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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杭州女程序员发文称遭裁员后被「栽赃」工作失职,公司提起仲裁要求赔偿百万元?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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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加班被法院判决赔偿1.8万

作者写书还要给平台支付“运营成本”

艺人索取报酬被要求赔付3000万

女程序员遭裁员后被仲裁要求赔偿公司百万

这年头无产阶级想修福报还要倒贴钱

真是送给五一劳动节和五四青年节最好的礼物

“我看着你们,满怀羡慕”

“你们拥有了我们曾经梦寐以求的权利,选择的权利”



既然看到这条回答的人不少,更新一下,搬运一些自己公众号的内容过来,一篇是关于瑞典的,一篇是关于香港的(正在被审核,审核完毕后发上来,欢迎关注我的知乎或者我的公众号:汤姆猫的好朋友派大星,陆续更新一些职场碎碎念和我在20多个国家旅行的趣事)

其他国家和地区与我国有不同的国情,仅提供一些客观视角供感兴趣的诸位了解一下。

有时会很困扰,质疑这定时炸弹一样的阶级矛盾难道真的只能一步步加大?好像每个人,每一层环节都有自己的难处,我经常跟朋友们说,不要质疑我们中央政府的执政能力,咱们这几十年的发展大家也是有目共睹,只是局部性的问题在所难免。

但我们依然要发出自己的声音和态度,我们个体的力量与声音很小,于是总有人想让我们跪着,从加班还交罚款的普通职工到被索赔3000万的艺人,他们每个人都可能是明天的我们。

知乎上有个问题叫“房价会不会压垮中国的年轻人”

有个回答大概是这样,我印象深刻:房价不会压垮我们国家的年轻人,年轻人们可以开始不买房,不生育,不赡养老人,奉行利己主义,抛弃所谓的传统道德。

何冰老师没说错,在这方面我们有选择的权力。

年轻人抛售自己的梦想,

房价,社会压力,压跨的不是年轻人。

压垮的是这个国家的潜力与未来。


user avatar   threeshi-rui 网友的相关建议: 
      

读过了这篇《女程序员离职后被索赔百万》文章,因未能参与本案,从而了解全面的信息,因而仅就法律方面说一些个人意见供参考,当然也需要提示题主 @程序媛的那些事儿 案件讨论的开展必须依赖于更多的案情叙述,在给出完整信息的情况下,判断是否违法,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进行维权才是有意义的。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整合好手头的电子数据等证据,与企业进行诉讼。

其一,关于“裁员”补偿问题概述

1.如果劳动者是因为有过错被开除

企业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反过来如果劳动者的过错符合双方事前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比如商业秘密),劳动者还须向企业支付违约金。此处需要注意如果解除合同满足实质性过错要件,但解除并未满足程序要件,员工还是可以进行维权的,具体可参见笔者之前写过的内容:有哪些比较冷门但实际上很有用的法律常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符合实质要件,也要符合程序要件)。

2.如果劳动者并无过错而被开除,则需要讨论情况来确认违法事实,并进一步讨论维权方式。

我们知道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前文所提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符合实质要件,也要符合程序要件。上文所提到的过错解除都需要遵守程序要件,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更具有严格的限制。不过相对于程序要件,此时的非过错性辞退我们应把重点落在此处:我们所能确认的是对于非过错性辞退,企业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过失性辞退,企业还须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因为此种情况下的辞退双方一般是达成合意的,遇到被裁减员工诉诸法律的情形并不多见,所以不多说。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裁员都是中国劳动法项下的“经济性裁员”,并非所有的裁员理由都是“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理由,所以具体可自行比对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此处多说一句,提醒竞业限制部分,可以有维权的落脚点。(如果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忽略通知劳动者放弃对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被裁减人员的竞业限制权,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即使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告知被裁减人员放弃竞业限制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的规定,企业仍应当向被裁减人员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此处不再特别赘述。

其二,关于给公司造成损失,赔偿问题

通读全文,实际上可以总结出这样的一个小问题:

员工离职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追责?

答案是可以,企业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但是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后才发现员工需要赔偿的情形时,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目前题主所叙述的就属于离职后,企业打算“追责” 的情况。

但退一万步来说,即使题主真的需要承担责任,也不意味着企业可以狮子大开口!

