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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窗口在门口,退票窗口在阿富汗”这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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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格式合同中的协议管辖和约定仲裁条款,对我们这些各类APP的广大用户而言已确确实实地成为了一大痛点,并且在ofo赖押金风波中愈显昭彰。这里感谢 @一丁 吾弟,他的高赞回答珠玉在前,深入浅出地对这个法律问题做了科普,我作为磕ofo条款失败的当事人,便狗尾续貂谈一点作为亲历者的刍荛之见吧。

一、如何看待这两项制度

协议管辖与约定仲裁条款的具体内容不同,前者是双方约定在有管辖权的若干法院中的某一个进行诉讼;后者的范围则更为宽绰,只要仲裁机构存在,争议事项在其处理范围内,哪怕约到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岛国都无不可(仲裁费一般远高于诉讼费)。虽然内容略有差别,但其法理依据大体一致,都是当事人主义的体现,在是否发动第三方居间裁决、选择何种方式裁决、在哪里裁决、甚至适用哪国法律裁决等问题上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无论如何这两项制度的“初心”都不容置疑。

在实践中,如果当事各方在合同中自愿作出相关约定,完全可以说是良法美治,善之善者;但一旦用于需要成万上亿次反复适用的消费者电子格式合同中,就完全变了味儿。我们都不缺乏使用APP的经验,各APP的使用方式、规则、框架完全由对方主导,我们不妨想一想,就算是以身试法想坑一笔APP运营者的财产,你能想出啥办法来吗?

反正我想了很多次,均以失败告终,就算有大手子想出来了,恐怕也是少之又少(我们说的是民事,犯罪的方法不考虑)。但相反,APP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无论是功能不健全发生了bug、或者干脆良心坏了明着坑用户,路径多的是。那这个事情就有意思了,基本上运营方没什么主动起诉用户的可能,但用户却不可避免地有这个需要,那么运营者干脆在格式合同里把管辖法院约在自家门口主场作战(南山必胜客:嘿嘿嘿~),或者约一个老鼻子贵的仲裁机构(戴会长:嘿嘿嘿~),甚或还有青岛仲裁委员会在上海仲裁的史诗级花活(B站:惊不惊喜意不意外)。就算用户斗志昂扬还经精通法律,也得面对关山阻隔,搭上车费盘缠客场作战,但凡是理性人,只要不是深仇大恨,都只能忍气吞声。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

不幸的是,实践中这种约定很少被确认为无效,其关键原因在于,这种约定具备一切形式上的合法要件:你说我“霸王条款”,我又没剥削你的权利增加你的义务,不过是乖巧可爱善良地约定了一个争议解决方式嘛,丝毫无损于我们的平等主体地位呀;你说我应当提示,好,下划线加粗必须安排(虽然全文可能50%以上内容都加粗了);你说你不自愿,accept or leave, 我这么乖巧,可没逼着你点“同意”哦。

那么究竟有没有突破形式合法的局限,在实质上认定此类条款无效的呢?还真有,2015年南京、广州两中院均做出过此类裁定,明确认为管辖协议条款“势必造成海量的外地消费者都被迫到网站所在地应诉或起诉,被迫负担大量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费用和时间耗费,并能以此诉讼得失的衡量阻却消费者合理的权利诉求”,从而得出“该管辖协议条款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照法律规定选择管辖地的权利,不合理的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的裁判结论。

(2015)宁民辖终字第176号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58号

不幸的是,这个司法层面上的突破宛如昙花一线,再难找到相关判例,特别是杭州互联网成立后,各地法院陆续做出了不利于其乡党的裁定,如一法院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可以实现网上立案、网上开庭,彻底消除了原告来回庭审现场的在途时间成本,不仅不存在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权利的情形,反而极大降低了原告的诉讼成本,更加有利于原告维权”。网上诉讼果真有这么梦幻吗?我没参加过,也不便评论。

