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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涉嫌强奸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他或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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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法律问题:

1、虽然吴亦凡是加拿大公民,但基于刑法中的「属地管辖」原则,完全是可以在国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吴亦凡的国籍,并不是免罪金牌。

2、如果吴亦凡真的被判刑,即便是在刑满释放之后,也会有相当长一段时间无法踏足中国国土。

《刑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对于可能破坏社会秩序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者,不予签发签证。

考虑到吴亦凡具有利用起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经济地位从事不法活动的潜在危险,如果强奸罪名的确成立,我们可能再也不会在中国境内看到他了,服刑期满后会直接送走。

3、采取拘留这一强制措施,意味着警方可能掌握了比较充分的证据。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几类,拘留已经属于比较严厉的强制措施了,往往意味着存在重大嫌疑。

在进行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如果认为需要逮捕,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理论上来说,最多在 37 天内,检察院就会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这些年来,中国也在向国际接轨,强调「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 年的工作报告,中国该年的审前羁押率为 53%,已经较过往相比有了非常大的下降。如果对于这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维持了头铁的姿态,那么想必手里面是有点实锤的。

4、和吴亦凡进行商业合作的品牌方,可能因此全身而退,甚至可以要求吴亦凡支付赔偿。

在各类品牌代言协议中,品牌方一般会在合同中加入相关条款,要求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自身公众形象,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别人不知道,以我某一次恰饭的时候和品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来举例,其中就有这样的条款:

乙方保证身体健康及精神正常,未在任何国家和地区有任何犯罪或违法案底纪录,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公认社会道德的事情,保证无吸毒等其他严重不良嗜好以及无对邪教等的不良迷信。

从我接触过的此类协议来看,如果违反这一条款,甲方(品牌方)可以立刻解除合同并且就相关经济损失获得赔偿。虽然不清楚吴亦凡和合作品牌具体的约定,但很可能也存在类似的条款,受影响品牌方甚至有可能要求吴亦凡赔钱。

5、任何人在被定罪前,都只是「嫌疑人」,而非罪犯。不过,如果的确强奸罪名成立,吴亦凡将面临相当严峻的代价。

一般来说,如果强奸罪名成立,犯罪者可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都美竹目前的爆料情况来看,尚不涉及轮奸、在公共场合进行强奸(而不仅是爆料中在个人住处中进行强奸)。但考虑到广为流传的「选妃」传闻,是否存在其他的潜在被害人有待查明,还未可知也,和大家一起蹲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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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作为久历性犯罪案件办理的刑事律师,基于对法律程序的理解和过往的办案经验,对该案背后的情况作几点推测,与大家共同分析和探讨。

第一点预测:警方手上已掌握足以定罪的证据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在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公安机关应在三十日内进行呈捕前的侦查取证,而这个期限一旦届满,公安机关就要将前期侦查的成果整理好,呈给检察院请求对嫌疑人批准逮捕,这个过程被称之为“呈请报捕”,也叫“呈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内一般会把这种从公安机关报上来进行审查逮捕的案件称为“呈捕案”或“批捕案”。

检察院收到批捕案后,会分配到具体承办检察官(及他们的书记员、助理)手中,由检察官对是否予以批准逮捕进行审查,时限为七日。在这七天里,检察官要提审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查阅公安机关目前掌握证据、撰写审查逮捕报告并呈给检察院上级领导,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由检察长决定、签发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实践中,一般由检察长授权分管副检察长签发。

批准逮捕决定书和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一经签发,便会送达给案件承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或对不予批准逮捕的嫌疑人予以释放。如果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而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仍有继续侦查的必要,便会对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暂时释放。

基于上面的这套程序而言,吴亦凡案其实尚处刑事诉讼中最早期的阶段——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最早一个环节,即审查逮捕前的侦查环节。若是其它案件,我们在这个阶段便谈论证据是否足以入罪,似乎还为时过早。

强奸案件极易引发事实、证据的争议,比如关于行为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认定、是否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者无性防卫能力人的情形认定,并不存在其他罪名里常见的“法律拟制”条款,甚至没有相对明确的判定标准。实践中,强奸案件的审查主要还是依靠言词证据,这种做法导致强奸案件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比例很高。