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分成两种情况:

  •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单位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满足其他情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显然,从案情来看,目前题主所叙述应属于第二种情况。

然而企业若要主张员工为企业赔偿损失,绝不是空口白牙的。企业需要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 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或规章制度)有明确约定并且劳动者知晓;
  • 劳动者的过错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劳动者的过错和单位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要求赔偿前必须书面告知赔偿数额及理由。

客观的说,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主张赔偿,但是企业需要对损失的事实、数额以及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举证。举证不能,单位要承担不利后果。因而 @程序媛的那些事儿 不必恐慌。

首先按照目前题主叙述的案情来说,员工本身可能就不需要赔偿。

即使需要赔偿,也未必需要赔偿那么多,这是因为,员工给公司带来损失,要看失误的性质以及个人主观情况,如果不分情况,企业的损失都全部由员工承担的规定必然是不合理的,这就相当于企业将经营的风险全部都转嫁给了员工。

对于员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赔偿,司法实践的认定相对是比较严格的。对于员工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司法裁审机关通常会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认定:

1. 员工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

2.企业是否有依法制定的通过公示的规章制度中或者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有关于因员工过失给公司带来损失要求劳动者赔偿的相关规定;

3. 员工的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实际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员工的行为与公司的实际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 公司是否将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了员工;

6. 公司对于损失是否存在过错。

综合目前的案情而言,题主需要考量以上的因素准备相应的证据进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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泻药,

这个事件其实很好的体现出了在自由市场的状态之下,劳动力购买方和劳动力出卖方在平等形式下的交换行为背后所隐藏的不平等

资方/劳方存在的基础是自由市场和基于市民社会的现代法权理念。根据市场的原则,买卖双方可自由进行交易,不可强买强卖,而买卖合同的缔结则是平等的。但是,这种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意味着实质的阶级统治。因为在市场上,劳方为了谋求生计,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以及对于劳动力的使用的选择(比如用劳动力生产特定的商品),而资方所获得的,不仅仅只是劳方的劳动力生产出来的产品以及物质财富,更是对于劳方的劳动力的使用的使用(Der Gebrauch des Gebrauches)。也就是说,一旦劳动力出卖给资方,不仅仅是自己生产的物质产品不属于自己,其自身劳动的使用便不能自主决定,而是被资方支配与使用。结果便是一种基于自愿和平等外表下的人身依附。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奴隶的买卖是一次性的,而普罗大众每天都要出卖一次自己。

这种交易的结果,便会导致劳方事实上的无保障。因为在这样的平等交易的过程中,资方所提供的只是维持劳方能够继续产出的工资,而不是其他更多的保障。而在离职之后,由于原有的契约关系已经终结,资方更是可以利用自己本身所拥有的资源(由劳方劳动所创造出来的资源)再来敲一笔。而这种要求仲裁和索赔的权利本来也是资方所拥有的。唯一的差别仅仅在于可能有的公司吃相比较好,有的比较差一点而已。所以离职后被“栽赃”本身,很有可能会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差别只是要求赔偿的理由本身站不站得住脚而已。至于期待公司的“正直诚信”,那是根本行不通的。

我相信,这绝对不是一个单一现象,而是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普遍情况。如何保障被裁员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关系到社会稳定以及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在这里,我个人觉得,最根本的方式不仅仅只是在网络上声援当事人维权,更要用制度来提供彻底的保障。在一个彻底自由竞争的社会之中,劳方所能够拥有的权利仅仅只是“交换的权利”(Tauschensrecht)以及“出卖劳动的权利”。而结果便是以自由选择和平等签约的形式行使支配个人之实。而为了让劳方不再永远成为被支配的对象,我们应该给予他们“社会参与的权利”(Recht der soziale Partizipation)。这种社会参与不仅仅意味着参与制定法律法规以及社会议事,使得劳动者的意愿能直接在法律中被体现。更重要的是在公司内部实行更广泛的参与和群体决策,让员工真正成为公司的主人,而不是一个个可以被招进来也可以被随意裁掉的生产力。

参考文献:

Christoph Menke, (2014). Die "andere Form" der Herrschaft. Marx' Kritik des Rechts. In: R. Jaeggi and D. Loick, Hg., Nach Marx. Philosophie, Kritik, Praxis. 2nd ed. Berlin: Suhrkamp, pp.27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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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有一段时间,有人在讨论知本取代资本的问题,意思是以前资本太血腥,赤裸裸的吃人,但是知识资本——知本不是这样,他们更少原罪,因此也更尊重人,不会吃人吃的血呼持啦的。你看美国盖茨,人家弄基金会天天搞慈善,你看谷歌,人家公司不作恶,等等。

