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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美最高法院以 5:4 表决拒绝签发禁制令,默许得克萨斯州「全美最严堕胎法」的生效?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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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说个冷知识:2016年总统大选辩论上,时任共和党候选人特朗普当中表态,如果他当选,他会任命保守派的最高法院法官人选,并且尝试推翻Roe v Wade的判决、允许保守州拒绝堕胎

5年后,他当初的表态居然真的兑现了。把自己说的话一一兑现,特朗普在美国政客里也是一个异类了。


就这个问题本身来说,保守派和自由派已经争论了几十年。

我们先说说Roe v Wade案件。

这个案件的第一个主角是诺玛·麦考维——她在诉讼中以假名"简·罗(Jane Roe)"而闻名——于1969年怀上了第三个孩子

麦考维想要堕胎,但她住在得克萨斯州,在那里堕胎是非法的,除非必要时可以挽救母亲的生命为由进行堕胎。

她被转介给律师莎拉·韦顿和琳达·科菲,后者代表她向美国联邦法院起诉她当地的地区检察官、本案的另一个主角亨利·韦德(Wade),指控德克萨斯州的堕胎法违宪

美国德克萨斯州北区地方法院的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审理了此案,并作出有利于Roe的裁决。德克萨斯州随后直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1973年1月,最高法院作出7比2裁决,裁定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规定了保护孕妇选择是否堕胎的权利的"隐私权"

但它也裁定,这项权利不是绝对的,必须在保护妇女健康和保护产前生活方面与政府的利益相平衡,即:

  • 怀孕3个月内,禁止各州以“保护生命”为理由进行堕胎限制;
  • 怀孕4-6月内,禁止各州以“保护母亲”以外的理由进行堕胎限制;
  • 怀孕7个月后,允许各州限制堕胎。

为什么要有这个限制呢?因为普遍认为24周的胎儿,无法脱离母亲存活。

这就是Roe v Wade的案件事实、以及带来的影响。

但是这个判决并没有消除社会的分歧,作为一个事实上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影响了这个国家的方方面面。

自从案件审判过后,美国社会关于它的争论一直起起伏伏,没有一个完全的说法。


而特朗普将三个保守派塞进最高法院后,各个保守州其实都在蠢蠢欲动:

只要能把案件推到最高院,我们就有胜算。

所以从阿拉巴马到德克萨斯,所有保守派们都在拼命整活。

他们的思路也很简单:

我不说不保护妇女权利,但是我说要保护婴儿的生命权。就像这次得克萨斯州州长阿伯特说的:

“从今天开始,没一个有心跳的未出生婴儿,都将免收堕胎的伤害”

“得克萨斯将永远捍卫生命权”

多么的“政治正确”

虽然前几天通过自由携带枪支法案的时候,阿伯特说的是“第二修正案永远需要保护”,而闭口不谈生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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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越南学”在互联网上广为流传以来,一些网民开始反唇相讥,遇到美国的负面新闻就回复

“什么墨西哥新闻,我IPHONE手机看不到。”之类的话来找乐子。

其实我觉得大可不必。

虽然众所周知,墨西哥这个国家有着一言难尽的问题;但有些时候,还是应当给这个国家正名一下。

比如这件事情上,你美的Deep South又有什么资格碰瓷墨西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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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与许多媒体所报道的有巨大区别,深刻暴露了美国三权分立权力体质的漏洞,其深远影响远不止堕胎。

1,德州反堕胎法故意采取“人民诉讼”的手段,奖励举报堕胎者,并不是其目并不是为了鼓励互相揭发,而是为了让联邦法院无法阻止其生效。

2,最高法院拒绝签发禁令阻止德州法案生效,其原因是程序上的原因(procedual)而不是法理上(merit),即最高法院并没有对该法案是否违宪做出判断。

3,我仍然预测最高法院不会推翻保证堕胎权是宪法权的罗伊案和凯西案。


一、

我们知道,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的权力制度,立法权归国会,司法权归联邦法院。

其中的司法权包括两部分。首先是审判权,指根据法律作出判决。比如《刑法》规定“杀人者死”,法院有权据此对犯罪分子判刑。

另一部分是司法审查权(judicial review),指法院裁决法律(statue)、条约(treaty)、行政规定(excutive regulation)是否符合宪法和之前的法律。我们常见到的最高法院宣布某法律违宪,正是基于司法审查权。

