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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 28 年前花 33 万买房未入住,现在涨到 600 万,陌生人撬锁入住十余年,该如何处理?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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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匿名了 一句话概况 后面的可以不看了

当年的经理假借的公改私的黑产 妄想洗白?黑吃黑?

背景 92年生

从小在宝安的单位长大

这种单位福利房的水*不要杠是商品房 都是卖给香港人和关系户的

92年能来深圳的 都是单位调动的 单位调动都是有福利房的 根本就不需要买房子 房改是1998年 所以 这种房子就是卖给香港人包二奶的(以前才没炒房子投资的概念 要搞都是搞开厂)

解释下1992年的深圳是怎么样的

以前的深圳可是限制外来人口的 以前的深圳户口 很难很难弄的 进关要通行证!就是只要你不是单位调过来深圳的 你都是 非法偷渡 打黑工的 你想来深圳淘金打工做生意?不好意思 暂住证麻烦看一下

什么?没有就50块钱意思意思?还是没有?

看守所樟木头义务劳动15天套餐!

这里面的套路啊可是不是一般深

这东西 水可深了

这么说吧 很正常 也很普通 只是上了新闻闹大了

在深圳宝安或者罗湖 有大把大把的老房子 我就详细点吧

18区 19区 74区 新安湖花园 大把香港佬买的当初包二奶的房子。

业主是香港人 然后原业主去世了或者没亲人打理或者给亲人住住十多二十年+ 然后原业主在香港或者在加拿大。

我还原下当年的情况就可以大概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了

可以看热心群众说的:

当初这个房子是邓经理留给他朋友(房主)

老实讲 当年能拿出33万全款现金买下来的

你们可能不知道1992年 拿出33万现金全款买房子的人是什么人。

我们一般用两个来形容这种人:有钱!

就等于

而且不是一般的有钱!

别的不说!

现在能拿出33万出来的!

30岁的年轻人!

有多少!

你们可能不知道1992年在单位里 叫“经理”的是什么人!

我们一般用三个字来形容这种人:一把手!

那时叫经理的可不是现在的经理

换着现在这么说吧

1992年的经理=现在的CEO+CFO=公安局的局长 支行行长

大概就这个级别

我就这么说吧 当年我爸的单位

在92年我出生的那个年代的工资 大概是190多块钱!

33万现金!这。。。。!?

可能等于现在的600多万吧

我就这么分析吧:

当年这套房子是

是单位的商品房 留给自己的内部房!

也就是开发的经理打算是低价卖给自己的(亲戚.朋友)

就是经常说的 公转私!

你们真的天真的以为!有钱到!没时间打理?

或者租都不敢收?

我告诉你们!是因为本来就不合法!就是这购房过程!本身就存在不合法!所以原业主根本就不敢去认 也不敢去领!也不敢去闹!

你们会忘记600万放在哪里28年吗!

那么我问你们。

怎么购房合同还保持的好好地?????求解释!

一点皱纹都没!当我们是傻子?

逻辑上讲不通啊 房子这么大的 忘记在哪里!

购房文件可是保持的好好地?不是应该正常房子不容易丢!

文件可容易丢了!我就问问各位 你们的出生证明还在吗?

什么文件保存28年不丢!

会计分录都才20年!

可以去看视频!

一点发黄都没!就是保存的好好地!

这套房!就是黑产!懂了吧!

所以28年了!一直在等这机会洗白!

在等一些证据消失 证人的死亡!

在等原单位的一些东西!不见!

然后光明正大的!洗白!

在等着过户!合法!

可笑的是 因为这是前任经理的黑产!所以给人黑吃黑!

直接撬门去住!住户料定 这房子本来就来源不正当!所以原业主在香港

也不敢也不想 去拿回来!早就资产转移了国外!

所以呢 原购房合同的那个人 委托自己弟弟来搞!

现在问题就是说

麻烦能不能解释下。

当初买33万的钱的来源的合法性!

谢谢!

这事情 问原单位的那个设计院的群众就最懂的内情的了!

