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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亮事件调查结果公布,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你有什么想说的? 第2页

                 

user avatar   xie-chang-so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件事情应该吸取的教训应该是一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应该去梳理流程规范是否完备,执行是否到位,制度上如何改革以确保执行到位。另一方面,公安部门应该对认定谣言和处理方式的流程规范进行完善,依据一定的标准而不是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

仅仅是参与民警数量没有达到两名,派出所的训诫程序上究竟算得上有多大的问题?同样我也不希望派出所的执行民警背负他们不该背负的东西。李医生的事在社会上引发了很大关注,但应该注意排除为了应对民众关注而予以公安机关人员不当处分的可能。

我有一种感觉,在事件中,以下事实被有意无意的歪曲了:李医生的去世是因为工作中感染了病毒,训诫无论是否失当都不会导致感染病毒,李医生的不幸去世并不是公安机关的过错。如果公安机关在执行遏止谣言传播的工作中如果有程序问题,不应因为李医生后来的不幸去世而放大。

还应该看到,公安机关在疫情期间,为保卫公共秩序和安全同样付出了巨大努力,同医务工作者一样也是公民的保护者,不应承受额外的责任和压力。我还记得春节之初因为谣言的广泛传播,我的内心焦虑和恐慌的心情,遏止谣言传播同样是防疫工作的重要部分。

有人说李医生是医生,判断疫情应该比警方专业,警方没有资格训诫。那么如果一位天文台长造谣声称天体将撞击地球,人类将毁灭,公安机关是否也无权干预?在疫情不明朗的情况下,疫情如何何时向公众公布是否有规范程序?警方承担了避免谣言传播的职责,那行事的依据应该是对所传播的信息的专业判断还是流程规范? 李医生出于主观善意以个人判断发布的信息,站在当时信息不充分掌握的情况是否有判断失当,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能? 公安机关采取训诫的方式,纵然程序存在漏洞,决策是个错误,从实际后果来看是否严重到要被如此广泛攻击的程度?造成前期政府应对和信息发布行动失当的原因,是行政制度程序还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的是对工作流程和规范进行完善和改革。公众完全可以也应该从这个角度提出监督和批判。拿一位疫情中不幸去世的感染者大做文章,煽动公众情绪,还打算以所谓捐赠救助的名义把李医生的家属拖下水。幕后推动此事者行事何其冷血和歹毒。被煽惑裹挟推波助澜者又是何其愚蠢!


user avatar   Ryanaski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论结果如何,我感觉心痛,很心痛

仿佛就发生在昨天,看微博苦守几个小时希望有奇迹发生。

那种心痛,是因为李医生就像我们身边千千万万的普通人一样,

努力的活着,做着自己应做的事情,但却遭受不幸。

看他的微博,每天还有人来留言聊天,看着更加心痛。

唉。


user avatar   liuzhao-12-21 网友的相关建议: 
      




user avatar   tian-yuan-nan-quan-5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本来没什么想说的,因为我只是一个升斗小民,不像这问题底下的各位政法金融的精英大V们能在一个程序正义还是机制问题的延伸里洋洋洒洒侃侃而谈,下笔千言还意犹未尽。。

我不懂那么多,我相信全国九成以上的人也跟我差不多,我们不知道什么训诫系统的机制,也不知道什么马后炮的社会恐慌效果。

我们只知道,一个医生,出于提醒群内人员保命的目的,尽自己所能给予了一点警告。

后面事实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个警告是非常正确和有意义的,而你们这些大V们,引经据典,条条分析,最后得出的是训诫没有错,反应没有错,总之这些处理手段一切都没有错!

嗯,那错的是谁呢?还好,你们还不敢说错的是李医生。那错的只有被李医生提醒的人了,也就是我们呗。

都怪我们会恐慌,怪我们会引起骚动,怪我们不够稳定会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

你是不是要再来一句:“这届人民真难带?”

想要抨击我立场的人请不要凑热闹,看看我过去的回答,我对这个国家的爱比你们深沉。

但在这件事上,我真的有两头牛!

我非常担心在可能的一波危机里,一个本来可以提醒我提前做出准备的吹喇叭人,却慑于这些大V们头头是道的论证,担忧自己会成为“马后炮”而选择缄默不言。

你们谁想这样?