但是问题在于,司法审查权在宪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第三条和第六条引申出来,并最终在1803年最高法院的马布里俗麦迪逊案的判决中得到确认。其导致的结果,是司法审查权与国会的立法权相比处于弱势地位。

司法审查权的权力是非常有限的。很多英文媒体经常说,最高法院strike down某法律,这种说法是错误的,造成了非常大的误导效果。 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联邦法院不能废除违宪的法律。因为废除或改写法律,属于宪法明文规定的国会的立法权的范围。也就是说,虽然最高法院宣判某法律违宪,但是在国会做出相应调整之前,其仍然是美国法律的一部分。


那么,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作用是什么呢?其作用在于:

1,法院停止执行该法律。即法院不以该法律作为审判依据。

2,要求政府执行机构停止执行该法律。


上述内容是美国政治和法律的常见盲点,学术上叫Writ-Of-Erasure Fallacy,大部分媒体、政客甚至法律从业人员都不了解。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The Writ-of-Erasure Fallacy

那么,这和德州反堕胎法有什么关系呢?

我先问一个问题,如果你认为你们州的法律侵犯了你的宪法权,你该怎么办?

显然,宪法高于州法,所以你可以去联邦法院起诉该州法违宪。

问题在于,你去联邦法院起诉谁,诉求是什么?

你不能起诉州政府,因为州政府有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不过根据最高法院1908年的Ex parte Young判例,你可以起诉该州相应执法机构和相应官员,要求其不得执行该法律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上文论述的司法审查权权力有限的原因,你不能要求法院直接废除你认为侵犯了你的宪法权的法律,你只能要求法院判决公权力机构(往往以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为代表),禁止执行该法律。

举个例子,假如州法规定,要求州警察关闭该州的堕胎诊所,你可以起诉警察总长,要求其不得执行这种侵害你宪法权的法律。


这也是为什么虽然很多深红州都出台了脑残的限制堕胎的州法,但是没有一个得以生效。因为堕胎权支持者可以到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该州司法部长之类的官员,要求法庭立即禁止其执行该法律。而这种禁令很容易得到通过。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德州这次做出重大司法创新,在法案中只允许普通公民以私人名义起诉堕胎提供者,明确禁止任何州执法机构涉入。“...shall be enforced exclusively through the private civil actions described in Section 171.208. No enforcement of this subchapter, and no enforcement of Chapters 19 and 22, Penal Code, in response to violations of this subchapter, may be taken or threatened by this state, a political subdivision, a district or county attorney, or an executive or administrative officer or employee of this state or a political subdivision against any person, except as provided in Section 171.208.”


这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堕胎支持者找不到合理的被告去起诉

他们无法起诉州政府,要求法庭禁止州政府执行该法案,因为法案明确规定政府官员不得涉入。所以他们不得不把所有可能有关系的人都找个代表起诉一遍。除了以德州司法部长为代表的官员之外,他们还起诉一个州法院法官和一个州法院书记员,因为他们可能会做出与该法案相关的判决。他们还起诉了一个叫Mark Lee Dickson的人,因为他们认为此人可能会根据该法案起诉堕胎提供者。


在法律上,其结果就是,堕胎权支持者无法按照通常的程序,起诉相关部门执法者,要求法庭禁止他们执行法律。一方面,最高法院没有关于禁止公权力之外的法律执行的相应判例。另一方面,就算最高法院这次站在他们这一边,禁止他们起诉的法官和个人执行该法律,其他他们没有起诉的法官和个人还是可以执行该法律。除非他们起诉德州的每一个法官和每一个个人,而这明显是不可能的。


