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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将正式施行,有哪些息息相关的变化值得关注?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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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周知,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自己的民法典,一直以来都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而自2020年6月1日,民法典全文正式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将正式施行。同时,亦将对我们普通人的生活产生方方面面的巨大影响:

影响之一: 离婚冷静期,让离婚更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浅析:幸福的婚姻大多相似,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

今后的夫妻想要离婚,双方首先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而后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下一个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科普 https://www.zhihu.com/video/1330574123601698816

最后,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才发给离婚证。

其实,没结婚之前很多人都希望找个另一半来和自己走过人生的风风雨雨,殊不知绝大部分风雨可能都是另一半带来的。特别是婚姻中处于弱势乃至遭受家暴的群体,他(她)们如果不是因为爱情已走入坟墓,谁又会选择离婚呢?

法律并非是万能的,离婚冷静期自设置起便争议不断。或许正应了x音上陈辉律师的那句话,“比之设立离婚冷静期,设置结婚冷静期效果可能会更好。

影响之二:熊孩子打赏,追回有法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有效。

浅析: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直播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天价打赏更是让父母操碎了心。

好在此次民法典对有关社会问题做出了规制,最高院明确要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支持归支持,陈辉律师还提到监护人也应当对“打赏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未经监护人同意”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只有以上事实得到证明,打赏行为作为效力待定行为未获追认才能被认定无效,平台才须返还相应的打赏费用。

影响之三:标题党造谣,小心吃官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浅析:互联网时代,鱼龙混杂,自媒体造谣宛若家常便饭。而今民法典对常见于网络时代的“标题党”“跟风党”行为进行了约束。

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明确规定。

如果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媒体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报道中,除了尽到合理审核义务,还应该尊重公序良俗,不违背民族习惯、文化传统、乡规民约等。相信这项规定会使得报道更加真实可信,使得x音上自媒体的普法宣传更加具有公信力。

影响之四:高空抛物案,民刑共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浅析:本条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主要旨在回应实践中难以确定行为人、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的问题。

简言之,高空抛物坠物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难以明确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物业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亦应承担未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

比较而言先前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在救济被害人与保护建筑物使用人之间进行平衡,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分担损失原则,凸显规则的正当性,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强化了公权力在事实查明上的义务。

还有特别是近期的刑法修正案针对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最近玉溪某男子就因高空抛油米被判14个月的案例,平日里通过x乎和x音等平台掌握简单法律常识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影响之五:高利贷危害大,民法典约束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浅析:近几年,“校园贷”、“套路贷”事件频发,暴力催收等乱象频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本次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代表了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

本条仅仅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利率和“高利贷”的计算方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为后面解释和调整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年利率高于36%的借贷行为认定为“高利贷”。民法典出台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对应调整,下调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再适用24%、36%的标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变成了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信该条将对暴力催收等社会乱象进行精准打击,对促进合法网贷、小贷公司等现金贷行业进一步规范经营起到有利作用,也对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起到积极作用。

希望本人的一点儿微小的普法工作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最后请允许本人引用孟德斯鸠那句已经被民法学者引用过无数次的名言作结:“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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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峰聊一聊#民法典将怎样改变我们的生活# 前些时候和法律界前辈聊天,他在八九十年代考入政法大学,那个时候几乎没人知道法学是什么、应该怎么教,连法律条文都只有民法通则、三大合同法等寥寥几则。

当时政法大学出版了一本张俊浩老先生主编的《民法学原理》,这可能是第一本系统讲述民法理论的专著。《民法典原理》学完了又学什么呢?比较上进的同学开始在图书馆折腾,居然找到几本翻印的我国台湾地区的书,史尚宽、王泽鉴等等。

这些繁体竖版的书的扉页都会注明:“仅限内部交流”、“供批判使用”。

正是在这样的“批判使用”中,走出了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代法官、教授、律师,他们都是今天法律行业的中坚力量。

到今天,没有哪个法学院的同学会担心没有书看。不光国内学者的书汗牛充栋,不少同学从本科起开始学德日等外语,直接学习外国专著。这都是短短三十年前的人想都不敢想的。

在这些年,我国法律也慢慢多起来,有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法律体系基本成型后,订立民法总则,再到今年的民法典。

