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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女儿向母亲讨要 12 万彩礼未果,将母亲告上法庭?有哪些法律依据? 第1页

  

user avatar   xuxin-3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标题误以为是新时代女性为维护自家丈夫和贪婪母亲斗智斗勇!

实际却是个白眼狼~

具体事件的槽点如下:

1、钱是女儿男友(老公)给的,但要钱的是女儿。

(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女方借婚姻索取财务的,男方可以主张返还,女方母女这算是狗咬狗)

2、女儿要钱的理由是自己生活困难,没工作因为要带孩子。

3、女儿除要12万彩礼外,还要2万嫁妆(死乞白赖要钱)。

4、女儿母亲在女儿婚后给女儿转账或现金十余万元。

5、女儿母亲为女儿购置情侣表、衣物等结婚用品。

6、女儿在承认以上事实的前提下,依旧要求母亲返还12万彩礼+2万嫁妆。

总结: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你们的都是我的。

白眼狼本狼了。


user avatar   jessiexulawy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题吧,这种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特别个性化的案例普法真的害人不浅。

幸运的是上网搜了一下还真的搜到了本案的判决书原文。郎某某与张某某保管合同纠纷,判决结果我是部分认同的,但是判决书写的确实欠点意思。

一、先来说说本案

1.判决书中被报道遗漏的关键点

本案中,被告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所收的彩礼有大部分用于原告的生活,剩下三万块钱左右,其同意还给原告。虽然被告也提到了收到的彩礼开始的时候说是用于给被告的抚养费,但其扣除已经用在原告身上的款项后自己愿意返还剩余款项。

也就是说这个案件中的母亲从头到尾也没想占她女儿这个彩礼的便宜。扣除花销剩下的愿意还给她啊。

2.这个案子法院的观点

这个判决的法院观点写的极其有意思,首先先说了一下其母亲收到彩礼的行为不属于保管合同,人被告自己都说“我确实收到了彩礼,收到后由我保管”,原被告都认为是保管,人被告的答辩意见也不是就彩礼的性质答辩的啊,人家说的是应该返还多少的问题。结果法院认为人家这不属于保管,而且这个说理部分含糊其辞,实属看不懂。什么叫“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那这个属于什么,如果属于家庭财产,你认为保管合同案由不对,是不是应该转为分家析产?分家析产总可以吧,因为你也没说清楚这个彩礼就是女方母亲个人的啊,直接驳回还是有点牵强,况且人家自己愿意返还剩余三万。

再来,什么叫“我国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借婚姻索取男方财物的,男方可主张返还”,这话我就看不懂了,意思是只要是结婚索要的财物,无论任何情况下男方都可以主张吗?那是不是说这个案子男方起诉就可以要回去了?

一般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个条款是个原则性条款,目前没有救济途径,一般会作为原则被引用,而男方主张返还彩礼的依据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而且也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返还,返还的依据也不是借婚姻索要财物,而是结婚的条件未成就等。说白了彩礼就是一种借婚姻索要财物的情况,但因为还属于法律允许的风俗习惯,现在并未禁止,但也不能说给付的彩礼男方就可以依据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的条款主张返还。

这个案子正常法院的判决书应该是说明彩礼代为保管,但是应该扣除用于原告的花销,剩余部分被告愿意返还,法院不持异议,判决被告返还剩余三万就可以了。

二、彩礼到底属于女方还是女方父母

其实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过去在这个问题上比较纠结,各地的审判指导文件作出回应的都是为了解决,男方(或男方父母)起诉主张返还彩礼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原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关于本问题,曾经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只能将女方列为被告,作为返还彩礼的主体。有观点认为根据给付对象不同,女方的父母可以成为被告,还有观点认为如果给付对象是女方父母的,应该是将女方和女方父母作为共同被告。原告问题亦然。对此根据当地的审判指导意见进行处理即可,倒也不是什么难题。

而本案相关的难题在于女方家庭内部关于彩礼归属问题的争议实际上是没有立法进行规定的,这也是互联网上讨论最热烈的问题。很多人反对天价彩礼也是反对的男方以及男方家庭给付的彩礼最后归女方父母所有,更有甚者,女方父母将此款项转移支付给了儿子。

但是我必须要说的是,几年前我们做过此类问题的案例研究,绝大多数法院都认为彩礼给付的对象是女方个人而非女方父母。即便彩礼直接支付的对象是父母的,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推定给付对象是女方个人,父母只是代为保管。只有极个别案例出现相反观点。目前司法实践对于此问题并不统一,但是基本上可以明确的是绝大多数都认为是属于女方个人而非女方父母。即便有个案不支持返还的,多半是因为彩礼已经由女方父母在女方结婚过程中使用完毕,有些女方起诉父母,认为父母花在自己身上的钱是他们养女儿应该花的,而彩礼是彩礼,还是应该还给自己。