这也是为什么最高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要求的禁令的根本原因。根据最高法院的order,“联邦法庭可以禁止(enjoin)执法者执行某有违宪嫌疑的法律,但是不能禁止某法案(federal courts enjoy the power to enjoin individuals tasked with enforcing laws, not the laws themselves)。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是否可以并会执行德州法案并不清楚,因此我们是否应该干涉存在问题。(And it is unclear whether the named defendants in this lawsuit can or will seek to enforce the Texas law against the applicants in a manner that might permit our intervention.)德州法案明确没有授权该州执法人员执行该法案。我们也不确定法庭是否可以禁止法官做出基于某法案的判决。他们起诉的普通公民也声称自己无意去执行该法律。


四、

最高法院明确指出,驳回原告的要求完全是基于程序上的原因,并非基于德州法律是否违宪,也并没有限制其他任何关于该法案是否合法的司法挑战

最高法院的判决分为两种,一种叫merit docket,是经过完整审理程序之后的判决,包括双方陈述(briefing),辩论等。这种判决往往耗时比较长,每个大法官都要在支持或反对意见中签名。大法官会明确写明为什么这么判的原因,反对方也会在反对意见中写明自己的理由。但是这一过程往往经年累月,耗时很长,而且必须在最高法院开庭的时间内审理,也就是十月初到六月底。大部分重大判决,比如堕胎权是宪法权,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等,都是通过这种形式。

另一种叫shadow docket,指不经过完整审理程序,针对紧迫事件迅速做出的判决,比如死刑犯的最后上诉、选举过程中的紧急情况、对要求暂停某法律执行的回应等。这种判决往往比较短,而且大法官不会签名,我们只能通过哪些人加入了反对意见来判断majority方有谁。

本文中的判决就是一个shadow docket判决,原告要求暂停德州反堕胎法的执行等请求被拒绝。但是该请求被拒绝并不是因为最高法院认为德州反堕胎法合法,而是基于程序上的原因。

也就是说,这个判决(order)反应了最高法院对于司法程序的态度,并不反应最高法院对于堕胎权的态度

最高法院关于堕胎权的态度,要等到2022年6月对于密西西比反堕胎法的判决(opinion of the court)才会最终揭晓。


总结一下,德州议会实际上是利用了法律系统的漏洞,使得自己的法律无法被联邦法庭阻止生效。

理论上,其他州同样可以利用这个漏洞。比如加州可以通过法律,宣布加州禁枪,但是州政府不是执行者,而是授权任何居民起诉持枪者,可以得到最少1万美元赏金。这个法律绝对违宪,但是联邦法庭无法立即阻止其生效,从而实现变相禁枪。

滥用该漏洞这造成法律体系的巨大混乱。所以我估计这个漏洞会被最高法院通过新的判例的形式得到弥补。但是,具体过程可能旷日持久。

归根结底,这是美国宪法对于司法审查权没有明文规定的漏洞导致,要彻底堵上这个漏洞,还是应该通过xiuxian的手段,明确司法审查权与立法权同等的地位,规定最高法院判决违宪的法律直接废除等。但是,在两党日益极化的今天,xiuxian基本不可能,参考:美国有纠错机制吗,有的话它为什么失灵了,没有的话,为什么没有?


最后说一下我对最高法院是否会推翻宪法保证堕胎权的判例的预测。

从我目前获取到的信息来看,我仍然不认为最高法院会直接推翻罗伊案和凯西案,将是否允许堕胎完全留给各州决定。

目前的9个大法官,3个明确反对推翻罗伊案:Breyer, Sotomayor, Kagan;

3个基本确定会支持推翻罗伊案:Thomas, Alito, Gorsuch;


所以结果取决于剩下三人。

首席大法官Roberts必然会反对直接推翻罗伊案,因为这会造成巨大争议,影响最高法院的声誉,这是Roberts极力避免的。Roberts不可能作为第五票推翻罗伊案,但是有可能作为第六票。因为如果他在多数方,就可以控制由谁来写判决书,这样他大概率会分配给自己或者Kavanaugh,写一个相对narrow的判决。而如果投票结果是5:4,将由最资深也是最保守的联席大法官Thomas决定谁来写判决书,其结果大概率是“宪法完全没有提到堕胎权,堕胎权不是宪法权”。

Barrett按照judicial methodlogy和ideology,应该会支持推翻罗伊案,但是按照Judicial altitude,她对于先例的尊重可能会让她对直接推翻罗伊案有所保留。但是总体来说,她支持推翻罗伊案的可能性更大。相关定义参见:闲吟客:My analysis about the 6:3 US Supreme Court (1)


