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是强奸、迷奸类的案件,只要没有明确证据,我永远占男方一边。
道理很简单,我爸就是做司法工作的,这种破案子他见多了。在我国的《刑法》里,对强奸罪是这么规定的:
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的核心是“强”,也就是女方不同意,你强上了,这叫强奸。
但问题是,女方的真实意愿,就是上下嘴皮一动的事。
在现实里,女方诬告男方强奸的案子,比真正的强奸案只多不少。拿“强奸”和“敲诈”作为关键词搜索,能看到多少奇葩案子?
为什么强奸案敲诈能屡屡得逞?因为在整个过程中是否自愿,完全取决于女方的陈述。即便最后警方的调查结论不支持女方强奸的陈述(比如找不到证据),但对于女方当时是否自愿这个事,却是无从查证的,女方也依然可以宣称自己被强迫。与此同时,即便被告方最后能不被刑事处罚,但顶着个“强奸犯”的称呼,也基本等于社死。
要是换成别人告你吸毒,你怕不怕?只要你没吸过毒,你肯定不怕。因为不吸毒,怎么检测也可不能从你身体检查出毒品来。
随便找个案子:
中山4月23日电 (冒韪 陈彦儒)发生“一夜情”之后,面对突然找上门的前男友,广东中山女子唐小花(化名)备感屈辱,于是报警谎称被强奸。23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市日前审结首例诬告陷害罪案,女事主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据介绍,唐小花与阿俊(化名)本是情侣关系,通过阿俊,她认识了李岗 (化名)。唐小花和阿俊分手之后,与李岗时有联系。去年11月21日零时许,唐小花在中山市港口镇某宾馆内,自愿与李岗发生了关系。事后,李岗连招呼都没打就离开了。
更令唐小花感到难堪的是,前男友阿俊不一会也来到了宾馆,他找到小花后说是李岗打电话通知自己来的。唐小花在供述时称:“这让我感到屈辱至极。”
为报复无情男方,当日凌晨2时许,愤怒的唐小花来到港口公安机关报案,向警察谎称自己被李岗强奸,警方接报后当即立案侦查,并于2013年1月22日对李岗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我知道李岗被刑拘后,心里觉得内疚”,一番思想斗争后,唐小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要求撤销案件。1月25日李岗获释。2月4日,唐小花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批捕。
在这个案子里,当事人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是同意的,但之后因为“感到屈辱”所以报警称自己被强奸。那么,仅仅按照歌词里的情况来说,存不存在这么一种可能,涉事女性被当事人哄骗,以男女朋友的关系自愿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在翻看对方手机时发现对方有女朋友,觉得自己被欺骗而无法忍受,觉得当时发生性关系不是自己自愿的,遂进行报警?
这不可能吗?在现实中这样的案子,可真的是太多太多了。因为正常男性谈恋爱不会也没能力脚踏N条船,跟女性发生关系时双方应该都应很熟悉了,自然不会有被控强奸的担心。但对于某些海王来说,百人斩也非难事,当女性意识到自己被骗的时候,有些自尊心较强的就有可能认为自己是被“强奸”。
虽然说你可以在道德上骂这些“海王”,但这究竟是不是强奸,却是另一回事。
在这个事里,涉事的女生到底有没有醉,发生关系的时候是否自愿,甚至于是否发生了关系,外人都是不知道的。即便她已经报了警,在警方的调查结果没有出来之前,她所有的言论也不过都是一面之词。
另外,按照强奸类案件一般的侦查进度,如果案件的证据确实比较明显,现在嫌疑人肯定已经进看守所了。如果现在嫌疑人没有进看守所,那只能说明这事要么不是强奸,要么是她提供不了能够指证对方的证据。
接下来,等警方的结论就行了。
没想到这个点赞的人数这么多,评论中有很多人我这是完全的男性视角。既然如此,我也就再多补充几句。
首先,即便按照最简单的无罪推定原则,男方没有被审判之前,也都是嫌疑人,在没有被警方逮捕之前,是与你我一样的普通人。我说在没有证据之前,我相信一个普通公民没有犯罪,有什么问题吗?