个人分析后续吧

现在只有一个购房合同还是挺难的

原单位已经改革了 原来的会计文件超过20年肯定销毁掉的

就是说现在宝安集团被第一现场逼着去找证据找以前的单据和合同副本 也是很难 只能说派人去找当年的人 估计都串好口供了!

包括房地产交易中心也是只能去找当年的知情人来写书面证明说买过这个房子。

不过还是不要开心的太早 就算给你手续完成了

也是要补地税补差价的 当年33万 现在估价600万 自己估计下要补多少差价 几十万少不了。

最后 吃瓜 无利益相关 纯是根据自身的经历去推测 各种各种的单位都有这样的事情 涉及到福利房的事情 父子反面 兄弟反目 夫妻反目

早看得太多

关于夫妻这个 全国用假离婚来弄房子大概在2015年之后的国10条还是国几吧

其实假离婚来 弄房子的 不要太多

X单位 90年代只要单身就有房子 就是结婚前你搞到房子 再结婚 就是保留一套原单位的单身宿舍或者房子的名额吧

这几年最后一批单位福利房分 又可以分

就是弄了2套微利房吧 3万 多 目前7万。

包括深圳第一现场请的法律顾问也是年轻的小菇凉 背法律条文也是一条一条的。

这事情的诡异程度你们不懂 我给你们整整大概时间线。

这个购房发生在1992年 这是什么年代 大家还是没懂啊!


我插个图 懂了吗?

就先是有这个1992年的购房 (因为深圳够先进 )后才有1998年众所周知的全国房地产改革!后面才有相关的关于房地产的法律颁布!

这怎么理解呢 先有事实 后才有法律 (我不是法律人士 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呢)

1992年的房子在全国 算是第一批了!最早当然是罗湖的那个东湖花园

资料如图

这个商品房 已经算是宝安第一批了

时间来推算 1988年拍地 建4年吧 就大概1992年交房也是没毛病的

但是就是

这个房子就是历史遗留问题了 先发生了 法律不健全 后面才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制定

恕我直言

就是最后搞到手 还是要补钱的 补差价还是地税啥的 !


更新线 热搜了 再也不更了

想说点什么 但是有好像说不出什么

大部分知友质疑或者不相信 是用现在的思维去套过去的思维

分析问题还是要回到当年历史背景 就算不说地点是深圳

别的地方都是差不多的 基于大部分知友都是学生朋友

第一点 :思维中的一个明显盲点就是非黑即白

我只能告诉你 这是非常错误的

在某些思想并那么开放的年代 世界上本来没有黑和白

”领导“说这是白 就是白 这是黑就是黑

黑和白 取决于制定法律的人 执法的力度 取决于执法的人

说太多没什么意思 都是过去。好像说的很黑幕一样

只是存在的事实 都是过去形成的事实 我说这个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先思想回到那个年代 再 去套用分析

第二点:真的很多人人是不懂 总经理是怎么个暗示法

就是一个公司的老板或者大哥吧 基本人事权财务权各种都是要总经理签名 也就这么距离吧 财务做的帐 最终要总经理去签名 这样做假账就毫不费劲了 比如说我单位卖了个房子100万 实际上 并没收到这100万 就可以做分录签名 因为那个时代手工凭证

当年整福利房的时候 哪个单位的经理不自己偷偷整几套

没经历过那个年代的人不懂 那是那种没电梯的房子 1-7层怎么个分配法都是学问 真的公平的抽签?

第三点:为什么我92年出生的知道这么多

因为我不爱好学习不做作业 小学到初中就看报纸 以前单位很多报纸 每天等爸爸下班的时候就在门卫室看报纸 从小就看故事会 深圳晚报 羊城晚报

因为这些具有普片性 深圳的商品房多少 小产权房多少 自己百度下

知乎大部分盆友产权都弄不清楚 红本绿本长啥样 区别是什么都不晓得

这么说吧 小产权房就是时代的产物 就是不算那么违法也不是合法的产物

只要是这些 都是灰色的 每个村都有偷偷卖出去的地 卖出去的厂房

每个商品房都有当年偷偷留的老鼠仓 这很正常 还有军产房 也可以去了解下

还有人和我辩解什么购房合法不合法 和非法侵占之类的问题

我真的羡慕你们的法律精神和眼光

这我多问一句 知不道我国物权法是什么时候修订的 因为什么事情修订的

《物权法》自1993年就开始起草,历经多方征求意见,草案几经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7次,从而创下我国立法史上的纪录。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经过七次审议后的《物权法》草案专,在广泛征求意见之后进行审议表决,终获通过。《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属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

