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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19 日李心草溺亡案被告当庭认罪认罚,将择期宣判,后续进展如何?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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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指控的事实,哪有刑法上因果关系?


这么快就有判决了,不知道判决书如何,但是就公开的事实来说,并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舆论宣传层面来说,既然是最高检发布的,说明这已经是定论了。而且19号开庭,周末一过就宣判,可见已经不是法律层面的事情了。

但是如果只说法律,这案件的因果关系还是值得深究。

一、基础事实以官方公布为准

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是:

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罗秉乾与任某燊、李心草、李某某昊聚会。罗秉乾在案发当晚多次提议在不同地点连续饮酒。在李心草出现走路摇晃、坐立不稳、情绪不安等一般醉酒状况后,罗秉乾对李心草进行了劝慰和安抚,尽到了一定的照管、帮助义务。李心草在醉酒状态后期的一个多小时内,异常状况不断加剧,陆续出现胡言乱语、乱砸乱打、往自己头上泼水、以头撞桌、用啤酒瓶盖割腕、跨越江边护栏等举动,辨别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罗秉乾只是采取劝说等一般安抚行为,认为这样即可避免危害后果发生,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救助措施,而且为避免麻烦及承担救助费用,未采纳报警、送医的合理建议,采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为李心草醒酒,致使李心草情绪更加不稳,最终造成李心草翻越江边护栏坠江溺亡的危害后果。另查明,因被害人李心草死亡造成其亲属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但是这个事实过程描述太简单,因为关键就在于“醉酒——坠亡”的过程中,具体发生了什么细节。所以还要看从醉酒到坠江发生了什么?回应“李心草案”的六个疑问所公布的时间线细节:

  • 8日下午,四人在正义坊一火锅店就餐,未饮酒。饭后,经罗秉乾提议,四人连续到鼎新街一酒吧、江滨西路一酒吧饮酒,共饮用啤酒24瓶。
  • 22时38分,四人离开酒吧步行至交三桥地铁站,任某燊、李心草准备乘末班地铁返校,罗秉乾、李某某昊回租住房屋处,购票进站后未能赶上末班地铁,经罗秉乾提议四人决定找酒吧继续饮酒。
  • 23时03分,四人步行至盘龙江边桃源街“热度酒吧”,罗秉乾点了12瓶大瓶乐堡啤酒并主动请客购买了4杯“B52”调制鸡尾酒共饮近三个小时。在饮酒过程中,李心草逐渐出现醉酒反应,表现出烦躁不安的状态,陆续出现胡言乱语、拍桌子、砸物品等异常举动。期间,李心草先后五次走出酒吧均被扶回,其中第四次走出酒吧时到盘龙江边欲翻越护栏,被罗秉乾拉回,后同任某燊一起将其带回酒吧。9日凌晨1时40分许,李心草第五次被罗秉乾等人扶回酒吧后,李某某昊提出拨打120送医、向警察求助等建议,罗秉乾未采纳,并对李心草实施俯身贴近、掌掴等行为。
  • 凌晨2时0分27秒,李心草第六次起身走出酒吧,李某某昊跟随李心草离开酒吧;
  • 2时0分38秒,李心草拦下一辆出租车坐到后排,李某某昊在车外左侧告诉驾驶员其朋友喝多了,让出租车先不要走;
  • 2时1分5秒,罗秉乾走出酒吧,向被该出租车堵住的后车驾驶员解释等候一下;
  • 2时1分52秒,李心草拉开出租车右后门突然下车,穿过绿化带向盘龙江边跑去,李某某昊、罗秉乾见状先后追赶;
  • 2时2分4秒,李心草翻越江边护栏后坠江。李某某昊随即呼叫有人落水,罗秉乾和一名市民分别拨打了110报警。

二、注意义务并非万能

需要明确的是:有注意义务,不一定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注意义务”这一点往往在认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过程中混用,但事实上,根据具体场景的不同,注意义务会导致民事责任,但不一定会有刑事责任。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判断过程,不能因为有民事责任(因醉酒死亡,共同饮酒者被追究民事责任亦有先例),就推定有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的判断上,过失犯罪包括了“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的疏忽大意,和“已经预见但自信避免”的过于自信,注意义务自然也包括了“对危险的预见义务”和“避免危险的义务”。

这分两个方面:

第一,对危险的预见——是否属于“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

第二,对危险的规避——是否属于“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三、预见危险的义务

对危险的预见,首先要看有没有预见到危险的可能,以及实际上有没有预见到这种危险。这个判断过程是:

1、本案的危险是什么?

