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问答小站 logo
百科问答小站 font logo



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下,当事人为什么可以通过不当得利请求权寻求救济? 第1页

  

user avatar   liu-qing-36-76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问题非常好。以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和《不当得利》为依据,个人理解,理解的核心在于意识到在概念分类上,所有的物权契约都是给付行为和物权行为,而以物权契约作为给付行为的原因,相当于说自己是自己的原因,是没有意义的。具体分析如下:

(1)首先,根据王泽鉴和拉伦茨的分类,所有的物权契约都是给付行为和物权行为。同时,有相对人情况下的所有给付行为都是物权契约(具体依据后述)。

具体而言,物权契约实际上是将有相对人的给付行为,拟制成了契约。例如A和B签订购车合同,A交付车,B支付1万元车款,涉及两个交付行为(车和1万元的交付行为),两个物权行为(车和1万元的交付这两个物权行为),对应就是两个物权契约。

(2)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乙因甲给付获利,询问乙获益法律上的原因,等于询问甲给付行为法律上的原因。根据第(1)点,由于有相对人的给付行为都是物权契约,所以在上例中,询问A获益(即B交付1万元的原因),或者B获益(即A交付车)的原因,即等于询问两个物权契约的原因。具体到本题中,题主如果问乙获益的原因为何,其实就是问甲交付标的物(即乙获益)这个物权契约的原因为何。

(3)做某一事情的原因,不能是做某一事情本身,否则是没有任何意义,等于废话。据此,因为物权契约的原因不能是物权契约本身,所以题主所说甲给付(乙获益的)原因,不能是甲给付本身这个物权契约。

具体而言,假设我给了小明1万元,如果你问我为什么给小明1万元(或者为什么小明获益1万元),我说我给小明1万元的原因是因为我给了小明1万元(或者我同意给了小明1万元),这个回答既没有法律意义也没有现实意义。你肯定还是要说为什么我要同意要给小明1万元。如果我说因为小明欠我1万元(借款合同),租了我名下的房产(租赁合同),或者我就是喜欢他(赠与),你才会觉得我回答了你的问题。

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做某一事情的原因,不能是做某一事情本身,因为这样说出来,没有任何意义,就是一句废话。我吃饭的原因是因为我吃饭或者我同意吃饭,我去跑步的原因是因为我去跑步或者我同意去跑步,如果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发展到了这个阶段,那么也真的是魔怔了。

关于(1),多说一句,关于物权契约和物权行为的关系,王泽鉴先生图示如下(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第262页):

根据前图可知,在整个处分行为的体系内,所有的物权契约都是物权行为,但是物权行为不等于物权契约,还包括单独物权行为。台湾民法758、760条和761、885分别对应有相对人的不动产和动产物权给付,结合上图分类可见,所有有相对人的给付,都可以被视为物权契约。

关于处分行为(即物权行为)、负担行为(即债权行为)之概念,与无因性理论并列,诚如王泽鉴教授所言,系民法三个最基本的概念,极具争议。有经验的舵手,也难免触礁。物权契约的概念,到现在也没发现有什么用处,又极为容易产生混淆,确实是极大增加了学习的痛苦。




  

相关话题

  小张买了河豚鱼挂车把手上,转头鱼被王大妈偷了后,煮给孙子吃,孙子被毒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怎么认定? 
  引诱违约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 
  被室友的猫伤了,III级暴露,室友不打算付钱,我要怎么走民事诉讼流程? 
  法硕(法学)民法听谁好? 
  如何看待网传一孩子在车库拿「大刀」刮花奔驰,家长称「法律都约束不了我」? 
  既然法律不惩罚人的思想,那私法领域中为什么还要区分“善意”和“恶意”来对待? 
  张雨绮被私生饭骚扰,发文称「请停止继续给我打电话」,类似行为是否已经涉嫌违法了? 
  周震南应该为父母行为负责吗? 
  北仲、贸仲的仲裁决定书应当在什么网站查找? 
  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以王泽鉴“民法研究系列”为教材是否得当? 

前一个讨论
春节串门,如何准备「体面好礼」?
下一个讨论
北师大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董藩称「让年轻人买得起房其实很容易」,如增加贷款的年限等,如何看待他的建议?





© 2024-11-15 - tinyne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 2024-11-15 - tinynew.org.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