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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性侵养女」案鲍毓明取得美国国籍后仍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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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鲍因国籍问题被吊销律师资格欠缺有力的法律依据。

@虾仁芝麻卷 老兄的考证非常有意义,在律考、司考、法考三个时代均规定具备中国国籍方得参加考试。同时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丧失中国国籍应办理注销手续。

且不论法的时间效力,其实这儿涉及一个老生常谈但至今还没谈出个所以然的问题——取得外国国籍是否必然意味着丧失中国国籍?如果鲍氏本来就没有丧失中国国籍,那其丧失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前提就不具备。

《国籍法》与之相关的有两个条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国籍法》已经是个40年没有经过修订的老法了,第三条这个“不承认”属实费解,不承认其中国国籍与不承认其外国国籍,都能被法条的语义所涵摄,我试着找了找立法原意,没想到40年前的《草案说明》还能找到,手动感谢全国人大。

《草案说明》云:

第二,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我国政府一贯明确宣布,不承认双重国籍,鼓励华侨自愿加入侨居国国籍。周恩来总理曾明确宣布过:华侨在国外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按照这一原则,我国政府同一些国家妥善地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因此,草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草案又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也是为了避免双重国籍。有些原来的侨胞总希望在取得外国国籍时,还保留中国国籍,这种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为了有利于国外华侨的长远利益,便于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也有利于友好地处理我国和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还是采取草案的规定比较好。同时,草案对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也作了具体规定。如果将来有些自愿回来定居的原来的华侨或他们的子女要求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也是不难解决的。

换言之,这个法条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解决历史问题的,当时的立法者压根就没想到还能出现中国公民定居本国同时还能取得外国国籍的情况。

答主认为,既然立法原意未考虑这一问题,就应当依据法条本身进行理解,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结合第九条的规定,只有中国国民定居国外并且取得外国国籍,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从反面理解,既然鲍氏不具备“定居国外”之要件,其中国国籍并不必然丧失。

如果有一天国家开始大力清理事实上双重国籍的问题,我个人是不反对的,但法律应当平等适用,很多具有事实上双重国籍的政协委员,其委员资格能否存续也应当探讨,清理双重国籍不应只加诸鲍氏一人,即便其已成为公认的败类。

顺便感谢 @郭不紧 律师的考证,鲍氏同时是具有“国家外国专家局认证专家”身份的,这就出现了一个很荒谬的局面:

  1. 司法部承认其中国国籍,不承认其外国国籍;
  2. 外国专家局承认其外国国籍。

这么一综合,竟然就成了我国政府的不同部门认可了其不同国籍,最终其两个国籍都被承认了!

这很显然是违反国籍法的,望早日纠正。

另,为了答这个题,我专门读了几篇paper,学术界关于我国事实上双重国籍问题的批评就从来没断过,《国籍法》早晚是要修订的。再次感谢虾仁老兄的启发,如果黑名单鲍氏以人殉的代价推动了这一问题的解决进程,岂不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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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聊鲍毓明。聊聊司法部的声明。

司法部的声明里面有几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1.取得外国国籍的,是否意味着丧失中国国籍。

2.丧失中国国籍的,是否意味着丧失法律职业资格。

3.丧失法律职业资格,是否导致丧失律师执业证。

不难看出,上面这三个问题实际上是环环相扣的套娃问题。只要缺失其中一环,就不能从“取得外国国籍”推导出“丧失律师执业证”。


1.取得外国国籍的,是否意味着丧失中国国籍:

不确定。

此问题存在严重的理论分歧。《国籍法》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并且,如果定居海外并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但该规定过于模糊,没有具体表述不承认双重国籍之后怎么办,以及承认哪一个的问题;并且也没有说清楚定居中国却取得外国国籍怎么办的问题。

因此有几种不同的解释:①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国家承认的是在后的国籍,即国籍可以“覆盖”,以在后的为准;②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只要你没有主动放弃中国国籍,国家默认你还是一个中国人,外国国籍不被承认;③定居海外并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说明如果定居国内并取得外国国籍,不丧失中国国籍,属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例外。

个人认为,第③种解释,立法的时候不可能是这个意思。所以,这是对法条的机械理解,并且直接背离了法条的原意,应该被排除在正确答案之外。

第①、②种解释则各有道理,都有可能是正确选项。所以,如果按照第①种理解,则鲍毓明这类律师已丧失中国国籍,按照第②种理解,则还没有丧失。由于上述解释都是学术解释,目前官方没有一个权威的解释,所以鲍毓明这类律师到底有没有丧失中国国籍是不确定的


2.丧失中国国籍的,是否意味着丧失法律职业资格:

不确定。

关于法律职业资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可以看出,中国国籍是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条件。但个人理解,按照文义,这个“报考资格”应当是一次性的,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以后,并不需要一直保持报考条件;换言之,失去报考条件之一,不会导致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丧失。

而关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的章节中,并无条款规定对于丧失中国国籍的要撤销、吊销或注销法律职业资格,只规定了欺骗、贿赂、违反法律、妨碍司法公正、违反职业道德可能导致丧失法律职业资格。丧失中国国籍明显不属于贿赂或者妨碍司法公正。也就是说,除非把丧失中国国籍视为欺骗、违反法律、违反职业道德中的一种,否则,很难因此导致丧失法律职业资格。

