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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裁定个人破产清算我国首案,免去了债务人 140 余万元债务,这将产生什么影响?如何维护债权人利益?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愿意赌五毛,这个个人破产制度很快就会成为老赖的天堂。

西方有些国家可以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是因为以下几点:

第一,欺骗法庭是重罪,一经查实可以直接判刑的那种;在中国,众所周知,法庭上可以随便说谎,很难有惩戒后果,说谎能力越强,这个律师越有本事;

第二,破产有严重的后果,债务虽然免除了,但终身将有破产记录,不得担任公职人员、教师、律师、医生等职务,不得新设公司;这个中国破产首案,没看到任何的破产弊端;

第三,重个人主义而轻家庭关系,很少有白人会觉得,我把钱给了我妻子、儿子是安全的,他们会认为妻子和儿子拿到了钱有可能不还给自己了;而在中国,把钱转给外甥女都是行之有效的逃避执行的手段,更别提各种假离婚躲债的操作。

如果中国真的执意搞这个个人破产制度,那么很快,这个制度将变成老赖们的印钞机。海量的钱被借进老赖账户,然后转移走。老赖再去申请个人破产,面对法庭质问,老赖只需要闭着眼睛回答没钱:“做生意亏掉了”“炒股赔了”“比特币过山车了”,按程序个人破产,不用还。

你问我如何维护债权人利益?

不借出钱就是最好的维护。实在要借,就让借款人用不动产担保。


最后说一句:我不希望解决执行难的目的是通过不执行这种离谱的手段来实现的。如果真的想通过不执行来解决执行难,那么法院就对不起法院前面的那两个字。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个人破产制度的本心,应该是保护诚实且努力的倒霉蛋,而非保护乔装打扮的老赖。

本案中的当事人,从新闻报道的情况来看更接近前一类:自己经营的机构受外部影响而关闭,导致个人负担了债务。从这一点来看,可能当事人并没有享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导致不得不用用个人财产弥补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为此还卖掉了唯一住房。

如果没有破产保护制度,他还能怎么办,借高利贷吗?凭每个月五千多的劳务收入,还要支付抚养女儿的开销,每个月也就还个利息成本,一辈子就被债务压瓷实了。

让不幸者有机会重整旗鼓,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初心,而为了避免被滥用,就需要设置考察期,识别出配得上享受它的人,而非白白便宜老赖。

何为考察期?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关部分,可以这样通俗地理解:在进行破产清算,把能掏的钱都掏出来、能卖的资产都卖了之后,法院会设置一个三年考察期。在三年之内,只要债务人按照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如实申报收入和开销情况、将非必要支出都拿来还债,即使三年之内依然还不完债,债务也就一笔勾销了。

这只是一个非常粗糙的解释,具体可以看《条例》原文:

如果这一制度能够得到严格执行,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区分出老实人和老赖 -- 连续三年给债权人当牛马、收入上交、不得进行高消费,一般老赖还真不一定经受得住这种考验。

个人破产肯定会产生大量的争议,这和人们「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正义感相抵触,但公平正义本来就是很复杂的事情。

试想一下,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可以躲在公司法的保护下,公司可以破产,自己毫发无伤,连被限制高消费都成了「最大的悲剧」,而普通人没有公司制度的保护,就要卖房还债?(引自徐小平:「限制他( Ofo 创始人戴威)坐飞机,是这个时代最大的悲剧」。)

再者,为何金融企业可以疯狂鼓励人们借贷,引诱人们为了追求虚荣而超前消费,同时挥舞征信报告的大棒督促履约,丝毫不用担心韭菜们长出腿来跑路?

前一阵有一个新闻,中国个体工商户人数突破一亿。也就是说,14 个人里面就有一个人,有可能用自己的全部家当来承担经营损失。让普通人同样享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让放贷者有所顾忌,这何尝不也是一种公平。


user avatar   liulangdehama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很快房贷断供潮就要来了,给欠大笔房贷的人一个活路?

总不能工作没了,房子价格崩了,还欠一屁股债吧。

我是这么猜测……


user avatar   pansz 网友的相关建议: 
      

那些疯狂的贷款机构不敢随便贷款了,这是好事。

实际上,校园贷之类的贷款,将钱贷款给没有收入,没有还款能力的个人,这种行为在世界上并不常见。为什么这么猖獗,因为没有个人破产,无论借多少都得还。所以这些机构会想方设法的骗着你去贷款。

反对这个法案的各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有了孩子,贷款机构引诱你的孩子贷了几十万上百万你会怎么办,是不是想X了贷款机构一个户口本?