按照道理来说,秉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精神,作为律师,笔者不应随意推测侦查内幕或妄言某人的结局是罪或无罪。但笔者仍然认为,公安机关如此高调的宣布对一名带有巨大流量的明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必然不是在打无准备的仗。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发生重大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必要时,由公安部商外交部将案件情况通知我国驻外使馆、领事馆。

吴亦凡一案涉案人数众多,且已在国内引发巨大舆论,足以被认定为重大案件,因此极有可能已有更高级别的公安部门(如北*京*市公安局或公*安*部)介入,并会同政府外事、外交部门仔细、谨慎商议、讨论处理方案,最终决定高调予以拘捕。由此推测,公安机关手上应当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犯罪的证据。

这里另外提一下,很多外人想知道办案单位一般是怎么办强奸案的,其实没有那么玄乎,原理本质上是“利用、组合现有证据,组织讯问、询问大纲,发掘涉案人员每一句话中的不合理之处,并加以放大,最终得出结论”。

任何一个案件在刚开始侦办时,办案人员都会面对数量众多、真伪不明、关联度存疑、非常零碎且未形成证据链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首先会梳理与嫌疑人和被害人所称供述中相同、吻合的部分,单独列明。

而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后,办案人员很快就可以将证据划分成“双方主张事实一致”和“主张事实不一致”这两个大类(而“主张事实不一致”的证据中又可分为“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和“对被害人有利的证据”),接下来的办案重点将会放在“两人所说有何不同”、“对各方有利的证据为何会产生矛盾”等问题之上,办案人员也会就这些“矛盾的原因”向涉案人员进行重点发问。

譬如,嫌疑人如果主张自己并没有强迫被害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但案警方在被害人体内提取到了嫌疑人的精液,并在嫌疑人和被害人身上检查到了撕扯、打斗的痕迹,那么办案人员就会要求嫌疑人对这一矛盾进行解释。

以我们今天讨论的吴亦凡案为例,吴亦凡很有可能以“被害人虽饮酒但未至醉酒,因此不能认定已经不知反抗”为由进行抗辩,这种抗辩理由看似高明,实则拙劣。吴案中,依警方的调查通报显示,吴亦凡以挑选MV女主角为由引诱被害人到家中,以饮酒和玩桌游为开场,这种情况下,可以先对案发当晚一同进行酒局的旁人进行询问或讯问,拿下案发当晚被害人大量饮酒的证人证言或供述,以该言词证据作为“矛盾证据”,让吴亦凡对此中的矛盾性作合理解释。

还有另一种思路,考虑到吴亦凡若构成犯罪,以当前新闻对事实的披露和被害人的指控,笔者推测其很有可能是惯犯,那么给吴亦凡组局的执行经纪人冯某很有可能对这些事情是知情的(甚至参与其中)。公安机关或将通过对冯某进行讯问来打开突破口,用大白话说就是让冯某跳转成为“污点证人”,以此获取更多关于案发的信息,也有更多能让吴亦凡“解释”和“自圆其说”的“矛盾”。

当你编造了一个谎言时,那么你说得越多,错的也就越多,被识破、拆穿的可能性也越大。在审讯中,嫌疑人若想坚守谎言,要么只字不吐,要么从心底里坚信谎言是真实的,才能在每次审讯中编造出自圆其说的说辞,但这对常人而言基本是不可能的。而所谓“只字不吐”战术,无非也就是在赌指着自己脑袋的枪里有没有子弹(证据),我曾经在文章《枪里有无子弹的赌局”:吴亦凡舆情事件的法律分析》中提到这个比喻,只不过这次吴亦凡面对着的不是都美竹的“枪”,而是司法机关的“枪”。

第二点预测:检察院极有可能已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

在上文中笔者讲到,检察院肩负着对公安机关呈捕案件进行审查逮捕的职责,那么检察院是否会对吴亦凡批准逮捕呢?笔者的推测是:检察院会对吴亦凡批准逮捕,并且,检察院很有可能早已对案件提前介入,开展引导侦查的工作了。

