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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江西豫章书院虐待学生案一审宣判:吴军豹获刑 2 年 10 个月?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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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章书院”的全称是“南昌市青山湖区豫章书院修身教育专修学校”,这样的学校其实在全国范围内应该有不少吧。


了解事情原委时看到了下面这张截图


“家长是有多恨自己的孩子,才会把孩子送到这样的学校。”


很多家长对老师说的一句话就是“希望您在学校对他严加管教,孩子皮的很”,导致学生回家都不敢与家长沟通,无论说自己受了多少委屈,说出来都是一句“老师都是为了你好”。


不是恨,只是教育出了问题,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太迫切,导致什么样的人都可以钻这个空子当老师,什么样的人都可以办学校,严师出高徒的话延续至今被不少人奉为圭臬,最后受苦受难的是那些听着都是为你好,却受尽欺辱的孩子。


事情过去三年,得到这么个结果,也实在无可奈何,证据不充足,就算情感上再多的不认同也不能代替法律,如果只是非法囚禁最多判三年,真的便宜了这些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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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章书院案引发了一个问题:通过同一行为非法剥夺多人人身自由,应当构成一个非法拘禁罪还是多个非法拘禁罪?

按照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同种数罪不并罚。如果张三挥刀砍人,一刀导致三人死亡(假设存在溅射技能),构成一个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三个。

大多数时候,同种数罪不并罚有其合理性。法律、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会将这种行为评价为犯罪情节严重而从重处罚。另外,法律还有可能直接设计多个量刑幅度,以法定刑升格来应对犯罪行为侵害多人法益的情况。例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然而,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并没有将非法拘禁多人作为从重情节或设置不同的量刑幅度: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和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来说,非法限制一个人自由,和非法限制一百个人的自由,显然不宜作出同等评价。

有人可能会认为,非法拘禁一百个人,很可能伴随着其他犯罪行为,毕竟要制服一百个人没这么容易,总得有些暴力手段,或者具有涉黑情节,进而可以从重量刑或者与其他罪名数罪并罚。但豫章书院的事件表明,不能想当然地认为「非法拘禁一百个人肯定不止拘禁这么简单」,证据问题可能导致故意伤害相关的事实无法在法庭上得到认可。

同一犯罪行为侵害了多名被害人,构成数罪,这一定罪量刑思路在世界范围是可以得到借鉴的。在此处丝毫无意于评价各国司法制度优劣,仅仅是提供一个例子作为比较参考:

2015年,美国科罗拉多州的 James Holmes 在电影院中持枪扫射,造成 12 人死亡,70 人受伤,检方提出了 12 项故意杀人指控和数十项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未遂指控,被告人最终被判处12次终身监禁和 3318 年有期徒刑。(当时,科罗拉多州虽然没有正式立法废除死刑,但死刑已名存实亡)。

对每一个被害人的遭遇,分别提起公诉并定罪量刑,有两方面的意义:

1、体现了对被害人权益的尊重:这不是一次犯罪行为,是对每一个人分别实行了犯罪,每一个人的遭遇都引发了司法系统的关注;

2、发挥刑法的威慑力:用非常直白的方式表明态度,对一个人犯罪和对多个人犯罪有不同后果(三千多年的有期徒刑,12 次终身监禁,你就是有办法减刑,能减掉多少,能出来吗?)

张明楷教授认为,由于国外刑事立法并没有像我国刑法分则那样,对一个犯罪规定几个档次的法定刑,也没有「多次」之类的规定,所以,对同种数罪更多地是实行并罚;我国既然在立法上考虑到了多个被害者的情况,因此不必要将此类行为评价为数罪。[1]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非法拘禁罪中,并没有将多次犯罪、针对多人犯罪规定为从重情节,这个坑,该填还是得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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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方舟 提供的视角:

参考

  1. ^ 张明楷,“论同种数罪的并罚“,《法学》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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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非法拘禁罪判的话,一般只能判三年以下。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没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不能判到三年以上。

在这一罪名下判2年10个月,已经属于量刑较高的了,近乎顶格处理。

对于网传的打死人、性侵等指控,如果能并罚刑期会更高。但目前这方面的证据不足,仅有被害人供述和网络自媒体的文章。

如果是真的,希望能继续调查。


其实这个案子与某个日常被黑的教授和他的小拇指理论类似:

切一个人的小拇指,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判三年以下。

难道切一百个人的小拇指也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判三年以下吗?