借钱放贷获得利益,这种事情古往今来都是要有风险的,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法,放贷就会成为无风险套利的事,从而让资本趋之若鹜。

而这种「大量放贷给没有偿还能力个体」的行为,最终会导致结果我们已经经历过的历史:次贷危机。如果不扼杀这种贷款,那么迟早我们会再次见证历史。


补充:很多知友提到有关老赖的问题。不过建议这些知友先搞清楚个人破产需要付出什么代价再说。

一个真有钱但只是不想还的老赖,是不会选择破产的,所有财产都得被查封变卖,个人不能保有财产,损失太大。

能够破产的都是真的一无所有才行(就算你不是一无所有,破产清算程序也会把你变得一无所有),而能这样做的人更大概率是校园贷受害者,而不是老赖。

你要是放贷人那是该你操心自己损失的问题,你要不是放贷人,就别当精神资本家了,只要你不放贷,这事于你就只有好处没坏处。


user avatar   flowfire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个人破产法其实解决了一个问题就是:

过去由于我国对个人债权是无限追责的,因此各种放贷机构会有动力不经审核即放贷。

因为在法律意义上,你是必须把钱还完的。

而对于公司来说只要注册资金全填进去,然后宣布破产,剩下的部分都由债权人承担,而不会追究到法人和股东。


user avatar   Ivony 网友的相关建议: 
      

首先,个人破产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也是更先进的发展方向。

但是我觉得包括法院在内的大家似乎都搞错了关注点。个人破产制度最大的漏洞,或者说破产制度最大的漏洞是在于资产转移,而法院在资产转移的防范监督管理上只字未提。是整个事件里面最大的瑕疵……


user avatar   li-pa-pa-46-44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个人不赞成现阶段出台《个人破产法》,因为环境还不成熟。

我们执行部门每年执行的大量执行案件中,跟案例中类似的情况有很多: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个人名下无其他可执行财产。

法律上给这样的案件一个程序上的出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的案件虽然暂时不再执行程序中了,但后台会有记录,终本案件的被执行人基本都被列入了“限制消费措施”,也就是信用惩戒,不能坐飞机高铁、不能购房、贷款等。同时终本的案件没有期限限制,不管未来十年二十年,只要被执行人有钱了,申请人都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但“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是在程序上暂时停止执行,而是从实体上直接将债务免除。

应该说,从社会管理角度,个人破产制度肯定是更加节省司法资源的,因为每年几千万件终本案件逐年沉淀,对于办理案件的法院来说,是一个越滚越大的包袱。个人破产如果实行,对法院绝对是“减负”。

但根据从实际操作层面考量,这个制度非常容易成为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手段。

因为对于个人财产状况的调查,还存在很多漏洞。

拿案例中的例子来说:呼勇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勇卖掉其唯一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呼勇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我们相信本案中所述的实时都是实情,但对于全国无数类似的被执行人来说却不一定是这样。

我本人执行的很多因经营失败的被执行人,虽然其个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实际上他的财产都存在亲戚名下。我遇到过一个被执行人,每次来法院都抱着孩子,见到我就哭,衣服破破烂烂住的环境也是非常简陋。但实际上她把钱都放在她一个妹妹名下,而她妹妹还用那笔钱在往外放贷。

所以,如果个人破产制度实行,那欠了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一定第一个报名。

初衷是好的,可惜想把并且能把这个经念歪的人,太多了。


user avatar   yi-zhi-zhu-ding-lou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一直很支持个人破产制度的,以前有回答过。

当然,我也完全知道反对者的理由和逻辑。但是我认为有几个点:

1,抱着有坏人会钻漏洞所以就不应该允许个人破产这个思路其实是典型的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只要可能错放过1个坏人,那就统统都不放。这对于那些被无限期困住的普通家庭是不公平的。

2,我们看到从贾跃亭到各类限高的富豪,他们不是一样吃香喝辣吗?他们会因为区区征信就还钱吗?目前的征信制度的主要受害者是有权有势的还是无权无势的?哪种人的人生受到的影响更大?

3,任何国家的破产都不是直接免除,那些惩罚的时限(比如美国是7年)和手段都可以再商榷,但是破产制度是个让普通人能东山再起的关键。目前国内的实质破产人群数量已经到了必须出台这个政策的时候。

4,受害的债权人怎么办呢?老实说如果一个人宁可接受7-10年的破产保护也不还钱,那么没有这个他都不会还钱。反而有个退出机制可能还能激励他还一点。这个就是风险定价的含义。

当然,只是我的想法,大家求同存异,不要骂街。


user avatar   dong-liang-85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以前已经写过两篇,有兴趣可以看一下。

这里稍微补充下:1、这个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对此,专家表示不会。

我认为专家过于乐观。任何制度都会存在漏洞,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存在走样,所以,目前还不好说这个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毕竟制度刚刚试行,没有大量的观察样本。

唯一的办法是,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发现漏洞,并打补丁。这样才能避免个人破产制度走样。

2、怎么处理情理法的冲突?