看到了吗 2007年规定的 就是物权法也是讨论了很多年才弄的

所以我也不是律师 我是从无法的混沌的那个年代过渡过来的

所以我挺想看怎么用现行的法来解释历史的遗留。

这事情的本质就是老鼠仓想光明正大的洗白而已。

这么说吧 我能关注这个事情。

也只是看看迟到的正义 会不会到。

很多人说房子的合法性问题 我就说明白了 购房合同只是一个债权合同 准确的应该以房地产中心登记的为准 有别的回答做了解释了!而且都28年了 你怎么确定购房合同不是伪造的?怎么证明?

都说了这就是明显的公转私!以前的法律并没那么健全!

比如b单位要建福利房 和开发商合作 因为没钱就和开发商承诺某部分用于职工 有部分给开发商出售 然后建成之后 孩分职工的职工 该卖的卖!问题这个卖就有学问了!我能不能低价卖给经理的亲戚 或者开发商违建多建的房 那个年代规划4楼违建成7 8层多的是 所以本身房子就有问题 存在主权不明确 那你说房子现在谁的 都说不清楚 那你说女士买了一那单凭一个购房合同也只是债权合同的并没过户手续。什么意思呢 就是说我给你弄个合同 证明我买过 钱也转给你了 问题的关键是过户啊!按法律来说是这个房就是黑房 无主的!就是黑户!累成成以前超生出来没户口的!所以说撬门进去 肯定违法 但是因为这房没主 有主报个警就完全了。现在的问题就是 到底谁是房的主人!还是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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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均为瞎扯,完全是为了展示如何出暴论。在中国现行法律下,这一套说法完全就是在侵占罪的高塔下裸装蹦迪、堪称一份铿锵有力的入狱指南。)

我来整个暴论,从应然的角度谈谈看法:希望法律保护「撬锁入住十余年」的一家人,并希望物权法能作出以下调整:

如果房主明知、或者有理由知道他人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却长期没有采取措施,那么房子应该归他人所有,但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如果房主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他人占据了自己的居所,则应当将占有者逐出房屋,但需要对其为装修所付出的成本给予合理补偿。

背后的原因在于:法律应当鼓励对资源的有效利用。

在英美法律传统中,认可通过「逆权侵占」(adverse possession)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方式:

一方公然、公开、持续地占有他人土地,经过较长时间(各国、各州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一般为 10 -20年),且被侵占一方虽有能力主张权益,却并未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则土地归侵占方所有。

有人要问了:这难道不是保护强盗的立法吗?

对,这就是,但多年后144 平方的房子,如果能充分利用起来,对社会是有积极价值的,你不用,就放在那里,别人开始利用了,用的还挺好,让不可以直接用于居住的毛坯变成了经过装修、能让一家人居有定所的精装住宅,给社会带来的价值岂是和让毛坯房空置二十多年可以相比的?

你说,物权神圣;我说,浪费就是最大的犯罪。法律保护物权,但法律也应该鼓励效率。

你说,法律应该定分止争,保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我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当争议渐渐尘埃落定,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缔结成了纽带,法律也不情愿再去打破已经依附其上随之形成的社会关系了。所以我们有诉讼时效,所以即使刑事案件也有追诉期限。

你觉得这是诡辩,可能只是因为 28 年还不够长,不够「自古以来」。

你觉得这是诡辩,可能只是因为你没有见过,炒房团过境之后,留下的一座座鬼城。

一个人,有一个老婆 /丈夫,即便他们几年没有同房,也不应该因此鼓励他人与之通奸;但如果一个人妻妾成群,已经忘记了自己还娶过一个小妾,此时他人与之私奔,难道要一起浸猪笼吗?

