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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未婚母亲魏圆圆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结果?(初审时孩子判给了男方)?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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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有很多反对意见,但有些话不得不说。

很多答主都把关注点放在“如何抢得孩子”或“如何不失去孩子”。但请注意,在家事法官的视角里,看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从来不是站在男方或者女方角度的。

家事法官是站在孩子的角度,来看待孩子应该由谁抚养的。




我国法律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这一份二十多年前颁布的司法解释可供实际操作。所以对比起家事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大量法律规定,如婚姻法、物权法、婚姻法的三条司法解释以及最新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而言,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依据看起来太少。

为什么呢,鄙人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其实可以类似于离婚问题,是非常个案化的主观化的判断,是应当通过生活经验而不是法律逻辑去判断的。判断男女双方是否应该离婚,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而判断孩子应该交给谁抚养,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标准是,孩子跟谁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是的,家事法官看待抚养问题,考虑得最多的就是看孩子给哪一方更对孩子有利,而不是看孩子给哪一方更遂大人的意。

我说直白一点吧,家事法官考虑孩子抚养问题,其实不应该考虑什么“女方十月怀胎”的痛苦,不应该考虑“因为女方这么辛苦生下孩子所以应该把孩子判给女方作补偿”,而应该考虑孩子跟随谁生活更有利。即使孩子判给男方将导致女方极大的精神打击,“导致女方十月怀胎的痛苦付诸东流”,但如果认为男方更适宜抚养孩子,家事法官还是应该坚决将孩子判给男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写了两岁以内的孩子一般应归母亲抚养。法律界基本都认可的是,该条规定是基于医学界和育儿学界的建议“母乳喂养至两岁”来确定的。

但是,这个《意见》是在1993年颁布的,而在二十多后年的今天,虽然不否认有大量的母亲仍然坚持母乳喂养,但也要看到有很多家庭是选择通过奶粉喂养的。也就是说,通过奶粉喂养的孩子,其实并非一定要跟随母亲一起生活。

从魏圆圆案一审判决书上看,魏圆圆在孩子50多天的时候就已经离开,也就是说孩子在两个多月至一岁多的时候,均只能是通过奶粉喂养。也就是说,本案的孩子其实并无应当跟随女方生活的现实要求。

对于魏圆圆为何离开,男女双方均有不同的陈述,但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离开,鄙人不清楚为何离开时没有把孩子带着一起离开。鄙人办理过不少离婚案件,男女双方分居的比比皆是,但分居时女方没有把年幼的孩子带上的情况非常罕见。鄙人不知道是不是魏圆圆离开时没有带着孩子的情况,让该案法官认为其符合《意见》第1条第(2)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的情况,所以认为孩子可以不归女方抚养。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 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该《意见》中的第3条第(2)点和第4条,其实讲的是孩子成长环境的问题。家事法官会认为,孩子如果长期生活在某个环境下,那么改变这个环境对孩子是不利的。而且目前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就是,有大量存在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公帮忙照顾孩子的情况。老人已经长时间照顾孩子,与孩子已经形成亲密的关系,那么维持这种关系对孩子的成长是有利的。老人有能力且愿意照顾孩子,对家长而言是一个非常大的帮助。因为一般而言家长需要工作,工作时间无法照顾孩子,如果没有老人帮忙就只能靠聘请保姆、育儿嫂之类的帮工帮忙。

从魏圆圆案查明的情况来看,孩子出生后至被魏圆圆抱走前,孩子一直持续、稳定地和男方以及男方母亲共同生活。所以可能该案法官认为男方更适宜抚养孩子,也有这方面的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另外,在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的时候,伴生而来的问题是孩子的探视问题。我国法律对于探视问题的规定就更少了,所以对于孩子如何探视,基本是由家事法官依照生活经验来判决。

但是有一点是在家事法官处达成共识的:探视是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因为探视是构建孩子正确、完整的亲子关系的重要途径。孩子成长中需要另一家长的陪伴。所以对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主张探视孩子的,家事法官基本都会支持,更多只是考量如何探视而已。

在魏圆圆案中,男方已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孩子在男方家中期间,男方多次与女方协商女方前来探视孩子的问题,可见孩子在男方家中时女方行使其探视权是无阻碍的。反而孩子在女方处时,男方主张探视孩子却得不到回应,女方还把男方及男方家人的联系方式拉黑,可见孩子在女方处时男方行使其探视权是有障碍的。

站在孩子的视角,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角度出发,是让另一方无障碍行使探视权的人抚养对孩子更有利呢,还是让另一方不再见到孩子的人抚养对孩子更有利?估计该案法官也是考虑这个因素,才考虑孩子归男方抚养。

