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选分两种,意义和后果大不一样。
一种是对选民的贿选,这其实很难界定,也很难规避。严格来说,向选民的承诺也是一种贿选。而参选人与投票人之间,本身就是一种拉拢和被拉拢的关系。即然如此,在选前贿赂和选后贿赂,又有什么区别呢?
所以,对选民的贿赂无法规避,也没必要规避。真正需要动真格的是弹劾和罢免,即当选之后,选民有较为容易的渠道和手段将当选人拉下马,以避免当选人损害投票人的利益。而这也间接降低了贿选的收益,比直接禁止贿选更有效。
另一种贿选是针对议员或委员的贿选,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因为议员或委员们的权力来自选民,他们有义务代表和执行选民的意志。所以,如果他们接受贿赂,那就是赤裸裸的权力寻租,也等同于背叛了选民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