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读汉史比较多,汉代的诸侯王跟地名有直接对应关系,同时王爵也是那个时代除皇帝外所能达到的最高等级了。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诸侯王的权力有天壤之别。
汉初的时候,韩信先是齐王后改封楚王,他必须人随封地走。不过那时候的诸侯王的权力是很大的,不仅可以在自己的封地内行使行政、司法、税收等权力,还可以保留一定规模的军队。可以说,那时候的封国是国中之国一般的存在。
到了汉景帝时期,诸侯王势力不断膨胀,终于刘姓诸王联合起来搞了个“七国之乱”。这次叛乱被平定之后,汉朝中央政府决心要彻底消除地方诸王对中央的威胁。于是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削弱诸侯王的势力。具体手段政策如下:
推恩令:推恩令是主父偃(人名)向汉武帝提的建议,规定诸侯的子弟除了嫡长子继承爵位之外,其他的儿子可以由中央出名义,割诸侯的地盘封侯。中央出些名义毫发无损,诸侯可被切的七零八落。力分则弱,从此丧失向中央挑战的实力。
左官律:所谓"左官",是在诸侯手下当官。在诸侯手下当官要受诸多限制,比如不能住在首都,不能提升,诸侯犯罪跟着连坐等等,把诸侯的手下往受气包方向培养。武帝在淮南王谋反之后作出此规定,意在限制臣民擅自出仕诸侯,进而削弱诸侯的私人班子,剪除其羽翼。
阿党法:诸侯不能自行聘任官员,倒也不能让他们当光杆司令,中央要给他们派傅、相等官,名为辅助,实为监视。但是皇帝又怕傅相大臣与诸侯串通一气,共同糊弄皇帝,所以制定阿党法来管理这帮人。所谓阿党,是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报,则傅相有罪,重至弃市。
附益法:诸侯也知道"朝里无人莫做官"的道理,往往贿赂中央大臣,让他们在皇帝面前说几句好话,附益法就是针对这个情况制定的。朝廷大臣交结诸侯,帮助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者自己受贿,为附益,重者也至于弃市。
私自出界罪:为了防止诸侯王互相沟通,重现吴楚七国联盟之类的组织,干脆规定诸侯国王不经中央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封地,违者降为侯爵。
酎金律:所谓酎金,是每年春节祭祖的时候,诸侯要献上贡金,助天子祭。此法本来是汉文帝所订,没有特别的含义。武帝时候,为了收回权力,本着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精神,于元鼎五年(前112年)忽然宣布检查贡金的成色,"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侯免国",结果一连免了一百多个倒霉的侯爵,此法遂成定制。不过估计这种鸡蛋里挑骨头的法律,最多只能施行一次。
非正与乱妻妾位之律:汉代诸侯王仍然施行的嫡长子继承,但却严格到了苛刻的地步。本来嫡长子继承制讲究"有嫡立嫡,无嫡立长",但是汉律却只允许嫡子也就是正妻之子为嗣。如果正妻无子,则除国为郡,庶子再多也不能继承。如果试图让庶子继承,就叫"非正",依律免为庶人;如果试图从母亲那里变更庶子的地位,则为"乱妻妾位",不仅免为庶人,有时候还要处以迁刑。按说此项规定与推恩令是有逻辑矛盾的,有嫡的诸侯庶子需要推恩,无嫡的却一律为庶人,事太不均。但是中央政府巴不得诸侯王都断子绝孙,好名正言顺的把地盘收回自己控制,又哪里管得了这么多。
总的来说,自汉武帝开始,诸侯王们的日字是越过越惨的。各种削弱和监视不期而至,到了后期稍有不慎,中央的处罚马上就会下来。由此可见,王爷不是那么好当的,无情最是帝王家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