虽然现在的民法典还有各种各样的缺憾,但至少已经有了完整的法典的结构。除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之外,也有了不少我国的独创之处。

比如大家都讨论的人格权编,立法技术方面的细节先不提,它背后的历史背景是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当中互联网产业最发达的国家,所以我国法律尤其有必要对相关内容做专门立法。

再比如担保体系的改革,我国大胆引入了非常多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的法律制度,试图在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之间找到平衡。未来我国的担保体系成熟后,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将独树一帜。

这些变化都是在我国法制极速发展的过程中,自然而然产生的,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也将继续变化。

与其说民法典将怎样改变我们的生活,不如说民法典是我们早已改变的生活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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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内容很多。

其中“隐私权”的保护意义非常重大。

每个社会个体都应该重视保护隐私。

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明确宣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同时,该条第2款对“隐私”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表示,对于民法典新增制度和重大修改的调研指导工作将是下一步的重点。除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有关内容外,对于民法典的部分新增制度如性骚扰、自然人声音、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涉及人格权的司法保护,还有待继续立足审判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我们将对这些新规定、新情况深入调查研究,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新类型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

民法典第1033条具体列举了实践中典型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依据该条规定,包括如下类型:

一是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是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是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是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是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在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下,个人通过app进行大量的日常行为,包含交通、购买、金融、交易等,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隐私被交由商业化公司开发的app,而一些商业公司,通过用户的隐私和消费行为分析,为自身商业行为牟利,用“大数据”分析处理“个人私密信息”,衍生了电话短信人工智能推销、智能杀熟、人脸识别销售辅助等行为,这些行为在之前没有明确界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1035条第2款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并且同时要求收集和处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当符合如下四项条件: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目前很多APP的用户协议属于制式条款,一些平台利用了用户节省时间图省事的心理,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写的非常含糊和宽泛,实际上在诱导用户把自己【个人信息】的【处置权】委托给平台。

这样平台就可以“合法”使用用户提供的所有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并用以牟利。

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滥用也催生了一些垄断行为,和不道德商业行为。

这部分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某人说过,未来数据是最重要的资产,他说的这个数据,很大一部分就是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行为信息。

用这个“骗”来的信息去垄断,去赚钱,用户没有任何好处,还会承担额外风险。

反垄断和保护隐私权,是一体的。

不要让无良者拿着你的隐私去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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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法律就是把复杂的问题讲清楚,让所有人都知道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以前的法律条文就是太分散了,除了专业律师,一般人搞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到底是在法律界限以内,还是法律界限以外。

这就造成了人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是恰当的,合适的。这种困惑是很麻烦的事情,有法必依的前提就是要知法。

民法典并非新概念,现代法律制度中关于民法典的应用,最早可以追溯到法国的《拿破仑法典》这是第一次将保护公民权益系统性写进法律里。

人类历史上的法律演进过程中,对于公民的法律保护其实是相当滞后的。

早期法律更多的是保护皇帝、国王以及贵族的利益,对于普通公民的权益的保护,往往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长期以来并不是法律的重心所在。

中国的法律实践中,民法通常处于道德监管之下,在法律上,只要不涉及严重违法,构成刑事犯罪,通常没有具体的规定。

这种伴随中国历史上千年的法律道德观点,随着中国逐步完成了现代国家建设,已经不能适应中国社会发展对法律制度的要求。

道德约束已经不适用了,必须要将法律逐渐深入到人民的生活当中,以解决人民群众的矛盾。

今天的中国,社会形态复杂,几乎没有人还困守于一个狭小的地域里,经济日渐繁荣,人民的个人财产、婚姻生活、事业发展等等,密度和广度进入了一个十分繁复的领域,一些新概念、新矛盾层出不穷,道德的边界谁也弄不清到底在哪里。

如果不把这些行为具体化,规范化,那么势必加深矛盾,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带来不利的影响,也让人民群众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民法典的主要针对对象是普通社会民众。

