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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就很理想化希望人人都处在各自的位置上君王要爱臣子要尽心辅佐如果君王暴政臣还有必要遵守臣子的责任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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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从来没有“很理想化的希望”靠人们“自觉”来达成“天下大治”。

《周礼·地官·遂大夫》:“凡为邑者,以四达戒其功事而诛赏废兴之。”

何谓“四达”?礼、乐、刑、政也。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故《礼记•乐记》云:“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

《乐记》云:“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乐记》云:“故乐行而伦清,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

荀子《乐论》曰:“乐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

礼乐者,礼也。刑政者,法也。礼法者,圣王治世之道也。

荀子曰:“圣者,尽伦者也;王者,尽制者也。”此言极是。伦者,教之以礼也。制者,治之以法也。礼法俱备,圣王之伟业也!

礼教与法治,原本并行不悖,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因人而异,因材施教罢了。

仁义不能治天下。仁义是目的,不是方法。孟子曰:“舜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所以不能够把目的混淆为方法,把儒家学说架空,乃至于“以道为术”。所以孔子才说:“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而弘道的方法是灵活的,但总的说来就是两个字:礼法。孔子讲“依礼法治天下”,从来没有说“以仁义治天下”。

子日:“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非纯用德政。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

五帝三王教以仁义而天下变,孔子亦教以仁义而天下不从,何也?昔明王有绂冕以尊贤,有斧钺以诛恶,故其赏至重,而刑至深,而天下变。孔子贤颜渊,无以赏之,贱孺悲,无以罚之;故天下不从。是故道非权不立,非势不行,是道尊而后行。

子曰:“为政必也先正名。”

师古之道,必也正名。名者,礼之制也。名不正,则国不治。《谷梁传》云:“我无加损焉,正名而已矣。”奚其正?

子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荀子曰:“后王之成名,刑名从商,爵名从周。”

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刑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其所易而无离其所恶,此治之道也!”

明朝时候,赣南这个地方民风剽悍,且民匪不分家,夸张的说法是十户人里面就有一户从事盗窃,王阳明去剿匪,怎么剿的呢?先开诚布公,取信于民,愿意从良者,一概既往不咎,然后实行“十家牌法”,屡教不改的,严厉镇压,绝不姑息。于是剿匪取得极大成功。可见,礼教和法治并行,对于风气正的就偏重于“礼”,对于风气不正的就偏重于“法”,这才是孔子所谓的“治之道”。

不刑一人,而使天下治。尧舜禹汤,文武周孔皆不能也。惟“非周孔而薄汤武”之乡愿小人“能之”!故孟子曰:“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

只能内儒外法,没有“内法外儒”,自古以来有“内王外圣”这种说法吗?如此以为,是错解了荀子!荀子之说,内圣外王,不异于孔孟。谁说的“王道”就只是施行仁政啊?

子曰:“攻乎异端,斯害也已。”正法不行,故非法猖獗。对于大众而言,纲常伦理以及恪敬天命就是最好的“宗教”,如果不强调这一点,人心就会走向混乱。

古之圣王,以杀人之刀,为救人之剑,令行禁止,止恶扬善,功莫大焉!故虽有所杀,而民心归服。仲尼叹美之。

非仲尼之徒,而名高于一时、权倾于一世,皆谓之斯文乱贼,所谓离经叛道、数典忘祖、戕害仁义,若有圣王出世,斩尽斯辈则天下平。王道于行,以暴政止乱党。把非圣无道的书全烧了,把乱党、乱贼全部明正典刑,然后昭示天下。如此则可防大患于未然,自然天下大治!这个就叫做“无偏无党,王道荡荡”。

《春秋》大义,大一统。设若小信小义与大义无法两全,舍小义而就大义也!所以孔子在夹谷会上当着齐景公的面诛杀齐国优倡,“手足异处”,“景公惧而动,知义不若,归而大恐”,为的就是维护国家的大义,而不是一己之仁!

有的人说这些优倡侏儒也只是奉命行事,不该诛杀,问题是他们的存在实际上被齐国用于侮辱鲁国,孔子作为鲁国大司寇,掌管刑法,“摄相事”,维护鲁国的利益,诛杀他们来威慑齐国,又有什么不可以?两国交战,敌国士兵也是“奉命行事”,你打死了他们要不要去坟前道个歉?所以为了国家大义,个人的小仁小义是可以舍弃的,谁要是不明白这一点,以为圣人讲的“仁义”就是死板的“仁义”,谁就是糊涂虫!

依理杀人,杀之可也。《司马法》云:“杀人安人,杀之可也;攻其国爱其民,攻之可也;以战止战,虽战可也。”仲尼曰:“以有道诛无道,此天命也。”

《论语·尧曰》云:“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子与人也,出入之吝谓之有司。”

荀子曰:“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圣人教而诛之,仁在其中矣!