何况,我所谓的“站男方”,意思也不是女性说强奸都是诬告,而是说强奸犯罪本身很特殊,这是一个完全由女性来决定案件性质的犯罪。(别说什么有伤痕就是强奸,说不定还有可能是SM玩脱了呢)。说句不太好听的就是,在看不到确实的证据之前,“强奸”与否本来就是女性的“一面之词”。我为什么要相信这种“一面之词”的指责?
在《刑法》中,有大量的犯罪都有故意和过失之分,比如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这些“故意”和“过失”完全是从嫌疑人的方面来界定的犯罪。但是强奸罪是一个少见的依据被害者的个人意志来界定性质的犯罪。好比说两个人玩SM,就算搞得遍体鳞伤,但只要双方都能接受,那谁也管不着。反之,一个彪形大汉强暴一个身体瘦弱的女孩子,女孩出于恐惧而被迫接受,即便女性身上没有任何伤痕,那也是强奸。
去年热播的电视剧《沉默的真相》不少人应该都看过吧?在这个电视剧里,死亡的侯贵平被诬陷为强奸犯。为什么这个罪名能成立?
那么诸如《沉默的真相》中这起性侵案件,其实质是丁春妹在侵犯侯贵平,只不过男性不能成为该罪的直接被害人。那么事后,在丁春妹体内留有侯贵平的物质,有丁春妹的举报,再加上拉扯之中若是丁春妹身上还有伤痕,还有两个人并不熟识的现状,即使侯贵平不死,在其身上留下的其他人的痕迹及现场被处理以后,他也百口难辩。
我们看到,同样的物证但在之后的证明力指向上却与当初发生的事实截然相反。这样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不难发生,就比如设计好了的“仙人跳”。法律是讲究证据的,法律也只能讲究证据,但是在极端情况下证据所呈现的事实可能与真实发生的事实截然相反。尤其是强奸案这种很大程度上依赖女方在案发时的意愿进行定罪的案件。
看懂了这些,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往往难以被认定为犯罪或者男女朋友之间的发生的相关纠纷,在这些纠纷中女方主张自己受到了侵犯,但并没有明显的伤痕,一般也无法立案。因为当时究竟是不是自愿,真的难以查证,疑罪从无。
既然这个案件的定性完全取决于女方的主观感受,而与客观证据并无直接的联系(不是说没有联系,而是说没有直接的联系),那在最终的调查结果出来以前,我为什么要相信男方就是强奸犯?就算你拿出什么精液精斑的检测报告,那也只能证明你们发生了性关系,但“强”还是“不强”总不能你上下嘴皮一碰就完了吧?
有些人会说承认被强奸是一件丢脸的事情,女性不会轻易说出来。这个说法的错误之处在于,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女性都认为强奸是丢脸的事情,否则也不会有那么多诬告和敲诈;另一方面,还是如上面所说,是否被强奸完全是女性的个人感受,不然为什么即使在结婚之后,也会有“婚内强奸”的说法?
要说女性一旦承认被强奸就会社死如何如何,那男性呢?别说在社会上了,放到监狱里,强奸犯可是鄙视链的最底层——这个你可以跟进过监狱的人求证,看我是不是造谣。在监狱里,强奸犯基本上是谁都可以欺负的一类人。而在社会中,如果一个男性被指认强奸,大多数时候即便此人没有被处理(比如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也会面临周围人的指指点点。因为在大家看来,你没有被处理并不是没有犯罪,只是有可能把证据处理干净了而已。(毕竟,强奸案的证据是很好处理的)也正是因为强奸案的这个特点,所以很多人想要陷害别人的时候,首先会想到的就是用强奸案。如果有些人觉得强奸案是刑事案件,走流程比较严格,还可以用性骚扰为借口。
在现实中,对于女性来说,如果真的遭遇了强奸,最好的选择当然是报警。即便你在一开始有些害怕或者犹豫,那至少也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等到想好了之后再去报警。如果你一开始没有选择报警,之后等到所有证据都消失了又要去告别人强奸,那别人是很难相信的。
雌狼成群的北外,就那么几次小公羊,你跟我说被迷奸?