(2018)苏0923民初380号

再说回仲裁这边,我诉ofo一案败诉基本上也是基于上述原因。另有一方面,我国目前对司法审查仲裁相关内容持保守态度,有一个比较偏门的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这可是一个堪比“死刑复核”的程序,其难度可想而知!事实上,本案确实经历了中院向高院请示的内部程序,各方意见如何不得而知。

值得一提的是,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在我国还是比较时髦的新案由,各种规定甚至自相矛盾,适用的是特别程序,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这也是诉ofo事业暂时搁浅的缘由);然则此类案件并不在《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的特别程序案由中,法院仅凭若干内部规定便另行创设了一个特别程序案由,这个可值得合宪性审查一下哦。

三、消费者往何处去

动辄键盘立法修法是法律人的大忌,可血淋淋的事实一再证明司法层面上的努力无济于事,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于法律只规定了形式要件而忽视了对实质正义的关注。可喜的是, @庄天宇律师 延续了此项事业,他正在征集授权,文末附上传送门链接,诸位看官可以去支持一下,未来庄律师有可能代表众韭菜上呈修法建议。虽然我对此实难乐观,但做了总比不做好,不是吗?

最后,欧盟法上的一个规定如果能被我国消法借鉴,这一情形亦会有很大不同,欧盟[93/13号指令]《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第3条(结合其附件)明确了,消费者合同中不得存在不公平条款,其中“排除或阻碍采取法律行动或者任何其他法律救济的权利,尤其是要求消费者将纠纷提交非法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条款属于不公平条款。同时,该指令第6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费者跟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

我国消法确实参考了这个指令,但没有借鉴这个条款。现在情势发生了很大的不同,加大一些借鉴力度有何不可呢?哎……这些话,只能“以俟夫观人风者得焉”了。

附上应援传送门:zhihu.com/question/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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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经的说,确实可行。

前段时间 @高原小法师 在家玩宝可梦的时候,出于法律人的警惕,仔细看了一下用户协议,结果发现一个很有趣的事情:

如果产生了纠纷,居然是以东京地方法院作为协议管辖的法院

这就意味着,如果真想用法律来和任天堂一较高下,恐怕得下东洋才行了。

这不,随手一看,约定在东京的还真不是这一家:

本案原被告在契约书第17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与本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的管辖法院为东京地方法院,本契约的依照法律为日本法。”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书面协议形式约定了争议发生后的管辖法院为东京地方法院。现本案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本院提起的侵权之诉,系原被告双方在履行该契约书过程中而产生的纠纷,应受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契约书第17条的约束,由原被告约定的东京地方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56号

大家都知道,约定管辖是一个很恶心人的事情,常见于现在各个互联网公司的用户协议。毕竟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是承认意思自治的效力的。

当然了,除去约定法院管辖,还有约定仲裁管辖的,因为约定仲裁相对来说还更加宽松一些。

从一般消费者角度来看,约定仲裁有什么不好的地方呢?

直观来说,上一个约定仲裁出名的是ofo,他们约定在简称为贸仲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从收费标准来看,如果为了拿回200押金,大概前期投入先得进去6100,如果一不打输了没准就亏进去了……

看出来了,虽然仲裁(私设公堂.jpg)来得快,但是很明显贵呀!

我们再来看看b站一年148的大会员用户协议吧:

很绕的一句话:“适用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

什么意思呢……众所不知,目前青岛仲裁委在上海没办公室(至于我怎么知道的待会儿告诉你),所以如果你想跟b站在大会员这件事情上磋商一下,还得从山东拉人跑上海来……

至于收费标准,比贸仲便宜一些,算上来上海的情况,至少也得1050往上走了


目前来看,一个陕西的二刺螈已经用他自己的经历向我们证明了b站的鸡贼: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合作协议的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争议事项“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已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青岛仲裁委员会依法有权进行仲裁。

再者,青岛仲裁委员会虽未在上海市设立仲裁办公室,但并不影响青岛仲裁委员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且在申请人杨帆针对仲裁协议效力请求本院作出裁定前,青岛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海幻电公司对涉案仲裁事项的仲裁申请,并通知双方到庭参加仲裁,仲裁地点明确,仲裁条款具有可行性。

