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一直在看这个问题下各位前辈的回答,不仅理清了思路,也带来很多启发,我认同吴如翔老师的观点,认为他的处理方式是成本最低的正义,然后,我想在这个回答里为各位补充几点。
首先,针对是否能终止妊娠的问题,男方无权要求女方终止妊娠------这一问题的本质是男方生育权和女方身体权的竞合;男方享有生育自由,拥有决定自己和谁生、什么时候生、生几个孩子的权利,女方如果生下孩子,就侵犯了男方生育自由;女方享有身体权,拥有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自己的身体的权利,男方如果强迫女方打胎,就侵犯了女方对自己身体的支配;在权利的层级上,我认为和生命健康相关度更高的身体权,其层级高于生育权,所以在这两个权利竞合的情况下,要首先保护女方的身体权。
其次,在男方无权要求女方终止妊娠的前提下,最关键的争议是男方是否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我认为是不需要的;以一个同属极端情况的可能性做类比:一男性在精子库捐精并登记,后精子库失窃,女贼将该男子的精液和身份信息盗走,并通过试管技术生下一个孩子,诉至法院,要求该男子承担抚养责任,此时有多少人认为该男子需要承担责任的?我猜这样一类比,多数人都会觉得男子不需要承担抚养责任,因为即使在该女性通过正常捐献流程获得该男性精子并产子的情况下,该男性也只是孩子的生理学父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亲,那么,在更违背该男子自由意志的情况下,更不应认定男子与孩子之间的亲属关系。
最后,考虑到法律给社会带来的影响,该女性的行为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打破了社会成员间既已形成的相互信任,即使仅出于这一考虑,也不能支持该女子的请求。
敬请各位前辈斧正。
怀孕女子享有身体权,怀孕女子拥有对自己身体的器官、组织保持完整并支配的权利,怀孕女子所怀胎儿虽然与男子存在某些关联,但该胎儿是他人身体的一部分,该男子无权要求他人终止妊娠。
喜当爹男子享有生育选择权,虽然怀孕女子腹中胎儿的遗传学父亲是该喜当爹男子,但该腹中胎儿的出现对于该男子来说属于意外事件,所以该喜当爹男子也无须对精液丢弃后被他人擅自使用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