倒贴都是一种难度很高的事。
大家不用慌、不用慌!
这次这个女生是自讨没趣,势必会被其他女生群起而攻之,乃至于被社死。
走着瞧吧。
女性的内卷、卷起来比男性这边血腥多了。
被诬陷强奸的罗冠军,虚假报警说谎不眨眼的李星星,要人社死的唐学姐,十年前留言被举报的zhttty,失去工作的肖先生.....还有被罚下台的朱军
前车之鉴这么多,我哪敢轻易站队?
网民已经被愚弄的够多的了,什么“高墙与鸡蛋”,谁是高墙谁是鸡蛋还说不准呢。
发动情绪这一招,去年有用,今年抱歉,用太多次了,就算是没有大脑记忆也有肌肉记忆了。
现在的造谣者,不仅要重新界定强奸,还要重新界定时间。我也真是醉了
一个略诡异的事情是,每当遇到性别对立相关话题的时候,我总会觉得某些网民甚至不具备基础逻辑。
我真有点怀疑,是不是有某些势力在刻意挑动中国的性别对立了。
这件事情,最最基础的逻辑是:
1、强奸和诬告都是犯罪,强奸犯和诬告犯是全体国民的公敌。
虽然相较而言,女性更怕被强奸,男性更怕被诬告,双方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但双方有着同样的诉求、同样的立场:即“消灭犯罪”。
2、要么男方强奸,要么女方诬告,这件事情不存在第三种情况。
所以,我们的目标是,辨认双方中谁是罪犯,谁是受害者;然后保护受害者,惩治罪犯。
这件事情应该是 男性+女性 vs 罪犯,而不应该是 男性网民+男方 vs 女性网民+女方。
上面这句话,同时适用于很多性别对立话题。
3、强奸和诬告都发生过。
而且并不少见,并不遥远,zhttty被诬告就在两三个月前。
因此,这两种可能性确实都存在。凭直觉排除其中一种可能,是不可取的。
说真的,以上三条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级别的基础逻辑。它居然还需要被当成一个问题来讨论,这本身就是一个大问题。
如何辨别谁是罪犯?基础逻辑:除非警方行为有明显疑点,否则相信警方结论。
警方的态度,我看到的传言有两种:一种说“已做笔录,尚未立案,还在争取”,另一种说警方已经答复不予立案。
让子弹飞一会儿吧。
很多答主基于现有信息,猜测这件事的真相。我也想做这件事。
但在此之前,我要重申基础逻辑:除非警方行为有明显疑点,否则相信警方结论。
以下是一些信息,一些疑点,一些我的评论。
1、网络传言,男方是个渣男。
网络传言,懂的都懂,有的是空穴来风,有的是空穴来风。
而且,渣男毕竟不等于强奸犯。诬告渣男强奸,仍然是诬告。
2、疑点:“失身酒4 loko”
我甚至怀疑这件事可能是这款酒的营销,因为即使隐去酒的品牌,也不会对主线叙事造成影响。
根据我在网上查到的资料:
4 loko是一种极易造成断片的酒精饮料。其酒精含量并不高,其“极易造成断片”的原理是酒精与咖啡因的共同作用。
它有“一罐即倒”的外号。这里的“一罐”是695ml。
由于它造成了一些事故,它在美国多个州被颁布禁令。迫于压力,其生产商在2010年修改了产品配方,移除了咖啡因。
现在市面上的4 loko,和当年在美国造成事故的4 loko,根本不是一回事了。
3、网络传言,tinder是个“约炮软件”,并且需要翻墙。
(所以,这件事其实是tinder的营销?这又是个“即使隐去品牌,也不影响叙事”的例子。)
双方在哪里认识,不改变事件的定性。强奸一个约炮软件上认识的人,仍然是强奸。
4、据“自称是女方好朋友的人”称,男方把女方拖到很隐蔽的酒店实施犯罪。
但很多网友都表示,在北京,在建党100周年这个时间节点,几乎不可能有这样的酒店,允许一个男人拖着一个神志不清的女人开房。
如果此事为真,我支持女方公开这家违法经营的酒店。
5、强奸案居然会不予立案????????