所以最终的决定权又在Kavanaugh手上。Kavanaugh在OT2020季在97%的判决中属于胜利者,是目前的中位大法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是最有影响的大法官。我对此人有很深入的研究,今后会详细分析,这里简单谈一下要点:


1,Kavanaugh的conservative ideology很迟才形成,与其他保守派大法官对比明显。从ideology的角度,他可能是最不保守的保守派大法官。

2,从judicial methdology的角度,Kavanaugh自称originalist,但其含金量存疑。他在大部分情况下站在非originalist的Roberts而不是纯originalist的Thomas一边。他之所以自称originalist可能更多是为了career advancement的原因。

3,从性格上,Kavanaugh不像Gorsuch等人那样强硬,Gorsuch,Alito,Thomas不care左媒怎么描绘他们,但是Kavanaugh cares。他有大量liberal的朋友,总是想两头不得罪。在每一个有重大争议的判决中,Kavanaugh都会写一个concurrence,阐述双方的立场如何合理,两头讨好,使自己看起来更温和。

4,Kavanaugh的偶像是Roberts,更看重维护最高法院的声誉,而不是追求法律的纯洁性。

5,Kavanaugh对于给自己投出关键一票的参议员Susan Collins做出过保证,罗伊案是settled law。

因此,我的判断是,Kavanaugh很可能投出关键的一票,阻止罗伊案被完全推翻,并指望以此挽回自己的声誉,以及在自由派心中的形象。


相关原始信息源:

德州反堕胎法案原文 87(R) SB 8 - Enrolled version - Bill Text

堕胎支持者起诉书 courthousenews.com/wp-c

最高法院的order supremecourt.gov/opinio


user avatar   yejoe 网友的相关建议: 
      

同一批人,不肯打疫苗叫嚣my body my choice。到堕胎又翻脸了。

所有关于美帝人的坏话里我最认可的就是双标和自大。

不过美帝不是一个人格主体,里面有各种各样的人。这里特指第一段说的那批人。


user avatar   yi-zhi-zhu-ding-lou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法案本身非常__。

我的理解是,从技术上,这个法案大大提高了德州人民的堕胎成本。

但是实际上,德州人可以开车去别的州堕胎啊?开车几个小时就到别的州了。难道德州法律(尤其是民事)还能跨州生效?

美国个人的医疗记录是极度隐私信息,未授权的情况下合法取得他人医疗记录基本是不可能的(也不会被法院承认有效)。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德州利用程序问题卡 bug 成功了。

如果一个州明确表示,我要立法禁止堕胎,违者判刑,最高法院很难不管管,因为当地居民可以直接起诉州政府;

而德州耍了个心眼,在堕胎法案中明确规定,只允许私人(private citizens)对帮助实施堕胎者提起民事诉讼(civil actions),而并没有允许公权力干涉堕胎。

用现在流行的说法,就是禁止了堕胎,但没有完全禁止:实施堕胎手术的医疗人员不会面临检察官的刑事指控,但可能被自己的邻居、同事起诉,如果败诉,需要向原告支付至少一万美金的民事赔偿

德州的这一立法,在程序上属实玩明白了:因为这是在挑动人民斗人民,各类支持妇女选择权的公益机构、有堕胎需求并因此受到影响的个人,并不知道要起诉谁,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自己的权利被谁侵害了、受到了怎样的侵害。

对此,特别推荐 @闲吟客 的回答,珠玉在前,技术性问题已经讲得非常透彻了:

虽然程序上很高明,但德州的反堕胎法案可能产生诸多负面社会影响。

首先,它相当于在实质层面将执法权外包,让公众来代替政府执行公共政策,甚至催生专门通过举报堕胎获利的行业,一些媒体将其称之为「赏金猎人」。如果出现了大范围针对堕胎的猎巫式举报,就真可谓是美国式的《叫魂》了,人和人之间信任、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会受到严重挑战。

前几天看到一个荒诞的新闻,说有家长在孩子上完课之后,顺手把违规补课的老师给举报了。看来这事还有可能出现美国版本:看完病之后,顺手举报一下医生做过堕胎手术,人和人之间的信任呢?