历史上,该杀而未杀之人满坑满谷,故祸乱实由此起。圣王不仅杀人,而且诛心,礼法从来就不是为了叫人舒坦,礼法只做一件事,就是以杀伐果决为能,诛灭异端为志。

有人问圣人不是讲“仁爱”吗?君不闻仲尼为政,七日而诛少正卯于东观之下,暴尸三日乎?又不闻,夹谷之会,仲尼诛齐国倡优于盟坛之下,“手足异处,齐侯大骇”乎?圣人从来就不对异端讲“仁爱”,哪怕说过要“宽恕”它们。

所以孔子讲:“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论语•子路》)

孟子讲:“夫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

《春秋》之道,敬天法祖,隆礼重法。治教一致,政统、道统合一,正礼法之名,然后王道大行于世。

世治则小人不得作恶,刑能禁而利不足诱也;世乱则君子不能为善,礼不正而义不得张也;世治则愚者不能独乱,世乱则智者不能独治。得道则治术正,虽愚者治之而有余;失道则治术乱,虽智者临之而不足。秦政之失,在于有术无道,空有礼法之名,而未立其大本大源。 ​​​

这就是说并不是搞“法治”错了,而是偏了。孔子本人就曾是鲁国“大司寇”,能反对“法治”?“法治”必须搞,但不能只搞“法治”。

术者,道为其源,法为基也,无法不成术。董子以后,《法经》不传,立法遂至于混乱,《春秋》大义不张。此所以汉亡,而道统泯没、法统不存。

梨州云:“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明夷待访录·原法》)此所以立法正则得天下,立法非则失天下。可不慎哉?

天行有常,人之所蹈。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执道者,立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圣王治世,以有道诛灭无道,以正法驱逐非法。

《中庸》之道,旨在执守中道,通权达变,子思著此以明《易》。孟子曰:“叩其两端而执中,执中无权,犹执一也。”圣人云“执经达权”,权变之道不可不学。知经义而不知权变,子曰“犹不及也”。董子云:“执经用权,谓之‘经权’,圣人之言可废,‘经权’之道不可废。”所以孔子讲:“舜其大知也与!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

仲尼以圣王治世之道传于子夏,子夏传之于曾申,曾申传于中山相李克、卫人吴起。李克著《法经》,意在明治乱之道,传之于孟仲子。孟仲子者,孟子之子也。孟仲子又传尸子,尸子传于商君。商君、慎子、申子之学术均遥师李克、吴起,古已明之。(《汉书•艺文志》:“尸子,名佼,鲁人,秦相商君师之。鞅死,佼逃入蜀。”《通典•刑法一•刑制上》:“魏文侯师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

《公羊传》云:“君子大居正。”此言君子生乎乱世,以拨乱反正为己任。故仲尼所以著《春秋》,意在“拨乱世,反诸正。”圣王治世,以仁政治天下,以暴政止乱党。

《天人三策》云:“孔子作《春秋》,先正王而系万事,见素王之文焉!”

又云:“谨案《春秋》之文,求王道之端,得之于正。正次王,王次春。春者,天之所为也;正者,王之所为也。其意曰,上承天之所为,而下以正其所为,正王道之端云尔。然则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阴入伏于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

董子《春秋繁露》,识礼法之宗,达经权之用。仁义为本,正名为先。测阴阳五行之变,明制礼作乐之原。体大思精,推见至隐,发仲尼之微言,泄先圣所未泄。然旨奥词赜,未易得其会通,浅尝之夫,横生訾议,经心圣符,不绝如线。惟实事求是,庶几近之!

《尚书大传》曰:“王者必一质一文,据天地之道。”王者必一质一文者何?以承天地,顺阴阳。阳之道极,则阴道受,阴之道极,则阳道受,明二阴二阳不能相继也。《礼·三正记》曰:“质法天,文法地也。”何谓质法天、文法地?谓天为质,地受而化之,养而成之,故为文。

帝王始起,先质后文者,顺天下之道、本末之义、先后之序也。事莫不先有质性,乃后有文章也。故王者之为政,必先质而后文,此所谓正其端于天。

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子曰:“虞夏之质,殷周之文,至矣。虞夏之文,不胜其质;殷周之质,不胜其文;文质得中,岂易言哉?”

质者,质性也,所谓未发之中也。文者,节文也,所谓发而皆中节,礼法也。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故文家先文而后质,质家先务于质而后文。《白虎通义》云:“文家先改正,质家先伐何?改正者文,伐者质。文家先其文,质者先其质。”文家者,犹言法家也;质家者,由仲尼至于卜子,卜子以至于公羊子、胡毋生,而成于董何也。周道尚文而不尚质,后王之道反乎于此,先质后文。

《春秋繁露》云:“春秋之序道也,先质而后文,右志而左物,故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推而前之,亦宜曰:朝云朝云,辞令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引而后之,亦宜曰:丧云丧云,衣服云乎哉!是故孔子立新王之道,明其贵志以反和,见其好诚以灭伪,其有继周之弊,故若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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