这个理论提出来的时候被喷得过惨,虽然该教授日常被黑,但是他提出应当按照多个故意伤害罪并罚,在这种案子里就很有用嘛。

豫章书院那么多学生被非法拘禁,结果判刑的刑期跟拘禁一个人是一样的,还是只有三年以下,是否有些不合理?



另外,对于这群受害者的家长,没有一个合理的惩戒措施,确实有些不妥当。

这样的父母,把所有的监管和教育责任全部扔出去,管不了就怪网络、怪网瘾,还联名要求书院复学。

如果他们明知道这是非法拘禁,还强行送孩子进去,是有可能构成该罪共犯的。

说实话,如果连最基本的教育和监管责任都做不好,只会推卸责任轻松自己的话,这样的人不该生孩子。

@方舟 其他相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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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山湖检察院和豫章书院有长期业务往来。未检科熊心玮是豫章书院法治副校长。四年下来警方认定大概有上百人次。 2014年,豫章书院就和西湖区检察院这边合作成立阳光学校了。 换句话说,犯罪行为在豫章书院没有断过,而检方和豫章书院的合作,“保护青少年权益”没有停过。
  • 青山湖检察院没有按照法律通知受害者公安侦查完毕。因此受害者没有办法申请回避,这个案子落到了业务环节的熟人未检科。一直到第一次开庭之后,才由省公安厅打黑办的警官通知受害者。
  • 青山湖区警方确认了几个受害人是被豫章书院教官假扮的警察抓进去的。 但是没有走招摇撞骗罪

好几个受害者都因为虐待有精神和身体上的问题,或者尝试自杀,但是检方没有走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

  • 不是所有报案的受害者,到最后都被警方移交到检察院和法院。包括初悟好几个受害者都还在警方那边呆着,呆了半年以上了。 不知道为什么警方这么慢悠悠的。

所以就是这个结局了。

需要什么证据,欢迎大家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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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Nova,为吴军豹、任伟强等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被害人。该案由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 7 月 7 日作出一审判决。本人认为该案起诉、审判过程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特向贵委员会提出以下申请。

申请事项:

一、申请监督吴军豹、任伟强等涉嫌非法拘禁罪,从受案、侦查、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开庭审理等过程当中,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渎职、违法用权、包庇犯罪等情况。

二、从南昌市青山湖区豫章书院修身教育专修学校(以下简称豫章书院)从成立之日至今,是否有相关公职人员涉嫌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是否有公职人员长期作为豫章书院的保护伞,纵容豫章书院相关人员在合法办学的名义下,长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具体诉求与事实如下:

一、请监察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是否对于豫章书院的长期存在非法拘禁,以及其他犯罪内容是否行为知情,是否有相关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内容。

根据《青山湖年鉴》显示,2016年,“区检察院与江西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南昌豫章书院合作创立“清心”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时。在全省首创集心理疏导,观教帮护为一体的工作平台”。根据青山湖区检察院官网显示,青山湖区检察院未检科熊心玮曾担任豫章书院的法治副校长。据青山湖区警方针对于本案的调查显示,有多名受害者在2016年前后遭受吴军豹,任伟强等人的非法拘禁。 请查明青山湖区检察院以及该院未检科与豫章书院合作的原因,以及青山湖检察院是否对吴军豹等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知情。是否存在蓄意包庇等行为。

二、请监察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在吴军豹任伟强等人非法拘禁罪一案当中自行提出了回避。

三、请监察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湖检不捕说理(2019)3号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当中,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是否正确。以及不捕理由说明内容中第一条“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张顺,屈文宽看守学生行为是教官执行学校的规定,应是单位行为,而非法拘禁无单位犯罪。“ 是否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如果适用法律错误,请调查相关事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请监察本案在青山湖区检察院收到移送起诉案卷后,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履行了对被害人的告知义务。并调查是否该行为是否导致被害人丧失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申请回避的权利。作为本案当事人,本人并未收到相关通知。

五、请监察本案在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确定2020年4月29日开庭日期后,是否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传唤了本案被害人,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本人并未收到相关通知。

六、请监察青山湖区公安分局在2019年12月14日受理受害者XXX报案时,以及在2019年12月30日受理受害者XXX报案时 ,是否应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以及《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向受害者出具受案回执。据悉,相关人员向办案民警索要受案回执,并未成功。

七、请监察青山湖区公安分局2020年1月13日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湖公(刑)诉字【2020】0062号)当中,并未包含受害者XXX(2019年11月14日书面报案),XXX(于2019年11月14日书面报案,2019年11月16日递交相关证据材料),XXX(2019年12月14日报案),XXX(2019年12月30日报案)的原因。

