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问答小站 logo
百科问答小站 font logo



有哪些从未有人犯过的罪名?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项罪名,从美国建国到目前(2017年)为止从来都没有人因此获罪,历史上仅有一人因此受到过指控,但最终未被定罪。

这项罪名叫做“州级个人所得税申报中的伪证罪” (State’s Income Tax Perjury), 曾被指控的,不是别人,正是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博士。

我为了准备一个关于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的演讲,拜读了西北大学教授Leonard Rubinowitz 今年刚刚发表的论文:Martin Luther King Jr.’s Perjury Trial: A Potential Turning Point and a Footnote to History, 5 Ind. J.L. & Soc. Equality 237 (2017). 其中提到了一项有趣的事实:马丁路德金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也是截至2017年4月为止唯一一个因为在申报州级个人所得税时涉嫌错误申报,而以伪证罪遭到刑事指控的人。

马丁路德金是拘留所的常客,1960年一篇纽约时报的文章称他曾经被逮捕过七次,为此,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苏利文还曾经愤怒地状告纽约时报造谣诽谤:一派胡言! 我们明明只抓过他四次!

对此,曾任阿拉巴马州检察长、州长的John Patterson表示很无奈:虽然政府经常能通过类似于扰乱公众秩序,非法集会,非法在特定公众场所逗留等事由逮捕马丁路德金,但这些都是轻罪(misdemeanor),类似于我国的行政违法,批评教育一下,关上几天,放出来又是一条好汉。Patterson州长很头疼:如何想个好办法,把我们这位梦想家结结实实关几年呢?

检察长的直觉告诉他,从税务方面下手可能会有所收获。 要知道,在美国税务问题顶天大,就连杀人不眨眼的芝加哥黑帮头目卡彭,最终也栽在了逃税上面。州长大人掘地三尺,尽管发现了马丁路德金在申报个税时的一些疑点,但从金额和性质来看,最多也只能定个轻罪。

Patterson眼睛咕噜噜一转,看到了当时阿拉巴马州的一条法律:故意在税务部门提供的个税申报表上填写不实信息者,可按伪证罪定罪量刑,判处一至五年有期徒刑。(“Every individual who willfully files and signs or otherwise validates under rules or regulations of the Department of Revenue a return which the individual does not believe to be true and correct as to every material particular shall be guilty of perjury and, upon conviction thereof, shall be imprisoned in the penitentiary for not less than one, nor more than five years.”)

这条法律,在法理学家看来是非常荒谬的:同样的个税申报不实行为,如果按照逃税相关的法条定罪,应该判轻罪,而阿拉巴马州这条法律,在没有做出任何解释,没有规定任何加重要件的情况下,直接规定将其按照伪证罪这一重罪来论处,显然不合法理。

事实上,在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各州立法的自由度,或者说随意性较大,于是经常出现“奇葩”的成文法,而律师对此并不甚在意:反正可以通过判例在适用方面作出限制,甚至可以直接让法院宣告其违宪并推翻。Patterson州长作为检察官身经百战了,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但他还是全力推动检方据此提出起诉: 一方面,通过选择审判的地点,检方可以策略性地获得全是白人的陪审团;另一方面,就算最终没能定罪,但一项重罪的指控毕竟能造成更大的杀伤力,至少也能通过更加旷日持久的庭审程序让马丁路德金多花点律师费。

事件后来的进展,完全可以说上三天三夜:马丁路德金的支持者在纽约时报上刊登了整版的广告,贴出英雄榜,招募律师团队为其辩护。前文提到的警察局长苏利文,认为此文中存在不实陈述(例如说警察七次逮捕马丁路德金,说整车整车的警察开进校园镇压学生抗议等),贬损了警察局和他个人的形象,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但这是另一个话题了,何帆大法官翻译的《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对事件来龙去脉讲得非常详细。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马丁路德金这边,对于自己的案子持非常悲观的态度。他回忆道,当时所有的陪审团成员都是白人,控方的证人都是白人,法官都是白人,自己在庭审中一度非常灰心,认为失败无法避免。

根据庭审笔录显示,马丁路德金的辩护更多还是落在了检方的动机上,声称这次起诉的目的就是要阻止自己行使作为公民的权利,并强调州长Patterson在本案中施加了不正当的政治影响。至于马丁路德金是否真的存在不实报税的情况,双方都做出了举证,最终还是要通过陪审团来认定是否达到定罪的标准。

出乎意料的是,全部由白人构成的陪审团,经过两小时四十分钟的讨论后,最终做出了无罪的决定。就连马丁路德金的辩护律师Fred Gray都表示,这是自己34年律师职业生涯中见过的最出乎意料的决定 -- 他本来已经做好通过上诉让法院宣布相关法律违宪,直接废除那条罪名的打算了。

Rubinowitz 教授对这一出人意料的结果给出了两种解释,一是检方本身证据存在诸多疑点,而且涉嫌非法取证;二是白人陪审团面对当时的社会背景做出了妥协,担心定马丁路德金的罪会更加激化种族矛盾,引发当地局面更大的动荡。

当时有一个调侃的说法,叫做“Let the sleeping dog lie”,直译过来就是让睡着了的狗再躺一会,也可以理解为老虎屁股摸不得。民权运动在审判进行时已经从街头的抗议游行甚至暴动,渐渐向更为温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马丁路德金个人的工作重点也逐渐远离了蒙哥马利市,此时蒙哥马利的市民当然不希望引火烧身。

