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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康美药业原董事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 12 年,5 万多股民人均获赔近 5 万?该案具有哪些影响?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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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改革也是分配改革的重要一环。

金融存在的前提是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实体前进的同时从中分一杯羹,随着金融旁氏化在全球蔓延,大家发现直接通过金融手段切割他人蛋糕比委屈的充当实体副手要赚钱的多,毕竟真的去做实体很难,创造利润更难,资本再从利润中再分割收益周期长、风险大、收益低,所以更多的是去通过体系漏洞或者监管缺失来玩资本游戏。

至于资本违法风险?我们可以参考早年的诸多案例,顶格处罚就那么多,几十万外加禁止入市,处罚与成功以后的预期收益天差地别,根本不痛不痒,禁止入市更简单了,随便找个手套就解决了,父母亲朋,资本换个壳的事情。此前就讨论过,法不明则威不可测,惩罚力度过低比不惩罚危害更大,因为这些人知道自己最差的结果是不痛不痒的惩罚,惩罚反而成了鼓励。

至于投资受损群体,无法凝聚成团,只需要连收买带威胁,搞定出头鸟其余的群体便会作鸟兽散,被逐个击破,最终绝大多数人只能含泪吃下损失,资本赚的盆满钵满。

直至今年,资本的大人们,时代变了!我国证券集体诉讼案落成,给后续的投资人凝聚成一股绳索赔提供了一个践行的案例,让资本做局割韭菜的成本大幅度增加,不仅罚款,还有给始作俑者更加严厉牢狱惩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资者的权利。这种资本割韭菜毕竟还是防大于治,处罚力度不够只会助长资本的嚣张气焰,也给后续的资本市场整治开了个头,往大了说,还是应该归入到分配改革中,以前做局者拿走了太多社会的蛋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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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值得喜大普奔的消息,尤其是中小投资人。

我们一直以来的问题就是上市公司造假成本太低。

同样是欺诈,安然的可以判刑,巨额罚款,而我们的证监会定格处罚是60W。

这60W就决定了造假成本极低,只要利益高于60W,就可以造假了,反正定格也就是60W处罚。

这对整个资本市场的伤害是巨大的,也让资本市场丧失了正常的融资功能。

一个正常的资本市场,比如美股,你基本不用担心造假的问题,因为成本极大。

这种情况下大资金因为体量和流动性的问题,会去找大公司。

而小资金会去找一些利润率高的,小而美的公司,大家各取所需。

而目前的A股市场,由于对中小公司的不信任,大资金都喜欢抱团,堆在几个热门公司上。

一方面很多公司股价虚高,另外一方面很多中小企业融不到资。

当然,就资本市场来说,A股还有漫漫长路,但是这个判罚,最起码是正确方向上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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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代表人诉讼——股民维权的原子弹。

一、案件背景

案件背景:康美药业因2016年至2018年年报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等违法行为,于2020年5月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其中《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

连续三年造假,情节也是相当恶劣了!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许冬瑾等22名责任人员) (csrc.gov.cn)

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并由此导致投资者可能作出错误的投资选择。

比如上市公司造假了100亿的利润,股民们纷纷觉得公司大有前途,便大量购入公司股票,公司股价因此飙升。

但等到真相大白的一天,公司股价一落千丈,股民们也就此套牢。

因此,造假的上市公司应当向因信赖假业绩而购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

本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成功落地。

(一)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现实困境

股民想要获得赔偿,就必须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但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有以下特点:

1.投资者诉讼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 。 在上市公司造假时段内购入股票的股民成千上万,属于群体性纠纷。

2.投资者人员分散,诉讼能力弱。股民们分布于全国各地,且很多人没有打官司的经验。

3.诉讼金额普遍较小,当事人诉讼成本偏高。每一名投资者的损失可能是几千元、几万元,胜诉获得得的赔偿,甚至可能无法覆盖股民们为打官司付出的时间、金钱成本。

(二)代表人诉讼应运而生

代表人诉讼正是为了解决上述三个难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代表人诉讼能较好地适应「搭便车」心理,不管股民身处何地,只要选出代表提起诉讼,就可以不用自己亲自去法院起诉,还能享受胜诉获得的赔偿,这就是「被代表」的好处。

