程。



先抓住这个拿了东西的人不放手,

然后追查所以东西的去向,

销毁了渣渣也找到来鉴定~

哪怕是烧成灰,灰里也有金属无机物残留吧,

东西不可能平白无故消失吧?

找不到的东西都是被工作人员拿去卖了。


快递公司钻漏洞黑客户的东西不是一次两次了,

用经济纠纷的解决办法去闹,

往往耗时费力,

对公司的威慑也不足,

对于无赖就应该用雷霆手段。

建议从这件事开始,

以后快递丢失的问题都走刑事路径,

钱我可以不要,人头给我留下!

对付快递员就用盗窃罪,

对付快递公司的管理人员就用合同诈骗罪;



建议大家从寄快递,

尤其是贵重物品的环节就开始准备,

具体方式是这样:

寄快递前开始录音,

到了快递站的时候一定要三推三让,

比如我在德邦,

就说顺风好,中通好,邮政好,

揽件的人肯定各种劝你留下,

你就问清工作人员的工号之类的信息。

形成快递公司主动要你寄件的事实,

保留证据,然后丢了东西的话,

这些就是他们有主观恶意的证明哦~

这就是降维打击!

【不是我教你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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