检察提前介入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特殊设置,其内容为公安办理案件时检察官提前介入参与,共同办案,掌握办理过程的来龙去脉和证据逻辑链条,提前的程度可以早至案发报案时公安第一次前往现场就一同前往。这一制度设置被规定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二百五十六条 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近些年来,检察机关在多个新闻性案件中频频出动,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譬如昆山“龙哥”案中,检察机关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了提前介入意见,最终于海明被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

强奸罪的侦查、取证存在较高难度,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对于“某项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某一事实”的问题有时难以把控,而如果肩负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责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将会大幅提高证据指证的精准性,使得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如虎添翼”。

那么,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的检察院,会开展怎样的工作呢?一般来说,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时,检察院会督促公安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进行系统的收集、固定,尤其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并根据不同类型的强奸案件突出侦查取证的针对性。

譬如,针对吴亦凡案,检察院可能会引导公安机关对案发场所、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监控等证据的提取,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商定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涉案人员、证人、被害人的发文重点和大纲,以保证取证的高效性和精准性。

再譬如,网络上有人称吴案涉及有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幼女(仅为网上传言,读者慎重判断),对于被害人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或无性防卫能力人的强奸案件,检察院会引导公安机关重视能证实嫌疑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上述情形是否明知的言词证据、书证、物证等证据的收集工作。

对案件逮捕、起诉作出决定性意见的检察机关一旦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对吴亦凡案进行精准取证,那么最后十有八九会对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笔者甚至推测,朝阳区公安之所以能如此高调地对吴采取措施,很大可能已经就证据问题与检察机关进行提前商议,确保不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那么,我们能不能认为,检察院的提前介入侦查说明嫌疑人必然有罪,或导致嫌疑人必然被入罪?也未必,参照去年舆情汹涌的鲍毓明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成立督导组进行侦查、调查,最后仍然没能证实鲍毓明构成性侵犯罪。

只是请大家请注意,鲍毓明案和吴亦凡案存在的巨大不同在于,鲍毓明从始至终并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司法机关从未对鲍毓明的入罪等问题作出实质性的表态(如采取强制措施等),对外界所展露的更多是缜密调查罪行的决心和一经查实坚决处理绝不姑息的态度。

而吴亦凡案中,嫌疑人已经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相当于案件已经从事实调查进入到了犯罪指控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检察院提前介入后仍对案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相当于变相的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这一“表态”给予了否定的态度,这在舆情汹涌如斯的本案中,将会是影响恶劣的事故。

“检察一体化”是检察院所奉行的组织理念,重大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乃至对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均非哪个检察官自己可以决定的,一定是经过主管领导甚至检委会讨论通过决定,在这种层级的案件中,公安和检察院必然会抱着“要么不抓,要么抓准”的觉悟,这也是我推测案件在审查起诉结束之前,在事实认定方面不会有很大的逆转的缘故。


三、结尾

连夜写完文章,一睁眼已经快天亮了。昨夜许多网友在网上欢呼“求锤得锤”,称“天亮了”,但事实上,采取强制措施只是刑事诉讼漫漫长夜的第一步,吴亦凡这个案子虽然难以再出现“转机”,但对于具体案情和法律程序,仍然有许多值得研究和分析的地方,只能期待公开的信息渠道中有更多可供分析的基础素材。

关于吴亦凡这个案子,笔者想说,如果吴亦凡最后被审判认定有罪,希望该案能够在确保被害人信息保密的前提下,适度进行案情公开,一来震慑娱乐圈的不正之风,二来也向国内外展示我国严密的刑事司法体系和依法治国、打击犯罪的决心。

(本文完)


user avatar   ji-dan-3-67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公安刑拘,意味着侦查机关(公安)认为吴涉嫌犯罪,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拘留三十天内会报捕,如果检察院七日内审查后作出逮捕决定,那么意味着公诉机关(检察院)认为吴涉嫌犯罪且有必要羁押。如果逮捕了,侦查期限应该为五个月至七个月(量刑区间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话为五个月,十年以上的话为七个月),然后会送检,检方不出意外会起诉(可能会退查一到两次,最长需要六个半月,4.5+2),起诉后就等着法院判了。