其次,它也有可能加剧社会不公。在罗伊诉韦德的时代,有钱人其实本来就可以规避各州的堕胎禁令,只需要飞到允许堕胎的州就行,而罗伊案的原告并不具备进行「堕胎旅游」的经济实力,很不幸成为了反堕胎法案的受害者。

这种情况,在德州也可能继续上演,有钱人可以请私人医生来自己家的郊区大别墅,关起门来实施手术,可以花钱把事摆平,和举报者私了,堕胎法律对他们来说也就是挠痒痒。(我们都很熟悉这会导致什么结果,就跟中国当年的超生罚款 -- 社会抚养费差不多的意思,管得住普通人,管不了有钱人。)

最后,在立法技术上,德州的法案也将影响其他州的政策制定。不光在德州,像是阿拉巴马这样宗教保守力量较强的州,近年来也在一点点压缩堕胎权的边界,对进行堕胎手术的医生设置了严厉的刑事责任:

德州的立法如果能经受住违宪审查的挑战,无疑会给保守派的武器库新增一批弹药,让经济手段的制裁也能发挥作用;即便是在联邦最高法院没有做出最终判决的情况下,各州也可以利用这一时期抄作业,从被德州打开的缺口一拥而上,继续撕扯生命权和个人选择权之间脆弱的界限。

那么,再一次面对堕胎问题时,保守派略站上风的最高法院,会如何重新划定边界呢?


user avatar   xiao-guang-23-74 网友的相关建议: 
      

说起来已经很少人记得戈德华特这个美国现代保守派的鼻祖是认为打胎是个人事务,而里根当年在加利福尼亚执政时合法打胎数量多的惊人,有学者评论说年轻人放心投里根的票是因为他乐观和宽容,而现在的gop右转成这样(为了凝聚保守派的民心而去投票?还是把温和派和进步派都赶到蓝州去?)真是滑稽,注意,打胎法律越严,潜在伤害最大的是贫穷人和中产阶级以及涉世未深而家境一般的学生们,而有钱人去蓝州甚至国外的途径都有或者希望比较大

一般人谁不想决定自己的人生??何况乱伦,强奸,无知和不成熟等等个人原因不是政治算计能懂的


user avatar   xu-rui-xi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最高法院通过shadow docket搞双标也不是一次两次了,今年四月,Tandon v. Newsom里,最高院以涉嫌违反宗教信仰自由,介入阻止加州室内隔离防疫政策生效的时候可没考虑Ex Parte Young.

哦既然说到了Ex Parte Young,多数意见的解读是对的,甚至roberts,breyer和kagan也认为EPY不适用于此案,但,majority因为EPY不适用就直接得出无法介入的结论,这逻辑条约可太大了。按照这说法,Shelley v Kraemer,Ex Parte Virginia 甚至NYT v Sullivan,高院也没法审查了?

有空我倒是可以写下Ex Parte Young到底是怎么回事,但,程序问题太无聊了估计没人真关心这一点。但建议说因为EPY所以最高法不能审的答主建议回法学院重新学一遍fed courts

(什么,没学过?那就别强行解释法律程序问题了,真的)

顺便可以再读一下,Green v New Kent Cty, Griffin v PE Cty, Bell v Md, Griffin v Md, Evans v Newton, Terry v Adams,读完之后你会爱上这门课的(逃

退一万步讲,就和roberts的dissent写的一样,TRO是干嘛的,不是让你来审实体的,是让联邦法院维持stats quo,即防止事态恶化的。你高院对着这个明显违反roe v wade的法连个TRO都不肯发,那是在暗示什么呢。

其实也不用暗示了,这也是这个order奇怪的一点,今年高院本来就要审的Dobbs已经是推翻roe&casey的最好机会了(大概率事件),这时候搞这么一出是为啥呢,替深陷阿富汗丑闻的拜登转移视线?

