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特别搞笑,怎么就反转了?
小三美黑就该被杀?这都什么逻辑?
早些年,郭楠嘲笑美国男性素质低,因为美国男性发现女方怀孕了第一个反应就是提裤子跑路。
然而事实是怎么回事儿呢?最早开始pua男性的是美国女性,最早搞接盘这一套的也是美国女性。
所以,后来美国男性也学会了,发现对方怀孕直接跑路,因为他怎么知道这到底是不是自己的孩子。
那么回头看看,谁才是小丑?
老黑男也是男(狗头)
告诉我们几个道理:
1. 愚蠢可能会丧命。19岁的中国女孩,跟50岁的有家庭的黑人搞婚外情,最后不幸被杀,我觉得本质上属于风险把控极其失败。本来嘛,跟老外尤其是黑人恋爱,风险其实就挺高的。一个是性病风险,不信你去看看某族裔的艾滋病率,非洲某些国家普遍都超过30%以上;另一个是生活风险,某族裔的男人是出了名的提裤子跑路,美国某族裔70%以上的孩子从小就没爹,比如NBA那些球星詹姆斯、杜兰特,没成名前就跟母亲两个人相依为命,说实话这在美国都是人尽皆知的事情。至于吃喝嫖赌风险、犯罪率高风险,这个属于政治不正确,我就不说了。
2. 杀人就应该偿命。抛开本次事件的当事人关系不提,本质还是一个凶残的外国人,因为情感纠纷杀害了一个中国国民的案件,不应该有任何法律层面的同情。强烈建议死刑,而不是所谓的和稀泥判无期然后保外就医,甚至是更绥靖的遣返回国。建议大家继续跟进本次案件,因为这是严重的直接影响社会公信力的案件,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
3.不要轻易被带节奏。现在网上各种新闻,一出来的时候群情激奋,结果没两天随着新闻深度发酵,官方通告出来,事件立刻反转,一批人大跌眼镜。这样的事件实在是太多,前几年的刘强东案,最近几年的货拉拉仙女案,都是极其经典的反转案件。这次宁波黑人外教杀人案也是,一开始所有人群情激奋,一看什么外教追求中国女生不成杀人,一大波国男好像是自己女朋友被杀了,结果现在官方通告:中国女生19岁,跟50岁黑人恋爱,当了两年小三,一群人又三观震碎了。还是那句话,尽量摆事实说话,保持冷静。现在网络操控舆论实在太容易,所以情绪稳定、独立思考、三观完整更加显得弥足珍贵。
我觉得杀人凶手应该得到应有的惩罚。
更重要的是我们也需要警醒,这种媚外的大学氛围到底还要坚持到何时?
其实即便此时此刻,我也想不明白我们到底为什么还要给留学生,外教这样的高人一等的待遇。
我想不明白。
这些本可以不要发生的。
车祸、火灾、地震、疫情,这些我们可以接受,这是意外。
可这持续存在在各个高校之间的气氛到底是为什么?
不论一开始怎么想,这种氛围的确造成了很多莫名其妙,本该避免的悲剧。
大家都是人,以后你的孩子也会读大学,可不管是这个宁波工程学院,还是所谓的985、211,大家在这件事上都五五开。
我的孩子会被要求对留学生一对一教学辅导么?
我会用怎样的愤怒去面对这样的可能性呢?
这半年来,我的评论区也曾经多次被宁波工程学院刷屏,他们说你别写这些有的没的了,来和我们一起骂吧。
我没有参与过,因为我觉得有法律,有道德,怕什么。
但对着这个情况,其实还是有些不理解。
包括此时此刻还在呼吁不能用肤色评价一个人的这个杀人犯前妻。
我真的不理解。
我想起很多年前,对外汉语的女生在那些留学生的怀里,在堕落街前嚣张地接吻。
当时的我也只能沉默的走过。
对着这个事实,十几年后的我依然说不出什么高明的话。
沉默是今晚的康桥。
故意谋杀,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没有任何可以减轻处罚的因素。
只是,放纵黑人对女学生进行性骚扰的校方,是否有民事赔偿责任呢?
我是一个沉默的国男
如果把这个Niger给枪毙掉,那就是个完美的帕累托改进了。
我现在对打拳已经没什么兴趣了,说点别的。
后互联网时代,千万不要在网上信口开河,尤其不要说谎,代价极大。
在这件事上,对于受害者父母来说,如果他们从一开始坚持实事求是,其实求一个死刑不难。但是现在舆论反转之后,恐怕最多死缓了。
“你可以在所有的时间欺骗一部分人,也可以在一段时间欺骗所有的人,但你不可能在所有的时间欺骗所有的人。”
林肯这句话在他那个时代是成立在几十年几百年的维度上的,而在当今这个时代,可能只需要几天几个月就能应验。
这让政治游戏获得了全新的玩法,东拉西扯拼凑小作文这种西方社会曾经非常奏效的政治手段,已经成了一种落后的生产力。
会说真话,说好真话,是下一个时代的主旋律。
话不多说,在我们国家,确实有老外因为故意杀人罪而被我国司法机关判处死刑,比如德国人菲利普,因为故意杀害前女友及其现男友而被厦门市中院判处死刑。
同时,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而且实际上被执行了死刑的也不少。比如缅甸人糯康、老挝人扎西卡、泰国人桑康·乍萨等,因为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判决死刑,并2013年3月1日被执行注射死刑。
至于美国人被执行死刑的,也有,比如200年前的德兰诺瓦事件,当时美国的意大利裔船员佛朗西斯科·德兰诺瓦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死刑并执行绞刑。
在我国也有黑人被执行死刑的。比如南非黑人女毒贩詹妮斯·林顿,于2008年走私3公斤脱氧麻黄碱入境我国,在广州白云机场被捕。此妇于2009年7月被判处死刑,并于2011年12月12日被执行注射死刑。
在本案中,黑人男子沙迪德·阿布杜梅亭客观上用凶器实施了杀害他人的行为,而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连续以刀刃捅刺,且捅刺部位均为致命部位,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盖然性,这也表明其主观恶性很大,属于希望并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而且“随后逃离现场”表明其没有自首等情节。同时,此人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犯罪结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判处死立执。
此外,如果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主张赔偿的,该被告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过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会得到支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