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哲学尖端研究的问题。要仔细探讨这个问题的前因后果和逻辑细节超出了我的知识覆盖,只有极少数专业研究者才能掌握其大量细节。不过,粗浅水平的介绍还是做得到的。
以下的内容主要来源于[2][3]。
一,先直接勾勒出质疑较少的克里普克-普特南“弱本质主义”(普特南的论证蕴含了以下的内容,虽然并不直接显然)。
(W1) ,(莱布尼茨同一律)
(W2)
(W2)表示任何对象都必然是自我同一的。
于是,通过某种替代法则,(W1)(W2),有
(W3)
所以有:
(T1)
(T1)显然能得到:"同一的必然性":
(T2)
或
(T2*)
只需要考虑(T1)即可,按照此规则,让水,,则会有经典的:
(WC)
到此,我们就得到了结论。按照克里普克的解释,它表明了如果水在事实上同一于,那么,必然地,水同一于。
以上的内容,是克里普克在[1]中取得的重要的哲学成果。但如何理解它,尤其是其与Rigid Designator 和语义外部论的本质关联,就不是这个答案要表明的事了。可以去看关于克里普克的书。
二,下面来考虑质疑较多的克里普克“强本质主义”。
一切都起源于克里普克在[1]一书中的一个注释:
设“B”为一桌子的名称(严格指示词),设“A”为实际上制成这张桌子的那块木料的名称,再设“C”为另一块木料的名称。然后假设B是由A制成的,就像在实际的世界中所发生的那样,另一张桌子D是同时用C做出来的(我们假定在A与C之间没有那种能使得用一块木料制造一张桌子的可能性取决于用另一块木料制造一张桌子的可能性的关系)。现在在这种情况中B 不等于 D;因此,即使D是从它自身中制作出来的,而且没有一张桌子是用A做出来的,那么D也不会是B。严格地说,这种“证明”使用的是差别的必然性,而不是同一的必然性。
留心,克里普克在证明二字上打了引号。
这段话,可以猜测出普特南-克里普克式的本质主义。
(E) 如果一个对象的起源是一组特定质料,那么它的起源不可能是另外一组质料。
换言之,它是说,比如一个木头桌子,如果一个木头桌子事实上被一组特定木料构成,那么有,必然地,它有这组木料构成;(或者说)它被其它木料构成是不可能的。
如果(E)是正确的,那么这将会是一个强有力的论断。在很大程度上,它蕴含:任何事物的本质都是这个事物现实地拥有的性质,即不存在这方面的偶性。在很多人眼里,这是一个反直觉的论断。
那么现在问题就来了:1,克里普克对这个命题的论证选取了哪些前提?2,这些前提是否可以逻辑地得到这个结论?
让我们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先考虑最简单,几乎是平凡的一个前提,即
(S1*) 一个桌子的起源构成不可能既是,又同时是完全不同于 和。
(S1)这是不可能的,即一个桌子的起源既是,又是,且不等于。
再来考虑第二个前提,
它来自于这句话“我们假定在A与C之间没有那种能使得用一块木料制造一张桌子的可能性取决于用另一块木料制造一张桌子的可能性的关系”。这句话的意思很易理解,即是说两种材料之前不应该存在任何影响论证的联系。比如说,A其实包含了C的一点成分,或C包含了A的一点成分,或诸如此类的状况使得B和D不能被同时地,相异地制作出来。
考虑到这个情况,有前提:
(S2) 对任何桌子x和任何质料与,如果这是可能的:即桌子x是完全被质料所构成,同时质料与是不交叠的,并且这也是可能的:即桌子也可以完全被质料所构成,那么这便是可能的:即桌子x是完全被质料所构成,同时其它的不同于x的桌子是完全被质料构造。
(S2)看上去也没有什么问题,很显然很平凡的前提。
通过(S2),我们可以得到:有一个可能世界,可说它是现实世界,其中B由A所制成,同时,D是由不是A的C所制,那么,在世界中,B不同于D。
现在来考虑克里普克说到的“差别的必然性”。
差别的必然性可以简单地从同一的必然性中得到:即
(S3)
如果承认同一的必然性,那么差别的必然性也自动为真。
现在,所有的前提和命题皆以澄清,现在就要来谈谈(2)的证明有效性啦。
首先,克里普克意图达到的本质主义结论是:
(SC*) 这是不可能的:即桌子B是由质料C所制。
用 表示:x 是那个完全地被质料y所制成的桌子。
(SC)
这个很好理解,只不过是把必然算子用可能算子替换了一下。我们稍加变形,有
(SC2)
现在,从(S1)(S2)(S3),能得到什么呢?
(SC3)
(SC3)和(SC2)看上去很相似,但还是差了一些,所以它们不是一回事。
结论1:克里普克在论证中的论证是正确的,但不会导出一个本质主义的结论。
那么,引入什么假设,才可以让克里普克的这个论证达到他的目的呢?[2][3]给出了一个前提(S4):
(S4*)如果这是可能的:即桌子x是完全地被质料y所制造,那么必然地,任何桌子完全地被质料y所制造就是桌子x且不能是其它。
(S4)
为什么呢?
根据前提, 有,根据(SC3),有。考虑一个可能世界,其中 , 那么根据(S4),这个x不能是b。
可是,(S4)自身蕴含了本质主义的要素,所以加入了它,等同于事先引入了本质主义再去证明本质主义,循环论证。
结论2:克里普克的强本质主义不成功。
========Reference========
[1] Kripke, Saul (1980): Naming and Necessity.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 Salmon, N., 1979, “How Not to Derive Essentialism from the Theory of Reference” Journal of Philosophy, 76: 703–725.
[3] Salmon, N., 1981,
Reference and Essenc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4] Forbes, G., 1985,
The Metaphysics of Moda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5] Robertson, T., 1998, “Possibilities and the Arguments for Origin Essentialism”, Mind, 107: 729–749.
[6] Mackie, P., 2006, How Things Might Have Been: Individuals, Kinds, and Essential Properti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7] LaPorte, Joseph, "Rigid Designators",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ummer 2011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 URL = <
Rigid Designators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Summer 2011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