鉴于吴是外国人,所以刑拘是经过上级机关前置审批程序的,而且侦查机关在刑拘后四十八小时内会将情况呈报至北京市公安局,后面会告知加拿大大使馆并报公安部备案。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安作出刑拘决定肯定是谨慎考虑过的,特别是强奸类案件,侦查机关很可能已经掌握了关键证据。

至于说管辖问题,只要吴所涉案件的被害人系中国公民或者案件发生在我国境内,那么国籍就基本上不影响管辖。而且现在公安已经立案并刑拘嫌疑人,那么管辖问题不用再细究。

实体方面,强奸罪是重罪,一旦构成该罪,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强奸既遂的起步量刑为三至五年。但是如果本案涉及被害人三人以上,那么嫌疑人将面临十年以上刑期。

好了,吴现在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可以委托辩护人了(必须委托我国执业律师),舆情公关及诉前应对工作先告一段落,效果一般。

最后引用安哥的一句话:

在中国的土地上,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不枉不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国长安网


在这里和大家普及一些强奸类犯罪在证据上的一些特点:

1.强奸罪基于其私密性特点,往往很依赖被害人陈述及嫌疑人供述,当嫌疑人零口供且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加之案发时间过去很久导致现场被破坏的,基于孤证不得定案的基本规则,案件一般会被认定证据不足。

2.虽然零口供定案的难度大,但并非嫌疑人一口咬定没有做就能逃过制裁。首先,司法机关会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稳定性及可信度,因为这个是指向犯罪的直接证据。另外,司法机关还会从被害人报案时间判断其供述的真实性(以免其是出于其他目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被害人报案越早越好,做笔录时一定要冷静,记不清的事情不要乱说。

3.零口供的案件一般还会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被害人的损伤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案发后向哭诉的证人证言(传闻证据,只能用于加强内心确信,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害人与嫌疑人的聊天记录,嫌疑人的损伤鉴定结论(特别是与被害人陈述的印证程度)等。


user avatar   Ryanaski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签 签 君 子。

本 色 出 演。


user avatar   ni-de-xiao-er-65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步啊,终究是尘埃落定了

没有什么可高兴的 每一项罪名后面都是被害者的各种各样的权益被侵犯

事出有因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 这一抓 妙

娱乐圈不再是牛鬼蛇神肆无忌惮的地方 网络环境终究会得到清洁

我只是不敢想象 我们的下一辈 该如何面对这些娱乐圈丑闻

他们一边受着流量时代的影响 想红想火

一边呢又会受这些人的影响而不敢踏出这一步

这是令我最担心的

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加大监管力度,有效打击此类行为,把犯罪的根苗扼杀在摇篮里,还娱乐圈一片蓝空!


user avatar   guai-li-luan-shen-28-9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大碗牢饭》

强奸 判几年

退圈 赔钱

何必针锋相对

你看这个牙签 它又小又细

庆祝就要举杯

你看这个狱友 它又大又粗

警方通报看流泪 开心快乐的起飞

我要 洗干净 屁股

进去 把牢底 坐穿

这事大

千万别侥幸想脱罪

真心话

这大碗牢饭也很贵

先别说话

不想给你机会你不配

就认了吧

服完这段刑滚回加拿大

算了吧

就在局子里洗洗睡

你来呀

这监狱不会缺电啊

代言啦

LV同款联名银镯呀

这个日子呀

真是越来越有判头啦

最后啊

帮吴签物色女孩的那几个人渣也不能放过啊!

yo~yo~ 你有style吗?

不是freestyle吗?

可是,吴亦凡没有free了呀!


user avatar   liu-shu-bin-5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有请汤师爷发言

之前的话请自行回忆


user avatar   yi-zhi-zhu-ding-lou 网友的相关建议: 
      

能不能抓紧时间把税务问题也查一下?

