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读书的时候,做的案例分析题,其实都在经过质证之后法官采信的证据所连接起来的事实。
比如,2017年司法考试第三卷第18题:
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B.刘男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
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
为了查明在题目题干里面出现的事实,法官可能已经用尽了全身力气。在某些案件事实较为复杂的案件中,有可能单纯的质证、论证部分就会占据裁判文书1/2以上的篇幅。刚一接触法律实务的新法律人,可能会觉得自己所学和实务有些偏差。自己学了那么多的理论,为何要处理的都是这些鸡毛蒜皮的事情,为何就不能直捣龙穴探讨法律适用问题呢?
讲真,还真不能。
回到那个案例。法官为了查明“按当地习俗”这一要素,法官不仅自己得对这个地区的婚礼习俗有着彻底的把握,还得去当事人所在的的地区去走家串户、到村委会、居委会问下当地的习俗到底是怎么样的。“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法官得查明,向戴女支付的,还是向其父母支付的?如果戴女不承认,还得调查刘男什么时候在哪取了10万元钱,或者是找亲戚借了十万元钱;在什么场合、有什么见证人的情况下向戴女方交付的?刘男给了10万元钱,那这个钱到底是给的彩礼,还是支付的此前的欠款,还是借给对方先行支付自家儿子彩礼的借款?“金银首饰数件”,如果戴女不认可,那么是在哪家金店买的?有没有保留购买时候的发票以及其他的购买凭证?给首饰的时候,有没有其他人在场?
期间,法官面临的来回奔波的调查、多次的举证和质证,可能见证无数次的争吵和对骂,甚至招到数不尽数的投诉和举报。如此这些都做完,才能把案子归结为题干中的一句话。
法律适用的过程是裁判者的眼光和思维在事实和法律之间往返流转的过程。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法官根据初步的证据能够把适用法律的范围划定一下,在还没有经过充分的举证、质证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之前,就我们举的那个案例而言,如果戴女提及是借款的话,法官可能会在适用婚姻法或者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之间无法决定。这一阶段是“证据——部分事实——法律适用范围”。
在初步划定法律适用范围之后,法律又会影响事实的判断的方向。法官会根据现有的状况来评价,在这个案件中还有那些事实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据来证明。在法官看完了双方第一次开庭提交的证据之后,法官已经对于法律适用有了大致的判断,这个案子适用的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根据这个法律的规定,法官在作出最终的决断之前还得查明“双方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果提交不了相应的证据,那么自己主张的这部分事实,在这个案件中就会被认定为是不存在的。这一阶段是“法律适用范围——拆分构成要件——其他待证事实——补充提交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认定完整事实”。
经过逻辑上这两个阶段之后,法律上的事实才能够得到最终的确定。在法律上的事实得以最终确认的同时,可以适用的法律也唯一确定了下来。如此之后,才进入到最终的三段论法的判断阶段,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所能够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则支持。如果不符合,则驳回。
简而言之,法律的判断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开始,法官的眼光和思路在作为大前提的法律和作为小前提的事实/证据之间往返流转,事实和法律在当事人提交了十分充足的证据或者已经不能再提交任何证据的那一刻固化,此后,才是判断。虽然法律和事实不可偏废,但法官对于证据的何种程度的重视,均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