申请人所提不应由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所以如果哪家互联网公司狠下心把主体搬到阿富汗,再给你约定一个阿富汗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或者是喀布尔地方法院,那真就是买票在门口,退票阿富汗了。

当然了,要是真狠,应该去朝鲜办公,约个朝鲜的仲裁委(不正经彩蛋)


附《阿富汗仲裁法》相关介绍:

建立国内和国际适用的、程序有透明度的仲裁法庭来处理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贸易纠纷。法律规定双方可以选择自己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适用于阿富汗和外国公司,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境内商业法院起诉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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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丁@郭律Esq 提到,有一个鸡贼的实现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一切和退票相关的纠纷都在阿富汗通过仲裁解决。

这可能存在三个难点:

1、在实践中,中国法院可能会认为相关合同主体不具备涉外因素,进而认为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道:「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于是,就有法院基于此条认为非涉外合同不可以约定在境外仲裁。

这还真是一笔糊涂账,《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无效的几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单看仲裁法的话,境内主体约定在境外仲裁,只要能指名道姓说出一个仲裁机构的名号,并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

民法典来了之后,《合同法》废止了,但民法典并没有直接提起非涉外主体是否可以约定境外仲裁,这个恐怕要试一试才能知道。

2、在国外完成仲裁之后,仲裁结果可能无法在国内得到执行

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如果中国认为承认或执行境外仲裁结果「有违该国公共政策」,那么中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相关裁决。

即便真的千里迢迢跑到阿富汗,仲裁完了又扒着飞机轮子回来,最后也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法官很生气,觉得这种做法有损消费者利益,有悖公共政策导向,拒绝执行。

3、阿富汗仲裁委已经崩了

是的,字面意思崩了,刚才试了一下,Afghanistan Arbitration and ADR Commission 的官网处于无法访问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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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既然是开脑洞的话,甚至可以搞个行为艺术:约定在阿富汗采取基督教式的仲裁程序。

这个玩意的确存在,之前我在一个回答中分享过:

根据《圣经》哥林多前书第六章,圣徒可以成为仲裁员,遵循教义来调解矛盾:

你们中间有彼此相争的事,怎敢在不义的人面前求审,不在圣徒面前求审呢?
岂不知圣徒要审判世界吗?若世界为你们所审,难道你们不配审判这最小的事吗?

既然仲裁协议可以自行约定适用的法律,为什么不玩个大的呢?


user avatar   NewSeanGuo 网友的相关建议: 
      

“售票窗口在门口,退票窗口在阿富汗”,这个有点跨越时空了。

但是,如果在涉外商业合同中约定争议由阿富汗的仲裁委员会解决倒是可行的,因为不管是中国的合同法(部门法),还是国际上的CISG,都支持缔约双方的意思自治。

比如: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Committee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Afghanista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t'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user avatar   si-tang-l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避让XX车辆闯过红灯一脚油门,事后核销XX几个部门跑半个月

算不算?


user avatar   li-de-bao-99-69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中国电信,我在营业厅办个手机号,最普通的没有任何套餐的,不想用了,告诉我要是主营业厅,开车半个多小时到了,主营业厅告诉我,销号可以,要交300元押金,一个月后再来退钱,我问他我的号现在已经被你们弄成了停机状态,请问还能产生什么费用,不能打电话,不能上网。对方:对不起先生,这是规定。

前几年一个亲戚去哈尔滨某医院看病,交了各种治疗费用,治好出院时,办好了出院手续,费用还有1万多块在医院的帐户里,但是医院不退,要等3个月之后没有异议才能打回你的卡里。可是你住院的时候怎么不说呢,这么多病人每个人剩的钱都在你的帐户里,你存银行吃利息啊。


user avatar   cxpm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以下内容包含一些负面、阴暗面的描述,其目的是为了描述”不好的管理者做什么事“或者”优秀管理者应该避免什么事“,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本文主要涉及大企业的中层管理者的行为。

如果对此话题感兴趣,欢迎移步我的专栏抄手的创业工坊 - 知乎 (zhihu.com)

或者点此链接,阅读同类话题文章中层管理都在做什么?(创业企业) - 知乎 (zhihu.com)

大企业的中层最主要做什么?

