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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亮事件调查结果公布,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你有什么想说的? 第3页

                 

user avatar   zcw-gaizhili 网友的相关建议: 
      


user avatar   aquadima 网友的相关建议: 
      

1、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至少有一个表态,有一个好的开头。无论如何,知道以前的做法不对,总比坚持错误要好。

2、可以警示公安机关,今后面对所谓的“谣言”,少一点处罚。同时,有关部门以后也应该多做一点调查和澄清,对抗谣言的正确办法一定是以专业的态度,及时调查,公开事实。这件事最不容易引起恐慌的做法就是马上公布这个病是新型冠状病毒但和以前的sars不一样。

3、李医生其实只是私下说了有疫情这件事而已,的确也谈不上“伟大”。公布疫情,本来应该是由有关部门做的,而且应该及时、准确公布,并且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那我还是这几个问题:到底是谁或者什么机制阻断了疫情上报,什么原因决定不公布,什么原因导致没有尽快采取措施,为什么在重大会议期间零增长。李医生这个事情是比较清楚的,也比较容易调查,但是上面这几个问题,我觉得是不是也应该调查一下,公布一下结果,给大家一个交代。

不是说甩锅给体制,在一个集体里个人的作用是有限的,我们又是集体领导制,一定有人提出过不同见解,是什么原因让某些决策层做出了错误的决定?能不能在考核、管理、人事任免、财政拨款等方面做出改进,使大家更容易倾听专业人士的意见,做出正确的决策?

4、除了李医生以外的其他受训诫的医生,有没有撤销训诫书?真就蜡烛不点不亮呗,大家关注了就调查一下,不关注的就不管不顾?这样不行啊,有必要给其他被训诫的医生一些尊重和关注。

5、不能因为我们做的比其他国家好,就一味的赞扬。只有不断批评,方能鞭策同志们不断前行。这次舆论的力量对李医生帮助很大,希望下次出现其他事件,大家也要积极的关注并提出合理的批评。

6、还有个事,听我老婆说这件事处罚了派出所副所长,嗯…这个处罚实在是值得商榷,请大家持续批评,一定要有其他人对此负责才行。这个提问下面很多警察同志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7、经评论区提醒,又想起来个事。谣言的处理与可罚性问题。面对谣言,群众想要知道的无非是两点:1.事实究竟如何? 2.我应该怎么做? 只要有关部门做好这两点,任何谣言都是不攻自破的,及时调查,准确公开,就可以了。对于可罚性,不能期待每个公民个体都了解全部事实真相,因此,仅与事实不符应该是不可罚的,也不能断章取义,一定要有主观故意的捏造事实情节,才可罚。目前对谣言的处理,只要与事实不符就会可罚,这是李医生被训诫的主要原因。这方面,应该要改进。

8、关于训诫的其他内容,建议参考其他法律大v的回答。


P.S. 上次这个事件下的另一个热门问题,我答完秒上几百赞瞬间就被删答案+1天小黑屋了,这次没删,看来我的觉悟有所提高(手动狗头)


user avatar   sywx 网友的相关建议: 
      

尊重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给他们更大的言论免责空间

任重而道远


user avatar   wang-hong-yi-55-69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仍然还留着那天晚上至凌晨的截图


user avatar   SiobhanChristine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觉得这样处理不对。

有可能引起大规模恐慌的情报,无论真假都应该保密。

我们每天会面临多少次恐怖袭击威胁?多少次战争威胁?多少次种族灭绝的威胁?

