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现代作品的选择性滤镜让读者误认为罗马奴隶的生活是“文明”的,是可以接受的,是温和且善良的,这无疑是对存世的大量文学作品和考古实证(至少对于晚期古典来说)的漠视。事实上,奴隶成为奴隶主这一现象非常罕见,仅发生于被释放的管理型奴隶中。我们要区分被释放的两种奴隶:普通奴隶,和管理型奴隶。普通奴隶是为贵族,富农乃至小农耕种,在城市家庭充当织女、佣人、性奴,在角斗场、妓院工作,或在矿井、建筑场从事体力劳动的奴隶。管理型奴隶则是大田产上的procuratores(收租),actores(日常经营),vilici(监督耕种);商人在其他省份的代理人;贵族家庭中的私人教师(pedagogue),医生等等。无论是哪一种奴隶,他们都是“四脚动物”(tetrapoda),“动物”(alogos),他们的一切都属于奴隶主,没有任何私人财产,甚至他们的生命也属于主人。鞭笞,殴打在任何一种奴隶中都很常见,在晚期古典史料中,我们经常能看到: actores被主人殴打,随后殴打他管理的奴隶;孩子学业不善,私人教师被鞭打;厨师由于饭不好吃被鞭打;商业代理人由于亏损被殴打等等。Palladius的《农业事务》(Opus agriculturae)写道:如果一个奴隶勤快,说明他包藏祸心;如果一个奴隶散漫,这则是他的天性。无论如何,奴隶都需要鞭打进行管理。无论是什么奴隶都活在“主人的阴影里”,鞭打奴隶是一种“慈善”(philanthropia),如奥古斯丁所言:打你们的奴隶吧!上帝允许你们鞭打奴隶。如果你们不打,上帝才会愤怒。(fiat hoc, fiat: admittit deus, immo reprehendit, si non fiat)去打你们的奴隶吧,不过要用爱心去鞭笞。公元319年,君士坦丁大帝立法,规定主人通过鞭打,拷打,而不是绳索,刀斧等手段致奴隶死亡是合法的(CT 9.12.1),此后一条法令更规定主人无需对奴隶被鞭打导致的死亡承担责任(CT 9.12.2)。
在理解了这些后,我们知道奴隶的一切,从人身到劳动到剩余价值,都归主人所有,那么释奴便是主人彻彻底底的恩泽。我们还是先来看相关法律:释奴分为会赋予全部公民权(即包括财产继承和支配权)的释奴,与只赋予部分公民权,不包括财产继承与支配权的释奴。无论哪种释奴,被释放的奴隶全部财产都来自于主人赋予,因为罗马法律彻底否认奴隶对财产由任何所有或支配权力。如若赋予全部公民权,需要:
a. manumissio in magistribus,在公堂由公证人作证,写好文书释奴,这种释奴条件非常苛刻,会赋予全部公民权;
b. manumissio in testamento,在遗嘱中释奴,这种释奴最为常见,但奴隶需要一直为主人服务直至主人去世,并且在主人去世后对主人的继承人尽两项义务:尊重(obsequiuum)与体力服务(operae)。在主人的直系后代去世前,被释放的奴隶对主人赋予其的财产只拥有用益物权,而没有所有权。在主人直系后代去世前,主人的后代,或主人财产的继承人可以随时控告被释放的奴隶“不感恩”(ingratus),君士坦丁立法(CJ 6.7.2)规定,奴隶如若被控告“不感恩”,不具有在法庭的任何辩护权,不可为自我开脱,他的全部财产会立刻被主人的继承人没收,他将重新成为奴隶,接受主人严酷的惩罚。主人的后代通过ingratus将被释放的奴隶重新收为奴非常常见,在晚古典时代多有遗嘱告诫后代不要控告释放的奴隶“不感恩”。一直到查士丁尼法典中,主人的后代仍可以随时以此剥夺被释放的奴隶的财产,将其重新收为奴隶。
被释放的奴隶不具有全部公民权的情况包括:
c. manumission inter amicos,“在朋友间释奴”,即没有持证的公证人公证,由友人公证的释奴。这种释奴后,按尤尼亚法(lex Junia)被释放的奴隶生命权受到尊重,但不具有财产继承权。主人赋予其的财产其只具有用益物权与租赁权,他的财产相当于租借,在被释放的奴隶去世后,他的全部财产都将回归主人或主人的后代名下。这种释奴即使到帝国灭亡前也非常常见。
d. manumissio in vivo, 主人在世时的各类释奴,这样的释奴都不会给予全部公民权。很多时候,主人在世时的释奴会要求奴隶及奴隶的后代为自己和自己的后代终身服役,这种约束叫'paramone’,如尼萨的圣格列高利的遗嘱中大部分奴隶都被in vivo释放,所以对其和其财产继承人,其妹妹都需要服终身paramone。如奴隶的服务令主人不满意,主人可以随时撤销释奴。
君士坦丁大帝赋予了第五种选择:
e. manumission in ecclesia,在教堂释奴。这种释奴会给予全部公民权,但奴隶同样可以被控告'ingratus'。五世纪后教会为了自身尊严多次试图更改法律,不允许在教堂中释奴的奴隶主再依靠'ingratus'重新召回被释放的奴隶,直到瓦伦提尼安三世修改法律,规定如果奴隶主在牧师公证下释奴,那么无论如何都不允许再重新奴役被释放的奴隶。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释放的普通奴隶都要么只拥有对今世财产的用益物权,他被释放后的一切所得在他去世后都将归于主人;要么只被主人在遗嘱中给予几个金币的财产,并且需要时刻担心会被主人的后代或继承人重新奴役。往往被释放的奴隶都会为主人的后代终身服役,直到去世。对于极少数管理层奴隶,罗马法规定主人可以赋予奴隶一个'peculium'(法律意义的“牧群”),即赋予奴隶对个人财产的限时支配权,自负自己财产的盈亏,但主人可以随时收回这种权力,并且‘peculium’不可以被转让,让渡或租予他人。peculium经常被给予一些从商的奴隶,让他们去其他省份为主人赚钱,或给予高级农业管理者,让他们在远方省份为主人管理田产、购买新地产,自负盈亏。地产极广的奴隶主有时为了激励高级管理者多多创收,会立下契约,在遗嘱中给予他对经营的peculium的一部分的继承权。有的元老级奴隶主在整个西半部有20-30个大庄园,他们的procurator可能在一个peculium中就有一整个庄园(包括7-8个大农场,多个村舍和无数片小农地),以及这个庄园上上百奴隶。在这种情况下,元老去世后,该奴隶即使只能继承到peculium的一部分,在当时的社会也是一笔巨额财富,并且这笔peculium中也必然包括该田庄上的奴隶,这名前管理级奴隶因此也就会成为新的奴隶主。但他仍然需要为去世的元老的后代服役终身,直到他去世,并将他的义务转予他的孩子,否则这笔peculium仍很可能被元老的后代控告‘不感恩’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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