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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相亲发生关系被索偿 2 万,拒付后男子因强奸罪获刑 3 年」一事?法院是如何判定强奸成立的?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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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婚介老板是所有老板的楷模。

生意做成这样真是活久见。

婚介老板深得女客户信任,就算被强,也是第一时间告之老板,这特么比亲爹都亲,比110有安全感。

婚介老板不负如来不负卿,立马以二三万元摆平强奸案,女子深以为是。

隔日,婚介老板带人再次催款,并擅自替女苦主降价一个万元,以一口价两万元买断强奸案。



东哥早知道这位婚介老板的话,早点礼贤下士,又怎么会在彼岸出事呢。

人才啊人才,做婚介老板真是屈才了!


user avatar   zhi-wu-bu-dao-6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刑法强奸罪一条,到底是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还是给予女性性反悔权?

媒体的信息不敢全部采纳,我只说个客观存在的问题。

有一段时间,中国的强奸罪入罪标准极低,基本上只要有女的事后去公安局告强奸,男的就跑不了,因为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违背女性的意志,而这条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核心问题是,女方声称发生关系时违背了自己的意志,这如何证明呢,尤其是在只有当事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这当然是很难的,像本案中,铁证是按了手腕等其实比较常规的动作......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突出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打击当时的流氓,时下的渣男,女性的证言作用被最大限度地采信。这就导致了一个很难搞的问题,女性未强烈反抗甚至半推半就的状态,是否算违背意志?曾经有性行为专家做过专项研究,初相识的男女在特定环境下没有任何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概率比结婚十年以后的夫妻发生性关系的概率要大,而发生过后会觉得自己行为荒唐不堪。也就是说即使事前事后都后悔,但女性在发生关系当时仍然可能是自主的,这其实也不难理解。如果女性后悔并告强奸,尽管男的事实上并没有违反其意志发生关系,但只要是以女性陈述为纲,那就很容易入罪。

而目前关于强奸罪中女性陈述的证明力,有的案件中为了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仍然是予以放大的,有的案件中我们甚至会感到女性拥有了性反悔权,但没有办法,这就是你作为男人该承担的......所以各位男性,与女性初次发生关系,请按照证据规定,征得女方同意后于事前一小时开始录音,至事后一小时结束......

这是一个永远值得研究的话题。


user avatar   yu-ding-yi-62-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很多人根本没搞懂这个问题的核心,

这个问题不是想让各位答主分析推测这起案子是不是强奸,

而是对于强奸认定的探讨,

光从描述想必许多男人看完都头皮发麻后背冷汗,

如果仅从这些证据就能认定是强奸,

那么只要女方愿意,并且做出控诉,

许多男人都会变成强奸犯被定罪。

强奸案件作为刑事案件,也必须遵循疑罪从无,定罪必须证据链闭环。

性行为是一个中性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不能让一个人去自证无罪。

刑案程序之所以要求严谨甚至苛刻,不是为了惩戒所有的罪犯,而是为了保证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的人。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是一个不怎么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但是我有个关系很不错的小姐姐,她经常做刑事案件,而且人身案件做得还比较多。我们经常一起交流案情。

就她描述的来看,“诬告强奸勒索钱财”可能都快成为一条专门的产业链了。以下几个例子都是出她之口的真实例子。基于对她的信任,以及她描述的时候细节非常完整,所以我愿意确信这些的确都是真事:

例1:某夫妇,张三和翠花,其中翠花在不到3年时间里被强奸了4次,每次都是不同的男性。前三次分别要到了几万元~十几万元不等,第四次,张三开价10万元,强奸者表示一分钱不给,翠花遂报案到公安机关。

例2:某单身女子李四,2年内被“强奸”十多次,主要的方式以征婚为名约陌生男子共进晚餐,然后不胜酒力,被带去开房,第二天在大床房醒来,开始谈“赔偿额”。后来该女子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

例3:某夫妇王五十六和陈四十九,1年内,陈四十九被分别强奸4次。这4次每次都是因为“赔偿数额谈不妥”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也就是说,这4次报案可能只是她被强奸的冰山一角,也许还有更多的案件因为赔了钱了,就没有再追究了。每次,主动向其他男性提出发生性关系的确实是陈四十九,但是陈四十九实际上持有精神疾病诊断评估报告,她被诊断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因此,她没有性承诺权,所作的承诺无效。但是所有的罪犯、嫌疑人均表示:她看起来没有任何精神病症状,甚至表现得很冷静聪明。

律师小姐姐一边聊一边赞叹:这里面有些当事人,对刑法的理解,对刑事程序的了解,都比一般的律师深得多了。她们担着这么大的风险,活该她们挣得多,我们挣得少啊。

我若有所思,苦笑着夹了口菜吃。菜梗子有点老,嚼不断,我印象挺深。


user avatar   long-cheng-94-78 网友的相关建议: 
      