我们不知道,我们之所以还能正常的生活就是因为我们不知道。

我并不认为目前中国控制疫情的成功来源于李文亮或者另外几个人的到处传播真假难辨的消息,这事儿跟他们就没什么关系。

无论真假,你今天可以传播有传染病在扩散,明天就可以传播有病毒生化武器被释放,后天就可以传播核武器泄漏。

无论这事儿是真是假,这种事儿就不应该四处传播。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造成大规模恐慌,死的人只会更多。

如果你是知情人,你就应该遵守保密条例,这就好像空军飞行员不会没事儿在微信群里到处跟人说今天驱赶了美国一飞机上面搞不好有核弹头,间谍不会没事儿在群里说今天有情报有恐怖袭击,有人带着生化武器入境了一样。

如果你不是知情人,或者你只是风言风语捕风捉影,那你就是造谣传谣,不能因为后面这事儿成真了,前面就你就做对了。在你说这话的时候,这件事儿你根本就是道听途说,那这在当时就是谣言。

我们假设一下,假设这件事被当作谣言,然后武汉突然封城,没有那紧急离开的百十来万人,那么这个病毒至少在中国境内就会被控制在武汉一地,比现在的情况是不是好很多?

我再重复一遍,中国之所以能紧急的做到这么大规模的动员,跟李文亮和所谓的吹哨人没什么关系,这都是预先提前多少年就进行演练做好准备的。

要不然现在全世界都是哨音,有几个国家做到了?


user avatar   colt-constantine 网友的相关建议: 
      

几位法律大佬主要谈谈了“训诫”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存在的制度问题,想抛砖引玉的谈谈为什么“训诫”李元亮是不当的,以及更深层次的如何去管制“谣言”。

首先必须承认,谣言的存在是有客观性的,无论是从历史到现在,国内还是国外,谣言始终与人类社会如影随形。尤其是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社交软件和自媒体成为了当代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传播迅速、发布门槛低的特点更是导致谣言对于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具有巨大的威胁。如何管控“谣言”不仅在公法上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在私法上,如何避免和救济“谣言”对于人格权的损害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对于“谣言”不能采用非黑即白的观点,指望通过公权力的管控使得社会上只存在着“对的”言论,不仅有可能侵犯到公民在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权,还可能像这次武汉一样导致更加严重的不良后果。但是反过来,认为“言论自由就是允许说错误的话”,认为不应该对于“谣言”进行管控,这也是不负责任的。所以,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在保障言论自由和尽量减少和控制“谣言”对于社会和个人造成的不良影响的中间取得平衡。

下面根据调查组提供的信息,从3个层面来谈谈李元亮医生为什么不应该被“训诫”。

一、从真实性的角度来说,李元亮医生的言论是根据其专业能力根据一定可靠证据提出来的推测,虽然有一定的不精确性,但是不同于完全编造的“谣言”。

17时43分,李文亮医生以“李文亮 武汉 眼科”昵称在微信群“武汉大学临床04级”中转发、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在我们医院后湖院区急诊科隔离”等文字信息和1张标有“SARS冠状病毒检出〈高置信度〉阳性指标”等字样的临床病原体筛查结果图片、1段时长11秒的肺部CT视频。

18时42分,又在该群发布“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大家不要外传,让家人亲人注意防范”。

从调查结果可以知道,李元亮医生在群内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检出7例SARS”的是根据筛查结果和肺部CT做出来的推论,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而且事后的确证明该病毒与SARS的确具有较强的相似性,李元亮医生的言论是基于科学合理的推断,而不是随意编造的谣言。

二、李元亮医生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合理查证义务,其主观并无传播“谣言”的恶意

根据一,李元亮医生在发表言论时,使用的是医院一手的医疗报告,数据源真实,而且较为严重的冠状病毒在之前只有SARS和MERS两种病毒,在中国大范围传播的只有SARS,SARS的原始宿主蝙蝠完全有可能再次传播SARS病毒,李元亮医生的言论也是符合逻辑的,其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合理查证义务。

而且他只是出于好心,在同学群小范围传播了该言论,明显没有恶意编造谣言传播的恶意。

三、李元亮医生言论没有造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

李元亮医生的言论一方面没有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商量,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混乱和恐慌。其在同学群内发表的言论并没有侵害到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对于李元亮医生进行“训诫”,不仅在程序上存在问题(没有请求救济的权利),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太合理。


下面抛砖引玉的提出几点如何在立法政策上均衡言论自由和管制“谣言”的“不成熟”的个人意见,希望能看到更多朋友和大佬探讨如何在实践中,有效规范打击“谣言”的行政行为。