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现在是事实是,一个做出了正确预测和警告的医生,其本该发挥巨大效果的正确提示,却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

那么肯定有人应该为此负责。

是谁呢?

反正不是我,我不配。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支持撤销「训诫书」的决定。

训诫书这种形式,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的确可以做出「警告」这种行政处罚(而非「训诫」这种性质不明确的措施),行政处罚法同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街派出所的《训诫书》中,并没有体现行政机关告知李文亮享有上述权利,从笔录来看,训诫人并没有为被训诫人提供申辩的机会,也没有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要行使这一权利,必须要在受到处罚时知晓这一权利。对此,中国人大网早在世纪初就作出过说明:

当事人有了解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等情况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在简易程序中,执法人员进行当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在作出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前作出充分说明,告知处罚原因并说明相关程序,符合中国政治思想文化传统和法律传统。

因此,我支持撤销训诫书的要求。


user avatar   zhang-hao-72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最关键的说了吗,下次怎么办?


user avatar   long-ya-57-84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以一次法制的进步来祭奠李文亮医生在天之灵、告慰在本次疫情中不幸遇难的同胞们,是最好也是唯一的方式。逝者长已矣,我们活着的人要更好的走下去。




1月、2月武汉、湖北、中国的艰难挣扎与拼搏,还没有过去多久,李文亮医生临终的那天晚上,全网摸摸等待和期盼一线希望的场景还历历在目。调查必然要有一个过程,需要时间周期,李文亮医生已经看不到调查结果了。我们每个看到这个调查结果的人,需要深深的反思总结整个事件,理出改进的措施和方案,杜绝以后类似事件的发生。


1、“谣言”如何认定


到底谁才有权力认定某个消息是谣言?认定是谣言的言论,最终证明认定有误,责任由谁来承担?专业领域的判断如果出现失误,是不是可以判定为谣言?造谣当然就要有辟谣,辟谣的社会成本又如何解决?


这一系列问题,现在都没有答案。


2、人民的“知情权”如何保障


特别是涉及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知情权,对于每个人的权利都非常重要,哪些消息应该公之于众、哪些消息应该保密,而这个决定权又在谁的手里?


这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3、言论如果出现失误,正确的处罚应该是怎么样的


对于“遥遥领先的预言”,一个小小的训诫也是过重的;对于妖言惑众,目前的处罚力度又显得非常不够。故意造谣与专业领域内的判断,显然在法律上讲主观恶意天差地别,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完全不一样,处罚应该拉出梯度来。


这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地步。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疫情带来的损失,尤其是我们失去了那么多人的生命,失去了那么多李文亮医生那样优秀的人,这个损失不能白白承受。现在疫情过去了,我觉得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冷静思考,积极建议,让我们,整个中国,能够在承受了巨大损失之后,举足向前、铿锵前行。


user avatar   southemperor 网友的相关建议: 
      

那些即使在经历了现在的一切之后,仍然认为“警方只是尽到了他们自己的职责”、“在官方宣布之前,即使是私下互相通风报信的行为也是有害的传谣”、“知情会导致恐慌,封锁消息是维持秩序唯一方式”的人:

你就差没把“你们都只是代价”几个字写在脸上了。

以及,我可没说那些执行上级命令后被背锅的基层执行人员就不是“代价”了。


最后致比较缺乏幽默感的读者:

我们愿意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为了抗击疫情的共同目的,做出一切必要的配合与牺牲;但这不意味着我们愿意成为官僚主义者欺上瞒下、拖累渎职,或者投机者损公肥私、发国难财的“代价”。

user avatar   li-xiang-1-48 网友的相关建议: 
      

此调查敷衍了事,未涉及核心问题。依照我国法律,武汉当地公安机关为什么有权力获取李医生的聊天记录和个人资料,以至于可以找到他对他进行训诫?