而普通社会民众才是一个国家的基石,社会管理中的公民契约论,也可以说是现代国家的一个显著标志。

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和社会之间,要有一个明确的契约精神,要遵从于契约对社会的规范性要求。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人实际上对于契约是相当陌生的。

就像婚姻财产分割,保护未成年人,签订和遵守合同,物权和财产继承等等,我们的脑子里,很多依然是古老的道德观念,在思想上距离现代社会要求有相当长的距离,在法律上没有规范化。长期以来,中国的道德观念可以维护古代社会的稳定,但是在现代社会,早就不能适应社会要求了。

今天的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中国已经逐渐成为世界上的领头国家,我们不单要顾及到我们的人民,也要看到,世界上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看见中国,来到中国,甚至于要在中国谋求发展。

可以想见,未来中国的国际化发展将会与日俱增,我们也需要更多的世界人民参与到中国的建设和对世界的贡献。这些世界公民的出现,如何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得到中国的法律保护,以及用中国的法律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他们?

毕竟我们的传统道德对于他们来说,实际上是不存在的。道德是古老的传承,是历史沿革的教育,而这些来自陌生国家的人来说,他们根本不知道中国的道德思想为何物。而这些人要在中国做生意,居住,和中国人产生婚姻关系,以后也会涉及到财产担保、财产继承等等具体的规范要求。

要让所有进入到中国的人,以最快最简洁的办法了解到中国的民法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必须有一部全面的清晰的民法典。

因此,民法典的实施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这也能让中国的法制建设更上一层楼。

中国是一个古老的国家,但是现在我们是一个现代化国家,我们已经甩开了历史包袱,走上了领跑世界的先进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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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高票回答的结论。

但是,想讲日本人的起源,只看日本是不行的,本回答希望把视野放到广阔的东亚,把韩国人的起源,日本人与炎黄部落的关系等一并讲明。

历史隐藏在层层谜团中,谁都不能得出百分之百正确的结论,如有错误,欢迎指出。

结论先奉上

35%祖先为矮黑人

35%祖先为生活在中国东北的扶余部落(原本为炎帝部落的一支)

20%祖先为典型华夏汉人

以下是全文目录

(1)东亚的杀戮与征服

(2)伟大的东北大地

(3)日本的起源


(1)东亚的杀戮与征服

研究人种起源与变迁最准确的是Y染色体检测,有一个段子,表白时男生对女生说,我有一条祖传的染色体想送给你。这条染色体,就是男性独有的Y染色体。Y染色体只传男,突变少,易检测,而父系又代表着权利与支配,因此Y染色体检测祖先受到人们的认可。2001年,人类基因组计划基本完成,人类历史的大幕被揭开,人种的变迁呈现在人们眼前。

全部人类起源自非洲,10万年前,最古老的一支矮黑人,其基因标记为D,走出了非洲,最早在5万年前,就到达了亚洲,他们广泛分布在东南亚,过着采集与渔猎的悠闲生活。

纯种矮黑人长这样

但不久后,与其差不多同时期走出非洲的棕色人种C,也到达了亚洲,C立刻开始了对D的杀戮与征服,D或被同化,或被驱逐到亚洲的各个犄角旮旯,现在东亚D基因只集中存在于日本(35%),西藏(40%)。

C集团也并没能统治亚洲多久,3万年前,黄白种人的祖先走出非洲,一支向北,成为白种人,一支向东进入亚洲,他们就是华夏汉人的祖先—O集团。O集团具有良好的技术与文明,C与D根本不是其对手,O集团旗下的O1、O2,迅速占领了中原最肥沃的土地,开始农业耕作,人口爆炸增长,建立了灿烂的文化,而C集团则被驱赶到了北部,成为了蒙古,女真等族的祖先,值得一提的是,韩国也存在大量的C,这些C也构成了韩国本土文化的基础。

5000年前左右,生活在藏羌的另一个O集团—O3,大举东进,一举征服与同化了在中原进行农耕的兄弟集团O1,O2,占领中原,成为了现在汉族的主流。现今的河北,山东等都为O3的天下,O1则被赶到了中国南方,O2现在只集中存在于东北的满族和日本韩国等。这一时期中国已有了记载,皇帝炎帝战蚩尤、周武王伐纣等,是不是就在说的这一段历史呢?