鄙人也希望公众能明白一个事实,失去抚养权不等于失去孩子。父母的资格并非会随着离婚或者抚养权归另一方而缺失。即使孩子抚养权归对方,你仍然是孩子的父或母,法律仍然赋予你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对方是有义务协助你进行探视的。

有人问到对方不协助你探视怎么办?你可以起诉对方要求探视孩子。法院判决你可以如何探视孩子后,对方仍不协助的话,那么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阶段仍不协助探视,法院就可以上各种手段了,最起码对方就是“失信被执行人了”,也就是大家所述的“老赖”了。




至于说男女双方的经济能力和抚养条件这些,其实并非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因为抚养问题还包括抚养费的支付。如果一方条件不如另一方,但该条件差的一方更有利于抚养孩子,家事法官一般还是会判决孩子归该方抚养,然后让条件更好的另一方支付相应抚养费来协助条件差的一方来抚养孩子。该抚养费可以是现金支付,但鄙人也判决过男方把房屋提供给女方和孩子居住作为支付抚养费的方式。

当然,如果是在上面那些问题上男女双方条件基本一致的话,那么经济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确是决定抚养权归属的砝码之一。毕竟还是得站在孩子角度,孩子交给经济能力和抚养条件更好的这一方,的确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前面也说到,与是否离婚的问题类似,孩子给谁抚养的问题主要是由家事法官根据生活经验判断的。家事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对文书的阅读、证据的审核,再在庭审中聆听双方的陈述,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认。而对于吃瓜群众而言,了解案情的仅仅靠一方的单方陈述(且陈述真实性存疑),所以群众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认与法官的内心确认不一致,是很正常的。

家事法官通过案件的审理,基本上能分辨出谁是真的想要孩子的,谁是“其实孩子给对方也无所谓但是我就是看不惯对方我就要跟对方对着干”,谁是“我取得孩子抚养权后再把孩子丢给对方这样我既不用抚养孩子也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了哈哈”,谁是“其实我是不想养孩子的养孩子多麻烦啊但是我妈非要我要孩子所以我就只能说要孩子了”,谁是“我取得孩子抚养权后就可以让对方每个月给我一笔钱花了咩哈哈”。嗯,就像上课时学生们在下面的小动作,老师其实都看得一清二楚一样。




最后,二审的调解是自愿的。如果认为调解是被迫的不是自愿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监督,但请提供证据。

好了,鄙人曾经是一名家事法官,现在你们可以喷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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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上有一个问题


这算是完美答案了。


社会达尔文一点的话,法律做的没错,孩子利益优先,是因为孩子还是白纸,还可塑;这个母亲利益不保证,因为智商已经没救了,放弃治疗了。

当然,如果不社会达尔文的话,这样显然是不对的。但那又怎样?顶天对方放弃你的抚养费,已经大人情了。退一万步说,孩子给母亲,早早未婚带个孩子,人生能怎样,有娃的人都知道。


所以说,我觉得这个案子判的其实还是很有价值的。至少能让姑娘们的智商都高一点,别一恋爱脑,读的书就全到狗肚子里去了。


至于担心这样会影响女性生育意愿的人,就多虑了。靠未婚子补充生育,那是饮鸩止渴,下一步社会隐患比提供的生产力大多了。更何况,这种人本身就不是主流甚至只是很少一部分。毕竟,中国女性的智商整体还是可以的。


user avatar   du-yi-wu-er-19-48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律师+未婚单亲妈妈。回答这个问题,再合适不过。

这就是一个想借子宫上位结果智商不够反被对方强占子宫(孩子)的故事。对女方而言,算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活该!对男方而言,则是“借鸡下蛋反杀鸡”,不义!无辜又可怜的只有孩子,上辈子作的什么孽,摊上这样的父母?

从网上披露的案件情况看,一审判决将孩子判给男方于情有理、于法有据。

判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第一原则: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女方在孩子50多天就离家,此后一年多都没照顾孩子,而且不能提供自己主动/被动“弃育”孩子的正当理由与合理解释——这样的母亲,换你是法官,敢相信孩子给她养不会再次发生“弃育”事故?对于女方口头宣称自己是”被赶走”,未婚生娃+哺乳期,女方若要带走孩子,男方阻止得了?即便男方阻止,女方不会报警?警察来,百分百让女方带走孩子……所以,女方在孩子哺乳期”弃育”孩子并持续长达一年的行为才是女方在争夺孩子抚养权上落败的主要因素,经济上的因素在其次!