  1. KPI KPI KPI

每个业务类型都有自己的KPI:开发有完成度;销售和运营有量化指标;实施有项目进度;业务线或者事业部一般会是按利润中心(profit center)设置,KPI以利润为主,多重KPI组合。

中层对KPI的3个动作

:要为上级分担,上级也有他的“大KPI“,要帮上级去扛;

:你的KPI终归要靠全体团队去完成,对于上级过分的KPI要求,要能”抗“,不然兄弟们会离心;

:把团队的KPI分下去,KPI直接关联到每个人的收入,也是团队管理的最大工具之一。


过程控制,与被过程控制

团队管理

大企业里面,”铁打的团队,流水的中层“的现象非常普遍,中层会在不同的部门流转,但是基层团队人员的内部流转没有那么频繁。


大企业中层的痛点与累点

上升通道——一步一步远离业务的不归路

就像前面所说的,中层会在不同的部门流转,而且大部分的大企业都不会”原地提拔“,直接在本部门上升的情况都是少数。

管理人员的内部上升通道一定是跨部门的,比如从大业务线的基层到小业务线的中层,某种程度上算是”升半格“,甚至于还经常要离开家庭到其他的城市甚至国家,才能获得晋升的机会。

这条路最大的风险就是:企业的金字塔结构+大企业相对稳定的总体规模,决定了每一级的晋升都只有5:1乃至10:1的比例,所以你为了上升而离开家庭,但是有可能接下来5年甚至10年都停留在”半山腰“,且迟迟找不到回到家庭身边的位置,这就是一条不归路。

例2:N哥是华中分公司的一个业务骨干,有机会升职为部门经理,但是职位所在地在东北分公司。他纠结再三,中间和我电话长聊过不下四次,最终决定走出去。

之后的10年间,N哥先后在东北分公司、华北分公司的几个平级职位上流动,后来他倦鸟思归,想要回去了,但是华中分公司一直没有空出来同级职位。

最终,N哥接受了降级回归。但是,经过中间这些年的辗转,他已经逐渐远离了一线业务,回归之后的状态大不如当初,甚至成为华中分公司领导眼里的”不好管的老同志“。

下级和上级的隔级沟通

你的上级喜欢和你的下级建立直接沟通吗?

如果否,说明你的上级多少有一些官僚作风,有可能是个空降兵、混资历的,无法为你带来什么实质性的帮助;

如果是,那么恭喜你,你抽中了80%的”有为上级“,他希望对你和你的部门有360度的掌握。说到底,上级就是上级,老大就是老大,你的心态要放平稳,难道你真的想”自立山头“吗?

更进一步,如果你发现自己的下属,经常主动去找你的上级”单聊“,感受如何?是不是有些意难平?那么,你能怎么做呢?去找下属谈话,让他不要”越级上报“吗?开什么玩笑!

和上级的上级的隔级沟通

换个身份,你会主动寻求机会和上级的上级直接沟通吗?让更大的老大有机会多了解你?傻子才不愿意吧?但是直接上级一定早晚会知道的,你真的不担心他会介意么?

例3:曾经有2年的时间,我的直接上级在上海,而我上级的上级和我一样在北京,办公室只有20米的距离。知道我的直接上级如何处理他的焦虑么?我和他日常有各种电话沟通,他会时不时的在电话里多问我两句:”老大最近状态怎么样?对咱们这块的工作有没有什么评论?“

嘿嘿,话里的味道品得出来不?你觉得他这个处理方法如何?作为下级,你会如何回答呢?