强奸罪是非常容易出冤案的案件类型。

单从报道中透露的信息来看,个人感觉小邸的辩护人辩点还是抓得很准的。这个案件的证据并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无法得出唯一性结论,小邸的无罪辩解有可能是真实的。

罪刑法定,评价任何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还是要回归到刑法规定来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或者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根据刑法规定,我们可以把强奸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采用强制手段违背女性意志发生性关系,第二类是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女性发生性关系。

第二类女性包括十四岁以下幼女、智力有缺陷无性防卫能力的女性以及因醉酒等原因丧失性防卫能力的女性。和这些女性发生性关系,不管有无采用强制手段都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王某明显不属于这一类情形,那么公诉机关必须证明小邸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得王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并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就报道中的信息来看,这个事实并没有得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实。

强奸罪的行为类型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暴力手段一般是实施殴打、捆绑等行为使得受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胁迫手段是采用言语或者行为以恶害告知受害人,压制受害人的反抗意愿,比如威胁侵害她或者家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威胁公布隐私等等;其他手段比如使用麻醉剂等行为使得受害人不知反抗。

一审法院滦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邸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作出这一判决依据的证据一是精斑检测结果,二是受害人言辞证据中说邸某对她实施了“压身体”“按手”等行为。

对于双方发生过性关系各方均无异议,关键问题就在,仅凭“压身体”“按手”等行为能不能得出邸某在对她实施暴力行为这个唯一合理结论。个人认为,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可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受害人的言辞证据是不够充分的。

“压身体”、“按手”等行为,不管是在双方自愿的性行为中还是在强奸行为中都是很有可能会出现的常见行为。我这里不是要排除邸某强奸的可能性,只是说这些行为不能排除他们俩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

法院判决的的是邸某以暴力手段强奸,想要证明这一事实,仅有这两个行为还是不够的,还应该有一些挣扎痕迹或者身体上的淤青、伤痕之类的客观证据相印证。在排除两人进行性虐行为的前提下,有挣扎和伤痕绝对是证明有暴力侵害的绝佳证据。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要排除合理怀疑,这个案件并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如果仅仅因为女性个人主张就认定强奸罪的话,冤案就必然是难免的。


user avatar   du-du-du-9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各位男同胞,发生关系之前务必录音甚至录像,留点证据,保护好自己。

现在世道这么乱,好人被仙人跳多亏呀。

大家都要当洁身自好的好成年人哦。



user avatar   tedcjk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本案的一审判决文书已经在裁判文书网、无讼等网站公开:

目前澎湃和华商报的新闻报道,均只有一方的采访记录,发声者是男方的父亲和辩护律师,相关情况均未向被害人核实,这种只有单方陈述的材料用作讨论依据是极不妥当的

我建议大家先阅读一下判决书再来讨论本题。


具体到本案,基本案情并不复杂:

行为人(男方)与受害人(女方)经婚介介绍相识,相识当天共进晚餐后女方坐男方车离开。男方行车至偏僻处,在副驾与女方发生了关系。

发生关系后,女方通过微信向介绍人表达不满,称男方在其非自愿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经介绍人劝导,接受以金钱为补偿私了。介绍人于当晚带男方及另一员工前往女方住处,共同达成初步和解意向。

次日,介绍人携二员工前往男方家中收取和解款项,遭拒,受害人一方遂报警。


关于新闻中提到,大家也比较关注的几个点,判决书中有一定反映:

一、有无强迫行为

新闻报道引用了男方辩护律师的意见,主张未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暴力、威胁等行为。

然而按照女方的说法:

她用手推搡他上半身,邸某按住她手,用身体压着她,强行解开她衬衣纽扣,把她胸罩拽到上面,把她裤子拽到膝盖位置,又把他自己的裤子褪到膝盖位置,要和她发生性关系,她说别这样,能好好的不,邸某没说话,后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她一直推搡他,但没推动。

女方的供述表示不仅存在强迫,而且其还进行了反抗,只是由于力量不足及客观环境原因,没有反抗成功。

法院最终采纳女方的供述认定了事实,但比较遗憾的是本案的起诉书并没有公开,而判决书并没有就现场情况进行详述,因此双方供述的具体细节仍难以确定。


二、2万索偿的提出者

@DoonnerDie 老师指出:

(赔偿)既可能是被告人主动提出,要求给钱让被害人不报案;也有可能是被害人要钱不成,反口诬陷。

其实本案中提出金钱补偿私了的既不是行为人也不是受害人,而是介绍人,在受害人向介绍人告知其遭强奸后,介绍人劝其接受私了。

受害者供述中提到:

回去后她给王总发微信说邸某对她动手动脚的,还跟她发生性关系了,王总说他找邸某,给她要三、两万块钱作为补偿,她同意了。

在劝说受害人接受金钱补偿后,介绍人在当晚就同男方和另一员工一同前往受害人家中将此事敲定

根据同行员工的供述:

王老板把邸某叫来后,他劝说邸某出点钱调解解决,邸某同意了他们便去了王某住处劝说王某让邸某给她出点钱,她给邸某出个谅解书。


受害人、行为人和介绍人之间的微信记录经过滦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调取,应当认为是各方确有发生过的对话。

由这两段供述可知,“给钱私了”的提出者其实是介绍人,介绍人通过微信和面谈的方式劝服当事双方接受方案,并“趁热打铁”于当晚前往女方家中劝说;男方或是希望息事宁人,或是确实担心罪责,最初也是接受方案的

个人理解,虽然男方最初接受和解方案的行为可以解释为息事宁人,但综合全案来看,这是一个负面的点;而介绍人劝说女方接受私了的沟通记录,虽然不能完全排除刻意伪造,但只就劝说过程的对话来说,可以侧面印证女方并非索赔不成临时起意诬陷,也并非于介绍人串谋勒索(否则不会产生对应沟通记录)。


三、几处细节

除了热议的“车内有无强迫行为”及“私了提出者”以外,本案还有几个细节与新闻报道不完全一致。

其一是,新闻报道及辩护律师指出,介绍人曾在微信中要求被害人“一定要咬住小邸强奸她的事”,这一段似有暗示介绍人与被害人存在串谋,勒索及控告强奸为介绍人教唆。

但按照一审判决,“案发后被害人与证人(介绍人)王某、被告人邸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害人一再声称其不愿意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强奸指控的来源是被害人,且其后的沟通记录中也始终没有改口,新闻报道及辩护律师暗示的教唆法院判决并不认可,从现有微信记录看也不符合事实。

其二是,虽然新闻报道暗示介绍人可能与受害人串通勒索,但该意见与各方此前的做法有诸多不相符之处。

首先婚介所另一员工供述中提到,“一天晚上9点多,老板王某让他回中介所,他到后老板说他介绍了一对相亲的,女的说被男的强奸了,和他商量怎么办”;假设该员工所言属实,介绍人与其商量解决方案的行为可以侧面印证其与受害人并非串谋,本案实属突发事件(否则也就没有商量解决之法的必要)。

其次在劝说受害人接受私了后,介绍人及男方当晚便一同前往女方住处,要求敲定和解事宜。常理来说,如果为勒索钱财施加压力,应当前往男方住处纠缠,本案却恰恰相反,是介绍人与男方一起前往女方住处劝说,这一行为与其说是谋取男方钱财,更像是在向女方施加压力,尽快了事。

最后按照新闻报道,在女方报案后,男方家属竟然还给介绍人钱财,以便其“给办案人员送礼协调”(注意此处不是与被害人协调,而是给办案人员送礼),显然直到被刑拘前,男方仍然认为介绍人是“自己人”。

这里的三处细节,对于“受害人与介绍人串谋”这一主张来说,都有一定不合理之处。


最后多讲一句:

对司法裁决的讨论需要把握一种尺度——一方面应当实事求是,不能一句“海专精算”敷衍了事,民众监督也是司法的一环;但是另一方面,作为监督者的我们也应当尽可能了解一手、完整的材料,而不是依据片面残缺的新闻报道,不负责任地乱下判断。

一线的司法人员作为案件直接的经办人,案卷中每次询问的笔录、报道中没有完整披露的微信记录,甚至是庭审时各方的表现,应答状态都有可能影响法官的心证,这是目前新闻报道并没有披露的信息,考虑到唐山中院已经发了情况通报,建议大家继续关注,了解更多信息后再行讨论。


以上。


user avatar   davidts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谢邀。以法院判决为准。

比起网络暴民,我还是宁愿相信法院。


user avatar   yi-suo-yan-yu-55-15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真相不知道,暂时只能相信法院(据说现在重新核查了)。但既然要回答,就随意说一下:

1.如果从正常相亲出发,双方在里边,都有些很费解的地方。

2.如果换个出发点,比如,不是相亲,而是类似于"仙人跳",或者其他。那么,所谓的费解,似乎就不比较容易解释了。


user avatar   jian-zai-wo-xi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取缔了,我们怎么接孩子?

现在哪个学校接送孩子不是车堵?

我开车去送孩子,小区门口都堵了十几分钟,开到学校,更是停车都没有地方停。

所以干脆买了两辆电动车,跟老婆一人骑一辆,送两孩子上学。

十分钟就能搞定。

否则半个小时也搞不定。

那上班迟到怎么办呢?

……

我岳父岳母中风过,腿脚不方便,出门必须骑三轮。

没有三轮车,他们只能在小区里转转。

有了三轮他们就可以去买菜,钓鱼,带娃兜风。

生活质量立马不一样了。

并且三轮车带东西,比汽车还方便。

农民有一辆三轮车,就可以拉农产品,拉家具,拉农具,不要太方便哦。

……

我建议中国大力推广电动车和电动三轮车 专门建个电动车道。

这样老百姓的幸福指数会大大提高。

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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