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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哲瀚爆红不到半年就从「当红流量」变「被封杀」,品牌在选择艺人的时候应该如何避雷?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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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没办法避免,毕竟艺人自己做什么大死,也没有人能预料。但是,从既往的规律来看,还是有两个大坑可以躲过去——甚至可以说,只要不进这两个坑,大多数时候想踩雷也难。

第一,不要跟卖肉的明星牵扯在一起。

在这我这里,流量明星一概属于卖肉的类型。这种明星本身没什么实力,全靠粉丝撑起来的知名度,本身就容易过气,再加上明星本人年龄小、阅历浅,一旦把持不住极容易出问题。

第二,不要跟拗人设以及标榜自己特立独行、有文化等的明星有勾连。

说到底娱乐圈本身就是个极容易出是非的地方,真要是有点清高气质的人,也不愿意踏进这里来。而很多明星本身文化水平就极其堪忧,一旦标榜自己特立独行,就很容易跟舆论主流产生冲突,最后的风险还是品牌方来承担。

把这两类明星排出去,一般来讲,那些绯闻较少但国民认知度较高的青年实力派演员或者中年戏骨是个很好地签约对象。如果能提前签约,等到之后一炮而红,也可以算是花小钱办大事。

只不过基于品牌自己自身的立场来说,大多数品牌会将演员的咖位视同自己的咖位,请实力派小演员在他们看来是个很跌份的事情,唯有火遍全网的流量明星才配得上自己的国际大牌身份。既然如此,那最后艺人出的事让品牌方来背锅,自然也是相当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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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在于制度,而不在具体的人。

明星一波波的培养出来,总有一定的比例会有雷的,但是在没有雷的时候,要预先判断谁将来会雷那是玄学。并且很多时候选择代言人的范围也没有那么宽泛,要挑到合适的,还要预测未来怎么样,这实在是不现实的。

所以,还是要从制度,尤其是付款的制度上来做文章。

首先,艺人们为什么会雷,这个往往是因为自己缺少敏感度。为什么缺少敏感度?还是因为潜意识觉得这些雷点不重要,无所谓。那么这个就可以归结为经济学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就像购买了保险之后,觉得锁不锁车就无所谓了一样。艺人们也是因为在富有和出名之后,往往对于生活中潜在可能暴雷的点变得不敏感了。

而一旦暴雷之后,合作条款里面都有索赔,但是这些条款往往是流于形式的——不少明星都有很多的合作商家,那么暴雷的时候手头上往往是没有那么多钱的,而之后的路却堵死了,那么这个时候就算是明星破家赔偿了,往往也很难真的一一把这些损失费给补齐了。

这就造成了明星和品牌双输的结果,明星惨上加惨,品牌也遭受了损失,钱还要不回来。

对一个长期存在的生意,尽量不要把希望寄托在个人的道德修养上,而是要从制度上建设。Edmans 和Gabaix在2012年发表在Journal of Finance上的文章Dynamic CEO compensation,就非常适合用来解决这个问题。[1]

其实品牌和艺人之间的长期合作代言,和公司董事会雇佣CEO之间有非常相似的地方。一方面都需要对方去做一些事情,来促进自己的品牌和公司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担心对方做一些自己一时间注意不到,但是长期来看对公司有害,甚至于翻出来就是一个暴雷的事情。

大体来说,就是合作的钱可以分成两份,一份直接给艺人,另一份放到一个第三方托管账户里面,这些钱依然是艺人的,但是只有当满足了一定条件和时间限制之后,艺人才能够取出来。比如可以规定40%的钱是现收现付,另外60%在第三方账户内,合作期过了二分之一,可以解锁一部分,合作期满之后再解锁一部分,而一旦在其中出现了重大的负面新闻,那么账户里剩余的钱依然归品牌所有。

对于财力雄厚的艺人,或者高风险的艺人,还可以用对赌的形式,也就是艺人也会贴一部分钱到第三方账户,如果平安度过合作期,那么艺人的钱不动,合作方的钱到帐;如果没有平安度过,那么品牌方可以收回剩余的款项,同时还能获得艺人的贴的钱。