编织内部网络

内部网络是中层管理者非常重要的资源,重要性再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下属搞不定的跨部门协调,你一个电话、几句玩笑就让别人买你的面子,下属自然会敬服你这个老大;当然,人情要有来有往,你也要随时准备好买别人的面子。网络就是这么一点点编织起来的。

更不要说,那些组织结构调整的八卦、上级领导的动向。我赶上过两次比较大的公司层面的组织结构调整,旧板块拆分重组、新板块建立,很多位置消失,更多的新位置诞生,调整方案没出来之前的几个月,下班时间手机基本上处于热线状态,即便我自己当时正好无欲无求,也会有各位兄弟来打探消息、交换情报、寻求建议。

公司的管理层年会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内部社交大趴,精力充沛的人甚至每天只睡两三个小时,白天开会,晚上和这个喝几杯酒、和那个泡一壶茶、再和几个平时难得见的同事出去吃个夜宵,也有更加不健康的活动,就不赘述了。

年度大趴只是最低限度的必要,更重要的网络编织活动都在平时。

曾经有一位销售骨干,有机会成为所在的省分公司经理,这是很难得的原地升职机会,但是他放弃了。他给我的解释是:近距离观察了这么久,我判定自己不想过那样的生活,每个星期至少有6天晚饭都不是在家吃的,要是和客户也就罢了,偏偏里面有七成以上的都是内部应酬,有个chuizi的意义!

但是,像他这样想的终归是少数,一代一代的中层们还是努力经营着自己的网络,希望自己在这个环境中更加如鱼得水,同时也扮演着别人的环境。


中层的蜕变

中层的蜕变是组织退化的标志

下列都是典型迹象

KPI变成数字游戏

KPI总是尽可能的量化,量化的指标背后总有其计算方法和数据基础,一个游戏的参与者一旦掌握了规则的漏洞、或者规则背后的影响环节,他就成为了”聪明人“。聪明人会把KPI的实干逐渐变成数字游戏。那一年,我发现自己已经基本掌握了这个数字游戏之后,”内心涌起深深的虚无感“,从此再也没有真正恢复在公司打拼的热情,直到选择离开。

惧怕下属

有能力、又表现出热情的下属,有些不好的管理者会开始害怕。

下属可能会觉得委屈:”我并没有什么取而代之的想法“,又或者”我离威胁到他还差得远“。

错了。

  • 下属没有取而代之的想法,不代表不好的管理者内心不担心,所谓”防患于未然“的心态,会导致缺乏自信的人采取过度防守的动作
  • 此外,不好的管理者在意的,远远不止于对位置的“实”的威胁,更多的是对所谓“影响力”的威胁。

例4:某部门经理,自己喜欢唱歌,每次团建的时候总要拉着大家去唱歌,下面有一位资深leader,对唱歌没有兴趣,每次都是组局打牌,一来二去,越来越多不喜欢唱歌的人都去参与打牌了。该经理对该leader就产生了很大的敌意。

是不是有点幼稚?幼稚的背后是深深的不自信,和缺乏安全感。

懒惰——给钻营者机会

管理者的懒惰是从细枝末节开始的,

第一步:那谁谁帮我去楼下星巴克买一杯拿铁

第二步:那谁谁帮我把车开去洗一下

第三步:今天有个新员工入职,要做入职谈话,那谁谁你去谈一下吧,他来了之后反正是要先跟着你的项目

第四步:周会那谁谁代我主持一下

第五步:明天要交月度报表了,那谁谁帮我填一下

正直的员工会执行你的“活儿”,对于买咖啡、洗车之类的会反感,会腹诽;但是钻营者巴不得有这样的机会,巴不得围在你身边,把你养得越来越懒,闭你目,塞你听,进而操控你签字的手。《出师表》有云“亲贤臣,远小人”,想要远小人,首先不要犯懒,时刻记住幼儿园老师的要求:“自己的事自己做”。