假如一个诚实而不幸的人被法院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债权人还是向他讨债怎么办?

也许债务人可以拿出法院的文书,抗辩自己已经没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在“人死债不烂”的实体正义观支配下的债权人,可能不会认可。

所以,这里面一定会存在情理法的冲突。这个冲突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在试行个人破产制度过程中,要做好这方面的预案。


user avatar   mei-ri-jing-ji-xin-w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单亲妈妈欠下140多万债务,月入5000元无力偿还,法院裁定:达到这个条件就不用还了!

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条例实施后,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根据报道,债务人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债务。“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呼某说。

通过免责考察期后,

可免去剩余债务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破产人呼某2014年至2016年间经营深圳市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延文化公司),因与其有场地租赁关系的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倒闭,呼延文化公司被迫关闭,导致负债480多万元,包括工商银行借款225多万元、平安银行借款50万元、信用卡借款30多万元,向朋友借款90多万元,经营贷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上述借款均用于公司经营,因公司规模小,无法用个人名义申请贷款。为了偿还债务,呼某在2018年卖掉其唯一住房,将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坚持还债,但至今仍欠100余万元。

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共申报债权总额约140万元。管理人就呼某破产原因进行核查认为,呼某关于其因经营文化发展公司导致负债480多万元、卖房还债后仍欠100多万元等情况符合事实,亦有相关证据佐证。

据悉,呼某财产包括其为其女儿购买的两份保险价值5万元、呼延文化公司60%股权价值23余万元、工资、少量现金、家具、家电和手机等;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92余万元。据呼某陈述向法院陈诉,除上述债务外,其仍欠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0万元,截至管理人向深圳中院申请确认债权表之日,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深圳中院认为,呼某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在破产程序中遵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宣告债务人呼某破产,进入三年免责考察期。

据了解,破产人的豁免财产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每月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保留的必要生活支出,包括老人赡养费487.50元、女儿抚养费每月1100元以及呼某本人每月的生活支出2200元;二是用于生活、学习的必需品,总价值为3950元。其中,呼某每月个人生活支出额度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女儿抚养费亦按该标准计算,由呼某与其前夫共同承担。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将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某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深圳中院破产庭庭长曹启选表示,“免责考察期既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恶意破产的出现。”

个人破产重整和

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共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

其中,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债务人无财产管理权,对个人信用和营业事务影响最大,行为限制最严格;债务人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职业所需的有限财产,如适量现金、衣物、必要的家用电器和文具书籍,其余财产如全部不动产、机动车等均由管理人接管。

相比之下,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有未来可预期的收入,可能实现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财产,债务人经授权可以继续保留营业事务;出席债权人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和解则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法院仅对和解过程的规范性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委托和解期限内,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曹启选介绍,通俗而言,个人破产清算和个人破产重整相比,执行破产重整计划的债务人需要按照重整计划协议定期向“管理人账户”中存入规定金额的存款,供债权人分配,债务人余下的财产收入可以自行支配,债权人无权干预。而在个人破产清算中,破产人每月收入扣除豁免财产清单允许保留的必要支出之后,其余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直至考察期满或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条中视为考察期届满的几种情形。

曹启选介绍,与个人破产和解及重整相比,个人破产清算中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必须继续限制消费等行为的义务,破产管理署将检查监督,其中包括申报每月收入、支出、消费等信息及未经报备不得离深等。在个人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的豁免财产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达成,重整计划通过后立即解除对债务人消费等行为的限制。在呼某破产案中,经过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破产人的豁免财产按照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确定,每人每月生活费按深圳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200元执行。

回顾:

个人破产重组、破产和解首案

今年7月,深圳诞生个人破产重组首案。债务人是深圳一名产品结构工程师,拥有2项专利,2018年开始创业,开发销售具有创新专利的蓝牙耳机产品,但产品没有获得稳定客户资源,加之又遭遇疫情,导致银行债务越背越多,直至无力偿还全部债务。最终,10家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总计约75万元的债务总额,债务人只需按计划三年还清所欠本金50多万元。期间,按深圳最低生活标准,豁免部分财产以保障债务人一家人基本生活。

10月,深圳个人破产和解首案办结。76岁的债务人因二十多年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一笔数额较大的公司经营性贷款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未能全额清偿,退休后,该债务人的主要收入为养老金以及民政部门发放的高龄津贴,由执行法院依法扣划执行款项后按月划转的生活保障费。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债权人平安银行申报了债权。经审核确认,债权额为970379.73元。综合债务人财产收入、债权债务情况、生活医疗需求以及家庭生活等情况,债务人在管理人的协助下,经与债权人初步协商,达成和解方案:债务人履行5.2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

截至9月30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755件。

编辑|何小桃 杜恒峰 王嘉琦

校对|段炼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南方都市报、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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