八、请监察起诉意见书(湖公(刑)诉字【2020】0062号)当中,为何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有多次假冒民警行为之后,青山湖区公安分局,青山湖区检察院并未针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招摇撞骗罪进行调查与起诉。

九、请监察在本案笔录当中,在多名受害人供述豫章书院存在性侵、虐待、打骂学生,甚至有受害者因此患上精神疾病,目前仍未痊愈。青山湖区公安分局,青山湖区检察院为何至今仍未对豫章书院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进行调查和起诉。

十、 请监察在本案当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吴军豹,任伟强自首情节认定的流程是否合法。

本案吴军豹在2018年12月30日第一次在警方做笔录时,警方询问: 你们是否会对学生体罚或者拘禁?吴军豹答:“不存在拘禁,也没有严重体罚。”任伟强于2018年4月28日第一次在警方做笔录回答同样问题时,宣称“我们不认为这是一种拘禁行为”。

二人第一次询问时,否认自身存在非法拘禁行为,且后续的讯问乃至法院庭审过程当中仍然以“森田疗法”为名美化非法拘禁行为。对于该自首情节的认定是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请监察委进行核查。

本人保证以上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愿意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进一步的调查。

此致:

江西省委第十巡视组

申请人: Nova

2020年 7 月 日


贴一个视频,真的太难了,希望大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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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力而为,无愧于心。

人事已尽,唯听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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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高票回答的结论。

但是,想讲日本人的起源,只看日本是不行的,本回答希望把视野放到广阔的东亚,把韩国人的起源,日本人与炎黄部落的关系等一并讲明。

历史隐藏在层层谜团中,谁都不能得出百分之百正确的结论,如有错误,欢迎指出。

结论先奉上

35%祖先为矮黑人

35%祖先为生活在中国东北的扶余部落(原本为炎帝部落的一支)

20%祖先为典型华夏汉人

以下是全文目录

(1)东亚的杀戮与征服

(2)伟大的东北大地

(3)日本的起源


(1)东亚的杀戮与征服

研究人种起源与变迁最准确的是Y染色体检测,有一个段子,表白时男生对女生说,我有一条祖传的染色体想送给你。这条染色体,就是男性独有的Y染色体。Y染色体只传男,突变少,易检测,而父系又代表着权利与支配,因此Y染色体检测祖先受到人们的认可。2001年,人类基因组计划基本完成,人类历史的大幕被揭开,人种的变迁呈现在人们眼前。

全部人类起源自非洲,10万年前,最古老的一支矮黑人,其基因标记为D,走出了非洲,最早在5万年前,就到达了亚洲,他们广泛分布在东南亚,过着采集与渔猎的悠闲生活。

纯种矮黑人长这样

但不久后,与其差不多同时期走出非洲的棕色人种C,也到达了亚洲,C立刻开始了对D的杀戮与征服,D或被同化,或被驱逐到亚洲的各个犄角旮旯,现在东亚D基因只集中存在于日本(35%),西藏(40%)。

C集团也并没能统治亚洲多久,3万年前,黄白种人的祖先走出非洲,一支向北,成为白种人,一支向东进入亚洲,他们就是华夏汉人的祖先—O集团。O集团具有良好的技术与文明,C与D根本不是其对手,O集团旗下的O1、O2,迅速占领了中原最肥沃的土地,开始农业耕作,人口爆炸增长,建立了灿烂的文化,而C集团则被驱赶到了北部,成为了蒙古,女真等族的祖先,值得一提的是,韩国也存在大量的C,这些C也构成了韩国本土文化的基础。

5000年前左右,生活在藏羌的另一个O集团—O3,大举东进,一举征服与同化了在中原进行农耕的兄弟集团O1,O2,占领中原,成为了现在汉族的主流。现今的河北,山东等都为O3的天下,O1则被赶到了中国南方,O2现在只集中存在于东北的满族和日本韩国等。这一时期中国已有了记载,皇帝炎帝战蚩尤、周武王伐纣等,是不是就在说的这一段历史呢?