都是一厢情愿。知本也是资本,而只要是资本,就得有吃人的牙齿,没有吃人牙齿的资本不是一个合格的好资本。这里的好,无关善恶,资本就是以增殖为第一使命,谁能最大限度的吮吸剩余价值,谁能最大限度的在竞争中获胜,谁就是好资本,在这里,不妨想一下一句名言:

在无情的生存斗争中,德性一无是处,顶多算是一种残疾。

因此,女程序员被栽赃不是太正常了吗?资本掌握资金优势,掌握谈判签订合同的议价优势,让资本对员工好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对员工好有利于获取剩余价值,如果对员工好和获取剩余价值相矛盾,那当然是要多苛刻有多苛刻。

现代社会,智力劳动体力化已经是大趋势,所谓的尊重技术,那是技术还对资本有利用价值,如果所谓的技术就是谁都能干,那这技术就是体力劳动,就是像煤炭和石油一样的资源,工程师和程序员的尊严,不取决于自身技术的优劣,而取决于是否可替代。

也正因如此,一个本应该享有中产阶级生活的人,却要面临在观念中似乎是农民工群体才会面临的欺凌。知识分子从来都是害怕计划经济,担心计划经济中知识分子被下放劳动,被其他阶层欺负,殊不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分子也是随时可以被市场经济下放为体力劳动者。市场经济的资本运动滚滚向前,可不管你是不是中产。

关注公号:果酱观,原创观点,欢迎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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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员工才是公司最宝贵的财富”这句话有了新的理解……

公司不续约还要求加班,员工不服从可以索赔1.8万,最后居然还胜诉了。

经纪公司雪藏艺人后还能反过来索赔3000万。

辛辛苦苦写网络小说最后发现不光作品不是你的,连名字也不是你的,而且如果网文公司运作IP没盈利你还要赔偿损失。

软件因为插广告骚操作被谷歌爸爸下架,可以要求之前就被裁的员工赔偿100多万。

盈利归公司,没盈利就从员工身上找补,完美闭环。

而资本家们还把劳动者的这种种遭遇称为“福报”……

真不愧是这个时代最幸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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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五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九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第十条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个新规定,不知道有没有律师大大可以来介绍一下相关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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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我们是不怕打的,帝国主义要想和平演变我们这一代人也难;可下一代、再下一代就不好讲了。中国人讲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到第三代、第四代人身上,情形又会是个什么样子啊?我不想哪一天,在中国的大地上,再出现人剥削人的现象,再出现资本家、企业主、雇工、妓女和吸食鸦片烟。如果那样,许多烈士的血就白流了。”


不必时时怀念我,也不要指望我回来,我离开以后,你们就是我,人民万岁。


user avatar   shao-en-zh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投资原油宝,以为最差也就全没了,没想到还能倒欠一笔。

社畜辛苦工作,以为最差也就被裁失业时没拿到足够的补偿,结果还要赔偿一笔钱。

无产阶级太难了,都无产了,还要被剥削成负产阶级。


user avatar   xiao-man-46-94-1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想起一段话:

在德国,当他们(纳粹)把魔掌,

伸向共产党人时,我没有说话,

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

当他们把魔掌伸向犹太人时,

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当他们把魔掌伸向天主教徒的时候,

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天主教徒;

最后,他们把魔掌伸向了我,

这时,已经没有任何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此事如果企业官司赢了,他们输掉了军心。想想这样企业,他们的员工会怎么想?因为他们做的事,使他们本身成为跳板的存在,留不住人才,意味着什么呢?

如果官司输了呢?简直成了业界笑话。

这个事情是否让你们想起了去年那个某大厂,逼着得癌症员工辞职的事,深挖一下,这大厂下出了多少个大佬人物,为什么这些大佬要走,为什么大厂留不住人,为什么离开了你的大厂,人家混得更好?这是不是应该让某些企业反思一下。


时隔一年再次追更,好久没上知乎了,所以追更晚了。

表明我一个态度,我从来不会奢望资本家能看到一些人性的东西,在我眼中,只有钱能唤醒他们的良知,除此之外,所有看似人性的地方皆掩藏着资本的本性。这是现实。

因此,我现在做的每一件事,走的每一步,我不会再想着,公司或单位会给我什么,而是想着我能从中得到什么,能对我未来有什么影响?

看似相似,但目标已不一样,前者是求公司的给予,后者是为自己的未来考虑,如果公司给予的与自己期待的未来不一致,果断辞职。

我猜这个应该是为什么大厂不愿再招35岁的人的原因之一。这一类人群,太清楚自己要什么,不再轻易被洗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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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党瑟瑟发抖社会这么可怕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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