那些代言肯定要告他,趁着他没破产把国家的份子钱先拿了。

ps:要告吴亦凡的品牌们也抓紧时间,迟了就和小黄车一样没钱退了。

吴亦凡以后滚回加拿大可以转型匪帮说唱了,我还没见过小黄人走这个生态位。不过转念一想好像连人家匪帮说唱也不带强奸犯玩的。


user avatar   threeshi-rui 网友的相关建议: 
      

注意关注刑事拘留。本质对于公众而言,需要了解刑事拘留适用对象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就大概知道这个事情的后续了。

展开而言,吴某凡因为涉嫌强奸罪,具有重大嫌疑,故而被采取了这样的措施。值得说明的是,这样的拘留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从程序上而言,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当然,这样的案件一般有报案人,警方顺藤摸瓜进行调查,接下来就需要看后续,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都美竹等女孩子是娱乐圈阴暗面的吹哨人。

有个律师微信吃瓜群里有群友问,吴某凡不是加拿大人么?在中国土地上能不能办他?

实际上是能的,原因无它,法理依据来自于属地管辖。按中国刑法而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中国刑法)。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犯罪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外国人除去有豁免权的外交人员等),也不论被侵害的是我国公民的利益还是外国人的利益,都应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且按:然而上文所提到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吴某凡很难存在有豁免的情况。

故而关于吴某凡后续的刑事诉讼,将在中国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方面展开。

另外,对于律师而言,应该预判后续,就此事而言,其实还能引申出另外一个有趣的法律实务问题:就是假如真的有律师接单,那么涉案吴某凡的会见问题如何搞。

虽然我在各个律师群里看大家吐槽和猜测吴某凡和近亲属打算委托的律师(外国律师不用想了,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外国人在华涉嫌犯罪,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必须是中国律师),但是其实没有什么人聊到这个实务问题。

目前或许有数不清的律师想要与涉嫌犯罪的外国人建立委托关系(多好的成名机会,非揶揄,只是基于职业的判断),然而很多律师同行或许会考虑那不是直接上门就得了么?

事情并非如此,依旧归纳为想要承办涉嫌犯罪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就必须解决的是委托手续问题。然而这个委托手续问题不是那么简单的。

我们知道,按法律而言,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同时,加拿大驻华使、领馆亦可代为委托律师。

不过判断加拿大驻华使、领馆不太可能。目前大概率是吴某凡的母亲出面委托律师来建立建立委托关系,由此就引申出假设吴某凡母亲的国籍问题。

一则,假如吴某凡母亲是中国籍,那么基于提供该亲属的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即可委托律师。

二则,假如吴某凡母亲不是中国籍,且在国内无固定住所,问题就比较复杂。会涉及境外公证和认证的法律实务细节,届时麻烦的事情一堆。

当然,这个头疼的实务问题需要想要接单的律师和吴某凡一方考虑研究,我这里只是顺手一写。

多说一句话,外籍明星本平凡,安得有恃无恐!即使有再多的粉丝,被宠坏了的明星且不要自以为是,因为粉丝不能沦为为虎作伥和为非作歹的工具,此事应该成为娱乐圈“恶行”的当头棒喝,供参考。


user avatar   maomaobear 网友的相关建议: 
      

好好好。

终于进去查了。

都美竹自己为了炒作,但是她反应的过程中,吴亦凡的整个团队用选角之类的名字,找女孩上床是跑不了的。

与约炮不同,约炮是去之前就准备炮,不存在违背女方意愿问题。

而吴亦凡是先以其他名义找女孩,然后见面后才发生关系。

期间还有喝酒等活动。

搞这么多次,都是女孩自愿的?

就算都美竹没保留下证据

警方介入,按照刑事案件办理,检查院公诉,警方找证据就容易多了。

女孩也许要面子,或者拿到钱了(事后吴给了都3.6万),选择不报警。但是警方上面调查了,你敢不说。

警方应该能调取这些人的通信记录,这就有意思了。吴亦凡和他团队的人策划交流肯定也有。真查跑不了。

查清楚,依法处理,该死刑一定判死刑,不要给加拿大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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