但是,注意到该问题是司法部的职权范围,而且司法部对于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有其权威性,法院一般也愿意尊重。如果司法部的理解是失去报考条件之一会立即导致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丧失,那么它的意见很可能就是对的,或者会通过立法、修法变成对的。


3.丧失法律职业资格,是否导致丧失律师执业证:

不确定。

与第2问一样的问题,《律师法》仅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而“申请”跟“报考”一样,是一个一次性的动作;那么按照一般理解,这个条件应该也是一次性的。如果申请律师执业之后又丧失了法律职业资格,法律并没有规定怎么办。

在这个问题上,司法部的意见同样具有与第2问相似的高度权威性。


结论:这3个环环相扣的套娃问题,目前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答案,都模棱两可。所以个人认为,司法部从“取得外国国籍”推导出“丧失律师执业证”的理据并不完全充分。

但是我和其他答主有一个观点不一样:我认为这不是什么大问题。

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和律师执业管理,本来就是司法部的职权范围,司法部在这个问题上有权进行一定的取舍;况且,即便目前的合法性有点暧昧不清,后续也可以通过立法、修法的方式变得明晰起来。

这个决定本身的价值取向很正确,有利于行业的整体发展。把这类两面人从行业中清除出去,提高行业的整体道德水准,也能适当缓解人民群众对行业的整体不良观感。

不过,作为共和国的司法部,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事情显得不太专业,还是少干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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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他不光是个变态,还是个美国变态?

那事情一下子就简单了,建议立即驱逐出境,在美国起诉他,他不是律师吗?他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嘛。

据说美国法律对儿童性侵这块是极其严厉的,美国监狱对这类变态也是比较严厉的,求锤得锤,让他回美国,对他来说算是有个好的归宿。

他不是声称他对受害者“真是要星星不给月亮”吗?相信美国监狱里的老哥一定会既给他星星又给他月亮的,如果嫌不够,太阳也给,让他感受一下什么叫向日葵。

强烈要求立即将其解送关内,交三司会审,我关外净土,容不下此等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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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清理一下自称「律师」、但没有能力尽职提供服务的害群之马了。

报道称,鲍毓明持有中美两国律师资格,在我看来,中美两国「律师证」性质是有差异的,有些能力不可以一键转移。如果鲍的确没有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则应重新审视其是否适合具备专职律师资质。

在美国,完成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教育、通过州司法考试,就可以获得特定州的律师证,不要求真正从事律师职业(比如我目前在互联网公司工作,但也不耽误我持有明尼苏达州律师证)。

在中国,要想申请律师证,不仅需要通过法考,一般还需要有一年的律所实习经历且考核合格,并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在两个国家,「律师证」的意义是存在差异的。美国律师证强调的是一个人具备了相应的专业能力,而中国的律师证,从《律师法》的规定来看,不仅意味着具备法学知识,还需要具备行业实务经验、专门从事律师职业

硬要对比的话,其实美国律师证更接近我们的《法律职业资格证》,鲍毓明有能力获得美国律师证,抛开中外法律知识需要的差异,也不代表他具备在中国当律师所具备的能力和经验。更何况,鲍毓明长期在企业任职,从事企业管理工作,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是否得到了及时更新、能不能满足当下客户的需要,都是存疑的。

支持限制那些没有将主要精力用于律师服务业务、但依然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的「律师」们取得或者保留律师证。律师并非是一个「一次充电、终生放电」的角色,而需要不断在实务中更新知识,在工作中了解最新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政策导向。(在美国,要维持律师证有效,也是需要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义务法律服务并接受培训的,从这一点来说,鲍毓明如何维持自己美国律师证的有效性都是个问题。)

让一个远离实务多年的人,来处理人们宝贵的权利,就像是让一个十年没动过手术刀的医学生来做开颅手术一样危险。从这一点来看,就算抛开国籍问题不谈,鲍毓明也不宜自称为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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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属于正好撞枪口上了。这次的通知其实是和2019年已经开始征求意见,即将颁布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的精神是一致的,是国家加强对于法律职业的管理,尤其整顿律师队伍的乱象的必要措施。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存在部分在取得法律资格后放弃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士仍在中国以律师身份执业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怎么来的呢?

因为这里面的法律法规实在是有些模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规定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是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并没有提及是否要求是中国国籍。

但2018年颁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之前已被废止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均明确了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条件中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一项。也就是说外籍人士不能取得法律资格。

但在已经取得法律资格后放弃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士,是否可以在中国执业,却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现在问题已经要得到解决了。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后,丧失中国国籍就意味着同时丧失法律资格。根据律师法第九条,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想做外籍人士,可以,但请把法律资格和律师执业资格交出来。

希望管理办法早日颁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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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并不存在什么中国失业率,

中国统计失业率仅限于城镇失业率,六亿农村人口不纳入考量。

其次,官方失业率今年六月份为5.7%,

都是同一个部门统计的,各位既然选择相信官方的国民生产总值(gdp),消费价格指数(cpi)等数据,

没理由不把这个一起信了,用不着单独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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