至此,现代亚洲的雏形就已经显现,各个民族的构成也清晰起来,汉族的血缘最统一,70%以上的O基因,其中03占50%以上,可以说我们不仅是文化上的民族,还是地地道道血缘上的民族。日本人除了55%的O之外,还有35%的D,这也构成了大和民族的独特之处,韩国除了大量的O也有2成C,文化独树一帜也有相应的基础。蒙古有高达5成的C,并把其C基因传到了欧洲各地,足见蒙古帝国的伟大。值得一提的是,蒙古王氏基因C3(蒙古人20%),和日本本土基因D2(日本人35%),在汉族中完全没有出现,看来汉族对于侵略者的抵抗很彻底,而蒙古和日本,却各有20%的O3存在,汉民族强大的影响力可见一斑。

东亚各个民族的兴衰史,其实就是一部基因的兴衰史,基因战争远没有结束,以后的进程值得期待。

(2)伟大的东北大地

作为土生土长的吉林人,读书时,课本里全都是中原王朝的兴衰史,我对于东北大地的历史完全没有了解。

最近在翻阅了各种资料后,我不禁感到,原来这片土地这么牛○

东北大地上主要生存着三族人

东胡—蒙古的祖先

肃慎—女真,满族的祖先

夫余—创立高句丽,后被灭国,语言消失。其中,东胡,肃慎,结合我们之前的基因分析,都是被O集团赶到北部的C集团,游牧为生。而夫余不同,是O集团的一支,地地道道的农耕民族,其基因极有可能是现今已不存在与汉族O2b

在这里援引李德山老师对于扶余历史的研究。

夫→番

余→徐

番国,与徐国,合并称夫余国,而番国与徐国都来自于共通的祖先——炎帝部落,该部落本来农耕于中原(一说于江南),战败后北上,于东北最终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势力遍及辽宁吉林朝鲜半岛,而起源与炎帝一说,又恰恰可以解释其O2基因与农耕文明的来源。朝鲜半岛三国鼎力时,百济与高句丽都为扶余后裔。而新罗则以韩国原住民C为主,文化与扶余不同。最终,新罗政权统一韩国,虽然他们后来建立了高丽王朝,但其本身与高丽没有任何关系,他们的新罗语言也成为了主流,也就是现今韩语的前身。扶余最终灭亡,但扶余的血统O2b,还大量留存在韩国(35%),中国满族(20%),日本(35%)。

(3)日本人的起源

讲到这里,大家也基本推测出日本人的起源了吧。

日本人的基因检测结果如下

35%D 矮黑人。

35%O2b ,汉民族基因O的兄弟,只大量存在日本,韩国,满族(满族是O2还是O2b目前还没有确切资料),上课追溯到炎帝部落。

20%O3 典型的汉民族基因。

其它还有一些棕色人种的C,不过和蒙古人的C也不相同

D与O3的来源已经不必说,但是O2b的来源是否是扶余还存在很多争论。

对此,语言上的分析为我们指明了方向。

语言种类上看,学者白桂思的研究指出,与日语最相近的语言就是古高句丽语,这是O2b旗下的扶余人的语言,也就是说,扶余人的语言在韩国被C集团的韩语取代,而在日本却被保存了下来,这正好解释了日语与韩语的不同之处,也佐证了基因研究的结果。


可以看到,他们的外貌有非常大的区别,某种程度上也代表着O系与D系基因的区别。

一直以来,日本都是绳文人的天下,弥生时代,来自朝鲜半岛的O2b与O3登陆日本九州,他们带着先进的农耕技术与文化,不断同化与驱逐着D集团,现在也能看到这种趋势,九州地区O较多,古代权力中心关西的O也比较多,北海道与冲绳则D比较多。

最后上一张平成天皇的照片,典型的弥生脸


天皇家是哪里来的?

大家猜猜看

是O3还是O2b呢?


参考:

图片百度百科

数据分子人类学论坛

复旦大学有很多相关研究,感兴趣的可以去围观


其他答案

日语有没有类似英语中词根的东西帮助记单词? - 张铭的回答 - 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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