这个方法有两个好,一来至少是部分解决了品牌方的顾虑,更好的保护了品牌方的利益,让品牌方更乐意和艺人合作;二来这笔悬而未决的钱,也是对艺人自己持续【保持形象】的激励,减少了暴雷的可能。

其实我还在想,是不是可以把饭圈引入进来共同承担自己爱豆的道德风险——一方面满足了粉丝们支持自己的爱豆的心理,另一方面投钱之后,动机可能会发生微妙的变化。当然,这个就属于纯粹的脑洞了。

具体实施方案可以是这样的:

品牌合作单独建立一个账户,里面的钱分成三份:

品牌方打进去一部分,艺人打进去一部分,粉丝组团众筹一部分(这一部分不面向特定人群的筹款目前有点法律问题,可能需要监管的配合,比如发行专门的牌照之类)。这种金融衍生品不应该称之为债券,而是对赌的交换协议(Swap Contract)。

如果艺人在合作期间没事,那么品牌方的钱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给爱豆一部分,分给粉丝一部分。这个时候相当于粉丝投资成功,吃了红利。

如果艺人在合作期间暴雷了,那么品牌方之前付出的钱不要了,但是账户里面所有的钱都归品牌方所有。

如果相信自己的爱豆不会暴雷,那么就可以购买交换协议来支持他/她。

现在很多人都认为饭圈文化应该整治整治,我认为堵不如疏,越要整治,这就让粉丝更加的抱团,感觉自己付出的越多,而付出的越多,支持的反而越坚定。我上面说的这个方法可以让粉丝从爱豆的行为中赚钱,一旦习惯了这种喜欢爱豆等于投资的模式,意识到这是一个可以获得金钱的回报事情,那么事情就发生变化了——给爱豆打榜是一种纯粹的不求回报的付出,这会让自己获得一种类似于自我牺牲的崇高的快感,这种快感的产生机制是客观的。所以解决饭圈的问题,就是要让给爱豆花钱不是奉献,而是投资。因为说到投资:

你会爱上让你亏惨的股票或者基金么?从蔡神到蔡狗,可能就差一条大阴线。

参考

  1. ^ Edmans A, Gabaix X, Sadzik T, et al. Dynamic CEO compensation[J]. The Journal of Finance, 2012, 67(5): 1603-1647.

user avatar   chen-wen-bin-97-62 网友的相关建议: 
      

事先审查非常重要。

合作的艺人是隐藏的“失德艺人”,会造成己方的各种损失,电视剧和综艺节目无法播出,品牌代言造成恶劣影响。

在事先审查上,实际上是一个有很多参考的过程,就像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做尽职调查[简称:DD (Due Diligence)一样,需要收集信息并借用第三方的力量。

可以参考的教程有很多,最接近和可参考的一本书,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里面对如何审核有明确的要求和量化的标准。

或者把共产党员网的这个图解学习明白,然后按照这个思路审核。

以上。

不能只看脸。


user avatar   yang-leoni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学学乔布斯活着的时候的苹果吧。

韩日之类国家不敢用领导人直接作为国家形象,但拿破仑的法国、图书管理员的中国就不一样,国家就是他,他就是国家。

苹果也是这样,乔布斯就是苹果,苹果就是乔布斯,根本不需要什么娱乐明星偶像代言,乔布斯自己比这些所谓偶像厉害多了、励志多了。

或者说不搞什么代言人,就像大部分垄断地位的央企那样,突出公司不属于某一人或者某特定类型的人。


user avatar   wang-rui-85-19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先表明本文主旨:

当下无解。

再来说原因:

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一件事,随着明星产业链的逐渐完善(此处指工业化式的完善,并非指整体素质的提高),各个品牌更多选择从让明星来当“代言人”逐渐发展成了让他们当“形象大使”之类含义不那么准确的称呼。

尽管这看起来只是词汇的变化,但词汇的发展总是能代表某类使用它的人群的心理活动,所以在这背后,不仅有利用新词汇给大众带来审美上的陌生化从而加深印象,更重要的是,这已经是一种试图消除明星代言的负面效应的手段

尽管在宣传上二者能达到的效果非常相似,但在出现问题的解绑换人上,无论是从社会影响上还是从商业利益上,“形象大使”是远比“代言人”更好进行替换的。

另外,其实品牌和艺人的合作代言中,一般有约束条款,在代言期内因明星代言人自身原因导致人设崩塌出现问题的,代言人不但无法获得后续代言费用,可能还要承担巨额赔偿。

但这两项品牌试图减少自身利益损失的方法,终究不是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方法。

从官方的角度来说,中国广告协会2017年就专门成立了广告代言人委员会。在吴亦凡事件中,中国广告协会呼吁明星代言人应吸取教训,遵纪守法,加强自律。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尽管每次事后都会进行发生批评,但从预防的角度来看,作用也一般

问题的根源在于什么?