(以上均为瞎扯,完全是为了展示如何出暴论。在中国现行法律下,这一套说法完全就是在侵占罪的高塔下裸装蹦迪、堪称一份铿锵有力的入狱指南。)

看到评论区有朋友在讨论作为业主的责任,提到房产税的意义,提到如何避免房产空置造成浪费,很欣慰。以上内容,其实是在实践「要开一扇窗,首先要倡议掀翻屋顶」。这不,大家群策群力,这就开始讨论如何设计窗户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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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件事如果所说的是真的话,那忘了28年这事背后的隐情还是很大的。

其实有一种情况:就是房东因为某些原因不能/不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而导致这个某些原因的根本在于房产是不动产,是需要公开登记的。所以,例如说要:财产转移(例如说夫妻之间瞒着对方)、财产隐匿(怕被查/被曝光)等时候,就会有这样的事。

而且这也能解释为什么被占了28年也不出面制止:因为无论用什么办法赶走别人,总有曝光的风险。

等什么时候不再怕被曝光了,就出来制止了。甚至不排除现在新闻里的这个房东实际并不是当初的那个房东,最初的房东已经私下卖出变现,买家这时这么闹一出,只是在法律上确权和清空房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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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能是地产商送人的房子,每个地产商送一套,那的确是记不清。甚至都不一定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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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久远,什么都有可能发生,在新闻现有事实的披露下,简单说几句。张女士目前是最为正统的房主,得到了舆论的支持。

如果张女士现在有房产证或者可以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话,事情就简单了,以排除妨碍请求权起诉至法院就可以拿回房产。

当然,我个人认为:如果不起诉,凭房产证也可以直接撬门清空。

时间是这个案子最大的爆点,如果把时间缩短,其实现实中也不乏这类情况,买房之后住不进去,被其他关联方据为己有。

我看大家讨论的很激烈,但实际上法院审理这个案子显然是比微博和知乎办案要简单很多。

这个事情牵涉的各方如果都要解决问题,肯定不是一个诉讼可以解决的,也不可能所有事情可以揉在一个诉讼里。

房屋的权属纠纷

  1. 如果现在交易中心现在还可以直接给张女士办理不动产权证,那么这个诉讼就不需要做了。
  2. 如果交易中心目前根据张女士现有的证据无法给张女士办理不动产权证,那这个诉讼就要做,是不是起诉现住人,那肯定不是的,可以是起诉开发商或者不动产交易中心


房屋的实际占有纠纷

  1. 张女士可以根据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的结果选择是否通过法律途径,最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拿回房产的实际使用权,这个诉讼是起诉现住人,要在第一个权属纠纷结束之后才能进行。
  2. 还是我那句话,如果不起诉,凭房产证完全可以撬门搬空。


多份购房合同的纠纷

  1. 合同即便存在,不代表房屋的权属。
  2. 这个纠纷才涉及到其他房屋买卖方,如果现住方是从别人手里买的房子,但是如今发现房子并不是上家的,他们完全可以凭合同和购房款起诉上家无权处分,合同无效退还购房款,支付赔偿。
  3. 每一份购房合同都涉及两个主体:买方和卖方。如果是无权处分,都可以有相应的诉讼,至于卖方如果去世,仍然可以起诉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执行。


最后,如果张女士当年花33万买的是小产权房,这会儿基本就凉了。

正儿八经的开发商开发的五证齐全的房子,即便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也可以有合同备案,一个房子只有一个备案的机会。

现在的二手房买卖,也有网签合同备案,一个房子只有一个备案的机会。

“一房二卖”放到现在基本上不可能了,除非买家是个傻13,二愣子。

本案的真相,我估计也不太可能通过网友们的讨论来实现,还是要在法庭里举证质证。

当然,如果现住人她们直接搬空走人,然后开始去找之前卖房子给他们的房主打官司,对张女士来说,这就简单多了,至于是否继续主张占有使用费,我觉得可以,毕竟房子在深圳,这应该是一笔不小的钱。

从现住人的角度来说,如果她们当时确实是花钱买的这套房子,后续的诉讼会异常艰难,当初为了占便宜,这回要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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