哦,只要roe/casey还没被推翻,这个SB8多半还是要被最高法判违宪的,只是时间问题,但是,在其被推翻前嘛,”i think texas women have learned their lessons”(susan collins脸)

不过也不能是批共和党啊,纽约之前也用gun rights干过差不多的事,所以你们两党就想高院变成国会这样的政治马戏团才满意是吧(答:已经差不多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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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项法案英文缩写为SB 8

我相信该法案缩写代表了大部分中国人看待这件事的态度(´・_・`)

二、德州或许更加动荡分裂?

最近几年,不少加州民主党理念左翼知识分子因为加州,特别是洛杉矶的城市治理质量严重下降,加之疫情带来的经济新业态(wfh),于是搬去了传统红州德州。德州现在左派人口比例不断上升,但仍然处于保守派的控制之下。此法案被称为“历史最严苛”,它对德州的未来有巨大影响,未来可能有两条不同道路:

1⃣️ 从加州流入德州的左翼中产人口开始减少,寻找新的生活成本同样较低,但政治上更左倾的州居住。

既然这些有财力搬家的中产能够因为疫情带来的远程工作方式而选择搬家到德州,那么他们也能因为德州的政策而选择搬走。

德州左翼居民的流失更加加重德州保守倾向,原本中立的居民会变成左派,然后继续向外州流失,形成一个 政策保守化——左派居民流失——政策更加保守——不够右的居民继续流失 的循环。最后,该州会越来越保守,越来越极端。同时,由于失去许多精英左派居民,德州税收及经济开始下滑,进一步加剧城市管理质量的下滑。

2⃣️ 离开加州的左翼精英中产继续流入德州,德州左派势力扩大。但由于保守派仍把持大部分的政策制定权,德州内部分裂更加严重。

左派选民数量增加,民主党开始在德州发力,德州从原先的铁红州变为淡红州,再变为摇摆州,一跃成为驴象两党必争之地。左派人士开始争夺德州州长、议员等席位,使得保守派疯狂反扑。

保守派为了巩固自己的地盘,开始疯狂推保守政策,为后面可能入主德州州政府的民主党设下治理障碍。左右两派在德州的针锋相对成为美国整体政治严重撕裂的 “样板间”。

三、对美国的影响

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首先是该法案是否违宪,其次是是否会被其他州效仿。说到这一点,我们需要先复习一下当年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

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

  1969年一化名为罗伊的女性向德州限制堕胎的禁令发起挑战,声称法令剥夺了她在妊娠中的选择权,她最终不得不将孩子交给了不知身份的人收养。韦德是被告方德州政府的代表。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就罗伊诉韦德案作出裁定,认为宽泛地禁止堕胎违反了受宪法保护的私隐权,并引入女性孕期堕胎框架,规定女性在妊娠3个月(孕初期)前各州不得禁止堕胎,三个月后可以保护孕妇健康为由限制堕胎,之后胎儿具有“母体外存活性”时可禁止堕胎。从此,堕胎才在大多数州合法化。


正是由于罗伊诉韦德案的存在,后来多个保守州试图限制堕胎的努力都无法顺利进行,比如后来的 “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

  “心跳”法案被某些州份提出,以进一步收紧堕胎法。法案规定,在妊娠期第六周,即能检测到胎儿心跳时禁止堕胎。但很多女性到妊娠六周时并不知道已经怀孕,晨吐等妊娠反应通常到第九周才出现。美国已有多个州通过了类似的法案,包括密西西比、肯塔基、俄亥俄州等,但肯塔基州的法案由於违宪已被叫停,其余法案也面临法律上的掣肘。

但不同的是,SB 8的通过,是由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裁定,5:4通过。其中,川普在任期最后时刻任命的保守派新法官 “功不可没”。

因此,该法案是否违宪,还需要在法庭上进一步扯皮。在当前保守VS自由=6:3的情况下,该法案【有可能】突破罗伊诉韦德案,成为新的 “标杆”。

在扯皮期间,相信会有其他保守州开始效仿德州。尽管现在社交媒体上对该法案大多持批评态度,但个人认为作用不会很大。因为现在绝大部份媒体话语权都把持在自由派手中,表面上看该法案被绝大部份人民唾弃。但是,支持该法案的保守派红脖子们,正如当年他们将川普送进白宫一样,仍然是一股不可小觑的势力。