跳河溺亡。

2、通常情况下,醉酒的人是否会跳河?

不会。不考虑具体场景,不需要去预见醉酒的人跳河的可能性。

3、考虑具体场景,是否应当预见到跳河的可能?

本案的场景下,应当预见。

是否有跳河的可能,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判断。比如喝酒的场所旁边就有池塘之类,或者故意把醉酒的人带到水边,等等。而本案中的基础事实包括:

  • 客观场景:酒吧在江边。
  • 具体行为:“期间,李心草先后五次走出酒吧均被扶回,其中第四次走出酒吧时到盘龙江边欲翻越护栏,被罗秉乾拉回,后同任某燊一起将其带回酒吧。”

因此,李心草在此前已有此类行为,她可能跳河的危险应当在可能认识到的危险范围之内。

4、实际上有没有预见到危险?

有。

每次李心草离开酒吧时,都有人跟上。说明也已经认识到危险。包括第六次离开酒吧,李某某昊也已经跟上。

5、其他无法预见到的内容,包括:

  • 上了出租车的人还会下车跳河
  • 掌掴、俯身会进一步引起情绪不稳

这些都已经超出了一般人能够认识的范围。


综上,已尽了预见危险的注意义务,不符合“疏忽大意”的过失。


四、规避危险的义务

1、有没有采取措施规避危险?

有。

“2时1分52秒,李心草拉开出租车右后门突然下车,穿过绿化带向盘龙江边跑去,李某某昊、罗秉乾见状先后追赶;”

既然追赶,那说明已经在采取措施。

2、既然没阻止结果发生,那有没有尽力?

有。

当时场景是,1分52秒,李拉开出租车后门突然下车。到2分4秒跳河,期间总共是12秒的时间。

而给出的基础事实是“李某某昊、罗秉乾见状先后追赶”,“李某某昊随即呼叫有人落水,罗秉乾和一名市民分别拨打了110报警。”

在当时的场景下,第一时间追赶,以及第一时间报警,已经是一个普通人能尽的规避努力。包括此前不正确的以掌掴来唤醒的行为,也都应当从普通人的视角出发,而不能站在事后的上帝视角去无限要求。

3、俯身和掌掴是否导致跳江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王爽:在出现这些异常行为之后,罗秉乾他没有尽到一个有效的看护和照顾义务,反而采取了一种俯身压在李心草身上和打李心草耳光的行为。罗秉乾实施的这些行为反而刺激了李心草情绪更加失控。

首先,跳江行为出现在掌掴和俯身之前。

其次,跳江是个突发的自陷危险的行为,尽管这与此前的酒醉导致自控力下降行为有一定联系,但不管是案件事实与证据,还是一般人视角,都看不出来掌掴、俯身行为会进一步导致或刺激自控力下降。

最后,跳江行为是在上了出租车之后的突发行为,也看不出来这与此前掌掴、俯身有何联系。


综上,从官方公布的案情,并不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情况,而仅仅是“尽了注意义务但仍然未防止危险发生”。再加上跳江是当事人自陷危险,属介入因素,本来就薄弱的因果关系更加难成立。

作为劝酒人,民事责任可以成立,但是刑事责任……看哪些教授会出来站台说判得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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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题主认为的恰恰相反,工业也需要很多很多水


迁到甘肃河西走廊,一个交通成本问题,和一个工业用水问题,就可以把工业干死!


工业是很耗水的。


所以历来工业都在交通便利,水源丰富,地势平坦的地方。要发展甘肃河西农业,从成本上,还不如从南方调水,然后在甘肃河西推广滴灌喷灌这些农业!


农业所占的产值在现在国民经济里比例已经非常低了,完全可以靠巨额补贴和投入来维持。


但是你要把整个工业体系都迁移到交通不便,水源缺乏的地方,导致整个工业体系的成本都大幅度上升,就是灾难。同样的例子,毛子的寒带地区工业就是在成本上干不过温带地区的工业!所以毛子就是有核弹的沙特。


中国的工业品之所以可以碾压西方,就是体系性的低成本。不可否认中国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代价。但是在我们没有技术,没有品牌的情况下,廉价是唯一的优势!



没搞明白题主这种,不会计算成本的思维方式是哪里来的,成本就是产业是否可以发展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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