1.在不涉及敏感问题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打击谣言的行政机关有披露真实情况的说明义务

正如最高院在讨论疫情谣言中写的一样,解决谣言问题,依法处理是治标,信息公开是治本。谣言的核心认定因素,即其言论是不真实的,往往较难认定,只有将真实情况披露出来,才能真正合理的去打击“谣言”。

而且也有利于在事后有效的确定责任,避免基层行政机关因为害怕背锅而畏手畏脚。

2.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履行合理查证义务作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行政机关不能客观归罪,不能以行为人表达的内容不真实就认为其传播“谣言”,而是应当根据其专业程度、原始信息来源的可信度、事实的紧急性、实效性和查证成本等因素判断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合理查证义务,从主客观一致的角度来判断其是否具有传播谣言的“恶意”。

3.应当以发生危害社会秩序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打击前提,保留必要私人言论自由表达空间

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为标准,根据其表达方式与形式、传播的广泛程度、是否引起社会恐慌等因素综合判定其社会影响性。

对于一部分在私人聊天、私人微信群等不具有公开性,具有个人隐私性质的言论,应当保障其自由表达的自由,对于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内容,无当做“谣言”打击的必要性。

以上都是个人不成熟的看法,欢迎批评和指正。

最后表明官方政治态度:

李文亮是共产党员,不是所谓的“反体制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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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监察委希望你能配合工作,听从监委的建议,撤销对李文亮医生的训戒。你能吗?

武汉市公安局:能。

监察委:我们希望你们能好好反思,并郑重告知你们,如你们固执己见,不思悔改,将追究你们的责任。你们明白了吗?

武汉市公安局:明白。


关于调查结果,总结一下:

首先,明确李文亮医生的行为并不涉嫌违法,撤销对其的训戒

其次,回顾了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后的舆论传播过程,在李文亮医生之前,已有其他人吹哨

第三,明确了公安机关对李文亮医生的处理失当,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对于李文亮医生的抢救过程进行复现,澄清网传的医院故意弃疗的谣言

个人认为,在湖北和武汉领导班子都被换的前提下,监察委更没有必要包庇谁。因此,这份调查结果是客观和可信的,以此出发,谈一点自己的想法:

首先,李文亮事件侧面证明了地方公共部门要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要做到中央文件所要求的那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基层执法很难,这也是个基本事实。

第二,之前微博上盛传李文亮医生的去世和抢救都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李文亮医生去世前,伴随他的却是困扰他的谣言,这很令人无奈。留给我们的启示是,公共部门动用公权力抵制谣言和普通人对消息进行传播的时候,都要提高辩识力,三思而行。

第三,李文亮医生的微博下面,不断更新着民众疫情期间失去家人的经历,它们与抗疫的壮丽故事一样值得铭记。就像李文亮医生,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医生,但他在岗位上献出了一切,不该被忘却。

最后,疫情基本得到控制,中央该给湖北的干部算算账了,该奖的奖,该罚的罚。给全国公共部门一个信号,奖惩官员应该绩效导向

最后,祝疫情早日在世界范围内结束。

疫情结束后,希望所有人(包括黑李文亮的和黑政府的,包括黑中国人和向中国人道歉的,喜欢川普的和精神正常的人)都能奔向一个更少病毒和更多理解的世界。


user avatar   zhang-hao-wei-20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想说一个专业问题,我不去评论事件,也不是针对这个事,我主要是纠正很多人的一个概念。

那就是认定死亡的标准是脑死亡,不是心脏停跳。

说实话,停跳了救回来的人挺多的。


user avatar   jiang-shu-xin-17 网友的相关建议: 
      

心脏停跳并不是死亡的绝对标志。

望周知。

医生人工心脏按压两个多小时,转入ICU。


user avatar   wang-yang-3-66-60 网友的相关建议: 
      

李文亮事件调查结果跟前一段时间的一系列新闻报道基本相吻合。

除了抢救那一段有些许争议之外,并没有什么其他不妥。不过我们也相信,抢救的医生并不希望李医生走,所以做了更多的抢救。

希望大家理性发言,理性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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