从良性朋友圈变成恶性结党

前面讲过的,大企业内部的人际网络对于管理者非常有帮助,宽广、良好的人脉会帮助你的跨部门工作更顺畅,也会打开眼界,学到更多东西,发现更多机会。每个人都有亲疏,这几个事业部总经理喜欢在一起打球,那几个则经常相约去徒步。女生宿舍6个人7个群的事情在企业管理层也许更常见,实在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就像毛爷爷说的”党内无派,千奇百怪“。

但是,由小群体到党争,带了”争“字,性质就不一样了。党争是人类强劲的群体基因,拆台、倾轧、攻讦,小团体的利益迅速取代了公司的利益,结局逃不脱乱纷纷一地鸡毛。

相比起前述”不好的管理者“的个体行为,党争对组织的危害度要大得多,基本上都会发展到尾大不掉,高层纵有心治理,也会投鼠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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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句政治不正确的话,

YAMY本来就不好看,没必要因为这件事把她吹成美女,

这属于矫枉过正,是美是丑,自己判断,别被资本和大众洗脑。

这件事你问我一万遍,我的答案依然是YAMY不好看。

但问题是,徐明朝你不是观众,你是她的老板,YAMY是你公司旗下的艺人,

你要对YAMY的演艺生涯负责,长得不好看在演艺圈发展得很好的姑娘又不是没有,

韩红也长得不好看啊,但我很喜欢韩红的歌,也很喜欢韩红,

这说明啥,一方面韩红有实力,另一方面韩红老师背后的公司还是有本事的。

你如果嫌她不好看,那当初就不要签她,既然签了她,就得想怎么帮她发展。

举个简单通俗的例子,徐明朝是个厨子,YAMY是个苦瓜,

对于我这样看了苦瓜就想吐的挑剔食客来说,

你能把苦瓜做成一道名菜,我愿意尊称你为大厨,并且为你的苦瓜买单,

结果你这个厨子,对着苦瓜叽叽歪歪半天,怒批苦瓜不太好吃,太苦了,不太好做菜,

那你跟我这个食客有啥区别?就这手艺,你还是别开店了。

这对于我这样的食客,对YAMY这样的苦瓜,都是好事。


补充几个观点,顺便给大家科普一下影视圈的基本规则:

1、在其他行业,恶意评价女性的相貌,是一件非常恶劣而且没有素质的行为,如果你是一位女性医生/教师/公务员/工人/程序媛等等,被你的同事、上级骂丑女,我第一个站出来帮你说话喷他们,并且强烈支持你维护自己的尊严。

2、但在娱乐行业,评价女性艺人的相貌与身材,是一件非常客观而且常见的事情,明星的相貌、身材、气质本身就是资源,如何根据艺人的自身条件,打造适合的人设,为其选择适合该艺人的艺术作品,是每个娱乐公司都要考虑的问题,举个简单的例子:

你让金城武、吴彦祖、朱一龙这样的帅哥,去演个赵子龙,完全没问题。

你让郭德纲去演赵子龙,这叫闷声作大死,德云社被三国迷们冲了,我都要拍手称快。

那些说YAMY是美女的,你敢让YAMY去演小龙女、王语嫣、黄蓉这样的古装美女吗?

敢让她挑战一下“沉鱼落雁,闭月羞花”这样的四大美女吗?

或者难度低一点,演个四大名著里的大小乔或者李师师?

你YMAY能演吗?她没这个能力,你知道吗?

说她是高级脸的,甚至达到亚洲审美标准的,

行,我让她演个《回家的诱惑》里的小三可以吗?

我看哪个倒霉孩子演洪世贤,对着她的脸说:你好骚啊。

当年西门大妈还没把你们这群玩政治正确的人恶心吐吗?

我都心疼刘德凯,为了赚点钱,太不容易了。

这么多年过去了,荧幕上的美女没多多少,

各种妖魔鬼怪倒是来群魔乱舞了。

3、这个世界上有美女,自然就会有丑女,有帅哥,就会有丑男。不要搞什么政治正确,什么每个女孩都是美丽的,这叫睁着眼睛扯犊子,和指鹿为马一样离谱,你既然尬吹YAMY是美女,为什么不承认八两金是帅哥?