先来说当前企业签约代言的主要原因——明星庞大的粉丝基础。

而在现有的呈工业化的造星模式中,明星们成名速度极快,甚至出现了很多你甚至都不知道某个明星火了你的信息流就被他接连的黑料所席卷。

而流量明星的造星运动中免不了为快速造星而进行的人物符号化的过程,通俗点来说,就是“立人设”。

在一个符合粉丝心中预想完美人设的包裹下,人的复杂性被暂时遮蔽,而同时,不确定性也在悄悄生长——这增加了发生明星形象崩塌的概率。

而同时,粉丝经济是一项能模糊很多事实的存在。刷榜、打投、造数据、刷评论这些行为普及以后,其实一定程度上让追求“明星的带动效应”的企业也深陷泥沼

“你不知道他怎么火的,你感觉他好像火了,你又不知道他真的是不是火了。”这个在普通人对于当前一茬又一茬冒出的“明星们”的迷惑心态,放在各个品牌面前多少也会存在——哪怕他们在选择代言人之前肯定是会进行一些调查。

还有一个问题,是一直以来都没得到正视的:明星和代言产品的关系在现实操作是模糊的。

举个例子:当代言产品出了问题后,明星该不该为此负责?

这个问题在我国品牌宣传中出了不止一两回事,也持续了几十年。

在2020年,法制网发表题为“多位明星代言产品遭遇“翻车” 出问题谁该埋单”的文章,其中指出:

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相应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也规定,对于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产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须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应当引起艺人方的重视。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
广告法里关于广告代言人有一个特别规定:如果广告代言人代言的产品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只要代言了虚假广告,不管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广告代言人代言的产品无关生命健康,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但是若代言人在明知自己代言的是虚假广告,或应知而不知道的情况下代言,那么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从关于的责任的互相推脱,就不难发现——明星和代言产品的关系在现实操作被双方刻意模糊了。


商业逐利是没办法更改的事,但畸形的明星文化不消除,市场不进行净化,主流价值观未在民间建立根基前,不仅是产品代言这类问题,而是整个文化产品方面的“避雷”都永远无法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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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难怪这个上古文明衰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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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情绪激动主要是通告认为保安行为不违法,对保安的处理不满意。

以及,西安地铁之前的报道在避重就轻。




但是我看到某些人的评论大概是:

1. 这辈子不去西安,把西安拉入黑名单

2. 地铁很危险,保安不违法,太恐怖了

这就直接定性成地铁、西安有问题,不能坐,不能去了。

是不是有些发泄情绪怨恨和因噎废食了?




本质上是保安为了交通能正常运行,但是处理方式过激。

但我看某些评论还以为保安好像另有所图,对女子有不轨似的。

是不是某些人眼里,思维太定式了,眼里只有男女问题了。




不过,这确实不是保安粗暴拖拽的理由。

保安可以劝说为主,但是不应该动手。如遇违反法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报警,由警方调查处理。

但是保安不应强制暴力措施解决。

保安只是维护治安秩序,但是没有执法权,不可以实施强制行为。



女乘客吵闹但是没有威胁他人安全,保安的拖拽行为明显超出了职权范围。

保安的行为肯定是存在问题的,

处理通报中也说了,西安交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对相关人员教育培训不经常,日常监管存在漏洞,保安人员履行职责不文明不规范。给予相应处分和谈话。





我觉得这事吧,保安和女方都有点责任,没事的时候可以学点法律知识,以及如何处理问题等。我最近在看抖音博主:四平警事(id:LPpolice)的视频,都是用一些严肃认真的普法态度,但是幽默风趣的风格给大家普法,我觉得没事看看挺好的。

大家多学点,平时在社会上处理问题也会更好一点,给社会少添一些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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