女方也不是真心争夺孩子抚养权。女方有心争夺抚养权的话,正确的做法会是“用法律手段解决法律问题”而不是搞舆论裹挟。女方一审时请个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对自己一年多“弃育”行为做一些补救措施,哪怕是形式上的补救,一审判决可能会是另一个结果……天朝司法实践中,离婚案将孩子判给女方抚养的比例是占绝对大多数的,非婚生子情况下就更加了——我现实中见到的非婚生子两方分手后孩子归男方抚养的几乎都是女方自己放弃抚养权的。魏某为其私利企图甩锅司法、带偏舆论,其心可诛!

本人处理不少离婚案件,女方在争夺孩子抚养权上确实比男方有优势;身边离异的朋友,只要女方要求抚养权的,九成以上孩子抚养权归女方。从我本人经验,女人未婚生娃,男人根本没一点权利,更别说争夺孩子抚养权了。女人未婚生娃,出生证上是否登记孩子父亲信息由女方单方决定,女方若不想男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直接在医院建档时不申报孩子父亲信息就好,这样,男方连主张父权的主体资格都没有!

so,女同胞们真无需因魏某这个案例担心女性”子宫权”受到威胁!


user avatar   xiao-jin-yu-dou-dou-15 网友的相关建议: 
      
  1. 给提倡婚前同居享受性生活的女性们敲个警钟,避孕很重要,意外太惨烈。
  2. 给未婚先孕的女孩们敲个警钟,要么一个月内领证,要么就考虑人流吧,一拖再拖很可能就无路可走了。
  3. 给未婚先孕还想留下孩子的女性敲个警钟,娃和抚养费不可兼得,如果想稳稳攥住抚养权,立刻通知男友孩子已经打掉了并与其断掉联系。孩子有关文件一律填没爹。对外宣称国外精子库买的种。
  4. 给正在择偶的女孩们敲个警钟,找对象一定要门当户对,各方面条件相当的。否则,就算被无故扫地出门了,连孩子都带不走。
  5. 给正在与丈夫闹矛盾的年轻妈妈们敲个警钟,千万不要把孩子丢给丈夫玩失踪,这会成为一个大污点,将来争夺抚养权的时候一下子就没底气了。妈妈群里经常看到一些在家照顾婴儿的女性受了来自丈夫或公婆的委屈,大家都会纷纷建议其直接消失一段时间,让丈夫和公婆体会一下照顾婴儿的艰辛,等他们受不了了就会道歉接回媳妇。这招以后别用了,容易坑死自己。
  6. 给育龄女性们敲一个警钟,孩子出生后就是个独立的人,不可以从任何方面把TA看作自己的所有物。从判决中我们应该反思,我们大多数人都会站在大人的角度看待这件事,母亲身上割下来的肉怎么就拿不到抚养权呢!但是冷静反思,从孩子的角度来看,无论母亲或父亲或任何人付出了多少,那都是大人们自愿的,孩子不欠债,不需要去还债,孩子有权去享受更好的成长环境。所以,请把生孩子看作一件稳亏不赚的事情,不会得到什么补偿,也不会从此就“拥有”了一个孩子。就像去登山,除了享受艰难前行的过程和登顶时短暂的成就感之外什么也得不到。希望太高,失望如刀。
  7. 给全体女性敲个警钟,是高跟鞋不好穿还是小鲜肉不好看? 干嘛那么想不开非得勉强自己生孩子呢?除非渴望孩子到宁可借种生子独自抚养的程度了,不然大好青春年华干啥不好呢?如果真对孩子渴望到了那份儿上,就真的无所畏惧刀枪不入了,运气好能一家三口其乐融融,运气差也能娘俩相依为命自由自在。把预期降得足够低,才不会有失望不会有危机。

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出生在期待下,长在关爱中。


user avatar   fan-fu-zou-zu-98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待就是这个典中典公案彻底击垮了“ 孩子是给男人生的”这种话术,该案也因此成为鉴定XX双标言论最好的试金石。

这个案子有多好用呢?我们来举个例子。

就像某位ddd大V,前脚还在“二婚带孩不要彩礼”为“孩子是给男人生的”“帮男人延续基因”这种说法张目。

等到了魏圆圆案,又变成“ 想要孩子一定得先结婚”“必须得比他爸有钱,不然会被抢

啊?孩子不是给男人生的吗?

那还结什么婚啊,直接卖肚子不就行了?生孩子不是帮男人延续基因吗?

本来就是男人的,何来抢走一说?

再说XXX不是都不想养孩子吗?

崔某自己拿去养了不是该皆大欢喜吗?

更早之前您不是还主张XXX要抛夫弃子吗?

XXX们的合订本真是没法看啊....