气冷抖,中国的男人什么时候能够站起来说,我们每个人,都是帅哥?

这话你听着恶心不?我一大老爷们都觉得恶心。

4、我之所以要骂徐朝阳,因为你作为老板,你既然签了YAMY,要做的就是根据他的自身条件,去量体裁衣,去打造作品。相貌不佳,但是凭实力走红的女性艺人又不是没有,你自己没这水平,就不要怨天尤人,搞得自己多委屈一样。

骂员工能力差的老板,是最蠢的,因为当他们说出句话的时候,只能证明自己既不懂管理也不懂培养。

你见过刘备骂诸葛亮,孙权骂周瑜,曹操怒斥郭嘉的吗?

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从管理学上来看,就是在嘲讽许多老板,压根就没有驾驭千里马的能力,更没能力当伯乐,只能当个喂马的。

要我说,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你徐朝阳实在打造不出来明星,那就承认自己水平不够,和YAMY好聚好散,在业内也不失一段佳话,闹成今天鸡飞狗跳的模样,纯属自找,但凡有点能力的老板,都整不出这么离谱的活。

就像我说的,把你那个破店关了,对你,对你手下的艺人,对于我们这些观众,都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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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呢,审美是一件很个人的事,但现在有的人,上个网发个言,都要搞政治正确。你要凹人设是你的问题,不过我个人觉得,既然上网了,跟你现实中身份都已经切割了,可以痛快做自己了,那咱们能不能多一点真诚,少一点虚伪,多一点爽快,少一点套路?

我就问你们两个问题,希望你发自灵魂深处来回答:

1、觉得YAMY很美的,如果你是女人,你愿意长成YAMY这样吗?

2、觉得YAMY很美的,如果你是男人,你愿意你老婆长YAMY这样吗?

就像有的网友说的,说她的长相只是不符合主流审美,不算丑,这个观点我都认了,而且我觉得这位朋友真是人才,说话又好听,我超喜欢他的。

但求求你们别吹YAMY是美女,好吧?难道你从小到大,见到的班花、校花,都长YAMY这样,我的娘啊,你的学生生涯有这么不幸和恐怖吗?

再说了,你们这些伪善粉,嘴上这么吹,心里又不这么选,你这不是欺骗人YAMY感情吗?

说的不好听点,YAMY搞成今天这样,在座那些鼓吹YAMY是美女的粉丝们,要负很大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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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这个帖子里,依然有人睁着眼睛说瞎话,学习白左玩政治正确,鼓吹YAMY是美女,甚至声称YAMY达到了亚洲美女的标准,我觉得我身为亚洲男人的身份和审美都被侮辱了。

我懒得说服她们,因为我这个人能动手的时候,绝对不逼逼。我就上两张图,你们自己去选,哪个美哪个丑自己判断,尤其是某些男士,人家姑娘要面子,嘴硬一点,我还觉得挺可爱的,你一个大老爷们跟着凑什么热闹?想当舔狗也不是这么当的。

同为男人,我就直接点,直接问你:下面两个妹子,你选一个当老婆,你选谁?

为了符合亚洲美女这个身份,我特意没选中国的美女,否则上个范冰冰、刘诗诗、刘亦菲或者巅峰巩俐这样的,这游戏就结束了,而且没有亚洲氛围。

因此,我特意挑了一个亚洲网红妹子,据说是印度的,来,请大家告诉我,哪个姑娘美?这是知乎,不是豆瓣,别玩什么政治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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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看待豫章书院的曝光者及其朋友被报复一事? 
  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正当防卫杀了人该怎么证明自己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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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为什么难通过专利说明书看懂一个专利的技术原理和结构,是因为专利说明书参杂了大量法律逻辑思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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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中青报发表文章呼吁「停止妖魔化外国抗疫」?目前国外抗疫情况看,有哪些其实是靠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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