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这一要求,和现行《广告法》所体现的原则是一致的。
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虽然法律有此规定,但在疫情特殊时期,还是容易被钻空子,因此有必要通过主管部门特别强调。
例如,我做个广告,宣称一款药物有「广谱抗病毒」的效果(与药品说明书表述一致),然后使用各种模棱两可的文字、图像等,暗示药物与冠状病毒肺炎的联系。例如展示肺部 X 光影像、用动画效果展示人们在咳嗽、喷嚏后服用了此种药物取得效果等,让消费者产生这种药对新型肺炎有效果的认知,这种擦边球的广告也需要引起警惕。
另外,问题中的要求,本质上也是广告法对于禁止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这一规定的延伸。
我并不是说,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是「多此一举」,恰恰相反,在当前的局面下,把话摊开了说明了,能提高法律得到执行的效率。真要等广告发布后再依赖社会各界的举报或者监管部门的调查进行规范,可能就来不及矫正负面影响了。
看看大家抢购双黄莲蓉月饼的架势,就知道像这样的宣传可能会产生多么大的影响。
还有一点小的建议:希望广告法也能对含有野生动物制品成分的产品进行限制,即便使用该成分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得进行宣传。此类广告,在一个侧面让公众形成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保健功效的认知,刺激人们对非法野生动物制品的需求,具有社会危害性。
有一个论调,说战争是推动技术进步的契机,军事装备在和平时期能反哺民用。如果说防疫是一场战争的话,等这场仗打赢了,也希望一些在此期间形成的共识,能够在未来继续发挥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