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十人以上投资者,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共同诉讼条件,并能提供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可以推选2-5名拟任代表人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其他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则可在法院指定期间内进行权利登记,成为该案原告。

“明示加入”是普通代表人诉讼最重要的特征,即只有积极进行权利登记,才能参加代表人诉讼。

(三)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别在哪

普通代表人诉讼相对应的是,在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如果投资者保护机构(目前为证监会下设的一家公司)受50名以上投资者特别授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那么普通代表人诉讼就转化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默示加入”是特别代表人诉讼最大的特点,即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只要未在法定期间向法院声明退出,即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有以下优势:

第一,有利于扭转股民的弱势地位。相对于上市公司,股民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面对一对一诉讼过程中的不平等关系,特别代表人诉讼允许某些当事人未经其他受害者的明确授权而代表他们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相关受害者集体整体上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核心在于投资者不明确表示退出就视为原告,不用具体参与诉讼活动、承担诉讼成本,就能获得相应的赔偿,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维权不方便的问题。
第三,有利于提高证券群体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特别代表人诉讼将众多受害股民集中起来,一次审结,全体适用,诉讼成本低、效率高,能够实现诉讼经济。[1]

三、关于「惩首恶」

除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外,本案还有一大特点:判决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其他人员承担5%~20%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也是所谓的「惩首恶」,因为光判上市公司赔偿不一定有太好的效果:

一方面,上市公司只是一些实际控制人违法的工具,上市公司的钱早就被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给掏空了。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也是由千千万万中小股东组成。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让上市公司赔,中小股东其实也在跟着赔。

所以最应该受到惩罚的,应该就是利用上市公司从事财务造假行为的实控人。

承担100%连带责任的有: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邱锡伟,财务总监庄义清,职工监事、副总经理温少生,监事、独立董事马焕洲和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简称“正中珠江”),正中珠江合伙人、签字会计师杨文蔚。
承担20%连带责任(约4.92亿元)的有:董事马汉耀、董事林大浩、董事李石、监事会主席罗家谦、监事林国雄、副总经理李建华、副总经理韩中伟、副总经理王敏。
承担10%连带责任(约2.46亿元)的有:兼职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张弘。
承担5%的连带责任的有:兼职独立董事郭崇慧、张平(约1.23亿元)。

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也正是为了尽量能够保障股民能够真正获得赔偿。

ps:股民最关心的事,特别代表人诉讼赢了钱怎么领?

答:法院会直接把钱打到股民账户中。

参考

  1. ^ https://www.sohu.com/a/379952243_11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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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八年审计经理,现百亿私募基金总监。

在这则新闻中,我看到的是“为康美药业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等与康美药业实控人马兴田夫妇一道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资本市场财务监管角度来说,这可能是一个重要的拐点。

分三部分讨论下:

一、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两个多发阶段;

二、事务所老板们的“赚钱经”;

三、连带责任赔偿判决,可能只是一个开始!


一、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两个多发阶段

改革开放至今的四十余年,上市公司造假引发社会较多反应的阶段,我个人觉得有两段:

一是2000年左右

1998~2002年间,有25家上市公司因严重会计违规造假受到证监会的处罚。

较典型的有1998年的“ 红光事件” ,1999年的“ 蓝田事件” ,2000年的“ 活力28事件” ,2001年的“ 郑百文事件” ,2002年的“ 银广夏事件”。

而最出名的是2002年的美国安然造假事件,这也直接导致安达信(原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龙头)倒闭。


同时,在2002年,咱们总理朱镕基,在香港的第十六届世界会计师大会大会上,为国家会计学院亲笔题写了校训—“不做假账”。

大家可想而知,当时的上市公司造假在社会上的影响有多么恶劣。


当时,相关部门还出过窗口指导意见,要求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一定要找四大来做。