这条才是最要命的。
如果真如“自称是女方好朋友的人”所言,女方被男方强奸,“第二天就报警了”,“由于各种原因,一个月之后被通知说不构成强奸、不予立案”,这件事就大了去了。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法制问题,可比一个强奸案严重得多。
如果此事为真,我支持女方公开办案的公安局,我们一起找公安局要个说法。
综上所述,我个人的猜测是,这件事属诬告的可能性较大。
但是,第三次强调基本逻辑:除非警方行为有明显疑点,否则相信警方结论。
如果警方公布强奸事实成立——哪怕女方对事实有所夸大,只要“男方趁女方酒醉,未取得女方同意,与女方发生性关系”这一核心事实准确无误,那他徐某就是个强奸犯。
反之,如果强奸事实不成立,我希望徐先生站出来,公开真相,起诉这个匿名的诬告犯。
诬告犯常常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这是个大问题。
听完歌,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点,女生在歌中从始至终对男生的称呼一直是"渣男”,但又在歌曲中暗示了迷奸,人家比这帮网友聪明多了,知道没有定性的事情不能乱讲,警方不是不予立案了吗?感觉女生目的根本就不是让男生进监狱,她只是想借舆论目的让其社死。QjF的帽子不用她说,网友早就给扣上了。一旦调查不满意,还能再“合理”怀疑一波zf。节奏不要太好
ps 最新消息 豆豉上看到的幼儿园同学发言,男的6岁时就让一个男的怀孕了,双方家长大打出手,甚至动用了he武器,后来男的托关系把这事镇压了,男的背景很硬,他爸的朋友的三舅的同学的爷爷跟迪迦奥特曼关系密切。
你看,我这说的为啥您就不信呢?
中途岛战役……
纯自愿,无强迫
境外势力,恶意造谣
首先要明白努力打工、结婚、买房、买车、旅游、消费、生孩子后再教育孩子周而复始,这些主流价值观是社会灌输给所有人的成功标准,其目的是为了让每一个人努力为国家做贡献,让这个社会能够一直运转下去。而绝大多数人都接受了这种主流价值观,希望得到认可,有欲望才会有烦恼,才会需要更努力的去工作,这就是社会对每个人的设定。如果一个人可以不被这些主流价值观所困扰,自然也就少了很多烦恼,这就是所谓的低欲望人生。成功不是只有考大学这一条路,人生同样也不是只有一种活法,到底我们来这一世怎样才不会后悔,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答案,答案不是唯一的,更没有标准答案,除非你能代替别人承受在其将要离开这个世界时的身体痛苦和心理痛苦,否则不要去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别人,应该多试着去理解。
首先要明白努力打工、结婚、买房、买车、旅游、消费、生孩子后再教育孩子周而复始,这些主流价值观是社会灌输给所有人的成功标准,其目的是为了让每一个人努力为国家做贡献,让这个社会能够一直运转下去。而绝大多数人都接受了这种主流价值观,希望得到认可,有欲望才会有烦恼,才会需要更努力的去工作,这就是社会对每个人的设定。如果一个人可以不被这些主流价值观所困扰,自然也就少了很多烦恼,这就是所谓的低欲望人生。成功不是只有考大学这一条路,人生同样也不是只有一种活法,到底我们来这一世怎样才不会后悔,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答案,答案不是唯一的,更没有标准答案,除非你能代替别人承受在其将要离开这个世界时的身体痛苦和心理痛苦,否则不要去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别人,应该多试着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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