四、“大揭发”时代

此次的限制堕胎法案,连因强奸、乱伦等导致的怀孕都不允许堕胎,这些槽都是陈年老槽了,我连吐都懒得吐。但是这次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或许会开启一个独属于美国的 “全民大揭发” 时代。

根据该法案,人人都可以揭发起诉身边的堕胎妇女、帮助妇女堕胎的其家人以及医疗机构与个人。揭发成功可获得一万美元奖励,这笔钱由被揭发的堕胎妇女及其家人出。此外,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诉讼费用,一律由被揭发者承担。

比方说,只要你的邻居堕胎,你知道了可以去举报她,然后让她给你一万美元。

这是一个非常恶心的条款,因为它通过下放监管权,鼓励了民众之间的互相揭发。

因为这个恶劣的条款,未来德州社会大概率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1⃣️ 衍生出一个举报灰色市场,包括信息的交易市场、法务市场等。这个市场没有对应的监管部门与监管依据,从而产生相关犯罪

2⃣️ “举报警告” 以及 “举报报复”。不论举报信息真假与否,一群人可以依靠 “举报” 二字控制、剥削、报复他人。因为举报者目前没有任何风险,就算是虚假举报,也没有对应的惩罚措施,相当于一本万利的生意,举报成本与收益不成比例。我管这叫 “举报恐怖主义”。这种人人自危又人人都可以通过这种手段报复他人的社会无疑是非常恐怖的。

五、对世界的影响

其实我并不担心这种保守主义思想会反向输入我国,但其他西方国家真的就难说了。随着逆全球化思潮和保守主义抬头,欧洲、东亚、南美国家都开始推行限制堕胎的政策。

到时候,可能咱们中国会成为最后一片真正的自由净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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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两个字,荒唐。

和堕胎本身的争议没有任何关系,而是德州禁止堕胎的方式违反了任何定义的“法律”这一概念,美国最高法院却让这么一个不是法律的“法律”执行,影响会很大。

任何法律最基本的要求:

1)有专门的执行机关人员

2)其所规定合理

3)其所规定明确

拿几乎所有人都被罚过的驾车超速举例,第一必须有专门的执法人员,比如交警,不能说我看见前面一个车开的快了我就给逼停罚款,那不是法制那是无政府主义。第二其所规定必须合理,不能高速上限速40千米/小时或者城市路段限速100千米/小时,那无助于交通安全。第三其规定明确,比如严格规定什么路段什么速度,特殊路段有特殊标牌标识限速,这一条是对执法人员的限制,也是对公权力的限制,避免交警假公济私,随便定限速来罚人。

而德克萨斯州的反堕胎法恰好上面三个一个都不具备。

1)和让警察等政府机关不同,德州的反堕胎法反过来禁止政府机关人员执行,而是给“任何非政府雇员”的平民起诉的权力,胜诉后还能获得一万美金的奖金。等于是直接倒退回“赏金猎人”时代,完全无助于法制。

2)德州法律规定禁止检测到胎儿心跳后堕胎,且对被性侵怀孕和近亲怀孕无例外。后者显然不合理,有违道德不说,还会对性侵受害者产生不良影响。前者同样不合理,因为胎儿心跳大约在6周左右被检测到,但此时非常多的女性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等于该法律会在女性不知情的情况下剥夺其选择的权利。

3)德州法律规定平民可以起诉“任何和堕胎相关的人”,但却对“相关的人”没有做出任何定义。这便导致可以是堕胎的医生,护士,堕胎女性的亲朋好友,甚至可以是把女性运往诊所的Uber司机。没有明确的定义势必会导致法律的滥用,劣币驱逐良币。

更荒唐的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哪怕没有实际判决该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也已经创了先例。

德州特别这么搞的一大原因便是让法院没法判决,但法院不能因为你为了让我没法判决我就不去判决,那法院的意义何在?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意义不正是为了避免挂羊头卖狗肉这种滥用法律的行为吗?

有了这个先河,那以后纽约和加州也完全可以效仿,把堕胎替换成持有突击武器,红脖子们还笑得出来吗?再夸张一点,以后德州通过个法律,让任何人都有权利起诉批评州长的人,说好的言论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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