1.我国《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调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3.《刑事诉讼法》第118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4.《刑法》第252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user avatar   makaka 网友的相关建议: 
      

人活在世界上总是不停的犯错误,最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前后眼

如果长了前后眼该有多好,一接触病毒,脑海里就瞬间脑补出它的传播速度、致死率,估计肯定就没有这个事儿了

传说佛祖之所以有大智慧,就是因为佛祖有前后眼,能前知五百年,后知五百载,所以能够轻松对待各种问题,看破一切,不过这是一种什么感受,咱也不知道,也不敢问。

耶鲁大学的人类学家詹姆斯-斯科特在《国家的视角》里面说过这么一段话

严格服从规则的工作(work-to-rule)的失败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一点。它们表明,任何生产过程都依赖于许多非正式的和随机的活动,而这些活动不可能被正式设计在规划中。仅仅严格地服从制度而没有非正式的和随机的活动,生产可能在事实上已经被迫停止。

既然让公安机关去负责抓捕造谣这个事情,那么由谁来定义一件事情是不是“谣言”,这种权利随之转移给他们了,他们有没有能力去认定一件事情是不是谣言,他们又是怎么认定谣言的?这里面有许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举一个最近认定的谣言

贵州一个女的说自己家老母猪开口说话了,吃9个鸡蛋就能治新冠病毒,很多人还信了,但是有人报了警,警察然后找到了源头,于是就有了下面的对话

警察:这个消息是真的假的

女子:假的

警察:为什么要编这种话

女子:因为看到吃鸡蛋能提高免疫力就编着玩。。。


这个女子很配合,从见到警察的时候就认了,但是如果假设,我是说假设,这个女子当场没认是自己编的,一口咬定这个事情是真的,这件事情该怎么发展?公安机关要不要去找个动物学家过来,让他开个研究结果,证明母猪不能说话,或者说把那头母猪抓走,仔细研究,然后得出结论,这头母猪没有说过话?到底应该怎么办才能证明这个女的真的撒了谎,造了谣?

是不是觉得无能为力?

有人会说,你这个人就是抬杠,众所周知母猪就是不能说话的。是的,我也承认母猪真的不能说话。问题就在这个“众所周知”上,当时武汉和央视报道这个“武汉8人造谣被传唤”的时候,底下大量的武汉人站出来说话“抓得好,我就是武汉的,我怎么没感觉到有什么疫情”、“外地人还是别担心我们武汉了,我们真的好好的”,这种类似的话,占据了评论区上上下下,随便一点质疑的声音都被喷得“瑟瑟发抖”,这些人是不是所谓“众所周知”里面的“众”,那么当时所谓的“众所周知”是不是就是错的,那又怎么知道母猪不能说话的“众”又是对的了呢

我无意玩文字游戏,或者是跟大家辩些哲学问题,也不是在批判人类的愚蠢,国民劣根性什么的,我想说的是,在这个事情上所体现出来的问题,远比展现在我们眼前的东西深刻。

警察不是时刻准备着,就等待着李文亮发微信消息以后,立马就把他传唤过来,然后开足马力,什么别的事情也不干,开始调查他到底有没有造谣,最后得出结论说是造谣了,所以给了李文亮一个训诫。而是,警察每天都要接无数老母猪开口说话这种案子,他们每次都是用的“众所周知”这种心态来对待,当他们反应过来的时候,已经晚了。

警察的这种行为,让我想起了一个寓言故事,温暖的鹅卵石,很多人应该听过

有一个穷小子偶然间得到一本书,这是一本告诉人们怎么找试金石的书,书的最后一页上面写着一行小字:试金石时能把任何金属变成纯金的一种小鹅卵石。然而,一般的鹅卵石较冷,只有试金石摸起来是温暖的。  
穷小子获知这个秘密后欣喜若狂,立即赶到大海边寻找试金石。可是那些石头摸起来都是凉凉的。穷学生渐渐地有些失望了,他愤怒地把捡起来的鹅卵石朝大海深处扔去。他就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在海边扔鹅卵石,而且扔鹅卵石的力气越来越大,那些鹅卵石也被越扔越远。  
多年后的一天,穷小子捡到一块温暖的鹅卵石。然而,他已经形成了到手就扔的习惯,当他意识到那是块温暖的鹅卵石时,那块传说中的鹅卵石已经被他扔到了深海中。他懊恼地潜到海底,寻找了许多天,还是找不到他仍出地那块试金石。  

警察的角色就类似于故事中的穷小子,母猪开口说话这个事情就是普通鹅卵石,李文亮事件就是试金石,在日复一日的摸到普通鹅卵石的情况下,警察误把试金石当成鹅卵石扔出去,真的是那么招恨吗?责任真的是普通基层民警的吗?

还是那句话,人要是有前后眼就没那么多事儿了

怎么让一种检查是否造谣的制度拥有前后眼,实在是我们应该思考的终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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