最后为了大家能更清晰了解此类问题,随手查了几个案例,附上案例中法院的观点供大家参考吧。

河南省判决【2020年】:

江西省判决【2019年】:

还是江西省判决【2017】:

最后来个反例吧,青海【2018】

当地法院认为,当地的民俗,彩礼就是男方家给女方家的,并且应该是男方父母给女方父母的钱。法官也是真敢写啊,可能当地确实都这么认为吧,不予置评。

鉴于评论区有人以为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后明确打击天价彩礼(我猜测他以为的是民法典出台,否则我国根本没有出台任何相关新的法律),而事实上关于彩礼问题我国没有任何新规定,但我也看到有些错误普法的人经常提到民法典之后就不能收彩礼了,所以猜测他说的是民法典。上述案例除了记者采访案例是最新的民法典生效后的,其他都是民法典出台前案例。

另外在附一个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案例节选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邱凤云系被告邱继录及被告杨珍的女儿。原告邱凤云与刘销销系自由恋爱,2012年2月经媒人做媒,刘销销于2012年阴历六月初十给付邱凤云20万元彩礼。2012年7月27日双方领取结婚证。原告邱凤云称因其父母说自己年龄较小,不宜保管这20万元,待自己出嫁时再给付,故从2013年3月开始其向父母索要20万元彩礼,但其父母辩称20万元都借给他人使用了,拒不还钱。现原告认为,刘销销将20万元彩礼明确赠与自己,该20万元应为自己的合法财产,二被告占有20万元,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现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20万元彩礼。
(四)判案理由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销销之所以给付20万元彩礼,是因被告阻止原告邱凤云与刘销销自由恋爱,刘销销为能够和原告邱凤云登记结婚而给付彩礼。庭审中,刘销销明确表示该20万元是其给付原告邱凤云的。同时,原告证人刘方利当庭证实刘销销给付的20万元彩礼是给付原告邱凤云的,款项也是交给邱凤云的,只是因被告杨珍不同意交由原告邱凤云才存入被告杨珍名下。另外,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和被告方证人的当庭证言,也可以得出从常理判断该20万元彩礼应是给付原告邱凤云,属于原告邱凤云所有。
被告虽辩称向刘销销索要20万元彩礼是为养老备用,但被告邱继录、杨珍不仅未到需赡养年龄,而且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辩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如下:
被告邱继录、杨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邱凤云人民币20万元。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王小彪丁铁生)
法院评论
(六)解说
普通意义的彩礼,是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结婚之前,彩礼一般由女方父母保管。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有些人会认为彩礼是给女方家庭的,女方父母对彩礼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两被告的想法符合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惯常思维,但这种想法并不代表有法律依据。从法律意义上讲,男方将20万元的彩礼给付恋人或者妻子,这是典型的赠与行为。因此,男方赠与的对象应当是恋人或妻子,而非女方的父母。相应地,20万元彩礼的所有权人应当是恋人或妻子而非她的父母,其父母应当将这笔款项返还给女儿。

个人觉得个案普法危害很大~~因为不仅仅是大众很难辨别个案的特殊性以及是否具有代表性,很多法律行业内的非专门从事某领域的对于个别问题也很难吃的准。但是这种案例的引导意义又很大。

以上。


user avatar   wendaobanxia 网友的相关建议: 
      

郎家小女嫁新郎,巨额彩礼交给娘。

婚后索要彩礼忙,郎母拖得时间长。

郎母女对簿公堂,法院一判心凉凉。

无凭无据无私藏,赔了金钱失了娘。


彩礼这件事,不知道上过多少次新闻。

我相信不管是几年后还是十几年后,这个彩礼的习俗依然会有,因彩礼闹翻的事情依然会发生。

之前江西女子将父亲告上法院,也是因为彩礼给少了。

彩礼虽然是自古以来遗留下来的风俗,但是很多时候只遗留彩礼,很多家庭并没有把嫁妆的习俗一并传承下来。

即便有些家庭会象征性的准备嫁妆,但是与彩礼相比,也是天壤之别。

这一点,中国与印度反而相反。

印度某些地区,是女儿出嫁得准备巨额嫁妆,男方娶亲则不需要准备彩礼。

而古代嫁人,备的嫁妆也是非常丰厚。

不说对等,也少不到哪去。

现如今有一些地方逐渐演变成了只有彩礼,没多少嫁妆。

即便有嫁妆,也就几床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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