不光是ddd,其他XXX也是一个样 ,

ddd只是个缩影罢了。

当然,她们这样也并不会令我意外,

毕竟我早就说过,我们之所以觉得她们双标, 只是因为共用的不是一套标准 。

我们追求的是,不管对自己有利与否,首先满足逻辑自洽。

但她们可一直都是“什么有利就对自己说什么”。

这套标准,在她们那可是始终如一的。

文章来源 @锦江老师的真爱粉

XXX是我改的,防和谐,不知道能不能防住。至于代表什么,懂的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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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一审的时候,矛盾相当激烈,调解不成。二审时,双方冷静了很多,所以能够在法庭的主持下共同商议出一个对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合作抚养方案。

其实法庭在处理这种案件的时候,是希望男女双方合作抚养孩子的,经济条件好的往往没有时间陪伴孩子,那就提供一些基础的物质条件给孩子,比如说把房子的学位给孩子使用、支付一些基础的抚养费。时间多的,那就多陪伴照料孩子。

孩子的成长不但需要一些金钱,更需要陪伴和照料。

只有父母合作,孩子才能够利益最大化。



抚养权的判决,法庭要考虑的因素较多:


看婚姻故事、学婚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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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avatar   chen-cheng-11-59-61 网友的相关建议: 
      

笑死我了,一堆人挺女方,不知道为什么一开始孩子不判给女方?

第一,哺乳期和婆婆有矛盾,直接抛下孩子不管失联60多天。不管你是主动离开,还是被婆婆赶走,都不能放下在哺乳期的孩子不管吧,就算你是被强行驱赶走,作为一个法律硕士,报个警说自己哺乳期的孩子需要自己不行吗?非要用失联60天来表达自己受了多大委屈?

第二,孩子在幼托班的时候,自己偷偷把孩子接走了,不让男方探望。你这么做法官还敢把孩子判给你吗?男方的探望权利怎么得到保证?

知道自己二审胜诉无望了,开始舆论造势,说男方家里贪污,证据就是不给,也是男方心软,不去告你名誉侵权,说的好听,想要孩子,现在怎么就和解了?把你的证据拿出来,我保证男方进监狱,孩子判给你。

说到底,就是一开始想争这口气,发现没希望了,就想捞一笔分手费罢了。

下面是我的个人观点,之前法律上对于3岁以下的幼童的抚养权纠纷,是一律判给母亲的,由父亲支付抚养费用,而这次是个例外,一群女拳就开始跳脚了,怎么能不把孩子给母亲呢?可在我看来,这恰恰是法律的进步,法律在抚养纠纷这一块儿,不会去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感受,它考虑的是孩子的利益,在谁那里更适合孩子的成长,对他/她的身心更有益,法律就判给谁,而不是一味地判给像魏这种,不能正常履行自己作为监护人义务的妈妈


user avatar    网友的相关建议: 
      

必须那么贵,而且其实就是因为是厂家和赛方掌握着定价权,所以才那么贵。就像羽毛球一样,一个球那么贵,归根结底就是几大厂家掌握了定价权垄断了毛片市场罢了。别听厂家吹什么最顶级的球得几千只鹅才能做出一个,更别听冰壶厂家吹自己石头多好多好,都是胡说八道


user avatar   wang-yang-42-21-3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很可能会。

在日本,对大部分普通人来说看动漫也是小孩子的事,只不过沉迷动漫的人比较多动漫产业庞大,所以很多情况下我们只能听到支持动漫产业的声音。证据就是很多日本动画里反映出有隐宅的普遍现象。(害怕被人认为幼稚/恶心而隐藏自己的宅属性)

在美国,我不太清楚,但是日本动画一类貌似都非常小众,不成气候。


user avatar   xiao-zhu-gong-bai-cai-5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怎么没人提《圣斗士星矢》啊?

这个系列作品的特色不就是回回都是一部的戏就半天时间么?

黄道十二宫篇:纱织中了天箭座的箭,必须12小时内突破圣域十二宫。

北欧篇:奥丁代言者希露达被海皇戒指蛊惑令冰川融化,纱织代替希露达阻止冰川融化但是只能坚持12小时,必须在时限内摘下希露达的戒指。

海皇篇:纱织代替人类承受波塞冬的洪水,应该也是只能支撑一天之内的时间。

冥王十二宫篇:被哈迪斯复活的圣斗士要在12小时内取下雅典娜的首级,实际目的则是为了雅典娜去冥界并且唤醒女神圣衣,12小时候被复活的圣斗士们就消失了。

冥界篇:记不清打了多长时间,但从纱织被塞到缸里抽血开始到解决应该也是一天之内。

黄金魂:在本篇剧情里有好几天,但对应到冥界篇时间仅仅发生在冥界篇12黄金击破叹息之墙到打死神之间。

火星篇:马尔斯获得阿丽娅的权杖后建立起巴别塔吸引火星,会在12小时内毁灭地球,主角们必须在12小时内突破新十二宫。

土星篇:这篇好像打了很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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