--

可能是因为这条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本身在法理上就存在问题,也可能是由于Patterson州长不顾一切想要把马丁路德金关进大牢的吃相太难看,州级个人所得税申报中的伪证罪这一罪名最终被束之高阁,后来再也没有被实际应用于刑事领域。

这便是六十年代轰轰烈烈的民权运动中,一朵少有人留意到的浪花。感谢Leonard Rubinowitz教授提供的独特视角。

(相关链接:repository.law.indiana.edu


user avatar   ma-qian-zu 网友的相关建议: 
      

1949年以来,中国从未有人或机构被正式认定违反宪法。因为人大(以及之前代行权力的政协)没有行使过一次违宪审查权,而中国又不单设宪法法院来接受违宪审查申请。

(普通法院援引宪法条文的案例均属无效,违宪审查权是人大独享的,最多是人大常委会代行——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可以说,议行合一、理论上比任何一国议会都要强势的人大,在过去几十年一直处于“垂拱而治”的状态。

(大家指教的对,违宪行动本身不一定是犯罪,只能说几十年来从未有人被认定违法,或者说从未有人用它纠正过什么。)


user avatar   sgblizzard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来开个脑洞,新加坡刑法第121A条:

Offences against the President’s person

121A. Whoever compasses, imagines, invents, devises, or intends the death of or hurt to or imprisonment or restraint of the President, shall be punished with death, or with imprisonment for life and shall, if he is not sentenced to death, also be liable to fine.

====以下是翻译=====

如果有人企图、想象、虚构、设计、或者意图造成对总统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者限制其自由,这人应当被判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无期徒刑的话再加罚款。

================

新加坡唯一的一条可以仅仅因想法就可以判死刑的罪。

相当搞笑的一条罪名。

==========补充==============

当时只是随便答了一个,现在想想其实是偏题的。

题目问的是有没有人犯过(Whether an offence has been committed)....

我答的是有没有人被定罪过(Whether an offence has been convicted).....

请各位读者注意下。


user avatar   ou-yang-han-chi-1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咳咳。。。我孤陋寡闻了。。。也怪我自己表述不清。。。的确很少听说有人因为强奸对象为幼女而加重惩罚。。。都被评论里嫖宿幼女给定罪了。。。话说到这份上真的可没意思了嘤嘤嘤

(・ ・)略~(・ ・)略~(・ ・)略~(・ ・)略~(・ ・)略~

强奸幼女罪?有吗?


user avatar   mu-mu-27-76-32 网友的相关建议: 
      

美国科罗拉多州有条法律:天黑后禁止妖怪进入城镇。

无独有偶,在内华达州也有法律规定:任何时候都禁止妖怪闯入浴室……

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说,这两条法律绝对没有人犯过………………


user avatar   long-yu-42-7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涉及到政治的罪名

因为中国不承认政治犯和政治罪,只认刑事犯。

你看那些落马的官员,有一个是被以涉及政治的罪名判进去的吗?

下列罪过中,真正涉及政治的很少;而且绝大多数都是危害社会的犯罪。




user avatar   ddrr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到马前卒

@马前卒

回答这个问题,心头一紧。

这里有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中国有宪法案件,比方说齐玉苓案。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陈晓琪等侵权了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但原审判决认定齐玉苓放弃接受委培教育,缺乏事实根据。齐玉苓要求各被上诉人承担侵犯其受教育权的责任,理由正当,应当支持。据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25号批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01年8月23日判决:

第二、“宪法”不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不一定采取法院司法审查的方式发挥作用。中国的一些宪法性法律非常活跃,比方说《立法法》,有立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天天都在用。

第三、人大之前的政协,假使它可以行使违宪审查权,那也应当以宪法存在未前提对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20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滑稽脸

第四、“罪名”是一个刑法术语,不是宪法术语。

第五、“理论上比任何一国的议会都要强势的我国人大”,这个...不知从何批评起。

最后,马前卒曾经是我很尊敬的一位答主,但是最近开始答一些其他专业的问题。并且很明显在回答问题之前并不作研究。毛主席教育我们说: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希望

@马前卒

以后能够先调查,再发言。法律是一个有门槛的知识领域。希望认识到这一点。

回应一下有代表性的观点:

“曾经存在过 一直存在着”这两者哪个是 ”从来未存在“ 的反义词?


user avatar   liquangaoy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国的走私贩卖核材料罪。

但是有趣的事不知道为什么要把这条罪的刑罚上限从死刑改到无期。




  

相关话题

  如何评价南昌红谷滩案一审的死刑判决,以及被告的上诉? 
  如何看待网传网易裁员,让保安把身患绝症的 5 年老员工赶出公司一事? 
  浙江一消费者连买 25 件商品后申请退货,店家收到空包裹,如何界定「恶意消费」?该男子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你可以制定一条新的法律,你会制定什么? 
  有哪些著名的「我秃了,也变强了」的人物?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条规定是认真的吗? 
  和男友分手能分他的财产吗? 
  为什么有必要专门规定医闹入刑? 
  为什么传销活动屡禁不止? 
  被人利用裸照和视频威胁,该怎么办? 

前一个讨论
春秋时期为什么很多战争是以一种礼仪性质的,而且不灭国?
下一个讨论
中国有哪些行政区划的多边交汇点?





© 2024-11-21 - tinyne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 2024-11-21 - tinynew.org.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