这也为四大带来了激增的业务量,从而间接为中国财务领域输送了大批优秀财务审计人才。


二是2019年左右

近几年,出名的造假案更多了,有统计说近五年有50几家。

典型的有:康美药业、康得新、万福生科、獐子岛、辉山乳业、大智慧等等。

这些造假案件中,不少从监管角度是有对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罚的。

但由于相关监管法规处罚力度的限制,比如只是处罚几倍审计费,相关人员行业禁入或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等等。

只有康美药业这次集体诉讼的24.6亿,才能够真正敲响那些总是自诩自己的“收益风险”平衡术玩得很好的高级合伙人们。


二、事务所老板们的“赚钱经”

在会计师事务所里面,接纳一个新客户,甚至是一个存量客户的新业务,都是需要严格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是需要项目组写一份客户/业务承接评估分析报告, 并提交到大中华区风险评估委员会的那几位大佬去签同意的。

不是所有客户都能接或都敢接的,也不是所有业务都能接都敢接的。

能不能接,主要受限于监管机构要求的独立性。

比如你做了A客户的年审,你就不能去帮A客户做内部控制咨询了。

就是独立性问题了,不能接。

敢不敢接,这个更多就是一个收益风险平衡问题了。

一个美国IPO或香港IPO项目,收费少者500万,多者1000多万。

15个同事左右,最多全天候做一年半时间,短者10个月搞定。

从事务所角度来考虑,这样的项目赚钱吗?

绝对赚钱的。

更何况还有上市后每年固定的年审费用,也在200万到500多万。

有风险吗?

风险评估委员会的几位大佬们,对各客户各项目的风险,洞若观火

但他们也是会平衡的:客户给的钱够不够多?报表问题严不严重?

这个平衡也是动态的。 有时是在最开始就不同意承接, 有时是在项目组现场工作中发现大问题后再决定推倒项目,而有时,是在做了几年后,发现问题越来越严重,盖不下去的时候,才赶紧辞职的。

大家如果发现有上市公司不再续聘四大的。

大概率也是因为四大做几年后发现问题盖不住了。

赶紧溜了!

除非是监管要求,比如对央企审计8年最长期限的严格限制,否则上市公司真愿意为了少给几十万,从一家四大,换到另一家四大或内资所吗?!


三、连带责任赔偿判决,可能只是一个开始!

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指出,行业内也存在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职责履行不到位、行业监管和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现象时有发生。

10月18日我在另一篇回答中提到:

但实践中,非资本市场上,没啥人去找专业中介机构的问题。
资本市场上,真的通过监管途径,通过诉讼途径,去让专业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
也是少见。

这点,我觉得是中国资本市场相关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

专业中介机构的立身之本,在于信任。
自从20年前安达信与安然事件之后,专业中介机构累积了太多负面的不信任了。
有一天会爆发的。


而现在的审计人员是越来越累的。

跟此前美团卡骑手派送时间事件一样,事务所老板们为了剩余利润,项目组人员配置和审计时间是越来越少的!

以前可能是三人做两星期,现在可能是两人做一星期,其中一个还可能是实习生。

大家翻看下本问题其他回答或其他四大问题的回答,能看到很多直观鲜活的分享:
比如一个项目,以前是一个S1带一个A2和一个A1,做两星期。
现在就是一个S1带一个A1和一个实习生,一星期搞定。
更夸张的还有一个S1直接带一两个实习生一星期搞定的。
大家不要怀疑,都是真实情况。
经理高经们,现在不少是闭着眼睛签报告了。
底稿啥的,真没空看。
上面是来自我四大各朋友的真实分享。

真心希望事务所们老板们多重视下审计质量。

要不然,这火,有一天,会烧到自己身上的。

康美药业案中对注册会计师所的连带责任赔偿判决,可能只是一个开始!


十五年财务、审计、投资、风控经验,关注我,带你了解真实财经世界背后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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