至此,现代亚洲的雏形就已经显现,各个民族的构成也清晰起来,汉族的血缘最统一,70%以上的O基因,其中03占50%以上,可以说我们不仅是文化上的民族,还是地地道道血缘上的民族。日本人除了55%的O之外,还有35%的D,这也构成了大和民族的独特之处,韩国除了大量的O也有2成C,文化独树一帜也有相应的基础。蒙古有高达5成的C,并把其C基因传到了欧洲各地,足见蒙古帝国的伟大。值得一提的是,蒙古王氏基因C3(蒙古人20%),和日本本土基因D2(日本人35%),在汉族中完全没有出现,看来汉族对于侵略者的抵抗很彻底,而蒙古和日本,却各有20%的O3存在,汉民族强大的影响力可见一斑。

东亚各个民族的兴衰史,其实就是一部基因的兴衰史,基因战争远没有结束,以后的进程值得期待。

(2)伟大的东北大地

作为土生土长的吉林人,读书时,课本里全都是中原王朝的兴衰史,我对于东北大地的历史完全没有了解。

最近在翻阅了各种资料后,我不禁感到,原来这片土地这么牛○

东北大地上主要生存着三族人

东胡—蒙古的祖先

肃慎—女真,满族的祖先

夫余—创立高句丽,后被灭国,语言消失。其中,东胡,肃慎,结合我们之前的基因分析,都是被O集团赶到北部的C集团,游牧为生。而夫余不同,是O集团的一支,地地道道的农耕民族,其基因极有可能是现今已不存在与汉族O2b

在这里援引李德山老师对于扶余历史的研究。

夫→番

余→徐

番国,与徐国,合并称夫余国,而番国与徐国都来自于共通的祖先——炎帝部落,该部落本来农耕于中原(一说于江南),战败后北上,于东北最终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势力遍及辽宁吉林朝鲜半岛,而起源与炎帝一说,又恰恰可以解释其O2基因与农耕文明的来源。朝鲜半岛三国鼎力时,百济与高句丽都为扶余后裔。而新罗则以韩国原住民C为主,文化与扶余不同。最终,新罗政权统一韩国,虽然他们后来建立了高丽王朝,但其本身与高丽没有任何关系,他们的新罗语言也成为了主流,也就是现今韩语的前身。扶余最终灭亡,但扶余的血统O2b,还大量留存在韩国(35%),中国满族(20%),日本(35%)。

(3)日本人的起源

讲到这里,大家也基本推测出日本人的起源了吧。

日本人的基因检测结果如下

35%D 矮黑人。

35%O2b ,汉民族基因O的兄弟,只大量存在日本,韩国,满族(满族是O2还是O2b目前还没有确切资料),上课追溯到炎帝部落。

20%O3 典型的汉民族基因。

其它还有一些棕色人种的C,不过和蒙古人的C也不相同

D与O3的来源已经不必说,但是O2b的来源是否是扶余还存在很多争论。

对此,语言上的分析为我们指明了方向。

语言种类上看,学者白桂思的研究指出,与日语最相近的语言就是古高句丽语,这是O2b旗下的扶余人的语言,也就是说,扶余人的语言在韩国被C集团的韩语取代,而在日本却被保存了下来,这正好解释了日语与韩语的不同之处,也佐证了基因研究的结果。


可以看到,他们的外貌有非常大的区别,某种程度上也代表着O系与D系基因的区别。

一直以来,日本都是绳文人的天下,弥生时代,来自朝鲜半岛的O2b与O3登陆日本九州,他们带着先进的农耕技术与文化,不断同化与驱逐着D集团,现在也能看到这种趋势,九州地区O较多,古代权力中心关西的O也比较多,北海道与冲绳则D比较多。

最后上一张平成天皇的照片,典型的弥生脸


天皇家是哪里来的?

大家猜猜看

是O3还是O2b呢?


参考:

图片百度百科

数据分子人类学论坛

复旦大学有很多相关研究,感兴趣的可以去围观


其他答案

日语有没有类似英语中词根的东西帮助记单词? - 张铭的回答 - 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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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辉这个人,看似奸诈,实则昏聩。

台湾(省)从蒋经国手里交到李登辉手上时,产业方面是四小龙里最强的。韩国在李登辉主政时,人均在四小龙里陪坐末席。但是李登辉依据神棍张家墩的理论,做出戒急用忍的决定。台湾企业失去了最佳的升级产业,扩张市场的时机。

台湾相对于韩国的劣势,不是人才不够,技术不行,而是岛内市场不足,很难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把产业养大做强,韩国毕竟还有5千万人。李登辉的总路线,就是放弃得天独厚的,的最大优势,与大陆市场若即若离。

所以这个人,见蒋经国坐半个凳子,分裂国民党的手腕绵长深远;方方面面精算犹如偷袭珍珠港前的军部,但是对大局的预测,笨的一塌糊涂,也是军部一个水平。归根结底,只是政客,不是政治家。

当然对中国大陆而言未必是坏事,这一点和香港李家把数码管项目搞的完全走样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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